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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税务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3-05-28 热度:64

互联网税务包括哪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x号)精神,为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现提出以下指引:

一、登记管理

(一)平台企业的开办

平台企业按照“多证合一”相关规定,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税务部门按照企业开办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要求及时办理信息确认等涉税事项。

(二)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登记

1.月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注册会员(以下简称“注册会员”),须由平台企业经注册会员授权后到市场监管部门代为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将经营场所集群登记至平台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2.月收入在3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的注册会员,须由平台企业经注册会员授权后直接在税务部门代办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提供的申请信息,按规定核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将经营场所集群登记至平台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3.月收入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会员,须由平台企业经注册会员授权后直接在税务部门代办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考虑到平台企业代办的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临时税务登记数量庞大,在税收信息化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采取临时税务登记台账管理办法核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即:平台企业报送临时税务登记申请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明细清册式)→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审核相关登记资料及信息→核准后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临时税务登记)》。(1)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审核相关登记资料及信息时,对于有代开增值税发票需求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及时将其登记信息采集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办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种认定(“税费种认定”中“纳税期限”统一选择“月”),暂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税种认定;对于没有代开增值税发票需求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其登记信息暂不采集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待税收信息化条件完全具备后,再按要求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7号令)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办理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需办理登记。

二、委托代征

各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要求,按照双方自愿、便捷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一)平台企业委托代征条件

结合平台企业的模式特点,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核实平台企业是否符合委托代征条件:

1.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的委托代征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有关情况。

2.平台与所有的注册会员签订涉税代理协议,能够依照法定授权代理注册会员办理涉税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涉税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平台企业的信息化系统,随机抽样的查验涉税代理授权协议,核实确认其取得的注册会员的涉税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等涉税代理授权情况。

3.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应属于国家鼓励的灵活用工范围。目前较为常见的有: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设计咨询、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严禁平台企业将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做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经营案例、业务说明进行佐证其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

4.有自建或自由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且信息化系统具备相应涉税基本功能,涉税基本功能包括:

(1)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信息采集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常住地址、个人实名银行卡、手机号码、涉税代理授权协议等要素信息;

(2)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实名认证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人像照片等实名信息,能实现身份证件实名信息、银行卡实名信息、手机号码比对校验;

(3)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相关线上交易、资金流向、合同管理、发票信息、缴税记录等基础业务功能及相应查询统计功能,能够详细展示灵活用工业务全场景、交易环节全流程,可展示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明细情况及关联业务匹配比对功能。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现场核实确认其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情况。

5.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所选用的支付通道要保证资金风险可控,支付通道供应商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对银行卡的绑定应满足央行反洗钱监管的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现场核实确认其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与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平台企业还应提供网络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资料情况。

6.在银行设立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

7.平台企业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具备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能力。主要包括: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灵活用工业务风险管控流程、固定的风险管控人员或团队等;能够将重点风险事项纳入内部风险管控范围,如监控比对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监控比对服务提供方实名信息与银行卡绑定信息的一致性、监控比对合同用工人与注册人信息的一致性等;能够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采取风险评估评级等风险管控措施,如查询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征信情况、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灵活用工场景合规性和真实性的评估审查、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风险分类评级、针对各类问题的差异化风险管控应对策略等。

主管税务机关派员到平台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查阅资料、当面问询等多种方式核实确认其内部风险管控情况。

8.平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投资方、关联方应具备较好的征信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征信查询平台(个人征信情况可由相关自然人提供征信报告),查询平台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开办或投资的相关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投资方开办或投资的相关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违法失信情况等内容。对于存在违法失信情况的平台企业,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员、关联方、投资方存在违法失信情况的平台企业,税务机关不得确定为代征人。

9.根据《电子商务法》及税务监管需要,自愿向税务机关作出相关书面承诺:承诺向税务机关开放相应信息查询、数据调取等权限,并提供有关平台交易信息;承诺由平台企业负责确保灵活用工的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信息真实性及交易真实性;承诺由平台企业负责提供其合作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可验证的资金结算信息等。

(二)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

1.主管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执行期限不超过一个年度,按年续签协议,依法委托平台企业代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种,协商约定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为零。

