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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的利弊(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1 13:56:02 热度:2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的利弊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注册公司的利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注册公司的利弊

【第1篇】注册公司的利弊

想要创业注册公司,自己当老板,很多人都会选择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自己管理,自己又绝对的决策权,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讲注册一人公司有何利弊呢?快来看看你是否适合注册一人公司呢?

注册一人公司的优势:

1、自己是老板,一人注册独资公司持有公司全部的股权,说话权威最大;

2、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中的所有纯净利润都是归一人所有;

3、可以一个人决策今后公司发展的所有规划和方向,无需经过股东会议商议,简化流程;

4、对个人来说,只要社会信用度较好,开一人独资公司就能帮他获得更多商业机遇;

注册一人公司的弊端:

1、需要一个人付出所有的资金和费用,不适合积蓄不足的商家;

2、承担的风险较高,没人协助帮忙分担,盈利就赚钱,亏损就失败;

3、在公司发展和规划上,因为没有人出谋划策,决断更容易独断独行,方向错误。在没有足够丰富的认知和经验情况下,判断错误就有可能导致公司走上万劫不复的道路;

4、一个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压力可不小,严重的可能整晚都睡不好觉;

5、无法更好的从细节上管理公司,极容易就半路夭折,一家公司要发展壮大,就必然不可缺少公司股东与董事,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努力管理和用心经营,而一个人的精力始终有限,没有可靠的人在身边,股东制度的单一化,就会让个人感到对公司的管理有心无力。

6、一人有限公司跟有限公司在纳税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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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香港注册公司的利弊

香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享有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再加上本身的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给企业家和商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目前,越来越多的内地商人抱着不同的目,在香港创立自己的公司,通过不同途径,拓展公司业务,树立了公司国际形象,提高自身的进争能力

1、自由取名,容易树立国际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集团、控股、中心等字眼,再加上香港本身的经济金融优势,香港公司容易树立国际品牌形象。

2、税种少,税率低,可合理税务筹划

香港税率低、税种少,无论是实地经营还是对外贸易,国际上有许多机构利用香港的税务优势实现了合理税务筹划。

3、无外汇管理,自由接收外币信用高

香港公司没有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信用高,可用于全球开户收发国际款项,还可以利用香港公司获取国际信贷,进行境外融资上市等。

4、内外优势明显便于拓展海外市场

香港公司可以在国内办理外商合资或独资企业,在内地享有优惠政策。对外利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可以拓展海外市场。

5、经营范围广

香港公司经营范围极少限制,如果你在商业登记证上面没有界定某个行业,你就可以跨行业经营。可以经营的行业很多,比如:电器、电子、化工、轻工、机械、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旅游、学院、文化出版、仪器、服饰、纺织、珠宝、医药、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以及其它的高科技产业。

6、注册资本低、注册资金不需要实资到位

在香港注册公司时,香港公司注册资金无须验资,在香港不论注册资本是多少,都不需要把资金存入香港银行户口。香港政府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0元港币,到位资金1元港币。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缴付注册资本

7、允许空壳公司的存在

成立香港空壳公司却变成了有力的广告宣传

【第3篇】自己注册公司的利弊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是非公司私营类企业,也就是说它没有法人资格。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是要有的,它由名称、类型、经营范围、投资人、成立日期、住所这六项组成。

个人独资企业优点:

1、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注册资金少( 个人独资企业对注册资本无限制,一般不超过十万元,并且无需实缴)。

2、经营的固定成本较低.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3、个人独资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也没有股东的分红税,当有多个相当独立的业务时,可以创办多家个独,降低每个企业的所得税,达到节税的效果;

4、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个人独资企业缺点:

1、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

3、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

1、目前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每年的开票限额为500万元。

如超出500万元的限额会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

2、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适合风险大的行业,做做咨询、服务行业为宜;

3、企业连续性差、抗风险能力差,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基本是由投资人个人在运营发展的,有一定的局限性。

任何事情都是具备两面性的,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同样的道理,企业税收筹划的时候,如果能够根据各个方面的因素,

做好决策,可确保个人独资企业顺利成立,那么对企业税收筹划也会有所帮助。

扩展资料:

