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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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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1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023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地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五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经纪人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经纪人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经纪人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经纪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在业务流程、财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

第四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再保险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再保险安排确认书;

(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比例。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再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分别建立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向保险公司解付保险费、收取佣金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解付保险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

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提出保险建议的,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客观分析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其利益的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五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第五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经纪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六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

第六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人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有关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延续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七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新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退出保险经纪市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三)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无法交回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终止其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并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的;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经纪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行业自律

第七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保险经纪人自律规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保险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自律组织章程,组织会员单位及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加强信息披露,并可以组织会员就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保险经纪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注重对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监管,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八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许可及相关事项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八)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九)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八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六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九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其复印件;

(二)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九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有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九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人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采取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有关“5日”“10日”“15日”“2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23年9月25日发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3年第6号)、2023年1月6日发布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23年第3号)、2023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2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第2篇】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

地方amc作为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生力军已经走过了快10个年头,在此过程中很多优秀的地方amc差异化竞争,摸索出了属于自己的发展模式,不良资产联兴财税因此策划《地方amc这十年》一系列文章。在此欢迎各机构提供素材及数据,我们撰写成文,以供业内学习参考,共同进步。

2023年6月,重庆渝康由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50亿元。

在2023年-2023年的地方amc混改增资潮中,重庆渝康作为重庆市首家地方amc成功引战华润集团旗下的华润金控,并更名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渝康”),成为首家引入央企战投的地方amc。

华润金控入主后,华润渝康业务拓展明显加速,大手笔收购不良资产的同时运用自身重组业务的经验为华润集团实业板块寻找和筛选投资标的,提供价值渠道,获得良好收益。

华润渝康发展历程

2023年,重庆渝康成立。

2023年,公司启动一级集团层面引战混改试点工作,先后营销21企业、锁定9户意向投资者,研究确定“两步走”实施路径,配合投资者完成初步尽调,启动股权转让整体价值评估和审计。

2023年12月,重庆渝康54%的股权转让信息在重庆联交所发布,转让底价35亿元。

2023年5月,华润金控与渝康资产转让方完成了《产权交易合同》签订。

2023年9,重庆渝康党组织从市国资委转接到华润资产党委,并成立了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团队。

2023年10月,50亿资本金实缴到位,混改工作完成。成立了新一届党委班子,张建民任党委书记,“新渝康”治理结构搭建完成。

2023年5,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办理新的营业执照。

华润战投华润渝康,首先是看中地方amc牌照,作为持牌机构具有直接在一级市场获取不良资产的渠道便利,同时在监管、政府、金融机构及同业的认可度更高。此外,重庆渝康是重庆燃气第三大股东,且参与了重庆化医集团债转股工作。战投重庆渝康,华润燃气可进一步增持重庆燃气股权,更好地提升重庆燃气的运营效率。

华润金控入主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华润渝康收购22个金融不良资产包,债权总规模75.28亿元,相比2023年的15个资产包,61亿债权规模来说有所提升。在经营上,2023年实现收入7.63亿元,同比上涨41%,净利润1.49亿元,同比上涨831%。

数据来源: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诚信国际

截至2023年上半年,华润渝康总资产规模175.3亿,比上一期增长18.27%,实现营业收入4.81亿元,比上一期增长35.88%,净利润1.25亿元,比上一期增长69%,各项数据的涨幅情况在各家地方amc中比较突出。

优势:与大股东华润金控协同

华润渝康第一大股东为华润金控,而华润金控又隶属于华润集团。华润集团前身是于1938年在香港成立的“联和行”。1948年联和进出口公司改组更名为华润公司。1952年隶属关系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转为中央贸易部(现为商务部)。1983年改组成立华润(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12月,与外经贸部脱钩,列为中央管理。2003年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被列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2023年,华润与招商局集团、中国宝武、国投和中国建材等5家央企企业正式转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对标“淡马锡”,截至2023年底,华润集团总市值近11000亿港元,且在大消费、大健康、城市建设与运营、综合能源、科技与新兴板块均已实现优质资产上市,资产证券化率达88%。

