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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一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根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规定,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
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样式,见【图1】
图一
2、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流程
2.1.登录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选择【数据手工录入】选项手工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见【图2】
【图2】数据手工录入
手工录入时,有五处信息需要采集,分别是专用缴款书号码、税款金额、进口口岸代码、填发日期、海关名称。具体填写方法:
(1)专用缴款书号码:必须和海关缴款书右上角的号码一致,大小写一致,-/等符号一致。专用缴款书号码共22位,1-18位为对应的进口报关单的报关单号码,第19位为征税标志。
(2)税款金额:填写海关缴款书上的合计金额。
(3)进口口岸代码:正确录入专用缴款书号码后系统会自动录入进口口岸代码。
(4)填发日期:填写海关缴款书上的日期
注意:海关缴款书的开具日期,填开之日的次日起15天内缴纳税款,超过15天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期限届满之日为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
(5)海关名称:正确录入专用缴款书号码后系统会自动录入海关名称。
也可以选择【数据批量导入】选项通过从海关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下载数据进行导入,见【图3】
【图3】数据批量录入
2.2.数据录入保存后,系统会提示“录入成功”的提示。选择【录入数据查询及上传】选项中的【查询】选项,界面中会出现之前录入的信息,选中该项后选择【上传比对数据】选项上传已录入的缴款书信息。见【图4】
【图4】录入数据查询及上传
2.3.网上办税大厅的稽核系统将对上传信息进行比对,次月1日起可选择【稽核比对结果查询】选项查询稽核结果。见【图5】
【图5】稽核比对结果查询
海关专用缴款书的稽核比对结果一般分为五种:
比对结果
含 义
相符
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
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
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
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1)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状态。相关信息可继续参与下期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纳税人上传的海关缴款书显示为“滞留”状态,可在上传所属期内隔一段时间刷新看看稽核明细查询最新结果。
2.4.确认稽核比对结果相符后,可选择【稽核通知书确认下载】选项或【稽核通知书查询打印】选项下载或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见【图6】【图7】
【图6】稽核通知书确认下载
【图7】稽核通知书查询打印
2.5.比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和张数会自动填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行中,企业需要填报金额一栏。如果出现系统自动带出数据不准确,企业可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进行更正。
注意:征期内比对通过的进项增值税缴款书只能在下个月申报抵扣。
3.注意事项:
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项公告为海关缴款书抵扣申报带来两项重要变化:
3.1.抵扣时间延长至36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均由原来的180日延长至360日。
3.2.比对异常申请需同时报送电子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时,需提供海关缴款书、其他资料和与原件一致的电子影像资料,不再需要提供海关缴款书复印件。
需提供的报送资料:
(1)纸质资料:
①《“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②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的比对异常截图
③情况说明(须注明上传时间、取得异常结果的时间、缴款书日期、编号、税额)
(2)电子资料:
纸质资料递交的同时,需将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扫描件影像发送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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