2.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现场签约。

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督促平台企业及时在银行开设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签署开通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实行定向支出管理,不得提取款项,对应的收入方必须是税务机关指定国库的对公账户,防范违规使用或挪用代征税款风险,确保代征税款安全。

三、平台企业的征收管理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自有信息化系统说明、开发商情况说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开放相应信息查询、数据调取等权限和开通信息化系统税务端监管查询用户,并提供有关平台交易信息及其合作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可验证的资金结算信息,确保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相关数据、资金等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按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和《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特别是督促平台企业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逐户填报明细情况(包含“计税依据”、“税款所属期”、“税率”、“应纳税额”、“已缴税款”等重要栏次)。

3.在登记环节后,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及时办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种认定。

4.平台企业必须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台账管理的注册会员除外)的注册会员应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实名信息可到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也可通过xx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网上采集。对委托办理的,可以出具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在税务登记后,灵活用工人员须完成实名信息的采集验证。

5.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平台企业厘清注册会员收入性质和经营范围,按时做好申报,若发现平台企业从事严禁经营业务,应该先行规定及时处理。

6.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实时统计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税销售额情况。平台企业实时统计并书面报告《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已办理涉税登记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清册》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相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平台企业实时统计并书面报告《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已办理涉税登记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清册》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相应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核定征收,应据实自行申报纳税;告知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应就各税费种按适用税率自行申报纳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委托代征单位责任,及时通知相应纳税人按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涉税手续。

7.平台企业自主核算时,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出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对方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灵活用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8.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定期核查业务范围是否在灵活用工范畴、灵活用工协议与注册会员注册信息一致等情况。

四、发票管理

(一)平台企业

1.合理满足平台企业发票使用需求。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

2.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平台企业,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平台企业,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提示提醒平台企业发票使用风险。平台企业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纳税人现场发放《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二)注册会员

1.代开发票。注册会员有代开发票需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时,涉及需当场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相关税费。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平台企业自身,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

2.自开发票。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连续三个月的月销售额均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含税务ukey)自行开具。

税务机关应根据平台企业代理申请领用发票(含税务ukey)自行开具情况,编制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领用发票清册,加强发票使用监管。

3.优化服务。税务机关应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通过xx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申请代开发票、申请领用发票(含税务ukey)等发票事项,提供便利化发票服务。

五、后续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的新业态经济相关业务涉及的市场主体、个人的后续监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采取分析评估、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重点核实灵活用工业务开展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防范虚开发票、转移税负等情况。

(一)用工企业

1.合理评估用工企业灵活用工的合理性。各级税务机关可在与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或平台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灵活用工合同后30日内通过平台企业获取用工企业名单;每个季度有计划的根据用工企业数量并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用工企业信息评估新增用工企业灵活用工的合理性并做好记录,对相同行业的用工企业可简化评估过程和记录。

对评估结果显示用工企业不具有灵活用工合理性情形的,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平台企业不得以灵活用工的形式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平台企业未按税务机关通知处理的,税务机关可视情况依法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限制开具发票等措施。

2.评估用工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完整性

(1)核实注册登记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可在取得用工企业名单后与信息化系统已完成注册登记的用工企业名单进行比对,核实用工企业是否及时在信息化系统进行注册登记以及注册信息是否准确,有需要的单位可根据用工企业注册时提供联系电话逐户进行电话核实和确认。

(2)核实用工合同情况。一是核实合同上传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在取得用工企业名单后,每月按一定比例分别选取每个用工企业与平台企业线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上传至信息化系统,对于未及时上传的及时通知平台企业上传。对于线上签订的合同,核实信息化系统是否具有保存合同并提供查看的功能。二是核实合同涉税内容。重点核实用工合同涉税内容表述是否规范、严谨,指导用工(平台)企业完善合同涉税内容表述。

(3)核实用工需求项目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可有计划的每月按一定比例选取用工企业发布的金额大、笔数多的用工项目进行核实,确认用工项目信息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全面;尤其要加大对同一用工企业在信息化系统多次发布内容相同或相近并由相同人员进行承接的用工项目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将同一用工项目人为拆分为不同金额的用工项目。

