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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某些支出项目采取税前限额扣除的办法,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可在税前限额扣除,但基于其特殊性,实务处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实施条例还是财税[2012]48号文件,对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作出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于是有的企业财务人员及税务工作者认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结转扣除没有年限的限制,即无限期结转,肯定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得到扣除,只是扣除的期间递延而已。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实现销售收入,当企业盈利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结转扣除额可抵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税款;当企业亏损时,其结转扣除额并入了可税前弥补的亏损额,该亏损额能否得到完全弥补取决于其后五个纳税年度是否有足额的所得,如随后五个纳税年度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其中一部分递延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同样无法实现“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限额的部分究竟应该如何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呢?笔者现通过实例予以剖析。
一、实例分析
(一)观点一: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能实现全额税前扣除
例1:假设甲公司2011-2016年各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均为10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均为200万元,2011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假设该公司2012-2016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为50万元,该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1年度以前无结转扣除额。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具体分析计算见表1。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各年度列示情况见表2。
从表1、表2分析可见,在年度纳税所得连续盈利(正数)的情况下,2011年度超过税前扣除限额而在当年所得额调增4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均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指标内得以结转扣除,只是在“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两者间金额变动(总额相等)和扣除时间上存在递延而已。
(二)观点二: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必都能实现全额税前扣除
例2:假设上例中甲公司2012-2017年各年度利润总额均为-50万元,其他数据与例1一致,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具体分析计算见表3。
从表3分析可见,2011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限额的450万元,虽然在每年的税前扣除限额指标内结转递延到了以后年度(至2016年结转完毕),看起来似乎实现了全额扣除,但实际上由于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包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结转扣除额),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抵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于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并入了纳税年度亏损额中,因此其结转扣除年限受五年弥补期的限制。在本例中,甲企业在以后各年度所得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实际上无法实现逐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结转的部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前扣除”。
二、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税法明确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只要企业持续经营,超额部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迟早能够实现全额扣除。这应该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企业在连续亏损情况下的税前结转扣除问题。
观点二认为,在纳税所得连续亏损的情况下,结转递延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得到完全弥补,取决于法定的五个纳税年度内是否有足额的所得。笔者认为,按此观点进行的税务处理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多交了企业所得税,也有违税法的立法意图。超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属于跨年度纳税调整事项,不应该简单地理解为税前扣除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均有单独列示。如对于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类似可于跨年度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便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当作以后纳税年度的一个纳税调减项目,如果在年度纳税所得连续亏损的情况下,不必在亏损年度填列“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因为事实上不能实现扣除),而应该让其继续保留在“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之中,这样可以等待以后年度纳税所得盈利时再予以结转扣除,从而可以避免受五年亏损弥补期限制的纳税风险。
作者:方飞虎,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来源:财务与会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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