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保险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一方面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日常工作中,保险经纪公司还可以向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保险咨询或顾问服务等等。
1,保险经纪公司注册需要向什么部门进行申请?
国内保险服务公司的设立以及相应的经营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都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保监局在全国各地都设有分支机构,因此,假如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在北京或者是上海。那么在进行保险经纪公司注册的时候,可以在当地进行申请资料的提交,当地的保监局会把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反馈到中国保监会,请求批示。
2,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对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有什么要求?
现存的保险经纪公司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只要实缴一千万即可。一种是全国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有五千万人民币以上。现在中国保监会和各省市的保监局只审批全国性的保险经纪牌照。因此,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只能通过收购来获得。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想要在地方上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还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3,保险经纪公司注册需要多长的时间?
虽然从法律法规上面我们可以看到,保险经纪公司注册以及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不多的。但是现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类目的申请都处于收紧状态,因此注册一个保险经纪公司需要的时间有的需要半年以上。
4,保险经纪公司注册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文|徐晓
关于中国保险史上第一例接管案件以及“事主”永安,网上传言与段子纷飞,教人不敢轻易相信。在此,根据手头原始史料,并参考若干非一手资料,尽量拼出一幅大图样。
1 四道金牌
1997~1998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就同一件事发了四道“金牌”:
——1997年12月1日,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发布公告,宣布接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5月31日止,为期6个月。
接管组由人行陕西省分行有关业务处室的处、科级干部组成,分行季副行长任组长。
接管组的职权包括:接管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权力,代行公司原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精简人员,改革分配制度;人总行授权的其他事项。
人总行给接管组下达的主要任务有八项:
①查实永安原股东虚假出资入股情况;
②纠正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稳健发展;
③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财务管理,清理资产负债,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各项收支的合法、合规性;
⑤在核实公司资产负债真实、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核实公司亏损和资金损失,拟定弥补亏损方案;
⑥依法追回不合理培训支出、董事工资等项支出;
⑦完成公司重组工作,对公司新股东、新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报人总行批准;
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人总行要求,资本金重组工作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实收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资本金重组和公司重组工作可以分步进行,资本金重组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司重组工作应于1998年5月底前全部结束。
——1998年3月,人总行给陕西省分行下达紧急通知,要求抓紧进行接管工作,“务必按预定时间(1998年5月31日)完成,只许提前,不许延后。”并且说:“接管期满,如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永安保险公司的重组工作,总行将以其他方式另行处理。”
虽然接管公告是1997年12月1日发布的,但陕西省分行对永安的调查、检查早已在几个月前展开。即使这样,总行给分行规定的时间也是太紧了。千头万绪,第一步的资本金重组工作即未能按期(1997年12月31日)完成,此次“紧急通知”,总行予以“宽限”到1998年4月30日;并要求在5月15日之前初步确定公司高管人员,报总行审定。
接管公司,对于监管机构、当事公司、地方政府来说,都是开天辟地第一遭,黑黢黢的摸着石头过河,哪有这么容易?于是,这项任务成了mission: impossible!完全无法克期完成。
很快,又有了第三道金牌。
1998年6月1日,人总行批准陕西省分行延长接管期限3个月,至当年8月31日止;
1998年9月1日,人行陕西省分行再发公告,宣布结束接管,接管组将原接管的一切权利移交给重组后的永安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2 “史上最严厉”
1990年代中期,中国保险业进入加快发展、强化监管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通道,说是“躬逢盛世”实不为过;
1995年,被称为“金融立法年”,包括第一部保险大法在内的金融“五法一决定”得以通过、颁布、施行;
1995年,人民银行将非银司下设的保险处扩容、升格、独立为保险司,被认为是加强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信号;
1996年初,人民银行一次性批设五家新公司入场,其中新华、泰康为寿险公司,华泰、华安、永安为产险公司;新华、泰康、华泰为全国性公司,华安、永安为区域性公司。
有消息说,原打算一次批设十家新公司,报到行长那儿,领导考虑还是慎重一点吧,加了个条件:新设公司拟任负责人必须由(相当于)人保部门级以上干部担任。就这一条,卡掉了一大批。一次性批设五家,不但前所未有,似乎也是“绝后”的。官方促进市场发育、鼓励竞争的意图十分明显。
所以,永安拿牌,实非易事。
五路新军都在当年秋天开张,永安也在1996年9月28日点燃开业的鞭炮。
仅仅一年之后,新设立的监管机构就拿新成立的公司给新实施的《保险法》祭了旗,不啻一声炸雷。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也是迄今为止,中央银行对违规保险公司采取的最严厉的监管措施。”
3 问题很严重,措施很严厉
永安究竟犯了什么事儿?
