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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纳税

发布时间:2023-05-28 热度:34

建筑工程分包纳税

问:我单位对外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要求,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单位是总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均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在此情况下,所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按分包收入金额由各分包单位缴纳,还是仅仅由我单位全额缴纳,分包单位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贵企业为总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均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完成。总承包方与其他施工企业属于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总承包方应按照总承包收入确认收入,分包方取得分包收入应向总包方开具发票作为总承包方工程成本。

若总承包方的项目部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若总承包方属于在异地(跨省)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自营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分包单位而言,应按分包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按《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项目为分包单位的跨省异地分支机构,也应按国税函〔2010〕156号文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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