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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2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纳税行为属于经营事项的一个部分,与经营行为一样,涉税事项的处理也具有连贯性的特点,一个不合法的行为带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事实和后果。在实务中,如何处理类似的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

近期,接到若干起有关“不实”无形资产投资引发的税务风险案例,基本情况一般如下:若干年前自然人投资者,以一项无形资产资产(专利技术等,存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虚高、不实的问题)对一个公司进行投资(也包括设立公司或增资),获取一定的股权,近期在转让公司股权时,税务机关要求对之前的无形资产投资行为补交个人所得税,并引发一系列的税务问题。无形资产出资短期确实降低了资金的成本,但也引发了很大的税务风险,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01

无形资产转让个人所得税风险

税法明确规定

税法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实际操作中

在实践操作中,很少有人在无形资产出资同时去向税务局做纳税备案登记,未来均有被要求补个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02

无形资产摊销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如果资产的投资方没有对该资产的转让行为完税,原则上此资产不能进行折旧或者摊销,其摊销或折旧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实际操作中

事实上,很多公司有无形资产入资发生后,股东均未进行纳税备案申报,但被投资企业一直在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事实上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后面都面临着纳税调整的风险。

那么,无形资产入资的正确姿势是什么呢?可否在入资的环节暂不缴纳个税吗?

当然可以!!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此文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按101号文的规定,只要投资人一直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就可以一直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当然此文中的技术成果是有严格限定的,并非所有无形资产都符合,可以递延缴纳个税的技术成果包含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如果股东入资的无形资产

并不在上述技术成果的范围内呢?

那只能按照《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处理,可以在5年之内分期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只有按101号文和46号做过个税备案后,才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最后

自然人投资者以不实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后,面临一个相互“矛盾”的涉税风险。也即,如果投资者向税务稽查机关说明情况,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偏高,不需要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缴纳过高的个税,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无形资产资产摊销势必要进行追溯调整,被投资企业面临补交税款的风险。解决本案例中的问题,除了理清事实本身外,还需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非法行为的可税性,一般而言,税法并没有对课税对象从合法和非法上予以界定,非法行为也并不一定带来纳税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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