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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税金及附加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属于税金及附加,应列入管理费用核算。主要从如下两方面分析:
(一)参考会计文件(以下两个文件均已废止,但实务中仍参照执行)处理
1、财会字〔1995〕10号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财综字〔1995〕5号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切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二)参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归属性质分析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可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参照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企业一般将上缴的政府性基金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如何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如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税金及附加的范围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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