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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1亿算大公司吗(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09 12:38:01 热度: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1亿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注册资金1亿算大公司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注册资金1亿算大公司吗

【第1篇】注册资金1亿算大公司吗

申请总局核名 也就是企业名称 不含行政区划、行业的名称申请,以及现有的公司变更名称

申请名称的大致流程:

一、提供给我这边想要的公司名称、注册在那个城市、股东身份证正面或者营业执照

二、名称申请通过之后,再到注册地工商局办理公司名称通知书换取

三、取得市局的名称通知书后,即可开展公司注册或者名称变更事宜

申请总局名称核的条件:

1、无行政区域的公司,需要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 如小明贸易有限公司

2、无行政区域无行业的公司,比如小明有限公 司,注册资金1亿以上。

3、公司注册在那个省那个市那个区

4、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公司是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总局名称申请业务:

1、解决想要的公司名称被驳回,和别人重复近似

2、中字开头和国字开头的公司, 如:中x有限公司 国x有限公司 华夏xx有限公司

3、想要的公司名称和别人近似,谐音可以咨询我。

4、集团公司组建、国家局集团、集团公司申请。

5、普通公司升级无地域公司。

可以随时咨询,节省您的时间。

名称核准通过后,就可以携带: 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到当地进行登记注册。

【第2篇】新注册1亿公司

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在后台联系,将第一时间处理。

先给大家举个例子!

张某与王某打算注册家新公司,张某了解到现在注册资本可采用认缴制的,钱款不用直接到位,便提议,要不认缴多一些吧,这样显得我们公司实力雄厚,对方对我们信任度就会更高了,干脆就认缴一个亿吧。

实际上,张某与王某成立的公司,年营业额不过七八百万。

假如张某他们的新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亿,但实际出资只有1000万,那么就有9000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公司对外负债2000万,最后公司还不起,则几位股东就要在出资不到位的9000万限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在认缴制下大额的注册资本实际上就相当于将股东的有限责任,变相地变为无限责任。当然这个无限责任还是有限额的,也就是刚才举的例子9000万限额内。

坤诺律所解读:《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观念十分重要。记住:认缴制下不可任性而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望各位朋友三思。

坤诺法律扩展:

我注册了一家1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后来不想经营了,需要补全这100万吗?

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1、公司没有外债,不想经营,想注销了

不需要。公司没有外债时,不涉及补偿别人的损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钱补全后再注销。

2、公司有外债,不想经营了

需要。你需把欠别人的钱还上。'认缴制'只是不用在注册公司时一次性把出资额全部掏出,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公司无法清偿外债时,你需按所占股比,承担相应债务。

【第3篇】1亿资产管理公司注册

老挝,全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的内陆国家,北邻中国,南接柬埔寨,东临越南,西北达缅甸,西南毗连泰国。湄公河在老挝境内干流长度为777.4公里,流经首都万象。

老挝总面积23.68万平方公里,官方语言老挝语,法定货币为基普,人口727万(2023年)。华侨华人约7万多人,首都万象(vientiane)

老挝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2023年第四季度,老挝的外商直接投资增加了2个多亿美元。中国为老挝外商投资额最大的国家。

老挝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的法律形式主要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代表处和分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投资者最普遍采取的法律形式。

根据老挝《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由2-30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仅存在一名股东,则其法律地位将被改为一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一名董事,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有限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

2、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仅需一个人就可以成立公司,可同时担任股东、经理,自行决定公司的所有业务决策,并且一人有限公司的所有者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资产承担责任,所有者的个人资产能够得到保护。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企业登记通知时,需要以下文件:(1)申请表和委托书(在单独任命经理的情况下);(2)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之前采用现金或实物方式缴足股本。

对于外资而言,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个人持有全部股权,因此,一人有限公司仅适用于允许外商完全参与的行业领域。

老挝公司注册程序:

