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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印发,《通知》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兰州新区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只需根据自身情况一次性作出包含“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6个方面的书面承诺,即可免于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完税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等6种证明材料。
据介绍,信用承诺是指供应商对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违背承诺应该承担的责任等,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承诺。
《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6个方面承诺内容: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供应商不再需要提供的6种证明材料:
1.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制,是兰州新区在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有力举措,将进一步保护和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减轻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负担,同时将从根本上杜绝因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形式、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遗漏而导致的无效投标情形。
(兰州新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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