而华润金控投资则是新生力量,为华润集团七大战略业务单元之一,负责整合、管理集团旗下的金融资产。华润金融板块有七家业务单元,业务范围覆盖银行、信托、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保险经纪、股权投资等领域。华润金控投资的子公司有5家,分别为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100%持股)、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5亿元人民币,100%持股)、华润深国投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5亿人民币,占51%)、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占50%)以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末,华润金控资产总额647.22亿元,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0.56亿元,净利润39.09亿元。华润渝康作为中国华润及华润集团旗下川渝金融板块的核心子公司,能够在资本补充、流动性和业务协同等方面获得华润金控的大力支持。

此外,华润集团并购投资非常多,被业内称为”并购之王“,且并购之后具有超强的扭亏能力,在特殊机遇类业务方面,华润渝康运用自身资产运营重组经验,转化为特有的项目判断、管理及运作能力,为华润集团实业板块寻找和筛选投资标的,提供价值实现渠道,最终获得良好收益,具有较强机会性。

经营特点:挖掘低效资产,盘活资产

华润渝康的主营业务分为收购经营类业务、收购重组类业务、资产管理及其他类业务和特殊机遇投资类业务。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收购类重组业务,这部分业务在营业收入贡献上逐年提升。2023年在营收的占比上为18.45%,2023年提升至54.17%。截至2023年,累计收购非金不良原值177.66亿元,回收现金84.67亿元,投资收益3.22亿元,同比上涨近200%。

数据来源: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诚信国际

收购重组类主要针对企业不良资产开展纾困业务,通过多种方式为困境企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开展债权投资、财务顾问、实质性重组重整等协助各类企业纾困;通过还款金额、方式、时间及担保抵押等一系列重组安排,帮助债务人盘活存量资产。

2021 年以来,华润渝康充分挖掘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帮助债务人盘活存量资产,全年共开展10笔收购重组类项目,债权金额共28.50亿元,收购成本21.41亿元。尚未处置的收购重组类业务成本为53.44亿元。未来,华润渝康还将依托股东华润金控及其母公司的品牌优势和产业布局,为困境企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数据来源: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诚信国际

今年5月,华润渝康与四川发展达成战略合作,共同出资组建“川渝地区问题机构纾困基金”。搭建川渝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平台,共同开展问题企业纾困与重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与经营、破产企业重整投资等方面的业务合作。这也是川渝两家地方amc的首次合作。

综合经营情况

华润渝康的业务结构相对于其他地方amc来说比较简单,最近一年收购类经营和收购类重组业务的营收贡献加起来近90%。从收购类经营不良资产方面看,累计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规模340亿元,累计收购成本143.7亿。

数据来源: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诚信国际

此外,华润渝康于2023年被重庆五中院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成为重庆首家该资格的地方 amc。自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以来,获得 9 个破产重整及清算案件,其中已结案7个,并获得一定管理人报酬,未来还将凭借专业能力和股东产业优势,积极开展企业破产管理和破产投资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未来发展:华润集团为其提出“1+3”战略

华润集团结合重庆渝康的功能定位,提出“1+3”的发展战略。1”即“1 个总体定位”:将重庆渝康打造成为集团参与服务西部大开发、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桥头堡”。

“3”即是“3 个功能定位”:一是国企改革的实施平台。不断将重庆渝康打造成为集团服务川渝发展、参与地方国企改革的实施载体,如结合集团产业优势和发展需要,支持医药、大消费等地方国资的混改或专业化重组。二是资源整合的助推平台。打造成为华润金融资源深耕双城经济圈、服务西部大开发的业务平台,如发挥资金融通、资本运作、资产管理优势,吸引各类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共同服务区域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三是防化风险的专业平台。整合华润资源和发挥央地股东协同优势,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并加强与四川地方 amc 的合作联动,在双城经济圈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企业纾困中发挥更大作用,助力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第3篇】保险公司注册资金排名

引言

在最近这几年,不少人的日子都过得惶恐不安,因为公共卫生事件仍然没有得到彻底处理,所以人们的生活仍然存在着很多潜在风险,稍不留意,日子就有可能过不下去。为了能够安心度日,有不少人选择购买保险,这样一来,不管是失业还是生病,都能够得到一份保障,解决生活难题。

而我国的保险行业十分发达,人们面前摆着非常多的选择,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靠谱。截止到目前,国内已经有几百家正规保险公司,在这其中,确实有少部分保险公司已经破产了。那有些人就产生了问题,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客户的保单还有效吗?有些网友讨论,又有3家保险公司倒闭了,总共涉及到的保险业务规模高达2万亿,这些客户又该何去何从?