当年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没那么严格,所以公开的官方文件不多。据事后媒体报道,永安主要涉及两宗罪:虚假出资、非法经营。
官方对永安事件的定性为:
“资本金严重弄虚作假、业务经营严重违规。”散见于官方文件的描述有:永安在筹建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贷款、融资方式虚增资本,骗取总行批文;虚假出资、私刻公章、伪造批文和营业执照、提供假验资证明;在公司成立后,又大搞违规经营,未经批准擅自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并开办业务,账务混乱。鉴于以上情况,人民银行对其“采取了全面接管的措施”。
有媒体报道称:成立之初,永安揽得电力、电子、邮电、航空和有色金属等十余家国企股东入主,号称注册资本6.8亿元。成立一年之后的调查却发现,只有西安飞机制造公司、彩虹集团和西北电力管理局分别注资1000万元、6800万元和1000万元,合计的实缴资本仅有8800万元,远不及《保险法》要求2亿元的最低门槛,更与其号称的6.8亿元相距甚远。
此外,永安名义上由众多国企股东组成,背后的实控人却是一家由四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神秘公司——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其中王建才持股58%。永安成立后,王建才出任董事长。
这还只是浮在水面上的表象,部分股东似有神秘背景。监管主官曾在某个场合说起,彼时,有部队“首长”屈尊守候一夜,单等他出门时寻机说项。
虚假出资、非法经营,这两条已经足够严重了。
《保险法》第72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并特别指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1996年人民银行颁行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7条则规定:“未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只能在该公司注册地开展业务。其他保险机构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
永安直接触犯了这两条法律法规,更遑论私刻公章、伪造批文和营业执照、提供假验资证明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了。
所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永安实行接管。
法律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整顿的结果,是重组股东、重组资本金、重组领导班子。
9个月后,接管结束。取消了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西北兴秦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王建才被禁入金融业11年。
据媒体报道,重组后的永安保险股东单位共12家,注册资本金为3.1亿元人民币。
人民银行关于结束接管的公告称:按照法定程序,永安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举邱淼贵为公司董事长,聘任汪海洋为公司总经理,梁国财、徐明林为公司副总经理。经人民银行审查,上述四人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 “余震”不绝
1998年9月1日,新班子走马上任。然而前路崎岖,颇费脚力。
邱淼贵原系人保河北省邯郸地区中心支公司经理,出任永安董事长之后,“没有睡过一个囫囵觉,没有休过一个星期天”,坦言“在这里干一年,比在人保干十年都累!”酸甜苦辣,许多事不足为外人道也。
关于永安存在的问题,邱淼贵叙述中提到的两个点值得关注:
一是对永安这样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尚需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永安的体制危机、管理危机,“最终还是选择了人事冲突这种最激化的爆发方式。”
人事冲突,以及背后的资本角力,这两大痼疾如噩梦一般始终缠绕着永安,“宫斗”二字时常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2002年12月,执掌永安四年四个月之后,邱淼贵挂冠而去。在其后的20年中,5任董事长走马永安。2006年,居然还上演了三家股东主动要求保监会接管公司的闹剧。
经营业绩呢?按照永安自己的叙述,1999年打了“翻身仗”,自成立以来首度扭亏为盈。蹊跷的是,到2023年又来了个“首度扭亏为盈”。外部人不明所以。
……
性格即命运。有些人,生而折腾,一生折腾。
10月3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明确了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通过建立建全行业统一的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和职业培训标准、考核评价规范以及保险销售授权规则,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工作,并逐步推动销售能力等级相匹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
以下对原文解读为本人个人观点。
1.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行业
以建设和实施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工作为抓手,提高销售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二、坚持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以综合考察评价销售人员从业年限、学历状况、从业诚信记录、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情况为基础,对入职上岗后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三、坚持共建共享
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总平台,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参与。各方分工协作、发挥优势、共建共享。
四、坚持科学规范
以提升销售人员专业技能为导向,围绕服务规范、专业胜任的目标,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明确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等级要求和销售授权规则,制定一套统一清晰、为行业广泛认可的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
五、坚持有序实施
立足我国保险市场现状,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行建设规划为起点,渐进引导实施,做好试点和过渡安排,避免激烈冲击市场,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从上述原则可以看出,保险行业协会希望改善保险从业人员相关资质和准入门槛的问题。由粗放式管理向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转变,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保险销售人员专业度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让销售人员更好的为客户服务,运用专业知识为消费者合理进行产品规划和配置,减少因为不专业而导致的销售误导行为。
原则第三条,意义在于科学化合理化行业资源的分配分工,减少内耗。
大多数寿险保司拥有多种营销渠道,包括个险、银保、团险、电销、互联网、经代等等,但是保司从销售角度更多是侧重追求保费规模,而忽视了对于各渠道的定位,不同渠道的发展重点边界模糊。这种情况下难以实现合理的资源分配,在客户争夺和产品销售上出现内耗。例如,团险职域业务与个险代理人之间的交叉地带,经代渠道与个险渠道之间的替代关系,新兴互联网流量与传统渠道之间的客户资源竞争等。
保险主体公司由于无法根据各渠道的特点,明确对应的产品策略和客户营销手段,导致各渠道同质化严重,渠道间内部竞争加剧。渠道之间存在的内部合作壁垒使得客户和业务交易信息等重要基础数据无法在各渠道间共享,公司的客户也都被人为割裂为某个渠道的客户,无法发挥协同效应,无形间增加了营销和运营方面的内耗和成本,客户的体验感和满意度也双双下降,致使保险公司面临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的困境。
2.基本框架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销售能力资质分级标准;
(二)建立统分结合的销售能力资质考核评价机制;
(三)建立与销售能力资质对应的分级销售授权规则;
(四)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其中,第三条中提到的基本规则是:
第一等级资质者仅能授权销售低复杂程度的保险产品;
第二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中等及以下复杂程度的保险产品;
第三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全部保险产品;
第四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全部保险产品,同时还可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但必须符合相关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资质要求。
虽然原文并未明确定义各种程度的保险产品包括哪些,但是从现在各地区保险分级分类考试的要求可以猜想,相关等级保险产品的划分必然与该产品产生的利益、投资逻辑复杂程度直接相关。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等级的资质者可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是否是指和保险相关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比如保险金信托等,还是泛指各类主流金融产品。这一点有待进一步观察。
3.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完成各项配套标准建设。
第二阶段:完成先行先试与过渡安排。
第三阶段:全面启动施行。
《建设规划》提出了分为三阶段的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为相关标准的建立,可以参考其他行业的标准形式,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规范职业等级管理制度。第二阶段为试点和完善,原文提到以“先新人、后老人”的基本思路引导支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按照行业规范,逐步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第三阶段为具体实施阶段,在前两个阶段完成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流程后,职业分级标准会逐步得到中国银保监会和国家人社部的政策支持和许可,推动将行业资质分级工作纳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立符合保险行业垂直管理特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模式。
结合建设目标,以上三阶段中前两阶段大概时间为三年左右。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的发布是保证我国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开始。
路漫漫其修远兮,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去探寻,我们拭目以待。
中中保险51买牌:保险代理经营许可证!关于分支机构加盟风险分析如下:
1. 分支机构加盟,属于监管红线,牌照租赁,有可能造成许可证被吊销(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监管需要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2. 分支机构如有涉税风险,总部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短期看近五年,长期可超十年,涉税问题最高为刑事责任,涉及到补税、补交滞纳金和罚息,甚至罚款。最终导致公司分支机构不能够注销或者注销成本太高;
3. 如公章短期/长期超出总部可控范围,有违规担保及法律纠纷,需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4. 合规违规,可能被监管处罚,未来一年内严禁开设分支机构;如与保险公司有纠纷,可能面临不能够代理保险公司产品及拿到较高经纪费的风险;
5. 可能有违规用工、少缴、断缴社保公积金等风险;
6. 机构清退可能产生人员不能够清退、业务不能够剥离等多种重大风险。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
拾顺企服为企业成长赋能,是一家专注于创业服务,为广大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科技服务的平台。服务涵盖网络营销,网络推广,国内、外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公司各类变更、知识产权、资质许可等服务。珍惜每一位客户,并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成长。
★星标一下,及时了解关于企业创业一切资讯
企业成立了
社保也应该准备起来
下面社保开设指南
来喽!
