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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之前普遍认为是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批发及零售环节的商贸企业因无生产加工能力,往往理所应当地认为:消费税缴纳是石油炼化企业的事情,自身压根儿不用担心消费税的问题。
其实不然!国家税务总局早有公告出台堵漏!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明确: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可见,商贸企业也是成品油消费税的纳税人!若在销售过程中,品名发生变化,如从非应税产品“原料油”变成了应税产品“燃料油”,一字之差,就需要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成品油商贸企业须注意了!现有的成品油销售模式,货物流转与发票、资金流转往往是两条线。货物流转一般是由上游的石油炼化企业直接转移到下游的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而中间的商贸企业只负责发票、资金的流转,见不到真实的货物。因此,看不见货,更要擦亮眼睛:1.实地考察所购油品,明确油品的应税属性;2.签订购进与销售合同时,确认油品名称正确,比对两者是否一致;3.取得及开具发票时,比对发票所注明的油品名称与合同是否一致。
若确认购销货物品名变化,记得要纳税!若确认购销货物不变,受票时要加强审核!朱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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