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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疫期优惠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优惠,允许征收率从3%降到1%。但这个优惠给企业财务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不会出错呢?
一、征收率1%和3%征收率减按1%征收完全不同
本次的优惠是直接降低征收率,导致出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特殊增值税征收率,和以前的征收率不变的增值税减免有所不同。
以前曾经有个有点类似的政策就是企业处置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那个时候的发票开具依然是3%,不过是在纳税申报时少交了1%而已,为什么两种情况处理不同?我的理解就是这次优惠政策是直接将征收率从3%降为1%,而固定资产清理那个政策征收率依然是3%,只是减按2%征收,并不是将征收率直接降到2%,因此按照征收率开票才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这样开出的发票征收率一栏内填写的也就是1%,而不是3%。
二、企业会计处理的正确姿势
既然征收率已经变成了1%,开票也是直接按照1%征收率开票,自然会计处理也是按照1%进行价税分离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900.9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9.01元
这种处理要区分于以下两种特殊优惠下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区别于增值税免征业务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免征业务有很多,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七种免税业务,到后来的营改增2016年36号文规定的四十种免税业务,这一部分由于是直接免征,会计处理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开票也是应当开具免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详细分析可以看看我的另一篇文章《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核算》。
近期疫期出台的诸多免税业务,如疫期重点物资运输收入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税,最新的湖北区域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都属于这一种情况,直接会计处理中不需要价税分离。
第二种:区别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这个主体,不是针对具体某种业务,所以处理起来完全不同。需要按照3%征收率先正常做价税分离,然后将免征税款计入损益。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贷:营业外收入291.26元
减免税情况不同,会计处理不同,最终导致纳税申报表填写也不同,国税总局答疑中颇多案例和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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