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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27 11:21:03 热度: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资本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第1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公司注册 资本也就是公司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这是公司在银行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那么 公司注册资金 多少有什么区别 吗?相信大家也很好奇吧,那么接下来就和 企帮帮 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注册资本也就是公司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这是公司在银行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那么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有什么区别吗?相信大家也很好奇吧,那么接下来就和企帮帮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说区别不大 ,公司注册需要满足最低注册资金要求即可,而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目前,在我国要想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判定公司自有资金的一个标准就是看公司的注册资金。所以,要想多融资,注册资金还是要相对多一些好操作。只是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按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算的,所以注册资金多,注册手续费就贵。

二、注册资金对税务的影响

缴税是根据你开发票的金额按一定比例缴,注册资金大小决定你的公司今后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直接影响你的税务。

综合上面的介绍,公司的注册资金多少要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比如看行业要求有没有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从公司发展角度则要考虑公司的融资和股东的偿债能力。

三、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

(一)金额上一致,但是两个概念

注册资本是工商管理的术语,是法律上对公司注册的登记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对企业的投入,二者是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是一件事务的不同表达。

(二)具体时间上,两者的金额不同

因为新公司法中注册资金是采取认缴制,即约定时间的分期付款,注册资本在一般公司注册时可能小于实收资本。但一般情况下,缴纳的注册资金就是实收资本,也是如实登记。

(三)法律效力

实收资本的注册登记是政府对法人的核准行为,在企业进行了相关的行为之后;注册资本则是对于企业的偿债能力、责任的一种认定,两者都是有法律责任承担的。

具体而言,实收资本可以同注册资本不一致,注册100万,实际注入30万就开业了,但当企业清算时,如果变买财产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债务,所有者就必须补足,补满100万为止。

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公司注册时,企业需要慎重选择注册资本,当企业发展之后进行相应的注册资本的变更。而且也要注意在一段时间内的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金,保证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一致性。

根据上述介绍,我们知道公司在注册的时候认缴的资本多少其实对公司的注册并没有太大影响,并且如今我国已经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而公司发起人的认缴资本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足,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第2篇】太平人寿注册资本金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吸引了众多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进驻三亚。

11月27日,三亚市委主要领导与太平保险集团客人会见座谈共谋发展,从会上获悉,今年三亚招商引进了太平保险集团旗下的太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太平金服”),该企业8月已从深圳迁至三亚,注册资本金增至12.7亿元。

太平保险集团简介

太平保险集团于1929年在上海创立,是我国唯一一家总部在境外的中管金融企业。2023年7月,首次进入世界500强,跻身全球顶级企业俱乐部。目前,太平保险集团总保费超过1500亿元,总资产突破6000亿元,管理资产规模突破1万亿元。业务范围涵盖寿险、财险、养老保险、再保险、互联网保险、不动产投资、养老医疗健康产业投资等领域。

太平金服落户三亚后,将联合相关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进一步助力海南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

太平金服正在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申请筹备工作,公司已成立工作组推动股东招募、材料准备等前期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编制完成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保险公司章程等筹建申请材料。

太平金服将继续积极配合海南省及三亚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与银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合力推动互联网保险牌照申请相关工作。

太平金服将围绕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电子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目标,依托集团的优质客户资源、战略客户资源和太平金服的“互联网+”优势,聚焦消费金融具体应用场景的布局,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为三亚普惠金融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3篇】公司如何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

1、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多数通过;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减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2、调整过多的资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额资金,步入正轨后,资金则有可能过剩,因此亦需减资。

3、增派股息。 由于股息是根据资本利润额进行分派的,所以减少资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时,还可与“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结合,一扫亏损,尽早恢复分红。

4、公司合并。这通常是在公司资产平衡时进行。

5、分离部分。将公司中某些部门分离独立时,资产也随之分离,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减资。减资有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两种。形式上的减资是指仅在账本上减少资本,而公司财产不减,比如公司购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额,将一笔资金归还股东等。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需弥补亏损的减资是实质性减资,大部分减资属于这种情况。