以下是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独资企业节税具体方案:

企业a年设立个人独资b和c,与企业a分享1000万利润,假设企业a保留利润为200万,将剩余800万利润转移至个独型b和c,b和c各自承担400万元且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

b和c采用核定征收模式,企业a和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分享1000万利润,企业a依然承担企业所得税率25%,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总体税率降低至5%(小规模代开3%)以下

税务筹划前:

a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个人所得税(分红):(1000-250)×20%=150万

合计税额为:250+150=400万

税务筹划后:个人独资核定征收享受

企业a企业所得税:200×25%=50w ;

企业a个人所得税(分红):(200-50)×20%=30w;

企业a承担税额合计:50+30=80w

企业b增值税:400 w*3%=12w

附加税:12w*3%=0.36w(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b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400w÷1.03*10%*35%-6.55=7.04w

企业c与企业b同理

合计税额为:80w+19.4w+19.4w=118.8万

筹划后相比筹划前相差近300万,节税力度可谓相当之大,并且享受的是地方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外地企业也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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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夫妻注册公司的利弊

夫妻开公司必会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吗?

一、整体概况

夫妻共同经商在我国大部分商业模式中占据重要地位,上至资产千亿的上市公司,如位于胡润百富榜前排的牧原股份、恒力石化、海底捞、恒瑞医药等,下至路边支起的各类小摊,均可见夫妻共同奔向美好生活的努力。这上下之间更是数量浩瀚的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企业股东通常为夫妻两人。那么这类夫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其中就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就是,夫妻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一人公司,从而对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而承担难度更大的举证责任。

二、基本概念

一人公司的全称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夫妻公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后,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呢?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这个明确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务中的失败率高达90%以上,也就是说一人公司无法证明其公司财产未和股东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如此一来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丧失了起初成立有限公司只对商业活动承担有限责任的有利地位。

三、相关案例

夫妻公司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这个观点,来源于最高法2023年裁判的一个案例,当事企业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和江西青曼瑞服饰有限公司,在该案例中,最高法对于认定江西青曼瑞服饰有限公司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有一段明晰说理部分,现摘录如下:本案中,青曼瑞公司虽系熊某某、沈某某两人出资成立,但熊某某、沈某某为夫妻,青曼瑞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青曼瑞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熊某某、沈某某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及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据此可以认定,青曼瑞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熊某某、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熊某某、沈某某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

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从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本案青曼瑞公司由熊某某、沈某某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熊某某、沈某某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熊某某、沈某某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熊某某、沈某某。综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从这段长篇的说理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采用了实质认定推理路径,将夫妻公司参照适用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该裁判观点也不尽然适用于司法实务中情况各不相同的具体案例之中。在近期各地法院的裁判里,存在着不同的裁判观点。

例如在江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的一个裁判中,本院认为部分摘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亮晶公司股东为两个自然人,并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公司并不因为股东之间存在特殊夫妻关系即对公司特性甚至公司人格产生影响,夫妻财产及股权与公司财产原则上彼此独立与分离。广泰公司要求王某、杨某连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观点分歧

目前根据前述案例来看,夫妻公司是否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存在两种裁判观点:一种是采用实质认定模式,即按照公司全部股权是否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的认定情况,推定适用一人公司的举证标准;另外一种就是严格适用公司法规定,按照人数规定,排除夫妻身份特殊性的影响,作出并非一人公司的认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大量类似案件的裁判最终还是取决于对于事实和证据的梳理,并非每个案子都能简单推导出上述两个绝对的结论。

五、风险防范

y姐建议,在公司设立伊始应当谨慎选择夫妻公司模式,但是夫妻公司模式往往具有利益最大化、人合性更强、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等优点,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中,夫妻公司还是众多创业者首选模式。那么在创立至运行期间,风险如何防范,一般有以下几个方式:

一是避免夫妻共有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混同,做好相应审计工作,严格区分夫妻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确保公司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上的独立性;

二是在注册夫妻公司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交付夫妻财产各自独立的相关文书用以备案,以防范被认为出资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而被认定实质一人公司;

三是做好财务管理,严格区分对私账户及对公账户,并留存相关财务资料备查,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会计鉴定,以防范相关风险。