条件
参保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税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资料
参保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成立批文或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6、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携带资料到地税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保险登记手续办结后,单位经办人员领取网上办理平台单位用户名及密码,用于以后通过网上平台办理单位各类社保业务。
▏社保办理地址→ ▏
end
消息来源:网络综合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权即删
稍微对保险有一点了解的朋友们都清楚,自己想要购买保险产品是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购买,也是可以通过保险中介,找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投保的。但是很多人还不清楚这二者有什么区别,投保找谁比较好,那么今天的文章就给大家分析一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一、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本质不同
保险公司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出险时需要履行合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
保险经纪公司是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
2、职责不同
保险公司生产设计保险产品,承担保障责任;
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理赔或其他保全业务,也为保险人销售保险。
3、立场不同
保险公司一般站己方,大多数只会说自己家产品的优点和好处;
保险经纪公司相对中立,会客观介绍分析保险产品。
4、代表利益不同
保险公司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要为自己的公司销售更多产品出去;
保险经纪公司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也就是站在投保人一方。
5、注册资本不同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亿人民币;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只需要5000万,地方产业甚至只需要1000万。
二、投保是找保险经纪人还是找保险业务员
如果自己明确知道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预算能够选择什么保险产品,对保险稍微有一点了解,能够看懂保险条款,知道在哪里投保,能够顶住保险业务员的糖衣炮弹的话,建议直接通过保险公司找保险业务员办理投保。
如果自己只是有购买保险产品的念头,但是对保险市场毫无了解,不知道以自己的个人情况以及预算能够选择哪种保险产品的话,建议找保险经纪人进行投保。
保险经纪人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给你专业的建议,根据你的需求和预算为你做好保险方案,选择最合适消费者的产品。除此之外还可以帮你把投保、缴费、准备材料安排的明明白白。
三、怎么判断一个保险经纪公司靠不靠谱
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保险经纪公司是否靠谱:
1、是否持有保险经纪牌照:关系到是否是合法的,是不是有从事保险相关活动的资格,大家可以在银保监会的官网中的中介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
2、保险经纪公司口碑如何:可以在各个平台搜索一下这个保险经纪机构的名字,看是不是与消费者存在纠纷,有没有客户进行吐槽,网络风评好不好。
3、理赔售后服务是否完善:好的保险经纪公司不仅只管投保,后续的理赔、退保或其他保全服务应该也要有所保障。
4、保险经纪人资质如何:其实我们找保险中介投保,最主要的在于负责自己的保险经纪人的专业程度怎么样,为人怎么样。就算是同一个平台,人与人的差别还是很大的。
以上就是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介绍。保险经纪公司不生产保险产品,只有保险公司才有发行保险的权利,但是保险经纪公司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好的保险相关服务。大家还有其他保险问题不了解的话,欢迎添加马蜂保老师的微信进行咨询。
更多保险问题,请点击私信咨询
安防资质主要是指安防工程的工程资质。安防资质的申请及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形式推出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安防资质证书是引导安防工程企业规范经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证书。
自己申报: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提供资质评价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在中安协指导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报中安协备案。
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可根据资质评定发生成本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省安协和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评审过程发生的评审员差旅费、食宿费用由委托资质评定的企业承担,实报实销。
安防资质代办:
找代办公司代办需要的费用:
1、人员费用
人员费用在建筑资质代办所需的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办理资质需要许多专业人员:建造师、工程师、建筑师、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等。每种人员的需要的费用不一样,等级不一样费用也会不一样。
办理资质人员费用在资质总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资质所需人员数量少则十几个,多则上几十个人员。具体需要多少费用,得看企业差多少人员。
2、办理社保费用
办理社保缴费是不可缺少的,建筑资质代公司要为办资质所需的每个人员交3个月左右的社保。等到资质办理下来之后就可停掉了,但是没有办理下来之前还是需要继续交的,所以社保费用是必须出的。
3、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就是安防资质代办公司帮助企业办理资质过程中的辛苦费用,包括:准备材料费;办理证件费用;人员劳务交通费用;.政府部门收取相关费用等。一般情况下,安防资质代办费用是可以协商的。
咨询:刚成立的公司如何进行社会保险企业开户登记?
答复:自2023年10月份以来,企业在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山东开办企业一窗通办系统”自动将企业信息推送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系统自动在企业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自动核定企业缴费险种和缴费费率、自动为企业开通“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端、自动向新注册登记企业发送社会保险登记成功短信提示。新开办企业通过“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端,可办理单位缴费人员增减、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查询、基础信息修改、退休申报等社保经办业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持单位有效证照副本原件、填写《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信息登记表》,到归属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核定各险种费率,同步开通“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咨询:我给离职员工多缴社保了,请问如何退费?
答复:若企业在职工解除合同后因未及时给职工办理离职社保减员手续,导致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需要企业提供该人员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以及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并本人签字认定,到社保大厅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材料以及多缴纳社保的时间,审核是否办理退费手续。对符合条件但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全额退费,对符合条件但是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只返还个人缴纳部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退返。
咨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什么?
答复:目前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分四种渠道。
渠道一:(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在任何网办渠道中的“工伤一件事联办”模块申请的工伤认定-办理伤残鉴定业务,在“待提交”下有一条待办事项,可直接点击办理。渠道二:(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登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烟台人社综合网厅”-登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预申报”模块,可按提示要求办理。渠道三:(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下载“爱山东·烟台一手通”软件-人社专区-社会保险-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预申报(首次使用需认证),可按提示要求办理。渠道四:到人社服务大厅自助服务区办理,此处可提供人工帮办或代办服务。可以自主办理的,由自助区引导员提供帮办服务;不能自主办理的,由自助区引导员提供代办服务。
张孙小娱 华元
来源:圈中人保险网
导读:深圳市安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拟被吊销公司业务许可证。
近日,深圳银保监局对深圳市安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拟吊销该公司业务许可证。
公告内容如下:
深圳市安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涉嫌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拟吊销你公司业务许可证。
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银保监罚告字〔2022〕101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还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盖章。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深圳银保监局2023年11月11日
6月曾收到监管行政处罚调查通知
在今年6月,深圳银保监局就对该公司下发过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对该公司违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通知内容如下:
深圳市安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情况:
1、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缴纳监管费通知被退回。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2023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费;
2、你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间未向我局报告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3、你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间未向我局报告地址变更、人员变更等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报送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违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于目前我局已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你公司,现通过公告方式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我局提供2023年至2023年间已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否则,将被视为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深圳银保监局2023年6月13日
公司经营已存在异常
具网上公开资料,深圳市安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银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成立至今已有十年。
爱企查官网显示,该公司已存在经营异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前言碎碎念......
