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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单列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方式
原向社保经办机构明细申报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工伤保险费改为向税务机关明细申报缴纳。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仍继续维持现行申报、征收方式。
二、缴费方式
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缴费单位(人)的缴费方式基本保持不变。缴费个人与原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签订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银行扣缴协议延续生效。
缴费单位(人)可采用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微信公众号、企业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银行批扣或汇总申报等多种渠道缴费。电子缴费方式缴费不成功的,缴费单位(人)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新参保人员应办理事项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可与当地税务局征管合作的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并在该账户存足保险费应缴费用;或选择智能缴费平台缴费、办税厅前台缴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三方协议签订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在税务部门已签订三方(单位、银行、税务)协议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户可继续使用。需采用“实时电子缴税”方式缴款,但未签订三方协议的请及时到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也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三方协议签订。
(三)原机关事业人员缴费事项
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根据原省劳动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82号)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税厅前台办理缴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新闻链接
消息称企业社保转交税务的工作或将暂缓
税务将先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企业社保转交税务的工作或将暂缓。
12月27日,一位要求匿名的权威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确认了该消息,目前并没有接到明文政策,但企业社保转交税务的工作可能要暂缓,而且暂缓时间未知。
另外,目前已确认,山东范围内(不含青岛)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
具体来说,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保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同一时间,城乡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也由税务机关征收,对跨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保费,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此外,居民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据国务院此前的部署,社保降费要和“社保征管移交税务”同步推出,不过目前社保降费方案还没有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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