(4)核实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通过信息化系统核实用工企业的其他信息。

(5)核实结果处理。平台企业未落实上述要求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平台企业在限期未及时改正或未及时督促用工企业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况依法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限制开具发票等措施。

(二)平台企业

1.评估业务开展能力。各级税务机关可有计划的每个季度组织人员对平台企业是否具有与开展业务取得收入相匹配的相关经营要素(如经营能力和规模等)进行审核、评估,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申报的员工数量以及员工分别从事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尤其是平台企业中从事平台业务推广人员情况(包含向用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广平台)、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监督的人员情况和信息化系统技术维护人员情况;税务机关可重点将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少、与开展业务取得收入严重不匹配的平台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详细了解和掌握平台企业具体的业务开展模式,对于平台企业采取服务外包方式开展业务的,可要求平台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可采取电话抽查的方式向相应承接外包业务人员核实业务开展情况。

2.核实平台信息化系统功能。一是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核实和确认平台企业是否具有信息化系统的所有权或经所有权方授权的使用权以及相匹配的查询等相关权限;二是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管理需要每年组织评估和确认平台企业提供至税务部门的查询权限是否能够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确认平台是否具备保留并提供查询“用工企业发布的所有用工项目、签订的合同、结算以及支付情况、项目完成过程记录情况等”的功能;三是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管理需要适时组织评估平台企业能否根据税务部门的实际管理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平台的功能。

3.核实项目完成情况。各级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人员核实平台企业安排专门岗位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核实灵活用工人员的用工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并对平台企业的核实记录进行抽查;同时可每月按一定比例自行选取用工项目对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于通过互联网发布完成的项目可根据平台企业或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的网络地址查看相关记录,对于通过线下方式完成的项目,可根据平台企业或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的工作完成记录核实开展情况。税务机关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无法确认项目完成情况的,可要求平台企业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4.核实经营运行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每月按一定比例选取并重点核实平台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尤其是对“发票流、业务流、合同流和资金流”等“四流”情况进行核实。

5.核实发票开具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在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并办理申报后组织人员每月按一定比例选取开具的发票并与受票方发布的项目信息进行核对,重点选取受票方相同且金额大的发票,审核开具发票是否与具体项目金额、完成进度、报酬支付情况相匹配;尤其是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借用灵活用工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的情况。

6.核实委托代征开展情况。各级税务机关一是要适时核实平台企业委托代征是否超过《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二是每月要审核和确认平台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办理委托代征明细申报、申报金额是否与开具发票以及结算金额相符。三是每月要审核委托代征申报政策是否符合规定。

7.核实涉税代理情况。灵活用工人员委托平台企业(员工)代办涉税业务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月选取一定比例的灵活用工人员,核实灵活用工人员是否及时出具了《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8.核实结果处理。平台企业未落实上述要求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平台企业在限期未及时改正或未及时督促用工企业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况依法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限制开具发票等措施。

(三)注册会员

1.评估个人能力。各级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比例按月选取专业性比较强、金额比较大的用工项目承接的灵活用工人员是否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承接,对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才能承接的用工项目,查看相应人员是否具体相应资质证书。

2.评估个人自主性。各级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比例按月选取月收入金额较大的灵活用工人员,通过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本人自愿在信息化系统注册登记并承接和完成业务。该项内容可督促平台企业列入平台企业与灵活用工人员签订的协议中并加大字号标黑显示。

3.评估个人配合度。各级税务机关可在电话抽查的过程中对灵活用工人员是否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核实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连续3次不予配合的人员建议平台企业终止与该人员合作,同时将该人员承接的项目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该项内容可督促平台企业列入平台企业与灵活用工人员签订的协议中并加大字号标黑显示。

4.核实工作完成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比例按月选取当月取得收入的灵活用工人员,通过电话抽查等方式核实和确认业务开展情况,经核实存在疑点的及时督促平台企业予以配合并进行整改。

5.核实结果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中发现问题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平台企业督促灵活用工人员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及时督促灵活用工人员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况依法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限制开具发票等措施。

说明:以上非正式文件,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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