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款额的计算情况。
二、编报主体及编报口径
本表由分(子)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以及母公司口径分别编制。
三、主要项目编报说明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析填列)
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2、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3、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金额
4、工资薪金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当年提取的工资数超过“应计入当年”的实际发放的部分。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属于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的应付工资支出不发放给职工不允许税前扣除,填报时间性差异。工效挂钩企业超过工资总额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填报永久性差异。其中,税法工资的概念是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聘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5、职工福利费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超过实发工资部分按照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析填列。
6、工会经费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超过实发工资部分按照2%提取的工会经费。没有工会经费专用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析填列。
7、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超过实发工资部分按照8%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业务招待费支出,填报超过国家规定提取标准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超过国家规定提取标准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捐赠支出,填报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捐赠支出。
11、利息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1)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予以资本化的,也不得作为计税成本税前扣除;(3)应予资本化或摊销的利息费用,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12、住房公积金支出,填报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税前扣除标准的住房公积金。
1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报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14、税收滞纳金,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
15、赞助支出,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16、超过比例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及其他各类社会保障支出,填报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障支出和各类保险,是指下列各类支出:
(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向社保经办部门(一般是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委托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财产损失,填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项财产损失。
20、固定资产折旧(减少以“-”数列示),填报企业按照固定资产实际耐用年限计提的折旧与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的差额。主要包括:企业因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折旧差异、因计提减值准备后计提折旧的差异、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差异。
21、油气资产折耗(减少以“-”数列示),反映油田企业按照油气资产实际耐用年限计提的折耗与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的差额。
22、预计的油气资产弃置费用产生的折耗, 填报油气资产中的预计弃置费用当期计提的税前不可扣除的折耗。
23、预计的油气资产弃置费用产生的利息, 填报油气资产中的预计弃置费用当期计提的税前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
2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减少以“-”数列示),反映企业超过规定摊入成本费用的长期待摊费用。税法规定,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5、无形资产摊销(减少以“-”数列示),填报企业超过税法规定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26、准备金调整(增加以“+”数列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提取和转回的各项准备金支出,以净额列示。包括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风险准备等。税法规定,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
27、预计负债净增加额(油气资产弃置费用除外)(减少以“-”数列示),填报企业根据或有事项(油气资产弃置费用除外)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无形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因上述预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税法均不允许抵扣,于实际发生损失或支付时抵扣,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所属明细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28、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企业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29、新增的专项储备(增加以“+”数列示,减少以“-”数列示), 填报2013年以后年度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的结余,以净额列示。
30、其他,填报按照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其他项目,分明细事项列示。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析填列。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1、视同销售成本,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2、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收益以“-”数列示,损失以“+”数列示)),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基础。
3、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收益以“-”数列示,损失以“+”数列示),填列按权益法核算确认但被投资方实际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投资收益。税法规定,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内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4、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收益以“-”数列示,损失以“+”数列示)),填报以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其他金融资产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等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价切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实际交易发生前,属于没有实际取得的收入,不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5、免税的政府补助,填报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免于补税的各项补贴收入及政府补助。
6、不征税收入,填报会计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的财政性资金。
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7、境外应税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
8、国债利息收入:填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9、免税的投资收益:填报(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3)其他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通常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0、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一般在年报反映)。
11、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填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填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免税的环保项目、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填报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免税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本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其他,填报企业取得的其他按照税法规定可调减纳税额的项目。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析填列。
(三)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
1、母子公司不能互抵所得税的亏损:填报不是一个纳税法人的母子公司因盈亏不能互相抵销所得税的,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股份公司汇总纳税企业在总部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部统一盈亏相抵,各分公司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五)应缴所得税额
1、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以及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2、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4、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5、海外税率差影响所得税额,填报境外营业机构,实际执行税率与中国法定税率的差额,对企业当期所得税额的影响。仅限于具有境外营业机构的企业填报。
(六)当年实际应缴所得税额
1、查补所得税,填报税务部门查补的以前年度所得税。
2、汇算清缴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与以前年度报表计提的应交所得税的差异。
企业有汇算清缴补提或冲回上年度所得税的,务必要在当年6月30日前处理入账;对税务稽查、评估等产生的补税事项,要及时整改,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主要表内关系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母子公司不能互抵所得税的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当年实际应缴所得税额=应缴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本期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当年实际应缴所得税额+查补税款+汇算清缴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
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本期应缴入库所得税额+期初未交所得税额-本期已交纳的所得税额
五、主要表间关系
本表“利润总额”应等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
本表“本期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应等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所得税”项目下的“其中:当期所得税费用”项目本期累计数。
本表“期初未交所得税额”应等于应上交应弥补款项明细表中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的“年初未交(退)数”项目。
本表“本期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应等于应上交应弥补款项明细表中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的“本期应交数”项目。
本表“本期已交纳的所得税额”应等于应上交应弥补款项明细表中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的“本期已交数”项目。
本表“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等于应上交应弥补款项明细表中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的“期末未交数”项目。
业务招待费应等于管理费用表中的业务招待费与外宾招待费合计数。
免税投资收益应等于投资收益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合计数。
专项储备应等于安全生产费计提数与支出数的净值。
利润总额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与利润表一致。
准备金调整应等于资产减值明细表中的计提、转回、冲销数。
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额合计应等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及费用明细表中除可抵扣亏损外的调整。
查补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应等于所得税费用表(pl15)。
应交、已交、期初、期末所得税应等于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bb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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