1.在企业登记处申请“公司名预留证”,并获得工商部的“企业登记证”。

2.向财政部的资产管理部门注册公司章程。

3.申请税务登记证。

4.向资讯、文化和旅游部领取申请表,填写mict表格和建筑许可证表格,以获得审批。待企业登记证发出,公司必须有印章并提交审批,才能正式使用。

5.去社会保障处为员工(劳工)进行登记

老挝公司注册资金:至少为usd125,000,需要实缴。

老挝实行外汇管制,在经过老挝央行批准后,可向境外转移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2)向他人出让、出租、出售财产或提供工艺及技术服务的收入;(3)提供贷款或购买股份的本金和利息;(4)投资合同期满或投资项目完结、清算后的资金;(5)外国劳工扣除其开支后的劳务报酬。

了解更多关于老挝公司注册的信息,可进一步咨询!

【第4篇】注册1亿基金公司

公司介绍:

永安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安国富”)成立于2023年1月,注册资本1亿。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完成私募经营机构登记,目前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永安国富秉承了匠人精神,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资产管理行业本源。股票投资团队均拥有国内外一流大学硕士学位,团队投资逻辑框架清晰、估值定价方法成熟行业研究覆盖齐全,尤其在医药、食品饮料、消费服务等领域持续跟踪、重点研究。永安国富坚持长期投资与价值投资,以为客户带来长期投资回报为使命,力争实现客户、员工和公司长期共赢发展,致力于成为业内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

核心理念:

运用科学的投资理念、深度的调研分析,在各个资产类别中尽力追求超越市场基准的回报,致力于为客户带来长期投资回报,实现财富保值增值。

投研团队:

肖国平 董事长

浙江工商大学统计学硕士。18年期货行业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杭州市统计局、永安期货、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后创立永安国富。具有广阔投资视野、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稳定和持久盈利能力。尤其在对冲、组合套利投资上有深厚研究和投资实践。其管理的“财通基金-永安系”系列产品荣获“2023年中国金鼎奖•基金最佳口碑产品”称号,“招商基金-永安1号”曾取得招商基金跨境投资平台业绩第一名。

李豫宁 投资经理

南加州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并担任永安国富-稳健系列多个产品投资经理。

孟乐 投资经理

经济金融学硕士。曾任永安期货国债期货分析师、分级基金研究员。现任公司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并担任永安国富-多策略系列多个产品投资经理。

朱燡翔 投资经理

复旦大学数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金融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金融市场部,从事人民币债券、利率衍生品自营交易。曾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小组设计国债期货合约条款规则。在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管理,利率衍生品交易上有较强的理论造诣和实战经验,以宏观形势研判为基础灵活调整投资组合,获取稳定收益。

代表产品:

永安国富-永富17号混合投资等

【第5篇】注册1亿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上半年,据朴觅鑫不完全统计,至少有8家融资租赁公司增资,增资总金额超50亿元。从融资租赁公司的增资方式来看,大多数的增资仍然是由现有股东出资,还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选择引入战投及员工持股平台进行增资。

值得注意的是,这8家融资租赁公司中,三峡租赁、国网租赁、富鸿租赁、苏州金租、金通租赁5家租赁公司拥有能源电力股东或从事相关业务。

具体详情如下:

一、三峡租赁增资20亿元,已到位15亿

为做大做强融资租赁业务板块,三峡集团同意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峡资本)及三峡资本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同比例对三峡租赁增资20亿元。

三峡租赁于2023年3月12日在天津注册,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本次注册完成后,三峡租赁注册资本金将增至50亿元。2023年4月19日,三峡资本对三峡租赁的15亿增资已经到位,尚未完成工商信息变更。

三峡租赁致力于向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行业上下游用户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二、国网租赁完成12.5亿元增资

2023年12月31日,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租赁”)发布公告,拟增资12.5亿元。

2023年3月1日,国网租赁增资获得市金融局批复。

2023年3月4日,国网租赁完成了注册资本金的工商信息变更。

国网租赁于2023年7月13日在天津注册成立,经过近几年多次增资,现注册资本为123.26亿元,此次增资让国网租赁成功跻身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前十强。