参考

^注册资本 https://www.91kaiye.cn/zczj/

【第4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代表股东要缴纳的资金,现在是认缴,你愿意出多少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平时可以不缴纳多么多,但是公司负债了或者倒闭清算了,一定要按照注册资本来承担责任。所以不要随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即使公司融了一大笔钱,也不要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现在我们看看几个融了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企查查上面显示的数据:

1、广州富米:注册资本77.7778万

某一年也有10-20亿的营收规模

这个公司也是一个垂直细分行业不错的公司,融资了几轮:

2、杭州店家科技:注册资本165万

这是一家做软件的公司

融资记录如下:

3、云集共享:注册资本3386万

这个公司注册资本大一些,但是融资规模比较大,是在国外上市公司。是一家会员电商平台公司。

融资记录如下:

还有其他公司,大家可以在查查之类的app可以查询,包括希音公司等,上面列举了几个公司作为案例。

创始股东一般是创业者,拿很少的工资,也是作为公司的员工,注意企业是法人,任何人都是公司的员工。只有生活费,有的不拿工资,有的拿1万生活费这样的,付出了时间和机会成本,都是希望前期几年付出,甚至0成本付出,高风险,希望拼搏出一个未来,所以当然要进行估值和回报的。

注册一个公司,注册资本不要太大,一般就100到300万之间,看创始人自己的资金实力了。初始是认缴,就是你愿意将来缴纳多少,就填写多少。但是公司负债或者倒闭清算,要按照此资金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钱不够用了怎么办?股东可以借钱给公司,公司将来赚钱了还回来。或者股东再增加资金进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缴或者增加投资。

比如现在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现在融资1000万,按照融资后估值1个亿(融资后估值、融资前估值,都可以和投资人谈)。那么怎么操作呢?

既然是融资后估值1个亿,投资人占股份比例就是1000万/1个亿=10%

如果是融资前估值1个亿,那么融资后应该估值1.1亿,投资人占股份比例就是1000万/1.1个亿=9.09%

我们还是按照融资后估值1个亿来计算:

既然这个股东占了10%,要么1000万多少进入公司章程上面的注册资本呢,多少进入资本公积呢(公司升值了)?

x/(x+100万)=1000万/1个亿,计算出来x=11.11111万

这样,这个投资人11.1111万进入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成了100+11.1111=1111.1111万(一般要到分),剩余的1000万-11.1111=988.8889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账目。

是不是清晰了呢?

这样公司的注册资本依然没有增加太多,原始创业股东,依然还是认缴那么多的资金,没有变化,以后要实缴时,就轻松了。

如果创始人把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了5000万,然后给这个投资人10%的股份,那么原来的创业股东,就要缴纳5000万资金了,这个对于资金实力不雄厚的创业人来说,注定了交不起,增加了极大的风险,假如90%公司倒闭,那么你很可能就是属于那批倒闭而欠下巨额的债务的人。

有人说,投资人愿意这么干吗?那就看前面的几个公司的案例吧,说明就是这样操作的,虽然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大,但是相当于每个股份的价值比较高,不是1元的价格,而是100元的价格。

资金进入了资本公积,只要公司用不完,最后还可以转为创始股东们的实缴资金了,也就是拿这部分钱,来替股东缴纳注册资金了。什么时候呢?可能在股改的时候就可以。

看一下这个律师说的:

【第5篇】子公司注册资本大于母公司

作者:李海浮 赵婷婷 张擎 何安琪

实践中,母公司参与土地竞买,竞买成功后,设立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及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子公司非常普遍。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母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以土地作价出资?子公司能否将母公司交纳的地价款作为计算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的成本进行扣除?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否需要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办理契税减免备案是否需要补缴契税?本文结合近期接触过的相关案例,就前述问题做简要分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

2023年,母公司与国土局就目标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国土局将目标地块出让给母公司,并约定待受让人成立新公司后,《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登记在新公司名下。《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母公司付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当地财政局向母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母公司缴纳了契税,并取得税收缴款书。

2023年,母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子公司。根据子公司章程,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与母公司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金额相等,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

其后,国土局就目标地块向子公司核发了一份《不动产权证书》,该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子公司。

子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在进行后续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目标地块土地成本的折旧摊销额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列支。

近期,税务机关向子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子公司2023年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增值税发票,限子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进行补开或换开相应发票,补开或换开后的发票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并于近期,税务机关向子公司发出《纳税风险提醒函》,提醒子公司:2023年,子公司由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新设,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发票;子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的某年度已结转收入、成本,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子公司可能存在未取得合法凭证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少申报缴纳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此外,子公司未办理“同一投资主体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税收减免备案,也未办理“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税收减免备案,子公司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手续,存在税收风险。

二、问题和分析

1、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母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以土地作价出资?