今天的呼和浩特已经是封城的第21天,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我们诚信保险人也不例外统一线上工作交流,如果说我们最近给客户解答最多事情是什么?那就是客户已购买保单解读:
“帮我看看,我的保险能取出来吗?
“我买的这个险种合适吗?
“经济形势不好,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的保单是不是就失效了?”
“大的保险公司应该比小的保险公司更安全吧?”
“这家保险公司都没有听说过,实力不太行啊?”
的确,有关于大家提出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这些问题的背后都和保险产品安全性的这个话题相关。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老百姓其实并不了解保险产品的安全性,甚至有很多人会先入为主地认为“保险不靠谱、保险是骗人的”,觉得银行理财比保险还要安全。
今天这篇文章,尽可能用大白话给大家解读下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背后底层逻辑,希望看完了这篇文章,保险能带给您的是更多的安全踏实感哦!
[666]事前把控 条件严苛
[微风]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碎碎念】
中国近百家寿险公司,很多人知道的不超过5家。首先,先说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公司知名度高,就是公司规模大,或认为自己没听过的都是小公司,即认为“公司知名度高=规模大;没听过=小公司”。
事实上,知名度高≠规模大,没听过≠小公司。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近百家。举个例子,大家经常听说的友邦,注册资金接近38亿,而那些没听过的,华夏(153亿),富德生命人寿(117.52亿),工银安盛(125亿),光大永明(54亿)……显然它们的规模更大,但知名度远远小于友邦。所以说,知名度跟模规并没有必然关系。
那么多大小保险公司,知名和不知名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安全性是一样的吗?可以肯定地说,安全性是一样的,中国所有保险公司,都有同一个“爹”——中国银保监会,他们都受到银保监会同样的严格监管。中国所有的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资产、现金、合并、解散、倒闭等,都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银保监会)监督下执行!
事中监管,层层监督
[微风]机制二、 保证金制度
【碎碎念】
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提取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的、用于担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资金。
打个比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是10亿,那么冻结资金就是2亿。这2亿一般是不能动用的,除非是万不得已的情况,比如说保险公司真到了破产边缘,这些钱才能拿出来补偿消费者。很多其他行业,搞的都是借鸡生蛋的套路,自己没钱了,就去银行融点资来搞生产。但保险行业绝对不允许这样做,不仅要先拿出真金白银来缴纳注册资本,还要在成立之初就要为可能性极小的破产提前冻结资金,这个风险意识绝对要甩其他的行业几条街了。
[微风]机制三、责任准备金制度
【碎碎念】
保险责任准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可以履行保险合同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必须要从所收取的保险费中逐年提取责任准备金。在实际的保险业务中,我们的保险费一般不是一次性缴清,而是会分成很多年去进行分期缴纳,而保险的赔付却是不确定的,往往年龄越大、赔付概率越高,于是就产生了缴费初期保费溢收而末后年份保费歉收的现象。虽然钱是保险公司在掌握,但是实际上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额】却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且,保险公司的业绩水平可能随着市场变动而变动,有业务好的时候也会有不好的时候,所以必须用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保证补足业务不好的时候出现应该赔付的金额的缺损。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保障保单所有人的利益!
[微风]机制四、公积金制度
【碎碎念】
公积金制度,主要是从保险公司的日常运营角度出发,用来保障其平稳运行的。这里的公积金,可以理解为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存粮,每年度当保险公司获得利润后,并不能全部分配给股东,必须得先留存下来一部分,待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这部分存粮就能拿出来,从而平滑掉保险公司的盈亏情况,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可以长期稳健的经营下去。
[微风]机制五、 偿付能力监管
【碎碎念】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
每个季度末、每年末,保险公司都会向上汇报自身的偿付能力情况,就像我们日常的年终总结。银保监会爸爸审查后,如果发现问题,就会过来敲打一下:你这偿付能力有点低啊,得加钱了?(股东增资)你偿付能力都这样了,还花钱开什么分支机构?(停止新开分支机构)你这产品可能会有利差损,以后不准卖了!(叫停相关产品)......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会随着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情况而变化。
[微风]机制六、 再保险制度
【碎碎念】
保险公司只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兑付的风险标的,当单一风险金额过高时,必须办理再保险。举个例子:有一位企业家想买份终身寿险,保额为5000万。分别由五家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每家公司承保1000万保额,那么保险公司也会将其中的500万做再保险,由再保险公司来间接承保。所以这个制度可以理解为是为保险公司专门打造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再保险,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
一张保单的理赔,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都是保险公司给理赔的钱。但是,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理赔款可能同时来自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发展也会更稳健。
[微风]机制七、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碎碎念】
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不会完全放到自己手里,而会拿去用作投资。但投资的范围及标的,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并不是说想投什么就投什么。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太可能有特别高的收益。如果想要通过买保险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那肯定是有人忽悠你了!
[微风]机制八、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碎碎念】
2008年9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指定颁布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公司每卖出一张保单,就需要拿出一小部分来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旦未来发生极端风险,保险保障基金就会出手相救。下图是保险保障基金规模202年公布规模:1,708,28亿元,我们从企查查也可以查到大股东是财政部!
目前为止,保险保障基金曾经 3次出手,分别于2007年、2023年、2023年先后成功化解过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的风险。(后面附详细的案例)
事后要求 维护消费者
[微风]九、 资产独立
【碎碎念】
举个例子,大家应该也都知道的,去年恒大地产暴雷事件波及到了很多人,旗下恒大人寿的前身是成立于2006年5月的中新大东方人寿,由新加坡最大的本土保险公司——大东方人寿和中国重庆市地产集团合资组建,2023年经历了一轮股权变更之后,于2023年被恒大集团收购,改名为恒大人寿,其中恒大集团持股50%,大东方人寿持股25%,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持股25%,
首先值得指出的是,恒大人寿属于恒大集团旗下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拥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和经营管理体系,在经营方面是完全不相关的两家公司。重点恒大人寿是一家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在保险资金的使用方面本身就更要遵循银保监会的严格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出现涉嫌内部利益输送的行为,就将会受到银保监会的严厉处罚。正因为有了这条监管制度,恒大旗下的保险公司恒大人寿的运营并没有受到来自恒大地产负面消息的任何影响,所有保单都是一如既往的正常兑付。
[微风]十、 退出“接盘”机制
【碎碎念】
如果所有的方法都用尽了,还是没有把保险公司救回来,接下来怎么办?