三、汇通金租通过公开挂牌引入战投5亿元

2023年4月12日,山东汇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汇通金租)正式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拟引入一名战略投资方,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8.75亿元,其中5亿元用于增资。

2023年6月21日,成都高速宣布与成都交投、原股东及汇通金租签订增资协议。成都高速出资人民币7000万元,成都交投出资人民币80500万元。增资事项完成后,成都高速和成都交投将分别拥有汇通金租1.6%及18.4%股权。

汇通金租于2023年12月10日在山东济南注册成立,注册资本现为20亿元,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将增至25亿元。

汇通金租作为全国唯一一家信息化厂商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增资扩股后,可以为成都交投相关高速公路投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能够拓展自身业务,获得可持续发展。

四、中国康富为子公司翻倍增资5亿元

2023年5月31日,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康富)发布公告,为提高子公司富鸿资本(湖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富鸿租赁)运营能力和融资能力,配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特为富鸿租赁增资5亿元。

富鸿租赁于2023年6月30日在湖南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此次增资完成,注册资本金将翻倍达到10亿元。

中国康富主营业务为向清洁能源行业、高端装备行业以及车辆交通行业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此次为富鸿租赁增资,也是为日后战略发展考虑。

五、苏州金租增资3.8亿元,苏州银行持股比例上升

2023年7月1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银行)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住所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称: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金租)注册资本由20亿元人民币增至23.8亿元人民币,苏州银行对苏州金融租赁持股比例由54%上升至56.27%。

苏州银行此前曾发布公告,拟参与苏州金租增资扩股涉及的总金额为3.456亿元,其中未分配利润转增0.432亿元,现金增资3.024亿元。

苏州金租于2023年12月15日在苏州注册成立,为苏州市首家法人金融租赁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为苏州银行联合苏州广电、苏州江南嘉捷、阿特斯阳光电力共同发起设立。

六、融越租赁引入战投+股东出资,增资2.8亿元

2023年3月9日,山东融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融越租赁)增资扩股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拟以增资扩股方式通过公开挂牌引入两家战略投资方,拟募集资金总额2.659亿元起,其中2.312亿元用于增资。

除此之外,作为融越租赁老股东的山东融越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融越金控”)拟认购0.488亿元注册资本,总计增资2.8亿元。

融越租赁于2003年1月3日在山东济南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将增至6.8亿元。融越租赁为山东国投公司旗下融越金控的控股企业。随着步入混改关键期,企业今后发展布局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七、金通租赁增资3000万美元

2023年6月15日消息,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战略投资人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注册资本金由 5000 万美元变更为 8000 万美元。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报名参与了金通租赁通过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征集意向投资方的增资项目,并以806.80万美元的价格竞得金通租赁的注册资本金800万美元的受让资格,占其 10%的股权。员工持股平台占金通租赁4%的股权。

金通租赁于2023年8月15日在宁波梅山注册成立,是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000万美元。

八、厦门飞机租赁有限公司增资1亿元

2023年3月31日,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新科技)发布公告,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航空投资有限公司(“珠海航新”)以人民币1.00亿元向厦门飞机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2023年6月1日,航新科技公告称,珠海航新拟将其持有的厦门飞机租赁有限公司(“厦飞租”)1.0989%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飞租分配或支付的分红款、回收投资款及类似权益)以人民币1551万元转让给关联方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飞机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厦门注册成立,现注册资本金为2.28亿元。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增资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资本实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在未来推进业务转型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能源电力是当前发展较好的租赁业务方向,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增资后,能够更好地为集团服务和开拓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6篇】注册1亿公司

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隔壁老王曾经这样说:

然而,现实中真有人这么干了,先弄个注册资金1个亿的公司再说!!!

