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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企 业 的 李 经 理 与 张 会 计 发 生 以 下 对 话 . .. . . .
李经理 : 张 会 计 , 帮 我 把 这 几 张 发 票 记 一 下 账 。
张会计: 可 是 经 理 , 这 些 发 票 是 用 于 您 的 个 人 消 费 啊 。
李经理: 我 们 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所 有 的 费 用 和 支 出 还 不都 是 我 个 人 来 承 担 。 反 正 都 是 我 出 钱 , 记 在 一 起 应 该 没有 关 系 吧 ?
本 期 案 例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个 人 消 费 能 否 在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中 扣除 ?
第一步
症状分析 a 企 业 主 要 从 事 木 质 产 品 的 收 购 、加 工 及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类 型 为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属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该企业 2017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14 5 2 万 元 ,而 2 01 8 年的营业收入仅为 97 4 万 元 , 下 降 了 近 500 万 元 , 但 2 01 8 年 的管 理 费 用 相 比 20 1 7 年增加了 20 余万元。
总 体 症 状 : 2 01 8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减 少 , 但 管 理 费 用 异 常增加。
具 体 表 现 : a 企 业 经 理 于 2018 年 7 月 在 某 医 疗 机 构 购 买了价值 1 0 万 元 的 药 品 及 相 关 医 疗 器 械 ,并 于 当 月 将 该 笔费 用 计 入 该 企 业 的 管 理 费 用 -福 利 费 。 该 企 业 经 理 于 1 1月 份 又 购 买 了 价 值 5 万 元 的 保 健 品 , 同 样 于 当 月 将 该 笔费 用 计 入 管 理 费 用 -福 利 费 。 以 上 两 笔 合 计 1 5 万元的费用 导 致 了 该 企 业 2018 年 的 管 理 费 用 大 幅 增 加 。上 述 药 品 、相 关 医 疗 器 械 及 保 健 品 均 用 于 a 企 业 经 理 的 疾 病 治 疗 及后 续 的 营 养 保 健 。 由 于 该 经 理 认 为 自 己 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兼 投 资 人 , 其 个 人 的 支 出 可 以 等 同 于 企 业的 支 出 , 因 此 将 支 付 的 款 项 在 企 业 的 财 务 账 上 列 支 。
病 因 确 定 : 将 投 资 者 的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支 出 作 为 企 业 的 费用 进 行 扣 除 。
第二步
诊 断 意 见
根据财税 〔 2000〕 9 1 号 《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的 规 定 ,本 规 定 所 称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是 指 :( 一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 登 记 成 立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业 。 ( 二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登 记 成 立 的 独 资 、合 伙 性 质 的 私 营 企 业 。因 此 ,a 企业作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应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不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 根 据 财 税 〔 2000〕 9 1 号 《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 个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每 一 纳 税 年 度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成 本 、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 作 为 投资 者 个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 比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 个 体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应 税 项 目 ,适 用 5 %~ 35%的五级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税 办 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第 3 5 号 )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个 体 工 商 户 下 列 支 出 不 得 扣除 :( 一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款 ;( 二 )税 收 滞 纳 金 ;( 三 )罚 金 、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 ( 四 ) 不 符 合 扣 除 规定 的 捐 赠 支 出 ; ( 五 ) 赞 助 支 出 ; ( 六 ) 用 于 个 人 和 家庭 的 支 出 ;( 七 )与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八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不 准 扣 除 的 支 出 。
最 终 结 论 :a 企 业 购 买 的 医 疗 器 械 、药 品 和 保 健 品 均 用 于经 理 个 人 使 用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第 六 条 , 该 笔 支 出 不 得 在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因 此 , a 企 业 应 调 增2018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三步
处 方 建 议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是 介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之 间 的 一 种 企 业 模 式 , 其 为 个 人 出 资 经 营 、 由 个 人 承担 经 营 风 险 和 享 有 全 部 经 营 收 益 的 企 业 , 缴 纳 个 人 所 得税 。 正 是 由 于 该 类 企 业 这 一 特 点 , 部 分 纳 税 人 认 为 只 要是 由 其 个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 都 可 以 在 税 前 进 行 扣 除 , 这 是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纳 税 政 策 理 解 上 存 在 的 盲 点 和 误 区 。
在税收实 务 中 , 按 照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关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定 >的通知》 (财 税 〔 2000〕 第 91 号 )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的 规定 ,投 资 者 及 其 家 庭 发 生 的 生 活 费 用 不 允 许 在 税 前 扣 除 。投 资 者 及 其 家 庭 发 生 的 生 活 费 用 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混合 在 一 起 , 并 且 难 以 划 分 的 , 全 部 视 为 投 资 者 个 人 及 其家 庭 发 生 的 生 活 费 用 , 不 允 许 在 税 前 扣 除 。 因 此 , 纳 税人 在 核 算 费 用 时 应 当 认 真 比 对 八 种 不 得 扣 除 的 项 目 , 以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涉 税 风 险 和 经 济 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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