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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5-28 热度:38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要点把握之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合并扣除

文/段文涛(税海涛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扣除中的广告费,指企业为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通过广告公司宣传(发布、播映、宣传、展示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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