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单用途卡商业预付卡的增值税规定
一、单用途卡的特点:
1、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
2、涉及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持卡人、销售方之间的关系。
二、核心规定:
1、作为预付凭证的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售卡方可按规定开增值税普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单用途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持卡人持卡消费,销售方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举例说明:甲公司向a超市集团总部购买购物卡3000元,购买时集团可向甲公司开具总额3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率为“不征税”,集团此笔售卡业务不缴纳增值税。甲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a集团总部由于承担售卡及结算功能向实际销售货物的单位(如a集团的a分店,独立缴纳增值税)收取的手续费,按照中介代理缴纳6%增值税。
甲公司持卡向a分店购买商品2000元时,a分店应就此笔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a分店根据实际结算的货款向集团总部收取资金时,应向集团总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票。
a集团总部根据a分店向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向甲公司售卡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34位用户关注
50位用户关注
81位用户关注
56位用户关注
36位用户关注
80位用户关注
34位用户关注
3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