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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3-05-28 热度:59

资产划转增值税

2014年出台了股权、资产划转所得税有关政策后,实务中利用股权资产划转的重组模式越来越多。财税2014年109号文件和国税总局2014年40号公告,只对企业所得税作出了专门规定:在特定的范围内,符合一定形式的划转,视同资产在法人内部流转,在所得税上可以采取递延纳税政策。但所得税上采取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税上如何处理,如何开票,如何账务处理,是划转中面临的几个难点。

增值税处理上,类似于整体资产划转,如符合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的整体转移,能否按2016年36号文件以及2011年13号的规则作为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还是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这是实务中有争论的问题。

如果增值税上做了不征税处理,资产的转移就不能够开具发票。但其中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转移,应该可以比照资产重组的开票规则,开具607、608的不征税发票,以解决产权过户问题。如果增值税上作收入处理,开票问题解决了,但开多少、按多少作收入,这时要不要考虑到所得税上计税基础的平移规则?

到最后怎么账户处理?所得税上109号文和40号公告,划出方、划入方怎么进行会计处理,用什么会计科目,按多少金额进行会计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纳税人在《划转特殊性处理申报表》中要把作出的会计处理详细申报,不能突破。但如果会计上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就又不符合所得税上的特殊性处理。

就如一个十字形跷跷板,四头分别坐着所得税、增值税、账户处理和怎么开票,四方怎么平衡,怎么让四方都找到游戏的愉乐,真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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