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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产品的推广,增值税、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增值税是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也是没有异议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以后对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会有影响存在着争议,就此问题我曾和同行讨论过,并产生分歧,下面我们就视同销售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做一下分析。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要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销售推广用公允价值计量,而是以产品的成本计量,则企业发生此业务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例:某企业将一批自产产品用于销售推广,产品成本7000元,市场售价10000元(不含税),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3%。
借:销售费用—推广费 8300
贷:产成品 7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300(按售价计提销项税)
以上分录可以看出,企业产成品减少7000元,不含增值税的销售费用增加7000元,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为零。
因为存在税会差异,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对此项业务进项纳税调整,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列:
上表填列以后,纳税调整增加3000元。
假设会计处理上也做视同销售处理,则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确认收入:借:销售费用—推广费 11300
贷: 营业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300
结转成本:借:营业成本 7000
贷:产成品 7000
以上分录可以看出,会计上如果也做视同销售处理,税会没有差异的情况下,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也是为零,收入与成本的差额3000元计入了销售费用。因此看出,无论会计上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均为零。
争议就在这里,既然无论会计上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均为零,那么汇算清缴a105010表填列以后,企业纳税调整增加了3000元,企业就吃亏了。是不是a105010表就不用填列了?肯定是要填的,因为视同销售收入涉及到招待费和广告费计算基数的问题,那么从哪里把这调增的3000元找回来呢?税务总局下发2019、2020两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填报说明做了说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二)扣除调整项目”是这样说明的: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也就是说多调整的3000元,在第30行调整回来。
这样,在不考虑扣除基数对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影响因素,税务与会计在此问题上一致了,自产产品用于销售推广视同销售对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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