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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怎么注册(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4 10:54:01 热度:2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份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份公司怎么注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股份公司怎么注册

【第1篇】股份公司怎么注册

对于公司上市来说,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合适的一种选择。那么注册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条件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注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依法取得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

2、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和募集的股本要达到最低限额的法定资本,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0万人民币,当然如果是认缴制的企业不需要达到标准。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用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且经创立大会通过。

5、股份公司的名称需要符合规范,并且需要有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如果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需要资质审批那就需要通过审批办理。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流程

1、 公司企业名称核名,最好可以起4-5个,出现重复名称时可以及时替换。

2、 向工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股东出资比例、公司经营范围等登记材料。

3、 工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 审核通过后下发企业营业执照。

5、 注册人拿着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公安局备案,并刻章。

6、 到银行开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7、 财务人员到税务局办理税员资格,并且确定企业税种。

8、 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购买发票。

【第2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小编经常收到客户的提问,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怎么填写?注册资本应该填多少?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一些建议,教大家如何填写注册资本!

一、最常见的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1、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需要一次性投资。

2、两人及以上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可分期投资。首期投资不少于20%,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投资。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4、股东可以以货币或经评估的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二、选择公司注册资本的大小有什么影响?

1、注册资本的高低决定了公司的整体财务实力以及对外开放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随意设置超出自己承诺范围的注册资本,实际上增加了公司义务对外开放的领域。当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深度卷入破产清偿过程中,认购天价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必须在认购服务承诺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人连同还款义务为出资的注册资本。

2、注册资本对税收的影响。纳税是根据您的税务发票金额计算的。注册资本的多少决定了贵公司未来承担的法律依据,不直接影响您的纳税。

三、教你3步填写注册资本:

1、考虑您的财务实力

对于公司的经营,经营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借款,很容易导致自己承担债务。如果你填写的注册资本比较高,欠的债务也很高,那么你必须承担的债务就会比较大。因此,在填写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要考虑自己的经济发展承受能力。遇到此类操作风险时,您可以承担财产损失的范围,以免影响后续的个人发展。

2、考虑行业标准

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很多公司都将其作为是否列为合伙人的原因之一,所以在填写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参考同行业的注册资本来了解。看一下销售市场行业注册资本的规定。如果规定比较少,那么可以尽量少填。如果有一定的规定,或者可以充分考虑,防止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3、考虑公司的未来

绝大多数公司选择实行认购制的公司注册资本,因此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资金压力相对较小。对于一些特殊行业,需要有较高的注册资本。因此,对于这个行业,可以考虑多填写公司注册资本。比如金融行业不仅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门槛,而且在面对一些业务的时候也会被大量引用,所以可以尝试填写更高的注册资本。

最后,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设定一个有效的注册资本,这也是最明智的选择。前期注册资本可适度补足。如果业务流程后期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就不用担心多填少填的问题。更多工商注册问题,您可以随时咨询南京财生生的财税顾问,我们随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第3篇】股份制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每个人都熟悉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是不是有点陌生?随着注册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很多创业合伙人选择注册股份公司。那么股份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并达到法定人数。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必须在中国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并公开发行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有特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以货币计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公司拥有。但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募集发行两种。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全额认购公司章程所认购的股份;一次性缴纳的,应当立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立即缴纳初始出资额。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创始人制定公司章程,经公司成立大会通过。

5、拥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股份公司登记所需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设立内资公司登记申请表》;

3、《公司章程》;

4、《股东资格证书》;

5、《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特别授权书》(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注册服务时需要);

6、《居住证》及产权及租约证明;

7、《补充信息登记表》;

8、《股东大会或成立大会纪要》;

9、工商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程序:

1、去工商局核名;

2、全体股东在申请材料上签字;

3、验证法人、股东、监事的身份信息;

4、申请营业执照;

5、公司刻印章如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发票印章视情况而定;

6、批准的税款;

对股份公司登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南京财生生提供公司注册、公司注销、公司变更、代理记账、工商注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服务。如需更多帮助,您可以咨询财生生在线顾问,我们随时为您提供全方位解答。

