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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零售环节征税消费税包括金银首饰和超豪华小汽车两个子目。
(一)金银首饰
1.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钻石【即金银钻】,但是,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仍在生产销售环节交纳消费税,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等。
【注】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税,主要是因为金银首饰业务,在零售环节需要根据客户需求定做加工的比较多,销售行为的最终完成是在零售环节,而不是在生产环节,这是和其他消费品业务不同的地方。
【案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珠宝部取得零售收入23.2万元,其中金银首饰零售收入13.92万元(包括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的市场零售价5.8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的含税作价金额为3.48万元,该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2万元。
【案例分析】应纳消费税=(13.92-5.8+2.32)÷(1+13%)×5%=0.46(万元)。
(二)超豪华小汽车
1.征税范围:自2016年12月1日起,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10%。
4.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5.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6.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的超豪华小汽车,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注】汽车生产厂将汽车卖给4s店经销,不属于零售,汽车厂或4s店将汽车卖给单位或个人客户使用的环节才属于零售。
【案例】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不含税收入29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万元;
要求:(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9×5%=1.45(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要求:(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03÷(1+13%)×5%=2.65(万元)
(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16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4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
要求:(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30.16+4.64)÷(1+13%)÷(1-5%)×5%=32.42×5%=1.62(万元)
(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69.6万元;
要求:(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
(4)银基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69.6÷(1+13%)×5%=3.08(万元)
(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6.5万元。
要求:(5)商城应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分析】
(5)商城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29÷(1+13%)+2000×0.03÷(1+13%)+32.42+69.6÷(1+13%)]×13%-6.5=15.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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