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一、软件产品概念的模糊和歧义
1、现行有效软件产品概念的演化
〔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营改增相关政策的模模糊糊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之附):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之附):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沿革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3、《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
“一、财税政策”
“(五) 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软件产品概念出现模糊和歧义的原因分析
本质上,软件属于技术,应该归类到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把软件归类为著作权,显著增加了对软件的保护年限。(专利20年,著作权50年。具体记不太清楚。有兴趣可以查一下。)
类似的还有集成电路布图等。
先进技术国家因此得到更长时间的技术保护,并使之成为国际惯例。
但是,把技术规定为著作权,肯定会在逻辑上出现问题。
五、分析软件产品的立法意志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 01]684号)收悉。
美国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合同》。
根据许可授权范围,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对美国甲骨文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有关程序”享有“复制、使用、经销、移植、翻译、当地化、用户化、分许可权”等权利,且修改后“有关程序”的专利权、著作权等仍属于美国甲骨文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美国甲骨文公司转让上述以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可比照专利技术,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精神,现就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相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收入,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273号通知”)中关于技术转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规定办理。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得申请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照顾。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围,应依照前述“273号通知”有关规定由所属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六、结论
1、涉及转让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免征增值税。
2、其他,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34位用户关注
50位用户关注
81位用户关注
56位用户关注
36位用户关注
80位用户关注
34位用户关注
3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