接下来给大家举几个实际案例!新中国成立至今,历史上一共出现过4次接管。2006年接管新华人寿(意外吗?)、2023年接管中华联合保险、2023年2月接管安邦保险集团、2023年7月接管天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保险、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
1、新华人寿处置事件:
2006年,保监会称,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八年间挪用公司资金130亿,于2007年5月,保监会直接接管新华人寿。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收购了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成为新华保险第一大股东,东方系实际控制人关国亮被免职并羁押,后被判处6年。
到了2023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所持股份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完成了新华人寿的风险处置任务,并盈利12.5亿。在2023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排行榜中,新华人寿位列第4名。
2、中华联合接管事件:
中华联合保险因出现巨额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保监会在2023年保监会对其进行了接管,先是注入了60亿的保险保障基金,后又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伙伴化解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后于2023年1月、2023年相继转让所持有的中华联合全部股份,完成退出。截止2023年底,中华联合保险的总资产达到了811.6亿元。
3、2023年7月,银保监会对天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保险、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两家信托公司接管,是监管层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清理明天系资本而接管的明天系保险公司,4家保险公司本身没有风险问题,目前接管延长1年,尚未结束。
4、安邦保险接管事件——这里重点为大家说一下安邦保险接管事件。
很多人可能不了解安邦保险, 安邦集团自2004年成立以来,迅猛崛起,2023年已经位列《财富》世界500强第139位。安邦官网显示安邦保险总资产约为19710亿人民币,安邦在全球聘用了3万多名员工,拥有超过3500万客户和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业务领域涵盖寿险、财产险和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银行和资产管理。是我国第三大保险公司,是注册资本最高的保险公司,
①接管原因:
2023年,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 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等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于2023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前后共接管2年,2023年2月结束接管。
②接管后的处置方式:
银保监会接管安邦集团后,引入保险保障基金注资608.04亿元,清除安邦系资本,完成控股;
进行资产处置、业务转型和拆分重组, 通过公开挂牌等形式,坚决处置出清与保险主业协同性不强的海外资产,目前已经有超过1万亿的各类资产已经或正在剥离,完成世纪证券、邦银金租、和谐健康等非核心金融牌照处置,成都农商行已完成挂牌;
银保监会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资产追缴,最大程度减少了原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违法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剥离了安邦集团非涉案涉诉资产。
批准由保险保障基金、中石化、上汽集团出资203亿元设立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安邦资管的股权;新设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安邦财险的合规保险业务、资产和负债。
受让完成后,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安邦资管、安邦财险更名为大家人寿、大家养老、大家资管、大家财险,原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将依法予以清算注销。
③安邦保险风险事件处置结果
安邦保险风险事件得以完美化解,安邦集团接管前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未影响安邦保险和大家保险的正常经营活动,保险消费者和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大家保险集团完成受让后,目前总资产也达1.2万亿,是目前我国第四大保险集团。
碎碎念完了,是不有些累了呢?来些帅哥美女养养眼吧!关注我!下期再见哦!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在理赔中委托保险公估机构作出的公估报告属于认定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的证据。保险人未经第三者同意单方委托作出的公估报告,属于保险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第三者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解读:第一,要看保险标的诉讼时的客观状态,是否具备鉴定的条件,如果具备,法院有可能会允许重新鉴定;第二、如果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公估报告存在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该采纳公估报告的结论;第三,公估报告如果存在问题,既不能重新鉴定,那么对于公估报告,应该由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视情况处理决定)。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保险法律问题的复函
4、2000年1月14日,保监会颁布实施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现正在进行修改。保险公估报告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双方委托人一致认可的情况下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保险公估报告没有公估人员的签名,并不一定影响该公估报告的效力。
5、对于中途终止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公估的问题,有关保险法规中并未作出规定,应当按照委托公估合同的约定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估终止后,并不必然影响此前作出的有关部分保险标的的公估报告的效力。
三、广东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四)保险公估报告的效力认定
公估公司是否偏袒保险公司,涉及公估公司的公信力的问题,然而,毕竟保险公估公司是专业的评估公司,而法官并不具备保险公估的专业知识,很难正确判断保险公估报告是否存在问题,同时,重新公估可能难以再现原来的现场,也难以保证后一家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就比前一家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公正。因此,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公估报告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当采信保险公估报告,即原则上不能轻易否认保险公估报告的证明力、不允许重新评估。
(六)物价局或者相关的价格认定部门作出的评估可否作为保险事故中的损失认定的依据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公估公司是唯一的评估机构,其它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保险事故中的损失作出的评估报告,法院经审查认为程序合法的,可以采信。
(七)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涉案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范围的公估意见如何采信
法院应对公估公司的公估意见作审查,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对公估意见可予采信;若有证据证明公估公司的公估意见有失公允的,对公估意见可不予采信,可以结合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作出认定,或者重新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专业鉴定。