【第4篇】代办股份公司注册

目前很多想要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都会选择注册成立bvi公司,bvi公司是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而得名的公司,是世界上受欢迎的离岸注册地,数据显示,170多万家bvi公司中将近1/4为中国企业注册的,主要目的是为海外上市、避税、转移资产。一般注册bvi公司都需要找代理公司办理的,那注册bvi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bvi公司注册条件:

1、公司名称:允许使用中英文名称,需要含有对应翻译、名称允许含有国际、集团、控股、实业、投资等字眼

2、注册资本:要求的注册股本为50000股,对于实缴资金没有具体的要求

3、公司董事:需要提供一个或多个董事,可选择法人实体、任何国籍的自然人担任

4、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注册bvi公司的流程:

1、提供资料:包括以下资料公司名称股东董事信息、注册资本信息、股份比例等相关资料

2、制作合同:协助客户料制作'申请bvi公司的表格”,客户审核表格内容并签字确认

3、资料递交:齐备bvi公司注册文件后,递交bvi政府公司注册处,申请公司注册,审核通过后,制作正式文件

bvi公司的注册流程还是很繁琐的,个人办理较为困难,建议大家找代办公司帮忙办理,这样能更快更好的完成公司注册,开展相关业务,如果您有bvi公司注册需求,可咨询提问。

【第5篇】股份公司注册条件

1.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比较复杂,股东两个以上无上限,注册资本发起人认缴或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很低的限额,股份公司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总经理;2. 注册上海公司条件:企业名称5 个以上;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注册资金,投资方投资比例及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注册法定文件。(备注:核名时需要自然人全体股东到场或投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3. 注册上海公司流程:名称核准; 编写公司章程;工商提交资料;刻章;银行开户;核定税种。4. 注册上海公司内容: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印铸刻字准许证复印件一份;公司公章、财务章各一枚,法人私章一枚。

【第6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不建议随便写。注册资本大小会影响企业业务的发展,资金过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高,注册资金少无法体现企业的实际业务能力。

注册公司时需要根据企业责任人实际资金情况进行决定,企业运行模式和实力要相匹配才行。

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寡会给人们产生不同的信用度。注册资金多的企业获得的信任度也较高,其它比如参加招投标,信贷融资都会有一定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的两个新内容,从宏观上解读上述法律条文修订的核心要旨,可以总结为两个主要方面:

1、取消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限额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即完全由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自行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彻底改变了在我国沿用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定资本制。此外,从公司法修订后其他条文中仍规定有股东认缴出资的制度内容来看,公司法似乎又并未允许所谓零注册资本的公司存在,否则并不存在继续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必要性。

2、取消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与时间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只需认缴出资,即申报其拟持有的公司出资数额。至于股东认缴出资后,具体应于何时实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数额,以及实际缴纳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通过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者均不再作规定,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行确定。除此之外,只有对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发起人应实际缴足其认缴的股份。

注册资本不可以随便填;

1、注册资金太小,影响业务发展

比如注册资金1元,当你拿着营业执照与客户谈合作签合同时,客户看到你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元,会怀疑公司能力有限,合作得不到保障。

2、注册资金太大,承担更多法律风险

既然注册资金少会怀疑公司能力,那注册资金大,看起来就财大气粗了吧?注册资金可以写一个亿,营业执照能正常下来。但试想一下,你的存款实际就几十上百万,后期公司对外欠债500万,而无力偿还的时候,法院判决的是,按照公司章程来,全体股东向公司注资一个亿,再用这一个亿去偿还500万。有限公司破产时需要承担注册资金债务,写多少就需要到账多少。

3、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寡给企业产生的信用度不同。

很多竞标项目是要考验公司注册资金的。因为注册资金涉及公司的资质评定等级,不同等级资质的公司可以获得招投标的工程等级也不同,正如三级建筑资质的企业不能获得500万的工程招投标资格一样;注册资金不到一定规模连参与竞标的资格都没有。

很多行业注册时就有注册资金门槛的要求,注册资金不够不能申请注册该经营范围的公司。比如影视传媒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万元,没有300万元就不能注册。

【第7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

你好,注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等。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8篇】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流程

公司需要换个名称,请问需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一般多久可以办理成功

更换公司名称需要做工商变更,需要的资料及流程如下:

