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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1背记知识点#
一、征税环节(★★)
1、生产环节:主要环节,所有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以外)
2、进口环节:进口的
3、委托加工收回环节:符合条件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4、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5、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6、移送环节(自产应税消费品需要视同销售的)
(1)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使用、提供劳务、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不动产、换取生产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生产销售(同增值税)
1、一般规定: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赊销和分期收款:
(1)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二)自产自用(同增值税):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同增值税):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其他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经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3)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4)进口的,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5)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的,于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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