四、保险公估基本准则--保险公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条 涉及保险理赔的保险公估报告的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包括委托人、评估标的、公估委托范围等信息; (二)保单内容摘要; (三)被保险人及保险公估标的简介; (四)事故经过及索赔情况; (五)保险公估活动依据的原则、手段、评估和计算方法; (六)现场查勘情况及事故原因调查; (七)损失核定; (八)足额投保、重复投保、保险竞合、第三者责任及追偿等情况的分析; (九)保险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理算; (十)保险公估结论; (十一)保险公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二)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名、保险公估机构印章、公估报告出具日期、公估报告附件清单。 应委托人要求,保险公估人可以提供责任认定的分析和建议。 根据公估委托的具体要求,保险公估人可以出具其他各类查勘报告、赔款理算书、损失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符合公估委托合同约定格式和内容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涉及保险理赔的公估委托时,应当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准确适用保险和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评估分析,在保险公估报告中科学、合理、公正地出具书面公估定损理算意见,向委托人和涉案当事方详细说明公估定损理算的依据及标准。 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或者给付保险金金额的,应当指明该赔款金额或者给付保险金金额所依据的相应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保险公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保险公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保险公估报告的,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公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保险公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险公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保险公估报告的使用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制定公估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建立审核流程,记录审核过程及审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保险公估机构印章。 法定公估业务的公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承办该项业务的公估师签名并加盖保险公估机构印章。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对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文|史思同
编|孙月
(图源/视觉中国)
近日,北京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了一则股权转让项目,鼎昊保险经纪的100%股权正在被转让。
在互联网、房地产及新能源等领域各路巨头涌入保险中介市场的当下,却有保险经纪公司股权被清仓抛售,保险经纪牌照一牌难求的热度难道已经消退。
业内普遍认为,随着监管审批逐渐开闸,未来保险中介牌照的稀缺性将会下降,同时,监管规范力度趋严,保险中介市场无疑将走向正轨,面临更多机遇。
经营不善,连年亏损遭转让
具体来看,鼎昊(北京)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鼎昊保险)成立于2023年8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两位自然人股东马晓晓、金桂岭分别持股95%、5%,此次转让项目正是两位股东全盘转让其股权,转让底价为3561.22万元。
从其经营范围来看,鼎昊保险所持的是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可以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而在各大车企及互联网巨头争相入场保险经纪公司的当下,拥有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的鼎昊保险的股权为何却遭股东全盘抛售?有分析人士认为,盈利能力不佳或是为主因。
事实上,鼎昊保险近年的经营业绩的确并不乐观,营收净利皆是连年下滑。其数据显示,2023年鼎昊保险主营业务收入为375.2万元,净利润为-4.15万元;2023年,不仅主营业务收入不增反降,为373.26万元,利润缺口更是进一步加大至-74.62万元。
对于资金实力不强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来说,保险经纪公司的盈利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业内人士认为,从投资收益角度考虑,鼎昊保险未来的经营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其盈利水平更是节节下滑,亏损逐步扩大,这或许正是鼎昊保险被转让的重要原因。
除了盈利能力不佳以外,鼎昊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也不甚明朗。有意思的是,项目信息上显示,鼎昊保险在编在岗的企业总人数仅有5人。
监管规范,保险中介走向正轨
随着产销分离的趋势成为市场共识,各路资本更加看好保险中介市场,近年来,互联网、房地产、新能源等领域的龙头公司纷纷布局保险经纪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其本身的保险业务实际非常有潜力,获取保险中介牌照后可以节约保费支出、优化保险方案、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保障等,有利于其自身发展保险业务。而相较保险公司来说,保险中介机构具有注册资本金低、启动快、经营风险小等优势,无疑是各路巨头布局保险的最佳切入点。
据了解,2023年前后,因市场准入门槛提高,监管对于保险中介牌照的审批愈发趋严,银保监会合并后甚至一度暂停审批,使得保险牌照更显稀缺。同时,随着batj等互联网巨头争相收购保险中介牌照,牌照转让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有业内人士介绍,彼时,一张干净的全国性经纪或代理牌照市场价格大约为2500万元上下,更有甚者,比如北京华夏保险经纪更是以50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字节跳动。
但近年来,随着监管逐渐释放开闸信号,保险中介牌照一牌难求的稀缺境况似乎不复以往。2023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了统一规范。
《办法》的落地,意味着保险中介行政许可流程有了实质性进展,业内人士认为,就目前趋势来看,未来保险中介牌照的审批将逐渐开闸,其市价或会有所下降。
与此同时,监管系统对于保险中介行业乱象的规范却并未放松,反而更加趋严。2023年初,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中介建立信息化系统,整体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以防范不合规业务行为。
数据显示,2023年,有178家保险中介机构因违法套利、编制虚假资料等原因被处罚,在被处罚保险机构中占比近60%,共收罚单348张,占罚单总量的17%;累计罚款金额高达3605万元,占比13%。
在一系列监管新政引导下,未来保险中介行业发展将面临更多机遇。而鼎昊保险3561万元'卖身“的项目谁又会来接盘,有待关注。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共有2621家保险中介公司,其中保险中介集团5家,保险专业代理为1746家,保险经纪有494家,保险公估有376家。
文|娄道永
这又是一份注定影响行业的监管细则文件,亦是去年人身险行业颇为关注的政策。
2023年4月15日,《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于各险企。
相较于2023年11月的版本,这份《征求意见稿》再度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对涉及保险销售的前中后行为、代理人的专业技能、信息安全、合作机构以及市场监管等涉及保险销售的方方面面,均尝试做出了系统性的监管规定。
联想当下行业之转型背景,尤其是人身保险行业深度调整的现实境况,这一政策的征求意见引发行业广泛关注。如何解读这一征求意见,《今日保》特邀拥有丰富人身保险精算和销售等保险运营实务经验的燕道数科创始人兼ceo娄道永,对之做出近乎逐条的解读,并点评对当下行业和市场主体的影响,以飨人身保险大市场。
解读一:第三条【行为分类】,首次提出人身险销售全链行为监管
在本次的文件中,首次提出对人身保险销售行为作出前、中、后的区分,对人身保险销售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使得保险公司、机构和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服务时能够更加规范。
解读二:第八条【销售合规管理部门】,或许又要设立一个新部门
保险公司和机构要设立独立于销售部门以外的合规管理部门,对保险销售行为作出审查和监督,严格审查相关的销售、宣传和培训资料等文件,并建立相关监察制度,杜绝在各个销售过程中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的问题。
解读三:第二十二条【多人销售】,首度提出2人及以上保险销售行为名词概念
多人销售是近年来银保监会出台的规定中,首次提出的2人及以上保险销售行为的名词概念。我们认为,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机构,还有银保专家等带队做出的销售行为作出明文规定,使其更加规范。
解读四:第二十三条【销售品质管理】,要求纳入绩效kpi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销售的品质管理结构要纳入机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这是监管对于保险公司、机构和销售人员的一种监管手段,是为了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减少市场乱象问题。
解读五: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佣金管理】【套利防范与费用管控】,这值得重点关注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科学设定佣金水平和结构,合理制定销售激励方案,审慎评估其对销售行为和投保决策产生的影响,防范不当激励导致分支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出现业绩造假、佣金套利、销售误导、实际费用严重超支等问题。
套利问题一直是各家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关注的重点,本次文件特别点明,监管明确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合理制定销售激励方案,防范不当激励。文件中提及的实际费用严重超支,监管未做具体定义,有待于实施细则明确。
另外,佣金不得超过定价时的附加费用,这将对银保和中介渠道带来影响。
解读六: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专职销售队伍】,银个加速融合?
