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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材料,供应商甲和乙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甲为一般纳税人,乙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价均为100万元。
从甲购进材料,可以抵进项=100*0.13=13万元
从乙购进材料,可以抵进项=100*0.03=3万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材料要少抵进项10万元。为了弥补少抵进项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使利润不受损失。
假设不含税销售200万元,甲不含税价100万元,乙不含税价80万元
净利润=销售额-购货成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1、从甲购进的净利润
(1)应交增值税=(200-100)*0.13=13万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0.12=1.56万元
(3)净利润=(200-100-1.56)*0.75=73.83万元
2、从乙购进的净利润
(1)应交增值税=200*0.13-80*0.03=23.6万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3.6*0.12=2.83万元
(3)净利润=(200-80-2.83)*0.75=87.88万元
从乙购进,少抵增值税=100*0.13-80*0.03=10.6万元
同时,净利润增加=87.88-73.83=14.05万元
在乙给予价格折扣后,净利润的增加大于少抵扣的增值税,选择从乙购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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