现行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调整为“认缴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何时交、缴多少,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己说了算。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股东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认缴”等于“可以不缴”。任性放大公司注册资本,可能在别人及客户面前很有面子,然而,这一主动可能直接导致一些经营不善公司股东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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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今天通过一个小案例给大家解读注册资本认缴的法律风险:

举例

a公司于2008年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张某出资51%、王某出资49%,2023年开始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公司股东张某、王某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亿元,持股比例不变,但新增出资并未实际到位,由于后来经营不善,拖欠供应商货款1000余万元,且已资不抵债。

由于没有能力清偿债务,a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那么a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究竟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破产法

因此,针对本案例,在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成1个亿后,张某、王某对a公司的认缴出资在公司破产后即到期,张某和王某应各自履行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

对于a公司1000余万元的债务,张某和王某只能默默吞下当初将注册资本由100万改为1个亿的苦果。

这个苦果,足以让本不是很富裕的张某、王某倾家荡产!!!

【第7篇】1亿商业保理公司注册

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商业保理的发展虽然不能从政策层面和市场环境角度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瓶颈,但是可以从信用风险控制和贸易融资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支持,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专注于研发、生产,并通过提供有竞争力的支付方式来吸引客户、拓展市场。

中小企业由于条件限制,往往只配备一名财务人员,甚至兼职财务。当企业业务量逐渐增加时,其相应的应收款也相应增长起来,这些应收款对应不同的买方和不同的收款期,管理起来比较麻烦。保理服务为企业提供了应收款管理和催\收的服务。卖方将其应收款的管理权授予保理商。保理商利用完备的账户管理系统为卖方的销售设立分户账,利用系统自动进行记账、催\收、清算、计息收费、打印账单等工作,定期向出口商提供关于应收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而企业则可以集中精力进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一、外资商业保理注册的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每半年将财务报表、合规说明、业务开展情况等报市经贸信息委,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内资商业保理注册条件:

1.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3.不得混业经营。;

4.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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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劳务公司注册资金1亿的

据有关资料表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的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产生并得到发展。

为理清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彼时的劳动合同法未作详细说明。

劳务派遣

【案例分析】

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支付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23日期间工资。

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日申请人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当日双方又签订《派遣协议书》,派遣申请人至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期限为36个月,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申请人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司机;申请人的每月税前工资6,000元,由派遣公司支付。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

派遣公司辩称:公司派遣申请人至第三人处工作,在申请人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已经将工资支付给及时足额支付给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克扣或者拖欠的情况。至于申请人主张的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23日期间的工资,因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期间其有为公司和第三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故申请人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人用工单位未作答辩。

许可

【查明】2023年6月1日派遣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等。同一天,双方签订《派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派遣公司派遣申请人至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期限为36个月,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申请人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司机;申请人的每月税前工资6,000元,由派遣公司支付等内容。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即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方关系

【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人接受派遣公司的派遣,于2023年6月1日至8月23日期间在用工单位即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负有工资给付义务。现派遣公司因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动,而不同意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8月23日期间工资,对此派遣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如派遣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至8月23日期间未向第三方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派遣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8月23日期间的工资。

职场

【分析与理解】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派遣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并约定的派遣期限,后因申请人辞职而解除。第三方用工单位作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实际管理,派遣公司仅以所称的第三方用工单位未向其支付申请人工资、无法确定系争期间申请人是否提供劳动为由,主张不予承担系争工资支付义务,实难采纳。

用工机会

202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只涉及劳务派遣部分,主要亮点如下:

1、提高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之前要求不低于50万元提高到不低于200万元。

2、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和违法后果。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行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加大惩罚力度。

3、细化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此次修改,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作出了详细说明。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强调劳动合同工是我国的基本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只是辅助用工方式。

随后,2023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023年3月1日实施。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数量提出了要求,即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9篇】注册1亿资产管理公司