从土地管理角度,以下二种情形(下称“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均不构成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1)母公司参与土地使用权竞买,竞得后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设立子公司,并由子公司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2)母公司竞得土地后,设立子公司,并由子公司直接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如果土地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书中声明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据此,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通常不认为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以土地作价出资,而是认为子公司直接从土地管理部门受让土地使用权,并直接为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2、母公司交纳的土地价款能否在计算子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成本扣除?

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的模式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母公司交纳的土地价款可以在计算子公司的增值税时扣除。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母公司支付的地价款可以在计算子公司的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1)母公司、子公司、土地管理部门三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子公司;

(2)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3)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交纳土地价款的收据记载的付款人是母公司,子公司仍可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扣除。

母公司交纳的地价款在计算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能否作为成本进行扣除,未见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协议约定、财务处理、发票取得等情况具体分析,从而判断其列支、扣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否需要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多数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既然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母公司应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并且《实施办法》附件3所列的免征或不征税增值税项目中不包括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因此,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取得子公司股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系增值税应税行为,母公司应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少数观点认为,营改增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需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从递延原有税收优惠及国家对本次营改增的总体减税要求角度来看,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不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母公司也无须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4、母公司以土地作价出资,子公司未办理契税减免备案,子公司是否仍能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由于当时适用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就子公司未就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办理契税减免备案是否会实质性影响适用契税减免政策问题,存在与税务机关探讨的空间。

实体方面,根据子公司设立时适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母公司以土地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设立子公司时将其持有的目标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子公司,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缴出资,是否应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权属划转的情形,存在与税务机关探讨的空间。程序方面,根据子公司设立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但是,该细则以及子公司设立时适用的相关税收政策中并未规定未办理免征契税手续的情况下纳税人即丧失免征契税资格。因此,即使子公司未就“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子公司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办理免征契税手续,故应当具有适用前述契税减免政策的空间,但由于缺乏明确规定,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会存在差异。

【第6篇】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成立一家公司是需要资本的,但是对于这个资本可以有的是注册资本,有的也可以是实收资本。看似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其实当中的学问可不少。那么对于这两个不同的资本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注册资本什么是实收资本

1、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2、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两者的概念了解了之后那我们来看一下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1、通常情况,所有者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是无需偿还且可以长期周转使用;

2、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和注册资本是分离开的,并且企业的资产数额变化对于注册资本来说是没有影响的;

3、在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企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

4、实收资本是需要投资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按照相应的合同以及协议或者是企业章程,将约定的资本投入到企业中去;

5、注册资本只适合于公司,但注册成资金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6、现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按照规定来说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和实收资本需一直,但是在认缴制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实际缴纳的。

那么注册资本可以随便填吗?

很多人觉得注册资金认缴制就多写一些,反正不用实缴,动不动5000万甚至1亿,真正的把自己“写成”一个亿万富翁,这样既可以显示公司实力雄厚又有面子。小引擎在此提醒各位老板: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见到钱。而且公司遇到债务纠纷,引起了官司赔偿,法院是会追缴认缴资本进行赔偿的。注册资金数额太小也不行。注册资金太小,在银行开户,银行都不太待见你,客户也会怀疑你的能力。所以就按照公司实力填写就可以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广 告 区