资料:新的公司名称,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全套章(法人私章除外),法人个人银行u盾或者网证通(用于工商变更签名)。

流程: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提交公司变更信息,提交审批通过后经办人或携带身份证原件,旧的营业执照去所属行政服务中心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通知书,旧执照上交。

2.更换章:印章店销毁旧章,以新的公司名称重新刻一套章并做公安备案。

3.3个工作日后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工商变更信息是否同步到税局,如果没有,需要携带新执照、公章、工商变更通知书,预约所属税局综合管理号,去窗口提交变更资料。

4.预约变更银行信息,携带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公司全套章(新刻,包含原法人私章),旧的印章销毁证明、工商变更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预约当天前往银行办理变更。

5.其他专利或者资质也需要办理公司名称的变更。

【第9篇】公司注册资本认缴股份转让税费

案例01:幸福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由a和b两个股东出资,a股东占股份70%是70万, b占股份30%是30万,a和b目前都实缴了全部资金,目前公司的实收资本是100万,现在由a股东转让10%股份给b股东,转让价格为20万。这次股权转让,会产生哪些税费呢?

这次股权转让,会产生以下税费:

一、a股东(转让方):

1.印花税=合同上记载的金额×0.5‰=20×0.5‰=0.01万元

2.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20-100×10%-0.01)×20%=1.998万元

二、b股东(受让方):

印花税=合同上记载的金额×0.5‰=20×0.5‰=0.01万元

总结:

1.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減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按“ 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2. 股权转让双方征收印花税,以转让合同上记载的金额为依据,按税率万分之五。印花税=合同上记载的金额×0.5‰

【第10篇】如何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澳门拥有稳健的金融系统,且税率低,离岸公司可豁免利得税、营业税、继承和赠与税、物业转移税、印花税及首三年薪俸税。近些年由于大湾区的一体化进程,澳门也成为热门注册地,那么在澳门注册一间股份有限公司有何要求呢 注册资本 最低为mop$1,000,000

认购股份 最少一股(每股面值不得少於hk$100,且必须为100元之倍数)

公司股东 最少三名

董事 最少三名

公司秘书 需要

注册澳门公司您仅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公司中英文名称 2、股东董事身份证及护照彩色扫描件及原件; 3、股东董事如已婚需提供配偶姓名及婚姻财产制 ; 4、营业范围; 5、如董事超过2位请确认签字有效人 6、公司注册地址,该项晨铎可协助

注册澳门本地或离岸公司约需4至6周 更多澳门公司注册,请联系晨铎企服。

【第11篇】香港注册公司股份比例

香港是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中心、商业中心和贸易港口之一。它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港,甚至超过了巴拿马的科隆免税区。

香港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商业结构,但超过90%的香港公司选择的是有限公司。它等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是一个法人团体和有限责任实体。

因此,公司是不同于其所有者的法人,所有的损失和债务的责任都限制在投资的范围内

因此,它是公司(不同的法人实体)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之间的结合

香港每10家公司中有9家设立有限公司的原因有4个:

这是一个声誉卓著的白名单结构,为全球的金融监管机构增添了信心。

它是独立于股东的独立法人实体。这样可以保护个人资产免受商业风险和负债的影响。

公司只需要有一名董事和股东。可以由同一个人兼任,且没有居留限制

您不需要在香港才能成立这样的公司

它只为其香港来源的收入缴税,使其成为持有股份的主要结构

香港公司注册的要求

1、公司名称

必须是唯一的,并且必须在整合结构之前与权威机构进行核查

2、条例

有限公司必须保留对公司有控制权的所有人的控制寄存器

3、董事

公司可以有无限数量的董事,他们可以是法人团体,但至少必须有一个自然没有国籍或居留的限制。至少需要一名董事,但也可以是股东,破产的个人和/或因渎职行为而被监禁的人不能成为董事