鼓励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资质的银行建立专业化保险销售人员队伍,提升保险销售专业化程度。
我们一直看好银行保险市场,银行拥有优质客户,只是之前都在做储蓄替代这些普通的寿险业务。而真正的保障和养老等业务,由于种种原因,在银行保险领域发展缓慢。这将在政策上引导银行保险跨入专业化经营时代。
解读七:第三十条【自保件、互保件管理】,概念合理问题在推广
2023年,保险业中多个舆情事件均与自保件、互保件套利问题相关,都引发了行业的高度关注。
自保件、互保件本应是代理人为提升自身保障水平以及适当获得佣金采取的一种方式,概念本身并无不合理之处,但一旦成为企业发展业务的主要手段之一,就会损害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也存在被薅羊毛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会为保险公司经营注入不稳定因素。
所以,可以看到,近年来,无论是银保监会还是各地银保监局,纷纷发声,严格规范自保件、互保件发展。
因此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对于规范自保件、互保件管理的详细要求。第三十条中强调,“不得以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以此来防止目的跑偏。
解读八:第三十一条【赠送保险要求】,继续强化合同外利益管控
尽管对于赠送保险管理的规定,监管部门也早已强调过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给予保险消费者除保单以外的额外利益,同时明确了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解读九:第三十三条【产品分级】,同样值得险企重点关注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首次对保险公司和机构的产品分级做出详细分类。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从低到高依次为:
第一类: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除第二类列明险种外),普通型人寿保险;
第二类:分红型、万能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税优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第三类: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
未明确归属上述三类的人身保险产品,遵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解读十:第十七、三十四条【产品差异化授权】【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是否意味着资格考试的临近?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机构的产品分级做出详细分类。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从低到高依次为:
第一类: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除第二类列明险种外),普通型人寿保险;
第二类:分红型、万能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税优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第三类: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
未明确归属上述三类的人身保险产品,遵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相较于2023年未对外发布的版本中所提到的“不同等级的保险销售人员只能销售相应等级的产品”,在本次正式文件中明确了产品差异化授权的规定,保险公司和机构在对销售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测试后,销售人员即可被授权其相应级别的产品进行销售。
而第七十九条“保险销售人员分级调整”,又进一步对分级管理的时间进程进行了明确:新增保险销售人员于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要求,现有保险销售人员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达到本规定要求。
我们认为,未来监管将会对此出现出台更详细的细则规定,完善保险销售人员的分级管理制度,保证各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
解读十一: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宣传材料管理】【宣传行为管理】【网络宣传管理】,严格规范第三方平台
我们将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结合起来看,都是针对前端销售过程中的宣传把控,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均要求追责至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要求其承担管理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且应遵循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及互联网保险相关监管规定。
解读十二:第四十条【销售适当性管理】,强制要求保单检视服务
消费者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投保前开展投保人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与缴费能力评估,依据分析和评估结果推介与之相适合的保险产品,使产品特点与客户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缴费能力相匹配。评估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面临的主要风险、已有保险保障情况等分析投保人保险需求;
(二)根据投保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风险水平、投保人自身情况等评估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
(三)根据投保人职业、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等评估投保人持续缴费能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消费者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与缴费能力评估的行业标准。
监管在制度中首次明确提出销售适当性概念,同时要求对客户已经拥有的保险保障情况做分析评估,意味着目前专业经营领域流行的保单检视服务将在寿险销售中强制要求,在政策制度上引导真正的“以客户为中心”,使得保险服务真正走上专业化道路。
解读十三:第四十一条【建议终止投保】,或不适用于高净值人群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明确消费者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时的终止投保标准,遵循关于银行保险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一)投保人投保趸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支付人身保险保费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倍的;
(二)投保人投保期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拟投保产品在内,每年支付人身保险保费的总额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0%的;
(三)投保人投保时年龄超过60岁,投保投资连结型及变额年金保险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坚持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取得投保人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本条规定也是监管配合第四十条的措施,一旦判断投保动作不符合适当性标准时,可以采取终止措施。这里特别提出一点,其中有关于“家庭年收入”标准对于高净值人群不一定适用,目前高净值人群普遍存在收入不高但资产丰厚的情况,高净值人士对于寿险需求的“资产传承”和“资产配置”两个角度考虑居多,因此和收入没有必然关系。当然监管在本条中也提出了,如果投保人可以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出具投保声明即可承保。
解读十四:五十一条【投连险销售】,专人专销不许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投连保险自引进中国市场以来,产生过多次销售误导引发的群体事件。投连险的本质和公募基金非常相似,当然加上了一定保险责任,产品细节上也略有不同。但由于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容易产生销售误导。
事实上,保险公司对于投连险是不能提供保底收益的,且不同消费者风险偏好不同,适合的风险等级不同。因此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以及保险公司的合规性,本次规定明确了要加强对于投资连结型保险销售的合规评估,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必须通过银行理财中心和专柜销售,且不允许通过银行的储蓄柜台进行销售,确保“专人专销”。
解读十五:第五十二条【组合销售】,捆绑式销售依旧成监管重点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将 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进行组合销售,满足投保人多样化保障需求。组合销售过程中应尊重消费者选择组合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产品的权利,不得强制搭配销售,不得使用强制勾选、 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不得变相改变保险责任。
这些销售行为之前在互联网产品和一些渠道业务上比较多见,如以前购买飞机票时和航空意外保险的搭售,最近几年已杜绝。
解读十六:第五十四条【健康养老服务】,养老社区保单需重新梳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以外的健康、养老服务, 应与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相互区分、风险隔离,并将服务提供 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告知消费者。健康、养老服务应由客户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将健康、养老服务与人身保险产品强制搭配销售。