三家保险公司倒闭

根据去年我国500强企业名单来看,中国平安保险的排名相对靠前,来到了榜单的第五位,这让不少人感到十分惊讶。但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全球500强企业榜单中,也出现了中国平安保险的名字。从这些榜单排名来看,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确实拥有着较大的企业规模,我国的保险行业的确非常赚钱。但也有一些公司是个例,在经营方面出现了问题,所以不得不破产倒闭。

国信人寿就出现了问题,在刚成立的时候,实力还是非常强劲的,光注册资本就高达5亿,但没想到的是,公司并没有实现长远发展。因为违背了行业规则,做出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所以相关部门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这家公司退市。

在很多人的眼中,东方人寿算是一家非常不错的保险公司,但它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也有一些人觉得,东方人寿很有可能会卷土重来,但至今为止,没有看到任何动作,也没有听到任何将要重新开业的风声。

第三家出现破产情况的保险公司是安邦保险,这家公司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仅用了十年的时间,规模就实现成倍增长,但在不断扩张市场之后,自身的一些问题也被迫显现。安邦保险的实力不容置疑,在注册时,就用了619亿资金,但根据相关调查来看,实际上注册资金只有10.96亿,而且赔付能力也没有达到标准,但为了吸引客户,一直在进行虚假宣传。

后来,在相关部门的核实之后,决定对安邦保险公司进行接管,期限是一年,没想到在一年之后,又进行了延期,为的是帮助收拾这个烂摊子。很多人觉得在这之后,安邦保险会恢复正常发展,但令人诧异的是,最终等来了破产的消息。

保险公司破产后,客户保单还有效用吗?

不少人都十分担心,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客户群体,它们在破产清算之后,这些客户又该何去何从?

其实,相关部门早就想到了这个问题,并且也提出了一些措施来进行解决。根据相关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必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如果以后出现经营不善,公司被迫倒闭,那么这笔钱就将拿来赔偿这些受到影响的客户。因此,就算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的保单还是有效的,会得到相应的赔付。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想要申请破产,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需要找到一个接盘侠,来收拾这个烂摊子,如果没有公司愿意接手,那么相关部门就会找一个公司前来接手,用户的保单问题仍然可以得到解决。

除此之外,如果保险金额不超过五万元,那么在进行赔偿时,会直接全额赔偿,但如果超过了这个标准,就只能赔付90%。这样来看,就算保险公司破产,也不会给客户带来巨大影响。

但不管怎样,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提前了解好保单上所约定的各种条款,然后仔细斟酌是否要购买,不然以后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就会受到各种推脱。

结语

而且非常现实的一件事情就是,很多人都认为保险公司是非常有保障的,自己的保单能够得到保障,但实际情况是随着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展,大大小小的企业都受到了影响,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很多保险公司的发展都遭遇到了难题。因此,未来大众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也一定要再谨慎一些。

今日话题:我国已有三家保险公司倒闭,总规模高达2万亿,那保单还有效吗?

【第4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

微信 ∣明亚初蕾团队

中国有80多家寿险公司,在很多人心中,会认为买保险一定要买大公司的才靠谱,那么哪些算是大公司呢?是规模大?注册资本金大?还是股东强?还是偿付能力最高?

