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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 分别核算销售额。
2、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 税率征收消费税;
3、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 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 应并人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 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増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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