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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的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3-05-28 热度:79

钢材的增值税

“365个纳税误区学习计划”:为提高中小企业老板、财务总监、hr等决策者的纳税知识,“税猫”从实务、观念及风险的角度,深入细致讨论最新的税收政策,引导大家正确纳税,为大家树立税务工作中的误区,避免多缴冤枉税。“税猫”特别精心整理365个纳税误区的精彩案例,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现行的税制税种,邀请您和99位税务人员、299位企业老板、999位财务总监和hr,每天1个纳税误区,每天阅读3分钟,一起学习,天天进步!

纳税误区解答

► 专题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及视同销售

企业一次性收取3年的房租并开具发票,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

●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各名视同销售货物

(一)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 销售代销货物;

(三)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露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令体工商户;

(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逮盈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

●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建厂房作为不动产,企业购入用于该钢结构的房屋的钢材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不属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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