如果偏重从大与小的角度,我们可以分析的指标有:注册资本金、保费规模排名、股东背景分析。

保费规模排名:反映市场的占有率,也是一家保险公司营销综合能力体现;

注册资本金:直接与偿付能力有关,保险公司成立时都是实缴资本,所以出资能力很重要。

股东背景分析:也很重要,因为如果亏损,后面就考验股东持续的出资能力。另外经常会见到一些保险公司有股东之间纠纷,所以股东经营的好,公司稳定性自然基础也会好。

01

保费规模排名、注册资本金、股东背景分析

下图有点大,可以逐一打开,看大图:

从上面的对比表可以看出,在中国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门槛真的是非常高的,有一些听过的保险公司,可能规模上并没有进入前十,由于开业早,所以注册资本金没有增资过也比较低了。很多人眼中的大公司,往往依靠于广告和周围网点的数量来判断,比如国寿、平安、太平、泰康等。

这些老牌公司的确成立时间稍早一些,但不能简单的以为只有这些保险公司才算大公司,其他的都是小公司,因为还有很多因素要考虑,例如:

每年保费收入

公司股东的背景

成立时间的长短

注册资本金数量

以很多人没听过的工银安盛为例,百度百科资料如下:

工银安盛由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球最大保险集团 axa 安盛集团、全球 500 强央企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强强携手打造。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持股 60%,axa安盛集团持股 27.5%,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持股 12.5%。

从公司的介绍中就能看到,工银安盛怎么都无法说是家小公司。所以说并不是听过的就是大公司,没听过的公司就小。

同样一些合资公司,也出身名门,比如:

英大人寿是国家电网公司控股,国家电网是实际控制人、美国万通人寿参股。

中英人寿是英国英杰华集团与 中国中粮集团合资,中粮集团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中央企业,也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

中意人寿是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中石油这样的企业,估计在中国是可以达到妇孺皆知的程度了。

02

购买保险:找保险经纪人

在这里,再说一下保险经纪公司各保险公司的关系。

我们用了下面这个图,并不是代表保险经纪公司就是核心地位。各位童靴不要骂我们无知哈。

而是说,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人,有一种特殊的视角,这种视角,就是站在“投保人”的角度,去一眼看透n多家保险公司。

其实做为一个消费者,如果只找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聊天,肯定得到的结论是“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品牌”都是最好的。

许多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都在吹捧自己公司的实力和产品优点,无一例外地贬低对方选手。其实如果找经纪人列对比表,或自己进行研究,就会发现,一家公司不太可能满足每一位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的,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不像他们说的完美,而彼此对手之间的产品也不像他们说的那么差。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出发?

在保险行业,有非常深的信息不对称性,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于2023年1月8日做客新浪《保险会客厅》回答保险热门话题,在回答网友(消费者)提出的如何选择保险问题上,黄主席如是说。

需求导向

黄主席:这位网友的问题是很多消费者想问的一个问题,也是很多消费者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应该讲我认为我们每一个人购买保险,我说第一位的因素一定要弄清楚自己需求,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保障。

我们买保险应该就像我们买衣服买鞋子一样,要合脚的才是最好的合身的才是最好的

大公司有大公司的优势,小公司有小公司的优势,只要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我认为都可以去买。

我的建议就是需求导向,你就去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哪一个产品最适合你,你就买哪一个产品。

公司之间没有说外资和中资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大公司和小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国有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不能这样简单去比。

而是每一家公司的产品是有差异化,哪一款产品更适合你,最适合你想要的你就去买哪家公司的,这就是我刚才打的一个比方,只有合适自己的东西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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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

辛辛苦苦一辈子

攒下些许养老钱

存在银行和保险

谁知被骗无影踪

近期,上海闵行法院受理了2起老年人出借巨额款项,借款人却“人间蒸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这两起案件中,诈骗分子为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设下套路,让老年人一步步落入陷阱。本期普法便利贴,闵法君倾情奉上“三不动”养老防诈避坑指南,帮助老年人及时“反套路”,守好辛苦积攒的养老钱。

套路第一步——电话预约

反套路——身不动

如果你像本案的李某某一样,听说需要到xx地址去一趟,立马动身前往,那么你就落入骗子的陷阱了。接到陌生来电时,第一反应不应是听从陌生人的指示,而应该询问来源,了解缘由,轻易不动,静观其变。

套路第二步——当面会见

本案中的李阿姨没有多想,接到电话后立刻动身前往。来到电话所称地址后......