一只曾让投资人青睐的重组概念股

却是犯罪分子精心打造的骗局

导致股价“过山车”式波动

让众多股民损失数百万元

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

37亿余元资产拟注入上市公司,消息一出,该公司股价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一起曾在资本市场备受瞩目的重组大案,一只曾让投资人青睐的重组概念股,却是犯罪分子精心打造的骗局,导致股价“过山车”式波动,让众多股民损失数百万元,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入选。近日,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此案的来龙去脉,由此也彻底揭开了这起“忽悠式”重组案背后的证券财务造假犯罪真相。

借壳上市

重组资产泡沫破灭

1973年出生在四川广元的郭某军,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郭某军早年一直在医药销售行业工作,2007年3月,他来到杭州创业,成立了浙江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餐饮管理、物业管理和办公设备批发、零售等。2023年,郭某军又创办了浙江九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某集团),主营业务为后勤托管服务,郭某军也被称为“后勤托管理念的创新者和实践者”,他还因此当选“2023年浙江年度经济人物”。

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大和知名度的提升,作为九某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郭某军开始活跃于资本市场。2023年初,郭某军准备“借壳上市”,进一步扩张公司业务,提高行业占有率。同年5月,在某证券中介机构的介绍下,九某集团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鞍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某股份,系上市公司)开始接触重组事宜,并达成意向,预备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此前半个月,股价一直在低位横盘的鞍某股份因筹划重大事项已停牌。

同年11月14日,鞍某股份复牌,并公布重组方案:九某集团计划作价37亿余元置入上市公司。受此利好刺激,在公司复牌后的17个交易日内,在同期大盘走势低迷的情况下,鞍某股份股价却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12月18日,更是冲上了87.79元的历史高位,涨幅逾200%,投资者蜂拥而入。不料,此后该股的走势却令投资者大跌眼镜。

2023年5月19日,鞍某股份资产重组的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然而短短八天后,中国证监会就对鞍某股份下发《调查通知书》,称因鞍某股份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案调查。一时间,鞍某股份股价暴跌70%,九某集团与鞍某股份的“重组大戏”就此收锣。

原来,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九某集团存在虚增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违法行为,九某集团及鞍某股份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对九某集团罚款60万元、对郭某军等3人分别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郭某军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同时对鞍某股份等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此后,部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鞍某股份,提出民事索赔要求。

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罪,中国证监会向公安部移送相关犯罪线索。此后,公安部将此案交由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2023年12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以九某集团、郭某军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杭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引导侦查

全面把握证据体系

“本案涉及非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的刑事处理,类型新颖、事实复杂,又没有先例可供参照。虽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和追诉标准,但是在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具体问题上,仍然缺乏可参考的案例样本。”初次接触此类型的案件,杭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海峰和他的办案团队都感到十分棘手。

为了准确理解案情,拿到案件材料后,检察官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侦办情况。

九某集团为什么要虚增业务收入及资产?在把握案情后,办案检察官决定把审查方向聚焦在九某集团的违法目的、虚增资产的手段、资金流转情况以及鞍某股份与九某集团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相关投资人起诉九某集团的民事判决情况等问题上。“只有搞清楚行为人的目的和行为方式,才能明白其基本的行为逻辑,从而更好地指控犯罪。”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

然而,公安机关移送的207册卷宗材料、35张电子数据光盘,其中大量的审计数字及会计术语,给办案检察官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为了跨越这道门槛,办案检察官查阅大量相关司法解释及论文材料,恶补财会专业知识,并积极与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保持沟通,针对涉案的大量专业术语理解、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以及证据转化等问题进行深度交流。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案件的细节和侦查重点,积极引导案件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了针对九某集团虚增净资产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发票及会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补充说明等证据,从专业角度证实九某集团通过财务造假方式来虚增资产的事实。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商讨案件办理

部分案卷材料

检察官核实公司注册、经营等涉案相关情况

那么,九某集团究竟是通过何种手段将所谓的37亿元“有毒资产”溢价包装成价值优良资产的?