芒果财税——企业综合服务平台

贵州智慧芒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智慧芒果),隶属于成立于2023年,是经贵阳市工商行政局、市财政局批准成立的一家财务顾问咨询机构,智慧芒果业务以财税为重点,并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工商变更、汇算清缴、审计验资、商标注册、版权专利等一体的现代化综合企业。公司秉承“创新、服务、专注、价值、安全”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注册业务、代理记账、增值业务、商标注册等财税服务。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业界知名的会计团队、高效服务的工商团队、业务精湛的顾问团队、专业负责的客服团队。2023年,自主研发推出了首个集客户信息管理、业务订单管理、数据安全云存储、服务进度风险提醒为一体的智能财税系统“智慧芒果”。 目前,智慧芒果已先后在四川、广东、浙江等地区成立了多家直营分公司,专业人员超过1000余人,服务客户数万家,一跃成为西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财税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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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上市公司注册资本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 司 债 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

【第8篇】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2.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两者的区别:(1)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它们在金额上是相等的。注册资本是工商管理的术语,是法律上对公司注册的登记要求。是企业的一种偿债责任与能力的认定,企业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注册资本的投入。(2)从来源和性质看。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并依法进行注册的资本,它体现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3)从用途看。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构成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同时还是企业清算时确定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的依据。(4)具体时间上,两者的金额不一样。

①新公司法中注册资金采取认缴制的,即约定时间的分期付款,注册资本在一般公司注册时可能小于实收资本。

②新公司法中注册资金采取实缴制的,缴纳的注册资金就是实收资本,也是如实登记的。

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公司注册时,企业需要慎重选择注册资本,当企业发展之后进行相应的注册资本的变更。而且也要注意在一段时间内的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金,保证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一致性。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是应当一致的。

现在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但是注册资金还是需要的。2023年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大大降低了创业的门槛。但是不需要验资并不是说注册公司就没有注册资金了。现在注册公司实行的是认缴申报制,之前注册公司必须先银行验资,把钱存入银行,证明你有这么多钱有这个实力了,才能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

现在认缴制下的公司不需要验资就可以申请营业执照了。但是要是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一样,最好还是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拿着公章法人章章程去银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会出询证函给银行盖章,然后出具验资报告的。也就是说之前验资是强制了,要开个临时户验资后,才能开基本户,才能拿着验资报告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的。

【第9篇】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是注册公司重要条件之一,现在随着工商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且不同行业对注册资本要求不同,特殊行业注册资本需要实际缴纳,那么注册资本多少钱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企顺宝小编做了相关整理。

一、注册资本代表的意义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代表以下作用

1、行业资质要求

创业者在注册某个行业的公司的时候,要了解清楚该行业的资质要求。比如互联网公司要申办icp经营许可证的,那么就要求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在100完以上;

务派遣类型公司要求也是最低200万以上,而一些金融公司则要高达上千万、甚至是过亿的注册资本。所以注册资本多少有什么区别,第一点就是行业资质要求的区别。

2、企业实力代表

虽然公司注册资本无法真正体现公司的实力,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提升企业的形象的。公司注册资本多,侧面展示的是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招投标项目对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有一定要求。

3、风险承担

资金为200万元的企业,由于经营出现问题欠下800万公司债务,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注册资金为有限责任,所以该企业股东最多承担200万元注册资金来承担责任。

二、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

(一)金额上一致,但是两个概念,注册资本是工商管理的术语,是法律上对公司注册的登记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对企业的投入,二者是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是一件事务的不同表达。

(二)具体时间上,两者的金额不同,因为新公司法中注册资金是采取认缴制,即约定时间的分期付款,注册资本在一般公司注册时可能小于实收资本。但一般情况下,缴纳的注册资金就是实收资本,也是如实登记的。

(三)法律效力,实收资本的注册登记是政府对法人的核准行为,在企业进行了相关的行为之后;注册资本则是对于企业的偿债能力、责任的一种认定,两者都是有法律责任承担的。

【第10篇】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的区别

中国的文字,很多时候不同的一个词是可以表达同样的意思,但是要追根求底,是有本质的区别的,特别是在企业这个层面之上,其中对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看起来都是讲关于金钱,但是这两者可是有非常大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定义不一样

1、注册资本是官方用语,主要用于书面之上,是法律对于公司注册的登记要求,也是企业债务清偿责任和能力的认定,企业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注册资本的投入。2、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这个可以按照企业注册时制定的公司章程或者后面约定的合同、协议,最后实际缴纳给公司。