反套路——心不动

年化率更高?保监会托底?是不是已经心动了?

慢!慢!慢!需要掏钱时,绝对不要头脑发热,这个时候最需要的就是冷静冷静再冷静!思考一下对方说的话,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一样吗?保监会托底有依据吗?约定管辖的条款是保障我的利益吗?思考过后再做决定,一字之差,谬之千里,放弃贪念,迅速逃离。

套路第三步——转 账

头脑发热的李阿姨被诈骗分子洗脑,正在签定“保险合同”......

反套路——钱不动

注意!此时就涉及到真真正正地转账汇款了,各位老年人在转账之前,一定要保持清醒的意识,面对诈骗分子诱导的花言巧语,务必做到:告知子女,询问意见,把握不准,及时报警。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一样吗?

不一样。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其收取保费,并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代理公司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如何甄别真假“保险公司”?

一、查看批准文件。正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都有银保监会批准的文件,老年人在签订所谓的“保险合同”时,可向保险销售员要求出示该公司通过保监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二、查验注册资本。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老年人可以要求查看该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额一目了然,当即判断真假保险公司。

三、警惕合同内容。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与老年人产生保险关系,其提供给老年人的是保险保障,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中一定有保障的内容,比如人的身体健康、财产损失等,而很多老年人签订的所谓“保险合同”并没有保险内容,反而约定了“还本付息”,这时候就需要警惕,没有保险内容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第一款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69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第95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监会能“托底”吗?

2023年4月,保监会和银监会合并成为银保监会(由于沿用之前的法律,仍称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及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其实施的是管理,不具备对保险公司的“托底”作用,当我们广大老年人听到“保监会托底”的话语时,应当立即警惕起来,迅速识别谎言。

案后复盘

电话、面见、转账,诈骗分子就是这样一步步把老年人的养老钱骗走的。其实在这每一步,老年人都有机会及时止损。闵法君友情提醒广大老年人,切勿轻信他人,每一次的来电、每一次的搭讪、每一次的汇款,都要审慎思考,做到警钟长鸣。最后送上打油诗一首,真诚希望广大老年人走出诈骗分子的套路。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第6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代办

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公司总部在广州阳城,这是一家集生产制造、寿险一站式服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公司业务区域含括全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主要销售代理保险理财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保险营销损失等。

公司乘着“互联网”的春风,一直以来都积极主动布局线上渠道,保险创客已经成为企业创新的营销方式。现阶段,该企业已经成为中国不可多得的具备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代理机构之一。

保通保险代理依托于集团提供的科技支撑,坚持以科技引领发展,旨在通过科技手段深挖消费者保险需求,解决消费者在产品选择、投保、理赔等方面的痛点。

i云保险是一个专注于赋予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技术服务平台,它能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区块链技术等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提供服务解决方法。i云保挂钩创意团队在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丰富经验,凭借先进的保险技术完成了对上游保险公司的赋能,为其提供产品设计、智能中台、智能风险控制等一系列服务;下游对保险代理实现售前、销售、售后技术的支持,大大提高运营效率,让保险从业者脱颖而出,重建新的保险营销生态。

保通保险代理一直秉持“诚信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的宗旨,通过全体同仁近三年的勤奋努力,公司的经营理念得到了当地社会和行业普遍的肯定与赞扬,经营规模和口碑效应也处于领先。诚信、价值、服务、创新、共赢是保通人的企业文化理念,公司凭借对员工、客户、社会负责的责任感作为立身之本,以真诚凝聚团队,以专业塑造品牌,以商品立于行业,以质量媲美同行。

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愿与保险从业者共同努力,让每一个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享受快乐生活!

