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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律师(又称提成律师、授薪律师)指具备律师资格,非律师事务所备案登记的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扣除可以凭票据据实列支(没有金额比例限制),也可以在收入额的30%以内计算列支。具体扣除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还是将上限标准比例定为30%。
下面以案例形式说明具体的账务处理
某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甲雇员律师,2022年1月份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32500元。根据律师事务所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个人可取得分(提)成收入100000元。甲律师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本月“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000元,本月可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暂不考虑。
(一)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1325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25000.00元;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500.00元
(二)计提工资薪金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及所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本月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00000.00*(1-30%)-5000-2000-2000)*10%-2520=358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资薪金1000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甲96420.00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甲3580.00元
(三)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甲96420.00元
贷:银行存款96420.00元
(四)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甲3580.00元
贷:银行存款3580.00元
(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在甲律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上填报“收入合计-工资、薪金”栏目时直接填写100000.00元,然后在“其他扣除项目合计-其他”栏目填写30000元。其他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六)注意事项:
1、办理案件支出30%扣除比例不是会计处理的依据,只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扣除事项。它无需作单独的会计处理,不能出现将30%比例计算的办理案件支出直接计入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的错误处理。
2、雇员律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出现同时既据实列支办案费用又按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重复扣除情形。
3、文件中税务处理办法一经选择,至少应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只能就全部项目统一选择,不得按照项目分别选择。
5、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应该是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费用类支出。
然而,并非所有的律师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都能扣除办案费用金额,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1.纳税主体必须具备律师身份,包括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但不能是司法局备案合伙人;律师事务所非律师员工不享有该项扣除政策。
对于出资律师(司法局备案合伙人)而言,并非其办案支出的费用就不能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与提成律师不同。出资律师的办案费用连同律所的其他成本费用一并在律所层面据实扣除,故出资律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实也已经扣除其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2.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必须约定“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一般在劳动合同或内部成本协议等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如约定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则无法使用该政策。
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中必须约定“办案费用由办案律师承担”。如约定由委托人承担,也无法办理税前扣除。
4.办案费用需真实发生、金额准确,虚构的办案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5.办案费用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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