原来,2023年至2023年期间,为实现“借壳上市”等目的,九某集团实际控制人郭某军及其妻子杜某芳、总裁宋某生以及财务副总监王某等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业务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利用资金循环虚构银行交易流水、改变业务收入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2.6亿余元,虚增2023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九某集团涉嫌虚增2023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公开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6.93%、27.65%、38.49%。

由于虚增业绩导致集团的应收账款太多,为掩饰3亿元虚假资金缺口、美化财务数据,九某集团通过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于借款当日或次日通过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并通过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借款方,从而在账面形成并维持3亿元银行存款的假象。

九某集团在与鞍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向鞍某股份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鞍某股份于2023年4月23日公开披露了重组对象九某集团含有虚假内容的2023年至2023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证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九某集团有组织地进行大规模财务造假、虚构银行资金流水、向上市公司提供有虚假记载信息的层层欺诈包装一一被揭露出来。

精准定性

非上市公司信披造假

九某集团并非上市公司,其是否属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其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查清案件事实后,此案的关键问题又摆在了检察官面前。

为了弄清楚这一点,办案检察官仔细研究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条款。“我们发现,虽然当时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已经通过后续条款明确义务和责任的方式将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纳入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办案检察官介绍,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要按照“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情况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虽然九某集团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作为与上市公司鞍某股份进行重大资产置换的交易对方,属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很显然,九某集团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虚假的以及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未按照规定披露。而在九某集团的造假行为被揭露后,鞍某股份股价大幅异常波动,造成鞍某股份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212.27万元。

与此同时,根据审计,九某集团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62.63%以上;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是其实际净资产的3.35倍,毫无疑问已经达到够罪标准,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至此,该案的来龙去脉得以查清,相关法律适用难题也得到了破解。

“非上市公司有组织地进行大规模财务造假、虚增公司业务收入及现金资产,并向上市公司提供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既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办案检察官表示。

罚当其罪

精准追究“关键少数”

“虽然九某集团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是并不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其责任。”对于检察机关最终的追诉对象是郭某军等自然人而非九某集团,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作了说明。

由于上市公司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所涉利益群体多元,为避免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双重损害,刑法规定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参考了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该案例的指导意见指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同时,要做到准确追责,该案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明确直接负责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人员分工。”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为避免仅凭供述进行主观归罪,检察官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综合评判上。“郭某军的妻子杜某芳曾辩称自己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对财务造假不知情,但是调取的书证显示,在集团付款审批流程中分管领导审批一栏明确写明杜某芳为分管领导,结合杜某芳与郭某军的关系,以及其账户被用于转账的事实,加上同案犯的指证及相关经办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其对财务造假知情并积极参与的事实。”办案检察官说。

“郭某军多次召集九某集团及各地子公司高管,给每个人下达指标,让他们寻找客户配合公司通过虚增业绩资金走账等方式,达到公司的业务目标值,并指使杜某芳、王某等人使用九某集团以及关联方资金为业绩造假调拨资金、提供资金支持。”检察官介绍,作为公司的实际拍板决策人,郭某军负责财务造假的决策和组织,为了达到上市目的,他强制要求公司员工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要完成集团布置的业绩指标。

在郭某军的指示下,宋某生具体实施虚增业务行为;杜某芳负责安排、调拨九某集团及关联方资金,并利用其个人银行卡为九某集团过账、伪造业务回款提供便利;王某为虚增业务提供财务支持,并在账面上造假配合上市。

九某集团犯罪嫌疑人的组织分工明晰后,检察官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了区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

2023年6月19日,检察机关以郭某军、宋某生、杜某芳、王某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23年1月15日,杭州市拱墅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某军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宋某生、杜某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该案是检察机关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协作配合,积极落实证券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的有力探索。检察机关充分认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通过依法惩治此类违规披露行为,强化证券期货类案件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零容忍’打击财务造假犯罪,引导相关市场主体提高证券合规的意识和能力,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护‘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资本市场正常有序健康发展。”张海峰深有感触地说。(检察日报 范跃红 王欣雨 华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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