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关联交易表(买入)
关联交易表(卖出)
一、本表主要用于反映本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与关联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发生交易的情况。
二、编报主体及编报口径
各分(子)公司按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填报。
三、主要项目编报说明
1、本表只反映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属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包括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内部相互(分分、分子、子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表按照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设置项目,买入和卖出内容与金额需要分表填列,价格与金额填报均按不含税口径。
3、本表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的界定如下:
(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单位。
(2) 其他关联企业:除上述(1)情况以外,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上述情况包含股份公司合营、联营单位和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合营、联营等非并表单位。
四、明细项目编报说明
1、关联交易表(买入)
(1) 关联交易表(买入)中交易类别“第一项、采购”应包含采购各项原材料、设备、产品等的支出。
(2) 关联交易表(买入)中交易类别“第二项、储运支出”应包含运输、装卸、仓储相关的各项支出。
(3) 关联交易表(买入)中交易类别“第三项、辅助生产支出(含资本性支出)”中包含生产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这类交易包括钻井、测井、录井、勘探开发测试、工艺研究、通讯、消防、警卫、公安、化验、物检、信息、压力容器及管道检测、计量检测、计算机服务、设备研究、机场、可研、设计、建筑、工程类支出、安装、机电仪制造、设备装置电器仪表的检维修、工程监理、环保、道路桥涵护坡维修及养护、防洪及其它相关或类似服务。
(4) 关联交易表(买入)中交易类别“第四项、文教卫生及辅助服务收入”应包含教培中心、干校、职大、技校、职工中专、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印刷、生活服务(含管理中心)、物业管理、环卫、绿化、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食堂、集体宿舍、公交、离退休管理、占地人员安置、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它相关或类似服务。该项目主要填报“四供一业”移交后剩余部分,该项目填报时要严格按总部核定的支付标准填列,不得填列总部核定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
(5) 关联交易表(买入)中交易类别“第五项、租赁支出”应包含生产经营设施、办公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相关项目的租赁支出。
(6) 商标专利和软件技术等支出、销售代理佣金支出应分别填报至关联交易表(买入)中交易类别的第六、七项。
(7) 关联交易表(买入)中交易类别“第八项、其他支出”的“其他”一项,应填报无法归类至关联交易表(买入)第一至七项的支出,且不再包含资本性支出。各单位若存在大额其他支出,应及时上报总部。
2、关联交易表(卖出)
(1) 关联交易表(卖出)中交易类别“第一项、销售”应包含销售各项材料、设备、产品等的收入。
(2) 关联交易表(卖出)中交易类别“第二项、储运”应包含运输、装卸、仓储相关的各项收入。
(3) 关联交易表(卖出)中交易类别“第三项、辅助生产”应按照报表列示的明细项目划分,分别填报至勘探、开发、生产栏目中。
(4) 文教卫生及辅助服务收入、商标专利和软件技术等收入、代理佣金收入请分别填报至关联交易表(卖出)中交易类别的第四、六、七项。
(5) 关联交易表(卖出)中交易类别“第八项、其他收入”的“其他”一项,应填报无法归类至关联交易表(卖出)第一至七项的收入。这类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缴行政服务费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
3、本表交易类别中第十一项“2000年改制分账发生的应收(付)款项及其他借入(出)款”中的其他借入(出)款是指本公司并表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拆借款项在“其他应收(付)款”科目中核算的部分。
五、主要表内关系
1、表内横向关系:
各项合计=向中石化集团及其所属单位买入/卖出金额+向其他关联企业买入/卖出金额
2、表内纵向关系:
表内第一行合计栏等于前十二项合计,即不包括交易类别中的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项
六、主要表间关系
1、关联交易表(买入)中交易类别第十二项“在集团公司及财务公司贷款利息支出”=《财务费用表》中“中石化集团财务公司借款(债券)利息支出”+“中石化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含财务公司)借款(债券)利息支出”
2、关联交易表(买入)中交易类别第五项“租赁支出”数据要与pl11表《对关联方的经营租赁费用》对应项目数据核对一致。
3、关联交易表(卖出)中交易类别第十二项“在集团公司及财务公司存款利息收入”=《财务费用表》中“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利息收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含财务公司)存款利息收入”。
4、关联交易表(卖出)中“向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卖出”金额,在剔除利息收入及安保金返还等非营业收入项目后,应与《营业收入表》中“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营业收入总计金额核对一致。
七、特别注意事项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表的填列,在完整的销售、采购清单基础上对交易性质进行判断,凡是属于集团所属单位及联营、合营单位的交易,必须全部纳入填报范围,确保股份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各单位要根据总部下发的关联方清单核对系统中维护的交易对手方往来单位属性,确保往来单位属性维护准确、更新及时。
3、股份各分(子)公司对表中涉及的交易类别的横向栏目内容必须填制正确、完整,不能错填、遗漏;数据真实、准确。特别是不能漏填资本性支出项目。
4、各单位应对关联交易同比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特别是同比变化较大的、新增加项目及不再发生项目要重点说明原因,并随决算上报总部。
5、报表填报中如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股份财务部价格处联系。
34位用户关注
50位用户关注
81位用户关注
56位用户关注
36位用户关注
80位用户关注
34位用户关注
3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