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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购置税发票抵税

发布时间:2023-05-28 热度:65

汽车购置税发票抵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买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决定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对发现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等违反该公告列示的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形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列入名单的企业依法采取从严管理措施。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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