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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
四、应纳税款的缴纳
(一)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
1.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3.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二)应纳税款的延期缴纳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税款征收的保证措施
(一)责令缴纳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 强制执行措施。
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对存在欠税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 可责令其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滞纳金按日加收,日收取标准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人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 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税款征收措施。
4.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税款征收措施。
(二)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3.纳税担保的方式:
保证:
1.纳税保证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2.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
3.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
抵押:
1.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
2.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
1.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
2.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三)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前提条件
(1)行为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2)时间条件: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担保条件: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的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与强制措施一致)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
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2022年7月13日星期三7:47 龙岗看守所外等候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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