4、股东

自然人、法人可以持有股份,外国人和本地人都可以自由地成为股东。公司最多可拥有50名股东

5、秘书

最少委任一名秘书。必须是香港居民或公司。董事/股东可以担任秘书,除非公司只有一名董事

6、股本

无最低股本或股份数量。可以用股东想要的任何货币表示,并可以自由转让。

7、注册地址

香港有限公司必须提供香港地址作为该公司的注册地址。然而,他们不需要直接使用这个地址。几个公司可以共享同一个地址

8、公共信息

注册地址、董事、股东、秘书和股本是公开的,然而,最终受益方可以通过任命被提名人来保密自己的身份。所有财务和税务信息均为私人信息。

实际上,即使您的收入在香港纳税,也是有好处的。香港的企业所得税针对首笔200万港币征收8.25%,超过之后征收税率是16.5%,比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都要低很多。如果您把大部分利润都放在香港,就能得到理想的税务筹划和优化。

投资人可以为各种目的成立香港有限公司,包括税务筹划、控股、贸易、资产保护等。除了上面提到的,您还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您应该聘请我们的专家,他们可以作为当地的秘书,并为您提供一个正式的公司地址

准备帐目和审计是强制性的。公司必须保证信息是根据监管机构的标准充分准备的。只有知识渊博的专家才能确保这一点。

如需注册香港公司,可进一步咨询!

【第12篇】注册公司股份怎么分配

引言:科学的股权架构一定是由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核心员工这四类人掌握大部分股权的,无疑,这四类人股权分配对于公司的发展方向、资金和管理、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创始人在分配股权时,一定要照顾到这些人的利益,给予他们一定比例的股份。

本文主要目录如下:

1 什么是股权分配;

2 为什么要进行股权分配;

3 股权分配不合理的反面教材;

4 股权分配有几种类型;

5 股权激励的目的及主要方式;

6 为什么创始人股权平均分配往往不被看好;

7 如何通过股权分配实现公司的控制权;

8 如果合伙人要求平分或近似平分,创始人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9 创始团队几个人合适,对合伙人有什么要求;

10 什么时候确定股权分配;

11 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

12 如何计算每个人对公司的贡献;

13 系统的互相评估各自的成绩和贡献;

14 如何进行股权分配;

15 股权要设置期限分期兑现;

16 股权预留和动态调整;

17 股权稀释的案例;

18 联合创始人退出,他的股份怎么办;

19 融资之后的股权调整;

20 什么样的分配结果才是好的;

1 什么是股权分配?

股权分配,是对公司未来价值的分配,也是对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合理的股权分配,能够最大程度促进公司发展;

2 为什么要进行股权分配?

在个人创业的年代,个人100%控股,也就无所谓股权分配;

但是现在,已经远不是单打独斗的时代;合伙创业早已是大势所趋,相反一个人创业成功的例子已经越来越少;

合伙创业,是一种长期的利益绑定关系,既要谈感情也要谈钱,做好利益划分、股权分配就显得非常重要;

个人创业时代,钱最重要,所以出钱多的人占的股份也就多;在合伙创业、风险投资的时代,人的重要性更明显,创始人出钱少股份多反而更常见,所以需要对股份进行合理分配;

3 股权分配不合理的反面教材

大多数第一次创业的创始人,都没有股权分配的经验,而股权分配与各方利益直接相关,因此也就最容易引起创始人之间的争端;

4 股权分配有几种类型?

角色不同,股权分配的方式也不一样,一般:合伙人拿限制性股权,中高层员工拿期权;

股权:适用于投资人或拿资金股的合伙人;

限制性股权:适用于合伙人或少数核心员工;

期权:适用于普通员工;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员工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的权利;(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详细说明期权相关问题)

5 股权激励的目的及主要方式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让员工和公司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

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有:期权、限制性股票、持股平台。

6 为什么创始人股权平均分配往往不被看好?

有一种观点是:'合伙人平均分配股权可以激励大家共同奋斗,自信绝对不会为利益产生分歧',然而通常情况下,平均分配股权,是非常不被看好的。

高校的决策机制和执行力有助于创业公司快速成长,而创业公司相比大公司最大的优势就是管理灵活、执行力强;这种优势,需要决策权来体现;股权过于分散,势必影响决策效率,从而丧失小团队的优势;

纵观国内外著名企业,无论微软、苹果、亚马逊还是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和网易,提到这些公司我们总能够在第一时间想起他们的创始人,而不是一个股份相近的几个人;