第二、缴纳的时间和具体的金额也不一样

1、很多时候很多新公司刚刚成立,在注册资本可能不是很充裕,所以就是采取认缴制。

也就是说几个股东之间可以约定时间进行分期付款,但这个时间和怎么缴纳的途径和方式等都是要全部细致地约定好,才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说公司的后期经营做不下去,认缴的资本没有到位的话,公司是不可以进行注销的,而且被检查出来了,就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2、刚刚成立的公司中的注册资金如果是采取实缴制的,那么这个缴纳的注册资金就是实收资本,是要如实登记的。

虽然注册资金在企业发展之后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但还是要慎重地填写注册资本,而且要在开始经营的一段时间之内要保证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一致性。

如果说公司的经营遇到无法挽回的风险,实缴注册资金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达到了法定最低限额,但仍是虚报注册资本的也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一些区别,同时也可以看出两者是有一定的关联性。

每一位老板都应该懂得这些区别,因为涉及财务知识,对于实收资本也必须要到位,这样公司面对以后的验资也会好一点。

更多注册资本相关的知识,请多关注老账人!

【第11篇】信托公司注册资本

来源:固收研究生

原标题:2023年最新68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背景

截止2023年第四季度,全国68家信托公司(国资实际控股的有50家,民营系信托公司15家,3家存疑)共管理信托资产20.13万亿元,仅次于银行理财规模。

信托、银行、保险、证券组成我国四大金融机构 。与它三类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是唯一能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等进行经营的金融机构,全国有仅只有71张信托牌照(3张停业),且银保监会明确表态不会再新增发新的牌照,因此信托牌照被誉为中国最稀缺的金融牌照。

截止2023年第四季度,全国68家信托公司(国资实际控股的有50家,民营系信托公司15家,3家存疑)共管理信托资产20.13万亿元,仅次于银行理财规模,投资人数量2023年末较年初净增加22.89万个,增幅高达38.46%。2023年末,信托产品存量投资者数量为82.42万个,较年初增幅达到38.46%,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增加了24.12万人。

继2023年信托公司大笔增资后,2023年先后有11家信托公司完成增资或已获得银保监部门增资批准,分别有国投泰康信托、建信信托、财信信托、西部信托、国元信托、江苏信托、光大信托、陆家嘴信托、大业信托、华鑫信托、五矿信托等共合计增资297.28亿。

目前全牌照金控平台旗下信托公司(中信集团-中信信托、光大集团-光大信托、平安集团-平安信托),四大amc旗下信托公司(中国华融资产-华融信托、中国长城资产-长城信托、中国信达资产-金谷信托、中国东方资产-大业信托),银行系信托公司(建行-建信信托、交行-交银信托、浦发银行-上海信托、兴业银行-兴业信托),a股上市信托公司(安信信托(600816)、陕国投信托(000563)),港股上市信托公司(山东信托(1697.hk))。

附:

结束语:从明天系的新华信托、新时代信托到安信信托再到2023年的四川信托、华信信托等先后5家民营系信托公司爆雷,因此民营系背景的信托公司格外受到重点关注。

进入2023年部分民营系信托公司外部、内部所承受的资金压力并没有得到改善,继续在恶化,数家资金池存续规模巨大的民营系信托公司像荡秋千一样不停触碰着爆雷线,这次拉响还是下次拉响还是下下次拉响谁也无法保证,对于成熟投资人而言今非昔比,在此时的选择要比过去更加谨慎起来,原则以以优质资产的信托项目、以国企、央企信托公司管理人为首选,资金池产品且是民营系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的项目不碰为佳。

【第12篇】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的区别

典型案例

吕某、雷某、彭某三人组建公司,公司章程载明全体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5年分期缴纳。吕某以现金100万人民币出资,雷某以名下一套房产出资,估价60万元人民币,彭某以所持某项专利技术出资,估价4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登记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首期吕某出资10万元,雷某的房产约定1年时间过户到公司名下,彭某的专利技术专利权约定5年内更名在公司名下。1年过后,公司只收到公司股东人民币10万元,雷某的房产已按约定过户到公司名下,公司实收资本7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80万元人民币,这就是公司的资本现状。

