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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网络大学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0

税务网络大学

【编者按】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针对网络直播行业出台最新规范发展要求 ,其中对偷逃缴纳税款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意见。

如何理解新规出台的背景?新规出台后,网络直播行业的税务监管要求有何变化?对平台企业、直播服务机构和主播们有何影响?

《互联网法律评论》邀请特约专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桦宇就此展开解读。王桦宇认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提出新监管要求,将在行业秩序、市场行为、行业发展三个层面产生重要影响。

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从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直播营销市场秩序、规范税收管理、深化协同监管等四个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意见》的依据主要是《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四部法律及去年2月和9月发布的两个文件:《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主要目的是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引导并鼓励合规经营。

01 重点突出:直击网络直播行业税收三大问题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针对去年以来网络直播行业出现的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进行的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政策动作,其目的仍然是通过加强规范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客观而言,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主导思想在于,对行业管理主基调是“规范与发展并重”,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对于新兴业态,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在具体适用时要考虑到行业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但这并不说行业税收征管就“无法可依”。无论是税务机关征管还是纳税人申报纳税,都可以按照当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和通行的商业交易规则按照合理性原则进行经营规划和申报管理。

至于部分领域存在征管上的不同意见和看法,则有待于个案和具体情况中进行综合裁量,税务部门也可以进一步出台行业相关的更加细化的征管口径和纳税辅导指引。

相较于2021年9月中宣部出台的 《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而言,此次发布的《意见》制定了更详细、更具体的规范性要素,重点更加突出,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

《意见》结合目前行业税收征管中个税扣缴不到位、税收核定不规范、普遍滥用税务筹划等三大问题,明确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落实平台和直播服务机构的扣缴责任;

二是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在加强行业规范引导和政策辅导指引的同时,梳理规范核定征收等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领域,并加强大数据分析和征管能力;

三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同时提及要对违法违规进行“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意见》出台可以有效规范和约束直播行业的税务乱象,税务机关会在这三个方面加强征管执法力度,各网络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要重点在这三个方面进行自我整改或有效规范。

02 有的放矢:增强税务征管规则的可预期性

相较于以往的文件,此次《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意见》明确要求平台和机构“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同时,《意见》还明确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并“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针对网络直播相关市场主体的税收征管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范。

这些新的政策规范虽然并不能称其为新的征管模式,但可以认为是针对行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的更加精细化的征管口径指引。

《意见》的出台,能让基层税务机关和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税法在网络行业里的规范指导原则和适用规则,也能让行业经营者和参与者对税法规则的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在一定程度和方向上做到相应了解,有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市场主体针对相关重点问题的税务申报管理做到依法合规有序,或至少是不僭越税务部门规定的偷逃税“红线”。

《意见》还提出,除继续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之外,要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同时对纵容违法行为的平台同时进行处罚

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此次《意见》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作出明确的震慑性规定和规范化要求,相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能以此次《意见》出台为契机,更加敬畏法律、更加注重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在获得行业服务新的市场机会的同时,能为提升行业税务合规度和税务遵从度作出应有的贡献。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落实扣缴责任、规范查账征收和促进中介合规等三项新要求,也需要在具体的征管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妥适掌握。

比如,扣缴责任是以存在义务为前提的,对于归类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相关机构或主体不能通过其他“形式外表”逃避扣缴责任,但对于经甄别确实属于合理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自行申报,那么何种情形属于通过“形式外表”偷逃税款,何种情形属于合理商业逻辑下的经营形式自主选择,税法上应如何理解和定性,可能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又如,目前全行业“核定征收”政策开始收紧,但是否能理解为“一刀切”地全面禁止,也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合理掌握。

《意见》中明确为“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那么“原则之外”又如何把握,是按照生产经营额,还是按照从业人员规模抑或其他来判断是否需要建账报税,可能税务部门还需要制定更细致一些的操作指引。

再如,切实规范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在实践中又如何进行有效识别并通过更加具体的细则加以约束,仍还有待于税务部门在具体口径上加以进一步引导。

03 务求实效:深化协同共治提升监管合力

就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的系统治理而言,《意见》主要是强调了“加强信息共享”和“加强联合惩戒”这两个重点,前者是对行业现状和不规范行为的“发现、分析、识别”的治理手段,后者是针对行业诚信合规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奖惩分明”“综合有效”的有力措施。

2021年3月,国办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智慧税务建设,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

在新的数字信息技术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能有效发现、识别和分析市场主体作为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行为轨迹和纳税图景,这一点对税务机关提升精细化的税收征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要规范税务数据的使用,保护纳税人在经营数据、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合法权利。

《意见》出台后,预计对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会造成三个层面的效果和影响:

一是整顿行业秩序。对于没有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整改的平台和相关市场主体,会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继续对行业“重疾”“顽疾”“该出手时就出手”,不会特别姑息,而且依然会对典型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二是规范市场行为。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一些更具体的面向行业的征管口径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未来税务部门会对行业税收征管出台更加明确和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引,让市场主体在更加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下依法经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是促进健康发展。国家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依然是高度肯定的,加强行业监管的目的不是“行业性打击”,而是对存在问题、社会关注的的行业重点问题“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同时给依法合规的市场主体创造更“清朗干净”“竞争公平”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在新时代规范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

作者:王桦宇

《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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