创始人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在面临一些不确定情况需要决策的时候,就能够避免因股权平均分配而造成的争论不休,导致决策迟迟不下贻误战机;

7 如何通过股权分配实现公司的控制权

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控股,持有股份2/3以上为绝对控股,50%以上为相对控股;

当然,不控股也可以控制公司,可选的方案有:投票权委托、ab股计划、一致行动人协议、有限合伙等。

常见的上市公司:马云是7.8%,马化腾是14.43%,李彦宏是22.9%,刘强东是20.468%,但是创始人都通过某种方案实现了对公司的控制。

8 如果合伙人要求平分,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1 决策权,通过持有股份拥有控制权,或通过“超级投票权”或者“投票权委托”来实现;

2 股权预留,预留的股权由创始人代持;

3 创始人代持,代持股权激励股份,甚至是部分小股东的股份;或通过创始人控制的实体公司代持股份,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可以的话,创始人代持股份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按照工商规定,即便是一个拥有1%股份的小股东不同意你的决策,也会有很大麻烦。

9 创始团队几个人合适,对合伙人有什么要求?

1、合伙人互补、分工明确;

创业合伙人之间通常能够在理念、性格、能力和资源等方面形成互补。在各自擅长的领域,明确分工;

2、兼职合伙人:

尽量不要有兼职合伙人,因为风险不对等,即便迫于现实不得不接受兼职合伙人,股份上也要用一定的折扣来体现;

有些投资人,也会以提供各种资源和支持为名,要求一定的股份,而事实上并没有像合伙人一样付出并承担相应风险,是否考虑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联合创始人

不要把骨干员工和联合创始人混为一谈,创始团队一般不会超过3个人;

联合创始人太多,有可能是没有分清联合创始人和核心员工的区别,或给核心员工一个称号;

也可能是项目有一定的劣势需要用股份弥补;

也很有可能是创始人没有足够的担当;

4 股权分配合理

先决定股份比例,然后再确定出资比例,不要按照出资比例草草确定股份比例,因为能够决定股份比例的是贡献而不是出资。

10 什么时候确定股权分配?

股份什么时候分:首先要确定各合伙人的职责,然后才能分配;一旦各位创始人角色和分工确定下来,就需要按照每个人的贡献尽早确定分配方案。

没有具体的股权分配方案前,可以做一个初步的分配方案,确定前不要轻易去变更工商登记。

11 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

股权分配最重要的考量指标是:每个创始人对公司未来的价值贡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今天谁出的钱多,谁就一定是老大,而是“对公司未来的价值贡献”。

理想的状态是:股权比例要与各自价值和贡献保持动态一致;只有所有合伙人真心认为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才是当时最好的方案。

创始人股比 = 创始人(相对)贡献÷ (相对)总价值

12 如何计算每个人对公司的贡献?

把各自投入的每一项内容估值,然后计算各自价值的比例;

工作时间、现金投入、实物投入、办公场地、创业想法、人脉资源等一切团队认可的价值都可以计算对应的估值,比如:

1 想法是谁提出来的?

2 谁投入的时间、精力更多?

3 谁拥有的、投入的资源更多?

4 谁的经验、资历更多?

5 谁拓展市场、用户的能力最强?

6 谁最擅长融资?

7 谁最擅长产品、技术、运营?

下边一张来自网络的图片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13 系统的互相评估对方的成绩和贡献,还要自我评估;

通常要有一个ceo占大头,这也意味着必须分出老大老二老三来,团队成员沟通时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要过高估计自己的贡献,以免内部失和;

通常情况下,所谓“老大”,是团队的组建者,也是提出想法和实践想法的人,负责团队管理和融资等战略问题,是团队的灵魂人物;此外,通常还有一位技术合伙人,主导技术和产品开发;一位负责具体业务和运营的合伙人;至于各个合伙人的比例,要看项目的具体情况,因为项目成败可能取决于产品技术,可能取决于团队和管理,取决于运营等等,要看对应的合伙人对项目的重要性!

