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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6

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实务中,企业合并、分立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合并、分立业务相对比较特殊,国家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以致于很多人误以为在合并、分立业务过程中,不需缴纳任何税款。

针对合并、分立(本文仅针对不涉及对价的合并和分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逐一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政策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实务问题

1、合并、分立中涉及的房产所有权变更,资产转出方是否需要给资产转入方开发票?

不征增值税,意味着该行为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开发票。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规定,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资产转出方需要给转入方开具发票。实务操作时,开票额应按转出方的账面净值开具。转入方依据该发票入账,并作为后续计提折旧、摊销并税前扣除的依据。

若转出方未开具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转入方发生的折旧、摊销,因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转出方转出的是股权(票),转出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

还有下面这些问题是否同样困惑?

1、如何证明合并、分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业有自然人股东,分立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不被税务机关认可,是否有替代方案?

4、分立后,其中一家公司的资产只有房产,后续通过股权转让间接转让房产,如何规避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5、公司将自有房产对外投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是否免征契税?

6、合并、分立发生房产、股权(票)变更,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依据和实务证据是什么?

7、合并、分立发生房产、股权(票)变更,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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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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