当然上述方式只是宏观普遍适用的模式,其他更多细节及实践操作,需要专业人士针对不同公司的实际状况进行梳理,并制定契合自己公司的相应策略,才能起到真正有效的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声明:本文案例改编自裁判文书网,对同类案件仅做参考,所涉当事人信息均为虚构。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律政y姐。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第5篇】香港公司注册的利弊

香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享有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再加上本身的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给企业家和商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目前,越来越多的内地商人抱着不同的目,在香港创立自己的公司,通过不同途径,拓展公司业务,树立了公司国际形象,提高自身的进争能力

1、自由取名,容易树立国际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集团、控股、中心等字眼,再加上香港本身的经济金融优势,香港公司容易树立国际品牌形象。

2、税种少,税率低,可合理税务筹划

香港税率低、税种少,无论是实地经营还是对外贸易,国际上有许多机构利用香港的税务优势实现了合理税务筹划。

3、无外汇管理,自由接收外币信用高

香港公司没有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信用高,可用于全球开户收发国际款项,还可以利用香港公司获取国际信贷,进行境外融资上市等。

4、内外优势明显便于拓展海外市场

香港公司可以在国内办理外商合资或独资企业,在内地享有优惠政策。对外利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可以拓展海外市场。

5、经营范围广

香港公司经营范围极少限制,如果你在商业登记证上面没有界定某个行业,你就可以跨行业经营。可以经营的行业很多,比如:电器、电子、化工、轻工、机械、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旅游、学院、文化出版、仪器、服饰、纺织、珠宝、医药、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以及其它的高科技产业。

6、注册资本低、注册资金不需要实资到位

在香港注册公司时,香港公司注册资金无须验资,在香港不论注册资本是多少,都不需要把资金存入香港银行户口。香港政府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0元港币,到位资金1元港币。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缴付注册资本

7、允许空壳公司的存在

成立香港空壳公司却变成了有力的广告宣传

【第6篇】注册香港公司的利弊

相信对香港公司注册有过了解的朋友都知道,香港公司注册这块的注册企业数是日渐增长,数据统计分析显示2023年香港公司注册将达到一个新高度,因为随着中国贸易经济的持续性扩张发展,对于海外贸易企业需求量极大,国内企业面对如此商机自然不会错过,纷纷赶往香港注册公司,香港公司注册虽好,但我们也要清楚香港公司注册利弊,不能盲目跟风,只有了解全面了之后才能更好的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作出选择,茁有网本期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香港公司注册利弊:

香港公司注册优势:

(1) 名称选择自由:不论注册资金大小,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 集团、香港出版社等字号;

(2) 经营范围极少限制:电器、装潢、信息、网络、旅游、协会、研究所 以及其它的高科技产业,都可以成为我们的业务;

(3) 注册无须验资: 在香港不论注册资本是多少,都不需要把资金打到香港银行. 香港政府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是1w港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

(4) 低税环境有利发展:香港税率低、税种少,国际上有许多机构利用香港的税务优势达到合理避税。除了烟酒或特殊之外,香港没有进出口税。

(5) 拓展国际市场的窗口:由于香港的得天独厚历史条件和地理位置,给内地企业向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7) 资金进出自由:香港是自由和繁荣的商贸港口,不单人流进出自由,物流进出自由,资金进出也自由。货物进出不征关税,海陆空物流处理速度极快;而且资金进出没有限制。

(8) 打造国际品牌形象:由于香港的国际地位显著,后起的企业常常喜欢利用香港的知名度为自己的企业加以包装。

香港公司注册弊端:

1、不能在大陆实地经营

必须要挂靠在国内公司名义上才可以经营,或者去当地工商局以香港公司名义开设办事处,但是开办事处需要2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并且经过香港律师公证后才能开办。如果直接在大陆实体经营被工商局查到会面临高额的政府罚款。

2、不能开发票,增值税票等,这会对国内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3、香港公司不需要了一定要注销才可能,不然会面临被香港政府拉入黑名单,再也不法入境香港

