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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典》实施后,劳务关系下的民事案由设置,新增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其中,法律规定的类型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那么,作为提供劳务者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该如何举证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下面,律师结合不同方面进行整理:
一、确认劳动关系方面
(1)如有书面劳务合同,则提供书面合同;
(2)如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劳务关系,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报酬支付凭证、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
(3)如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劳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以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二、认定接受劳务方监督管理方面
(1)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的证据;如视频资料、通话记录、现场管理规则、照片等。
(2)定期计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如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
三、因劳务受到损害方面
(1)在从事日常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
(2)在从事接受劳务方指定的临时性工作中受到损害;
(3)在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而造成损害;
(4)紧急情况下,虽然未经接受劳务方指示但为接受方利益,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受到损害;
(5)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或者在工作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诱发疾病导致死亡;
(6)乘坐接受劳务方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途中遭受损害;
(7)在接受劳务方安排的住宿地遭受火灾、爆炸等意外伤害;
(8)因工作原因或者接受劳务方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他人侵害。
证明以上情况成立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
此外,作为提供劳务者应当注意,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尤其需要对一下几个方面,尽到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义务:
(1)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对行为方式的选择;
(2)对劳动安全条件的放弃或漠视;
(3)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注意程度。
如果提供劳务者对上述情况不能尽到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则会被人民法院认定其具有过错而减轻接受劳务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参考文献:
[1]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总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z/ol].微信,2022.10.29/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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