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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5

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

参与过法拍房的买受人都会在拍卖公告中看到过类似规定:“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除了支付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款外 ,还支付了原本应由产权人即被执行人承担的税款。那这种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买受人已经支付的税款还能否主张返还呢?

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过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一、有效说,买受人无权主张返还。

北京法院在(2021)京03执复253号案件中认为,在拍卖过程中,法院已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竞拍前应对税费承担情况予以了解,其参与竞拍应视为其对公告内容的知悉与认可,在竞拍成功后又提出个人所得 税、增值税及各项附加税不应由其承担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无效说,买受人有权主张返还。

甘肃法院在(2020)甘执复14号案件中已明确,首先,对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之规定,即买受人、被执行人应各自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款。

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规定“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如买受人已按拍卖公告的规定支付了拍卖房产全部应缴的税款,则应从拍卖房产所得款项中扣除买受人已垫付的被执行人应负税款返还给买受人。

贵州法院在(2020)黔01执108号之二案件中也确认,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从拍卖款中扣除买受人垫付的税费后,将案款发还给申请人。

面对不同地区不同处理结果的争论,2020年10月19日,国税总局表示,该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不能因拍卖公告的载明条款而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意思就是,执行程序中产生的税款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应优先从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中扣除。

目前,部分省(市)税务局已开展探索,与当地法院建立相应协作机制,且已有江苏省、宁波市等合作先例。在此,希望天津法院系统也能与税务系统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被执行人房地产询价等多项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明确各自权责和工作流程,实现拍卖环节税款提前测算、及时传递、先行垫付、事后退还的征税流程,解决税费负担的主体和征缴问题,尽可能避免因涉税争议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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