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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房地产企业在准备竞拍开发用地前,与其他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房地产企业为主体竞拍后由合作方投入部分资金,今后向合作方交付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竞拍土地成功后立即收到投资款(此时尚未开工)。目前尚未取得预售证也未正式签订格式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请问:
1、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款项时,是否需要按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收到款项时,是否需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预缴增值税?
附件:
我的意见:
1、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款项时,是否需要按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我认为:不需要。
原因:
第一,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该条规定的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应是指格式化的合同,本例收到款时只有非正式的合作协议。
第二,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前提应该有具有未完工产品,本例中尚未开工,尚未构成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条件。
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收到款项时,是否需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预缴增值税?
我认为:不需要。该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需要预缴,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款项时,尚未开工,征税对象尚未出现,收款时不应预缴增值税。应在达到销售房地产项目的条件,即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预售证时才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复: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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