【第7篇】代理注册保险经纪公司

文|史思同

编|孙月

(图源/视觉中国)

近日,北京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了一则股权转让项目,鼎昊保险经纪的100%股权正在被转让。

在互联网、房地产及新能源等领域各路巨头涌入保险中介市场的当下,却有保险经纪公司股权被清仓抛售,保险经纪牌照一牌难求的热度难道已经消退。

业内普遍认为,随着监管审批逐渐开闸,未来保险中介牌照的稀缺性将会下降,同时,监管规范力度趋严,保险中介市场无疑将走向正轨,面临更多机遇。

经营不善,连年亏损遭转让

具体来看,鼎昊(北京)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鼎昊保险)成立于2023年8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两位自然人股东马晓晓、金桂岭分别持股95%、5%,此次转让项目正是两位股东全盘转让其股权,转让底价为3561.22万元。

从其经营范围来看,鼎昊保险所持的是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可以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而在各大车企及互联网巨头争相入场保险经纪公司的当下,拥有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的鼎昊保险的股权为何却遭股东全盘抛售?有分析人士认为,盈利能力不佳或是为主因。

事实上,鼎昊保险近年的经营业绩的确并不乐观,营收净利皆是连年下滑。其数据显示,2023年鼎昊保险主营业务收入为375.2万元,净利润为-4.15万元;2023年,不仅主营业务收入不增反降,为373.26万元,利润缺口更是进一步加大至-74.62万元。

对于资金实力不强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来说,保险经纪公司的盈利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业内人士认为,从投资收益角度考虑,鼎昊保险未来的经营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其盈利水平更是节节下滑,亏损逐步扩大,这或许正是鼎昊保险被转让的重要原因。

除了盈利能力不佳以外,鼎昊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也不甚明朗。有意思的是,项目信息上显示,鼎昊保险在编在岗的企业总人数仅有5人。

监管规范,保险中介走向正轨

随着产销分离的趋势成为市场共识,各路资本更加看好保险中介市场,近年来,互联网、房地产、新能源等领域的龙头公司纷纷布局保险经纪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其本身的保险业务实际非常有潜力,获取保险中介牌照后可以节约保费支出、优化保险方案、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保障等,有利于其自身发展保险业务。而相较保险公司来说,保险中介机构具有注册资本金低、启动快、经营风险小等优势,无疑是各路巨头布局保险的最佳切入点。

据了解,2023年前后,因市场准入门槛提高,监管对于保险中介牌照的审批愈发趋严,银保监会合并后甚至一度暂停审批,使得保险牌照更显稀缺。同时,随着batj等互联网巨头争相收购保险中介牌照,牌照转让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有业内人士介绍,彼时,一张干净的全国性经纪或代理牌照市场价格大约为2500万元上下,更有甚者,比如北京华夏保险经纪更是以50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字节跳动。

但近年来,随着监管逐渐释放开闸信号,保险中介牌照一牌难求的稀缺境况似乎不复以往。2023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了统一规范。

《办法》的落地,意味着保险中介行政许可流程有了实质性进展,业内人士认为,就目前趋势来看,未来保险中介牌照的审批将逐渐开闸,其市价或会有所下降。

与此同时,监管系统对于保险中介行业乱象的规范却并未放松,反而更加趋严。2023年初,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中介建立信息化系统,整体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以防范不合规业务行为。

数据显示,2023年,有178家保险中介机构因违法套利、编制虚假资料等原因被处罚,在被处罚保险机构中占比近60%,共收罚单348张,占罚单总量的17%;累计罚款金额高达3605万元,占比13%。

在一系列监管新政引导下,未来保险中介行业发展将面临更多机遇。而鼎昊保险3561万元'卖身“的项目谁又会来接盘,有待关注。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共有2621家保险中介公司,其中保险中介集团5家,保险专业代理为1746家,保险经纪有494家,保险公估有376家。

【第8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要求

1、售电公司的注册首先需要确定注册售电公司的营业范围。而营业范围包括售

电、售电服务、电力销售、电力供应和供电业务等反面,注册售电公司满足其中

一项即可。

2、其次是对办公地址的选择:对于办公地址的选择,要选择在非住宅区、并且办

公面积要在100平方米以上、有至少10人以上工位,租赁期合同须在一年以上。

3、在次是资产总额:2000万元为售电公司注册的起点,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相关

a.2千万至1亿元人民币的,年售电量在6亿至30亿元千瓦时售电业务

b.1亿至2亿元人民币的,年售电了在30亿至60亿元千瓦时售电业务

c.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然后是从业人员的要求:需要拥有10名人员人员,其中包含1名高级工程师、3名中级工程师、

