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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电子税票号码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9

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电子税票号码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不开完税凭证对吗

这样操作,其起因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也就是说,车船税的纳税人在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后,可以凭“在交纳保险费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了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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