分配建立在充分考虑各自的贡献和能力基础上,不要受外界影响随意改变(如媒体,投资人等),否则内部失和加上外部的煽风点火,结果就只有散伙一个!大学生创业者经验相对欠缺,尤其需要注意;

即使平分的话,也不要一次把股权全发完。创始人之间撕逼、分家很常见,建议创始团队不要分全部股份,保留一些股权在手上。

如果后期创始人之一变得懈怠或者表现优秀,预留出的股权就能发挥大作用。为公司贡献价值多的成员,可以适当多分一些股份,比如:想出创业点子的人,自愿拿较低薪水的人。

14 如何进行股权分配?

如果是两个合伙人,有的投资人会建议7:3;

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有的投资人会建议7:2:1,或6:3:1。

先不说这么分是否一定合理,这么分的理由我们都是可以理解的:首先一定要有明确的“老大”,否则无论二人或三人平分,如果决策时意见不同,相同的决策权很容易造成对峙的僵局;

15 股权要设置期限分期兑现

否则的话假设3人一起创业,2个创始人辛苦10年终于做出了成绩,而第3个干了半个月就离职的合伙人10年后回来说公司30%股份是他的,这是非常头疼的!

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可以分为期限模式和目标模式。期限模式是指,创始人股权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二年。目标模式是指,创始人股权按照阶段性的目标来分批成熟。

以期限模式为例,一般是按照4—5年兑现,以4年举例,工作满一年后兑现,25%,剩余部分每月兑现1/48。这样做也是一个长期的保障。

没有股权兑现的话,如果合伙人离职了,却还拿着股权,而在职的合伙人拿着同样甚至是更少的股份拼命,肯定会让在职合伙人相当郁闷,如果公司以后发展好了,离职后没有任何付出的合伙人却回来要求变现,那就更不公平了,所以为防万一最好分期分批兑现;

16 股权预留和动态调整

创始人的贡献或价值是一个动态的指标,所以创始人应当预留股权调整的空间。定期审查和调整股权比例,使股权比例实现公平合理的划分,实现动态的公平合理。

事实上,什么样的股权分配都有成功的案例,也都有失败的案例;谷歌的两位创始人股权就是平分的。重要的是:合伙人真心认为是公平的!

下图仅供参考:

17 股权稀释的案例

多轮融资后,稀释比例如上图,仅供参考

18 联合创始人退出,他的股份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协议中会说明,如果合伙人人中途离开,公司有权以极低的价格,回购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最合适的回购时机,就是在合伙人离职时!

一是这时意愿上,合伙人更容易接受。

第二,合伙人离职后,保密和竞争限制可以用来作为谈判的筹码;

第三,不竞争和经济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股份转让、分红或奖金都有一定的税率,这一点,也可以作为此时谈判的筹码;

此外,股权转让或者增资过程中,如何规避个人所得税,属于细节问题,这里不再展开讨论。

合伙人离职,或者开除合伙人(含创始人)虽然可以解除其职位,但他的股东身份除友好协商外没有办法解除,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分家散伙”

19 融资之后的股权调整

融资之后,有了创始团队以外的投资人,股权调整相对复杂。有了外部投资人后,内部股权调整涉及到投资人利益,可能会触发一些投资条款,如“优先购买权”,所以内部调整一定要取得投资人的书面同意。具体实施有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但增资扩股会稀释投资人股权,同时有可能触发投资协议中的“反稀释条款”,所以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的形式更为常见;此外,创始人可以通过调整期权池来实现合伙人之间的平衡,因为一般情况下,期权授予不会触发反稀释条款。

20 什么样的分配结果才是好的

1 公平,所有合伙人都认为公平;

2 可进可退,有能力的人来,有股份;退出有相关机制;

3 动态公平

4 回购机制

5 可操作性强,不复杂

6 契约化,合法化

招人,股权是最后一张牌,能用钱解决的就不要动股权。有人不要钱,那就尽量用期权解决。

正确的心态是股权分配的基础;

直面利益分配!一定要坦然面对,而且越早越好。

中国文化习惯,不好意思谈钱,一定不要这样,利益分配一定要谈清楚,否则后患无穷。

利益分配还可以定期(比如每年一次)谈一次,甚至是把所有人关在办公室、关在酒店里,直到所有人都心满意足再一起离开。

【第13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什么是公司?定义上的争论很多,按照《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由此可见公司的本质即为营利性法人,这一点与传统大陆法的定义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或者营利性社团法人相吻合,也是目前主流观点。