4、每年都需要年审,还有需要报税

5、香港公司是在香港成立的,属于离岸公司,受香港公司法约束,无论是在香港开设本地银行帐户还是在大陆开设离岸帐户,都是不能够接收人民币的。

【第7篇】宅基地注册公司的利弊

摘 要: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相关制度规定的变化经历了由宽松到严格再到适度放开的不同阶段。当前,村民对于宅基地享有的只是使用权。不过,在农村现代化背景下,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提出为实现农村宅基地上市流转提供理论支撑的背景下,通过对行政审批制度下可能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总结出问题所在,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从而让农村宅基地能够上市流转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相关权益。因此,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进行相关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1 行政审批制度下存在的弊端

《物权法》虽然通过专章形式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了规定,有关其具体权利的行使,规定由公法属性的《土地管理法》予以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得知,一般情况下宅基地审批和收回都是由乡镇政府行使的。但是这一行政审批程序是否合理?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如下: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经营管理,这是不是就是意味着该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收回应当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这是不是就不能构成对村集体的自治权以及财产权的保障了;作为拥有特殊身份的村民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经过层层报批,使得它的流转不够自由,这是不是对于城镇化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困扰。

2 行政登记制度下存在的争议

由于宅基地的特殊属性,不能够被继承,那对于在宅基地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房屋后能否继续享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当继承人并不具备“村民”这一特殊身份时能否继承该房屋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并且,不具备“村民”这一特殊身份的非村民,通过交付租金的方式取得20年内的不需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有别于已经获得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是不是突破了“房地一体”原则。

即使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村中的经营性土地可以入市,期望看到赋闲的农村宅基地重新焕发“活力”,却又规定了各种限制条件将农村宅基地排除在外。这样既限制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又达不到让赋闲的农村宅基地有了新的利用价值的目的。

3 制度完善

我国宪法就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就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来保护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其次,通过行政登记,明确权属,能够有效避免村民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受到非法侵害。至于为什么要通过《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总体规划以及各种审批制度,这是为了避免大量农田被侵占以及大量的宅基地被荒废,从而达到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只要你属于“村民”就可以无偿的享有一定面积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仅能够有效保障村民的居住权,而且也保障人权的一种表现。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公法规制手段包括规划管理、审批管理、登记管理、用途管制(不能用于开发建设)。上文提到的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要经过乡镇政府的行政审批,本质就是行政许可。但是“村民”享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宪法赋予其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需要行政机关的许可来授予。再加上《土地管理法》已经规定了乡镇政府对村庄进行总体规划,再交由县级政府统一审批,在对村庄土地已经进行了总体规划这一背景下,还要求乡镇政府进行行政审批,这就忽视了村民自治的能力了。在熟人社会这一背景下,农村宅基地的市场交易较少,但是根据目前逐渐放开的农村宅基地市场趋势,通过登记管理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使村民对于宅基地享有的使用权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但是也需要国家机关通过行使权力对其流转进行一定的限制,保护我国的土地资源。宪法规定只有在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考量下才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过于抽象化,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它的内涵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所以,当前的立法以及实践操作中对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符合公共利益这一原则还存在争议。设计村民无偿使用宅基地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村民的居住权,但是制度的保障却有所欠缺。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比例原则的运用。上文说到的虽然法律允许集体组织的经营性土地可以入市,但是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来达到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目的的做法是不是没有遵循比例原则的限度损害了村民和村集体的利益?

首先,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应该是包括处分、收益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处分权就是在不受到过多的行政审批的前提下,能够对自主而又独立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相关事务。既维护了村民与村集体的利益,又可以避免由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对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损害。收益权就是当宅基地被征收以及被转让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所有财产性收益。

其次,应当对行政审批和限制宅基地流转的相关制度进行变革。因为,在民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拥有法人地位的,可以承担后果。这也就表明对宅基地的使用进行行政审批是不合时宜的。

最后,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登记问题,应当明确“一户一宅”这一规定,解决当前可能因为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流转中出现的“一户多宅”的登记问题。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宜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在农村熟人社会这一背景下,也许不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也能保障交易安全。但是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动以及非本村村民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既能够保护交易双方,又符合房地一体的要求。

作者:殷凡诺 江西财经大学

来源:现代农业研究. 2021,(01) 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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