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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是企业完成上年度所得税最终申报的必经程序,是各家企业每年5月31日或之前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说到汇算清缴,就不能不谈纳税调整。事实上,纳税调整可谓汇算清缴的核心工作,决定着企业上年度最终应补缴或应退回多少所得税额。
纳税调整的基础是会计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平时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所得税,其计税基础是会计利润。汇算清缴则是在年度会计利润基础上,考虑收入、所得、扣除等一系列项目的纳税调整(包括调整增加额和调整减少额)和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将利润总额调节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和应退(补)税额。
纳税调整的依据是税会差异,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差异。税会差异之所以存在,最主要的原因是税务与会计的处理依据不同。会计核算遵从的是会计准则(具体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满足可靠性、重要性和真实性等质量要求,并符合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及时性等原则,以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服务于企业和利益相关方的决策。税务处理则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合称“税法”),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参与收入分配,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等税收政策目标。税会差异既包括暂时性差异,也包括永久性差异。因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数值上通常不等于年度会计利润。本质上,纳税调整就是将按会计准则表述的会计利润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分类调整和计算往往在所难免。
纳税调整主要有四大类别:收入类调整、扣除类调整、资产类调整和特殊事项调整。
收入类调整主要包括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调增,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和投资收益进行调增或调减,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减计,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调整等等。收入类调整需对照相关税法条文规定,对会计上的某些收入或收益项目确认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之处逐项梳理、逐项调整。
扣除类调整主要包括对视同销售成本的调减,对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有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项目的调增或调减,对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等税法上不予扣除项目的调增等等。扣除限额需要具体计算和选择判断,部分项目的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等)还允许跨纳税年度扣除。
资产类调整主要包括对资产折旧、摊销的调整,对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的调整等。其中资产涵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折旧需考虑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影响。对这些资产而言,税法规定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需注意税会差异,准确填列以计算纳税调整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主要包括对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如保险、证券、期货行业、金融企业等)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方面的纳税调整。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税法中对于特定行业或企业的规定,逐项识别和计算、填列。
纳税调整涉及的具体项目比较多,其中一些项目需要展开分析,提供更多资料和数据信息,以支持计算纳税调整数额。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为例,纳税调整包括一张汇总表和十二张明细表,由企业根据适用情形选择填写。本文列示表单名称和涉及的调整类别如下,以便整体理解。
认真对待和正确完成纳税调整,不仅有助于企业在汇算清缴阶段完整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事实上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思路。纳税调整比较充分地揭示了税会差异的存在和影响,启发企业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利用会计处理方法或应用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进行纳税筹划,值得各类企业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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