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周密律师解析:

公司设立认缴制注册资本后,大部分新设立公司都会选择分期分缴时间延长方式缴纳注册资本。这是免除积压资金的有效方式,国家也是鼓励投资人积极投资创新创业,把钱用在公司运营周转上,不让注册资本成为阻挡投资人设立公司的障碍。而公司在缴纳注册资本过程中可能出现实收资本大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如果实收资超过注册资本20%以上,公司登记机关会要求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不到20%的多余部分叫作公司资本公积或股本溢金。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本的,到约定期限时仍未缴足可能就会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到约定期限时,实收资本应该是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在公司运作过程中难免遇到意外状况,会影响注册资本如期缴纳,出现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不一致,所以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周密律师支招: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未收资本,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有明显区别的,这是二者粗线条的区别。

通常说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现行制度下,它们在金额上又是相等的。换种说法可以说注册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的承诺资本,并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监督履行的资本,实收资本则是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实际履行的资本。按照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约定,如果如期履行承诺的义务,其结果就是全面履行了承诺义务,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等。如果超期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承诺义务,其结果就是未完全履行承诺义务,实收资本会小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常态下是静态的,是不会变的,实收资本通常是动态的,单向发展,并朝着越来越多的方向发展。

实收资本又叫股本,是公司股东实际投入企业并依法进行注册的资本,它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产权关系,也就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

周密律师补充:

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是有原因的。旧《公司法》实缴登记注册资本也不是必须一次性缴足。只不过限定了最低额度和最迟时限。实收资本完全等于注册资本虽有法定规定,但也会出现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情况。而新《公司法》修改后,虽取消了最低额和最迟时限,但是有认缴的约定期限,到约定期限前,实收资本实现完全等于注册资本会有更漫长的时间。新《公司法》实行认缴登记注册资本制,可以一次性筹集,可以分期多次筹集。如果一次性筹集到位的就会登记实收资本多少,如果分期多次筹集,在分期时期实收资本就会少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登记为实收资本值是个比例,到位的资本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应当是一致的。

【第13篇】实业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一家好听又好记的公司名字,不仅能得到好的传播,还能彰显公司的实力。公司的名称申请,是有一定的要求,一般分为市局核名和工商总局核名。今天主要谈一下工商总局公司核名申请的要求及条件。

工商总局核名的构成形式

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例: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 “诺基亚”为字号,“技术”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

华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华为”为字号,“华为”为行业特点,“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简化为“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

字号+组织形式

例: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联想”为字号,“集团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天舰有限公司 “天舰”为字号,“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注:工商总局负责核准二、三段式企业名称,如: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四段式企业名称只由当地部门负责核准)

工商总局核名有哪些好处

工商总局核名就是去掉了区域的名字,例如:中建xxx置业有限公司,这类公司一般彰显公司的大气,对于一般的有实力的公司对于以后业务的开展有很大的提升,所以有很多的公司想要不带区域的名称,那么这样的名称怎么来核名呢?

首先我们来聊聊,工商总局名称核名需要什么条件

1、使用的字号不能重名比如中建xx建筑有限公司,一般2个字的字号核准的几率不是很大。

2、核含有中国的国家局名称,只能放在行业特点或者组织形式的前面;比如xxx(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或者xxx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含中国的只能是外资企业或者外资投资者作为股东。

3、地方部门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4、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5、符合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条件。

工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按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工商总局核名要求:

工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总局登记注册的;

二、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1、公司注册资金,不能低于5000万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

3、实业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

4、国家局名称,企业成立不满一年不能变更名称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流程及周期

1.向国家局网址提交名称申请。时间是1到5个工作日。快1个工作日。慢5个工作日就会有结果。

2.这里提醒一下,驳回,如果是因为填写错误导致驳回,是可以再提交的也有过的希望。但是因为总局不予通过导致驳回,再提交通过的可能性不大。

3. 假如总局审批通过以后,会下发名称核准通知书。我们要拿着名称核准通知书到落地区域办理落地。落地完成以后我们就可以按照普通公司的注册流程办理

【第14篇】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

铅笔道7月4日讯,据天眼查数据显示,7月3日,威马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宪志,大股东为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

