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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述:
企业为新技开发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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