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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1

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

国庆节就要到了,放七天长假。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遇到节假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的,应该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不少单位平时会在每个月的5号前发工资,这就意味着,“十一”假期,有不少单位9月底就选择发放10月份的工资。

如果是9月底再发一次工资,那么9月相当于就实际发放了两次工资(月初一次、月末一次)。

当然你们单位如果是15号以后发工资,那不受影响。

先不说其它的,对于这种一个月发两次工资的情况,财务人首先想到的是个税如何扣?

二哥这里直接给大家说说理论上按照正儿八经的规定,个税应该怎么扣。

大家就掌握一个原则,不要去想其他的,就只盯着工资实际发放的时间,工资在那个月实际发放,个税就在哪个月扣下,然后次月15日之前申报。

比如你9月月初发放了工资,月底又发了一次工资,那么你在10月申报9月所属期个税的时候就应该把这两次加在一起统一按照9月所属期来扣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下,10月可能就不会发放工资了,那么很简单,10月所属期的个税就应该是零申报。

其实关于这个个税什么时候扣的问题在实操中一直都有人没搞清楚,也正是因为这种概念性的东西没搞明白,所以在日常涉及补发工资,月度内发放多次工资时候个税其实就是迷迷糊糊的。

纳税人工资薪金主要有四个主要关键时间点,我们对四个时间点没有深刻理解,其实只要弄懂了这四个时间点的含义,就可以轻松明白上面的问题。

1、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2、工资薪金所得时间(税款所属期);

3、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4、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一、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的,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员工二哥2021年8月份在该企业就业,通过当月的工作,应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则企业8月份应付给张某5000元薪水的所属时间就是2021年8月份。

8月公司会计就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二、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期间即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

员工二哥9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8月份得工资;则二哥的工资薪金所得时间为9月。

而工资薪金支付的当月扣缴义务人应该代扣个税,所以,工资薪金所得时间就是税款所属期。比如9月实际发了8月的工资,那么这里税款所属期就是9月。

这一点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非常清楚的注明了。

三、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这个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

企业因为8月份没有支付二哥工资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应代扣其个税;

9月份支付二哥8月份工资,因此9月份应代扣其8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四、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文件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第次月15号前。

上述案例中,企业8月份只有应发工资,没有实发工资,因此员工没有纳税义务产生,企业应代扣的个税为零,所以在9月份申报时,个税申报为零;

说了这么多,其实还是回到文章开头的关键点,大家就认准实际发放期间,也就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期间,这个期间等于工资实际发放期间等于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间等于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

现实中企业可能存在当月发放当月工资,也可能存在当月发放上月工资。

有时候还有特别不寻常的情况发生,比如补发工资,一个月补发前面n个月的工资,还有像国庆节这种,企业提前发放工资。

不管你怎么变,我计税个税就是按实际发放时间来。

其实这个区分各地税务局在答疑时候也经常提到的。

比如河北税务局这个答疑就非常清晰。

所以,10月工资9月发正儿八经该如何扣个税,现在清楚了嘛,那就是把9月发的两次工资合并一起在9月所属期预扣预缴个税。

但是说实话实操中,很多人不会这么做,包括如果是二哥,我虽然明白这个道理,但是我实际也不会这样做。

9月提前发了工资,也就是9月份发了两次工资,我还是会把后面这次默认为是10月发放的,然后在11月再申报成10月所属期的个税。简单的说就是9月初发放的,我还是按照9月所属期在10月申报,而9月末的我默认还是10月发的,是10月所属期的工资,11月申报。

纠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这个本身就是一个特殊情况,不是经常事项,而且9月发的第二次工资本身其实应该是10月发放的,只是因为节假日提前了而已。

另一方面就是不分开申报可能导致有些员工本身没有预扣个税,然后合并一起申报出现预扣个税情况(减除费用的影响),虽然个人所得税目前是累计预扣法,其实整体上对员工个人所得税不会有影响。但是先预扣出现多扣税的情况只能汇算才能退,也是个麻烦事。

而且还会导致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中途有一个月为0的情况发生。

更关键的时候,实操中0申报情况下,工资收入是0,保险、公积金的扣除项目填不进去,但是你如果把两个月的保险合并填到一个月又会超标,所以这个实操的阻碍也会成为你合并申报的问题。

综合所述,虽然道理大家都明白!

但是说实话,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况,大家不按照正儿八经的这个方法来做二哥觉得也并未没有太大问题。

转自: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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