威马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咨询。

公开资料显示,成立于2023年的威马汽车截至目前已经完成6轮融资,最新一轮融资为今年3月份由百度领投的30亿元c轮融资。7月1日,威马对外宣布已经开启d轮融资。

编辑 | 付艳翠

【第15篇】注册资本50万公司大吗

【原告诉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行知舟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4月2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0日为1497.22元);二、邹某明、陈某、卢某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行知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一、协议签订情况

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与四被告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原告以货币资金以及资源(技术)向行知舟公司出资,其中货币资金部分为10万元。原告完成出资后,邹某明、陈某、卢某一致同意将行知舟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至100万元,且邹某明、陈某、卢某应按其持股比例全部实缴到位。

完成增资后,全部股东的出资和持股比例如下:邹某明投资63万元股权比例63%、陈某投资22万元股权比例22%、卢某投资5万元股权比例5%、原告投资10万元(不含资源/技术出资)股权比例10%。行知舟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及董监高变更,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本协议生效。原告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取得批准本协议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在原告支付投资款后3个工作日内,邹某明、陈某、卢某应按其股权比例将相应的投资金额以货币资金形式实缴到位并出具验资报告。

在原告支付投资款后10个工作日内,行知舟公司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并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协议履行情况

2023年4月22日,原告向行知舟公司账户转账10万元。

2023年4月,三被告向原告发送《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载明的变更事项包括:行知舟公司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10万元,股份占比为10%,任职为公司董事;新章程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随申请书的《深圳市行知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决议(决定)》主要内容为,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公司股东增加了原告,其出资额为10万元,任职为公司董事;随申请书的《深圳市行知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亦载明了原告在行知舟公司的出资情况,股东身份及任职情况。

前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有行知舟公司及邹某明、陈某、卢某的数字签章和身份认证,有原告的身份认证,缺数字签章,2023年4月22日、27日,被告陈某与原告沟通工商变更认证事宜。

2023年5月8日,原告称没有u盾,故未在《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上进行数字签名。2023年7月14日,原告提到“我的股权暂时不变”。

2023年7月12日,行知舟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内容包含: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照所持股权同比例增资20万元,拓展与第三方合作午托及晚托业务,转让场地及生源,转让费用优先发放员工工资以及劳动仲裁和房屋租金等,剩余资金优先归还原告投资款,偿还公司借款后再由其他股东分配。落款处邹某明、陈某、卢某及原告均签名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增资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增资扩股协议》是否生效;二、四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原告依约向行知舟公司的账户转账投资款10万元,参与行知舟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深圳市行知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决议(决定)》《深圳市行知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均载明了原告在行知舟公司的出资情况

股东身份及任职情况,行知舟公司及公司全体原股东均予数字签名确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已得到四被告的认可,行知舟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通过公司变更决议的方式确认了《增资扩股协议》的内容,与协议中提到的生效条件“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并无二致;

另,《增资扩股协议》并未约定邹某明、陈某、卢某出资款是否实缴与原告能否撤回投资款存在关联。因此,《增资扩股协议》已经生效并经协议当事人实际履行,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撤回投资款的条件。

原告以邹某明、陈某、卢某出资款未实缴到位以及行知舟公司未按时作出股东会决议批准协议生效为由,主张协议未生效,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向行知舟公司投资后,参与了行知舟公司的经营管理,四被告亦确认了原告在行知舟公司的出资情况,股东身份及任职情况,《增资扩股协议》已实际生效并履行。

其次,原告未在《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中数字签名确认,并于2023年7月14日,向陈某明确提出“我的股权暂时不变”,可知,行知舟公司工商登记未发生变更的原因在原告。

最后,公司工商登记虽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并非认定股东资格、担任公司职务的排他性材料,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原告取得股东资格、担任公司董事。

因此,在《增资扩股协议》已实际生效并履行、原告已实际成为行知舟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原告迳行以撤回投资款的方式退出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四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另,因原告主张四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未获支持,原告主张邹某明、陈某、卢某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对行知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基础,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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