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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在对a公司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列支了业务宣传品,并将业务宣传品全部赠送给本企业以外的个人,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税款32余万元。
充分做好查前准备,了解企业业务流程
a公司是一家从事金融商品经纪业务的公司。检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通过内、外网获取该企业基本情况及涉税信息,下发检查通书和调账通知书,调取了该企业三年的电子账及部分涉税资料,同时上门实地了解该企业业务流程、财务核算流程、账务处理等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业特点,检查组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检查方向正确,检查结果出人意料
根据检查方案和企业的实际业务特点,按照惯例,检查组将检查重点放在营业税方面。但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十分规范,每一笔业务收入记的都很清晰。检查人员并没有放松警惕,而是通过逆查法,逐项核对企业收入明细,可是,营业税并未发现问题。检查人员随即改变检查方向,全面核查其他税种。但经过核实,房产税、印花税等也未发现问题,有些出乎检查人员意料。检查人员反问自己:“难道该企业真的不存在涉税问题吗?”
继续深挖,“柳暗花明又一村”
检查人员并没有放弃,这一次,他们把重点放在了费用列支上。通过再一次细致的筛查,张明终于发现一笔分录“业务管理费—变动费用-业务宣传费”十分可疑,找到对应的明细账写着:“培训部报销宣传品(青花瓷u盘)”。经过详细询问得知,这些u盘印有企业的logo,是企业送给客户的业务宣传品,且都赠送出去了。随后,张明他们便把企业三年的业务宣传费明细逐笔核对,除了青花瓷套装外,还有黑陶摆件、高尔夫球等外送给个人的礼品,企业也认为是公司的业务宣传品。
巩固证据,公开问题,向企业解读政策
检查人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复印了证明材料,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会计讲解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的内容,“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且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企业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32余万元。
经过检查人员的讲解,会计认识到对属于礼品范围的业务宣传品没有作为礼品、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并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
供稿单位:北京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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