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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混合销售与兼营,参加会计考试的时候经常遇到,两个有些易混淆的概念经常被安置在一起为难会计人员。
营改增之前的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中同时包括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比如销售电梯并且负责安装,电梯销售是增值税业务,安装是营业税业务。兼营则是企业存在两项或多项不同本质的业务。
我们重点来聊聊营改增之后,对于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定义及如何进行区分吧。
首先是混合销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看完之后,其实本质和营改增之前对于混合销售的概念区别不大。
首先,混合销售必须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比如,超市销售电视机,之后提供安装服务,我们不买超市的电视机,超市就不给我们安装,所以,销售电视机与安装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其次,销售电视机涉及货物,安装涉及服务,所以,这项经济行为就被定义为混合销售。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去判断按照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大草原超市2017年7月销售一批电视机,含税收入23400元;同时,对销售的电视机进行上门安装服务,含税收入7020元。由于大草原超市属于从事货物零售单位,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金额为:(23400+7020)/1.17*17%=4420元。
接着,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兼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之前讲到过,兼营是企业存在两项或多项不同本质的业务,兼营和混合销售不同,它的发生不需要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比如企业提供美容服务,同时又销售饮料。如果客户不需要美容服务,只是进门买饮料,同样也会卖给他。所以,美容和饮料是两项不同本质的业务,互不干涉。目前,大部分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都存在兼营的情况。
大而美公司主营设计策划服务,同时在工作场地存放冰柜用于销售冷饮。2017年8月,设计服务费含税收入10000元,销售冷饮含税收入1000元。
①、如果大而美公司根据两项业务的不同税率分别核算的,则:
设计服务费收入纳税金额=10000/1.06*6%=566.04元;
销售冷饮收入纳税金额=1000/1.17*17%=145.30元。
合计=711.34元。
②、如果大而美公司没有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税率:
设计服务与销售冷饮收入纳税金额=(10000+1000)/1.17*17%=1598.29元。
由此可见,兼营业务的企业,务必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收入哦。
最后,我们就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来一个总结。
混合销售——一项经济业务中的两项销售行为,他们之间必须遵从逻辑紧密的关系,有了1才有2,2的发生以1为前提和基础,没有1就没有2。混合销售的税额根据主营业务的税率来计算。
兼营——两项及多项互不干涉的销售行为,按照两项及多项业务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则应该按照兼营业务中高税率的业务计缴增值税。
这就是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大家都明白了吧,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以合同的数量去简单判断属于混合销售或兼营。一般情况下,签订一份合同的两项业务,可以作为混合销售处理;分别签订合同的,按照兼营处理。
本次就讨论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咯。更多精彩可以咨询财猫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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