外国公司制度起源。

说到定义不得不追溯到公司的起源,公司的起源虽然众说纷纭,但是都认可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源于欧洲,诸如古罗马时代的索西艾塔斯即类似于现代的民事合伙制度,以协议为基础成员之间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以及风险,但是各成员之间没有代理权限,各自对各自签署的协议负责,不因其他成员签署的协议而负担义务;而后因为大型政府工程的出现,小型的索西艾塔斯已经无法满足投资的需求,方才出现公共索西艾塔斯的组织,随后随着古罗马的陨落商事活动陷入停滞。

而后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开始出现康帕尼的商事组织,其原理即各成员财产责任无限连带而非按比例分摊,之后发展成为成员之间相互拥有代理权限,均需要对成员之间签署的协议负责,只是这种组织前期存续的时间较短。之后又出现康孟达的商事组织,其原理即为航海贸易的人缺少至今的支持,而内陆的资金方缺少较好地投资机会,两者之间的碰撞就产生了康孟达组织,由船长负责航海以及贸易具体事务,待航海贸易返程后按照船上售卖的货物利润然后由投资方以及船长进行分配,但是这种组织的存续仅限一次航海贸易。之后随着航海贸易距离的越来越远,原有的航海康孟达组织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经济发展,后来荷兰率先赋予其东印度公司永久存续权,股东们不能每次航海贸易结束后要求清算资产,而是通过售卖其航海贸易的份额来获取其投资的利润需求,可以说英国与荷兰特许存续的联合股份公司基本已经具备了现代公司的诸多特征。

而后联合股份公司的优势逐步体现出来,民间商人因为无法获得政府的特许经营许可,故而仿照该模式执行建立相应的“联合股份公司”将合伙与信托结合起来,这也就形成了代理经营的理念,最终英国国会于1885年通过了第一步公司法,是的组建公司成为普通权利而不再需要国家特许。美国作为因果的殖民地模仿英国通过特许设立公司,但各州享有独立的决策权限下,反倒使得美国的公司数量急剧增加,而后衍生出固定的公司设立格式文书,也就是近代公司法制度的最早的模样。

我国公司制度起源

我国的公司制度发展大抵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因为受到清末外国侵略被迫改变原有重农抑商格局后出现的系列公司制度;而后即中华民国以资本主义为代表的公司制度;最后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社会主义为代表的公司制度,前两个阶段并非本文重点,关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公司制度的发展是本文的重点。

第一阶段:

1903年,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计13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交的公司法,其中诸多内容涉及到公司类别、股份、股东权利各适宜章节等内容,该规定历史上首次对公司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公司章程也进入我国公司法律之中,“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此外还纳入了“股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法面前所有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则”,公司制企业模式由此开始在中国发展,但很遗憾因为清末的灭亡该决议未决。

第二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在1914年《公司条例》基础上参酌德法等国公司立法制定《公司法》,并于1929年12月颁布,该法是一部比较完整的现代公司立法,于1931年7月1日施行。

而后1946年4月由立法院商法委员会修订公布的《公司法》引进了有限公司制度,并首次增设了外国公司章节,为规制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提供了便利,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最为完整、成熟的公司法。

而我国台湾省对该法进行多次修改,至1970年修正后的公司法是台湾现行公司法,计9章449条

第三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基于新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的性质,1950年12月30日由中央政务院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营条例》施行,条文之首即规定该条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济政策的规定,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特制定本条例,而该条例对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也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组织方式及责任承担方式分别为“一人独资”、“二人以上合伙”、“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七种方式,放到如今看该分类受限于当时国内对于公司制度的认知水平,尽管分类上不科学,但从该规定来看至少当时对于公司制度的存在已经初见雏形。

然而很遗憾的是随着公有制改革以及随后的文革活动可以说我国公司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停滞阶段,这一点可以通过1954年后宪法的颁行以及逐步修订即可窥见,幸得1999年《宪法》认识到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重要性通过宪法予以认可其社会主义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从原先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变更转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

《宪法》(1954年)

第十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宪法》(1975年)

第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宪法》(1978年)