第五十二、五十四条分别提到了组合销售以及健康养老服务,监管强调不得强制搭配销售产品,也不得将健康、养老服务与人身保险产品强制搭配销售,因此目前的养老社区单需要重新梳理,更为严谨,确保合规。
解读十七:第六十五条【佣金支付禁止性要求】,佣金问题依旧是机构关注焦点
针对佣金管理问题,2023年3月银保监会下发过《关于提供佣金制度有关材料的函》,全面摸底行业的佣金制度及其相关问题。但行业中仍有佣金支付的乱象,因此对此重新作出明确规定。
结合第二十五条的【佣金管理】来看,对比先前2023年的征求意见版本中,曾提到“⾸期⼿续费不得⾼于⾸期保费的80%”“首期佣金不得⾼于保单直接佣⾦的40%”的规定,但在这次的正式《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删除,且只要求险企“科学确定佣金水平,真实列支并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佣金占总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
另外,银保监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减少市场管理乱象,要求保险公司和机构在列支佣金时必须遵守明确规定。
后记:“双录”极可能全国推广,寿险专业化经营加速
我们认为,除了以上所列出的重要影响的规定之外,在本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最重要的还有销售人员的专业化经营、销售安全以及信息安全保障问题。
可以看到,在文件中大篇幅地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培训和销售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总体来说,也是监管对保险公司和机构的要求,需要他们对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提升,这也是我们一直强调的kyc(know your customer)。
另外,销售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也是着重强调的一点,可以看到文件中多次提到要对销售行为和信息进行可回溯管理。结合2023年6月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 “双录”极有可能全国推广。
另外,保险公司、机构以及中介更需要对信息安全进行严格把控,防止客户以及销售资料的泄露和流失。
总之本文件实施,将对寿险市场专业化经营带来里程碑式的影响。
本文作者系资深精算师,曾担任多家中大型寿险公司总精算师,头部财富机构下属保险经纪公司ceo。燕道数科以精算咨询和数据科技为主营范围的专业机构,专注于寿险中高端市场专业经营提供解决方案。
新闻回放:日前,长春市民孙先生在吉林省沣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买了一辆解放牌牵引车,车辆全款626000元,首付30%,在为车辆投保商业险的过程中,他与汽车销售公司产生纠纷。
孙先生介绍,4s店曾向其提供购车预算表,其中车辆保险一项总费用为41000元,包括5000元续保押金,他表示只要价格合理公允可以在店内购买保险并按要求缴纳了费用。此后,通过询问过市场价格孙先生得知同等保险仅报价16000元左右,他便向4s店表明无法接受差价,不同意在店内购买保险并要求退回保险费,4s店未予理会,仍为车辆进行了投保。
2023年5月24日,在接到孙先生的求助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吉林省热线15843263472)联系了位于吉林市龙潭区的吉林省沣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经理表示,代办保险是签购车合同的前提,孙先生事先同意后又反悔。对于购车合同内是否有约定购买保险等事宜,销售经理则表示没有。
针对双方纠纷,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区分局工作人员回复,已接到投诉,目前正在调查办理中。
最新进展:
2023年5月27日,吉林省沣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联系华商报-二三里资讯,称对此事有不同看法。
刘先生称,反映人孙先生购买的是货运车辆,运载行为有一定危险,“他购买的是货车,营运车辆,不是普通的轿车,因此他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另外他是贷款买车,我们公司作为中间担保人,是承担一定风险的。为什么非要他在我们这购买保险,就是保证他有效投保,而且不会退保,这是为了风险把控。”
对此,华商报-二三里咨询查询了国家于2023年7月1日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写明,“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资料显示,反映人孙先生购买的车辆属于《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一项中的“商用车-半挂牵引车”。
同时,吉林省沣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初步与他取得沟通,“我说了我们企业的情况,我们肯定是合法合规的,这应该没问题。”
随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与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区分局新吉林工商所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回复:“目前看该企业经营涉嫌存在一些问题,肯定是有漏洞才会有投诉,我们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中,受理投诉的解决期限是60天。不只是为了调解这一起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还有因此引发的其他问题,待调查完毕我们一定会给消费者反馈。”
关于此事的后续进展,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将持续关注。
(华商报记者 刘媛媛)
引言
在最近这几年,不少人的日子都过得惶恐不安,因为公共卫生事件仍然没有得到彻底处理,所以人们的生活仍然存在着很多潜在风险,稍不留意,日子就有可能过不下去。为了能够安心度日,有不少人选择购买保险,这样一来,不管是失业还是生病,都能够得到一份保障,解决生活难题。
而我国的保险行业十分发达,人们面前摆着非常多的选择,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靠谱。截止到目前,国内已经有几百家正规保险公司,在这其中,确实有少部分保险公司已经破产了。那有些人就产生了问题,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客户的保单还有效吗?有些网友讨论,又有3家保险公司倒闭了,总共涉及到的保险业务规模高达2万亿,这些客户又该何去何从?
三家保险公司倒闭
根据去年我国500强企业名单来看,中国平安保险的排名相对靠前,来到了榜单的第五位,这让不少人感到十分惊讶。但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全球500强企业榜单中,也出现了中国平安保险的名字。从这些榜单排名来看,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确实拥有着较大的企业规模,我国的保险行业的确非常赚钱。但也有一些公司是个例,在经营方面出现了问题,所以不得不破产倒闭。
国信人寿就出现了问题,在刚成立的时候,实力还是非常强劲的,光注册资本就高达5亿,但没想到的是,公司并没有实现长远发展。因为违背了行业规则,做出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所以相关部门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这家公司退市。
在很多人的眼中,东方人寿算是一家非常不错的保险公司,但它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也有一些人觉得,东方人寿很有可能会卷土重来,但至今为止,没有看到任何动作,也没有听到任何将要重新开业的风声。
第三家出现破产情况的保险公司是安邦保险,这家公司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仅用了十年的时间,规模就实现成倍增长,但在不断扩张市场之后,自身的一些问题也被迫显现。安邦保险的实力不容置疑,在注册时,就用了619亿资金,但根据相关调查来看,实际上注册资金只有10.96亿,而且赔付能力也没有达到标准,但为了吸引客户,一直在进行虚假宣传。
后来,在相关部门的核实之后,决定对安邦保险公司进行接管,期限是一年,没想到在一年之后,又进行了延期,为的是帮助收拾这个烂摊子。很多人觉得在这之后,安邦保险会恢复正常发展,但令人诧异的是,最终等来了破产的消息。
保险公司破产后,客户保单还有效用吗?
不少人都十分担心,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客户群体,它们在破产清算之后,这些客户又该何去何从?
其实,相关部门早就想到了这个问题,并且也提出了一些措施来进行解决。根据相关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必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如果以后出现经营不善,公司被迫倒闭,那么这笔钱就将拿来赔偿这些受到影响的客户。因此,就算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的保单还是有效的,会得到相应的赔付。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想要申请破产,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需要找到一个接盘侠,来收拾这个烂摊子,如果没有公司愿意接手,那么相关部门就会找一个公司前来接手,用户的保单问题仍然可以得到解决。
除此之外,如果保险金额不超过五万元,那么在进行赔偿时,会直接全额赔偿,但如果超过了这个标准,就只能赔付90%。这样来看,就算保险公司破产,也不会给客户带来巨大影响。
但不管怎样,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提前了解好保单上所约定的各种条款,然后仔细斟酌是否要购买,不然以后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就会受到各种推脱。
结语
而且非常现实的一件事情就是,很多人都认为保险公司是非常有保障的,自己的保单能够得到保障,但实际情况是随着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展,大大小小的企业都受到了影响,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很多保险公司的发展都遭遇到了难题。因此,未来大众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也一定要再谨慎一些。
今日话题:我国已有三家保险公司倒闭,总规模高达2万亿,那保单还有效吗?
88人
29人
42位用户关注
19位用户关注
24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