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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保险费(金)征税的规定:
一、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 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二、养老保险体系:政府、任职单位、个人。
主体
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单位
为职工缴纳社保、补充社保
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
单位
为职工缴纳一般商业保险
不得税前扣除
不免税
个人
为自己缴纳社保
工资薪金
专项扣除
个人
为自己缴纳补充社保
工资薪金
其他扣除
个人
为自己缴纳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
工资薪金
其他扣除
(200 元/月)
三、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三地试点(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
1、个人缴费时:不纳税。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 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 6%和 1000 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3、领取时(按月或按年):按工薪金所得征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1-25%)×10%
四、商业健康保险---税优标志
1、适用范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2、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
3、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例1:下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cd)。
a.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b.领取企业年金
c.领取住房公积金
d.员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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