第五条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宪法》(1988年)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1993年)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宪法》(1999年)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2004年)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相应的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首部意义上的《公司法》,1994年7月1日施行,公司立法也逐步趋于规范化,该部公司法明确了公司法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同时为填补空白相应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算是填补了我国整体的公司制度的空白,虽然首部公司法从现在的角度看,设计较为僵硬,操作性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立法技术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而后的公司法历年的修订已经逐步开始将上述缺点予以完善,诸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到认缴制度的出现即为最显著表现,同样最高院相继出台五部公司法司法解释也将实务中公司法的诸多问题予以完善。

同样值得期待的是2023年12月20日出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该草案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法律后果并细化了股东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失权制度、明确了董监高人员监督股东出资责任、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扩大董事会职权引入职工董事以及设立审计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可取消监事选项、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并配合民法典明确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尽管正式文本尚未出台,但是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立法技术、立法环境以及经济环境的进步,我国公司制度的也必将保有其强大生命力为新的十年规划注入新的动力。

【第14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缴纳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样,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且取消了首次实缴出资的比例限制。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发起人必须在缴足所认购的股份之后,才能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是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也就是发起人认购的以及向社会公众募集所得的股本总和。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这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的出资方式相同。

第一,按照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包括有形资产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除了上述出资方式,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作价出资,这里的“非货币资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合法性是指依法可以成为财产;可转让性是指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可评估性是指可以评估确定价值并以此作价。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四,法律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的规定。

3、发起人出资义务如何履行?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本条是关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出资义务、出资后的义务的规定。

总结:本条第2款规定了发起人认足出资后的义务和申请设立登记的主体。发起人是司的缔造者,如果公司成功设立,那么他们就是公司的初始股东,进行公司组织机构的建设是他们的职责所在。所以在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发起人应当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并由董事会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15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意识增强,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增长,但却总有一些未得到有效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在困扰着人民法院和群众,“执行难”似乎是横亘在当事人和律师面前的一座不可逾越的大山。

10月28日,由京师深圳律所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胡晓琳担任主讲人的《股权领域的强制执行——如何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讲座于京师深圳律所五楼多功能厅顺利举行,现场坐无空席。

图:胡晓琳

执行案件中如果能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为区分股权领域强制执行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胡晓琳律师将被执行人分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等不同的类别,通过法条释意明晰其界定范围,同时依据不同情况介绍了如何在执行案件中变更和追加。此外,胡晓琳律师根据过往执业经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企业无法进行清算的过错股东等境况进行精确分享,对能否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作了详细说明。在答疑环节,胡晓琳律师针对律师们密切关注的问题和疑虑作了进一步专业解答,现场律师均表示受益匪浅。

图:单建富

作为邀请嘉宾,在工作中协助律师办理强制执行案件的单建富先生通过对成功案例的分享,简述了背景调查的重要性、强制执行案件中的难点和实操心得。同时他分享了在终本案件的执行中,如何协查被执行人下落、深挖财产线索,查找“老赖”转移资产的蛛丝马迹,收集“老赖”高消费的证据,合法推动司法拍卖、执行担保、追加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而对涉嫌犯罪的“老赖”,依法启动刑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通过与法官、律师的通力协作,共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讲座分享不仅是律师专业知识的传承和引导,更是为律师行业注雄厚力量。未来,京师深圳律所将继续打造更加宽广精良的发展平台,为各位律师深耕专业知识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也期待各位律师与律所共同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凝心聚力,同向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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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胡晓琳律师

京师深圳律所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深圳律所招投标委员会委员

执业经验:

1、先后为葛洲坝集团、前海中金集团、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商会社团等开展法律培训和讲座;

2、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先后达百余家;

3、办理民事案件数百件;

4、办理刑事案件10余件,其中包括涉及股权纠纷做无罪辩护获得缓刑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及其他免于起诉案件等。

工作经验:

曾在深圳市政府部门任职,擅长企业改制重组收购兼并、企业顶层及股权结构设计、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体系构建等,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办理过大量公司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熟悉企业整体运营管理,在股权投融资、股权激励、股权顶层设计、股权纠纷、股权收购并购、abs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企业债、ipo等方面精研细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及其他增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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