6名普通员工;4名工程师需要持有职称证书,所有工作人员都需要在经济、会计、金融、能源

行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毕业,需要提交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5、售电系统平台:售电系统平台是一个客户管理系统。

6、公示备案:公示备案是在电力交易中心网站线上提交材料,有些地方需要线下提交。

如须了解请联系我。

【第9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条件

10月3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明确了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通过建立建全行业统一的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和职业培训标准、考核评价规范以及保险销售授权规则,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工作,并逐步推动销售能力等级相匹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

以下对原文解读为本人个人观点。

1.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行业

以建设和实施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工作为抓手,提高销售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二、坚持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以综合考察评价销售人员从业年限、学历状况、从业诚信记录、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情况为基础,对入职上岗后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三、坚持共建共享

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总平台,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参与。各方分工协作、发挥优势、共建共享。

四、坚持科学规范

以提升销售人员专业技能为导向,围绕服务规范、专业胜任的目标,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明确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等级要求和销售授权规则,制定一套统一清晰、为行业广泛认可的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

五、坚持有序实施

立足我国保险市场现状,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行建设规划为起点,渐进引导实施,做好试点和过渡安排,避免激烈冲击市场,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从上述原则可以看出,保险行业协会希望改善保险从业人员相关资质和准入门槛的问题。由粗放式管理向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转变,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保险销售人员专业度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让销售人员更好的为客户服务,运用专业知识为消费者合理进行产品规划和配置,减少因为不专业而导致的销售误导行为。

原则第三条,意义在于科学化合理化行业资源的分配分工,减少内耗。

大多数寿险保司拥有多种营销渠道,包括个险、银保、团险、电销、互联网、经代等等,但是保司从销售角度更多是侧重追求保费规模,而忽视了对于各渠道的定位,不同渠道的发展重点边界模糊。这种情况下难以实现合理的资源分配,在客户争夺和产品销售上出现内耗。例如,团险职域业务与个险代理人之间的交叉地带,经代渠道与个险渠道之间的替代关系,新兴互联网流量与传统渠道之间的客户资源竞争等。

保险主体公司由于无法根据各渠道的特点,明确对应的产品策略和客户营销手段,导致各渠道同质化严重,渠道间内部竞争加剧。渠道之间存在的内部合作壁垒使得客户和业务交易信息等重要基础数据无法在各渠道间共享,公司的客户也都被人为割裂为某个渠道的客户,无法发挥协同效应,无形间增加了营销和运营方面的内耗和成本,客户的体验感和满意度也双双下降,致使保险公司面临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的困境。

2.基本框架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销售能力资质分级标准;

(二)建立统分结合的销售能力资质考核评价机制;

(三)建立与销售能力资质对应的分级销售授权规则;

(四)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其中,第三条中提到的基本规则是:

第一等级资质者仅能授权销售低复杂程度的保险产品;

第二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中等及以下复杂程度的保险产品;

第三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全部保险产品;

第四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全部保险产品,同时还可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但必须符合相关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资质要求。

虽然原文并未明确定义各种程度的保险产品包括哪些,但是从现在各地区保险分级分类考试的要求可以猜想,相关等级保险产品的划分必然与该产品产生的利益、投资逻辑复杂程度直接相关。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等级的资质者可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是否是指和保险相关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比如保险金信托等,还是泛指各类主流金融产品。这一点有待进一步观察。

3.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完成各项配套标准建设。

第二阶段:完成先行先试与过渡安排。

第三阶段:全面启动施行。

《建设规划》提出了分为三阶段的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为相关标准的建立,可以参考其他行业的标准形式,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规范职业等级管理制度。第二阶段为试点和完善,原文提到以“先新人、后老人”的基本思路引导支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按照行业规范,逐步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第三阶段为具体实施阶段,在前两个阶段完成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流程后,职业分级标准会逐步得到中国银保监会和国家人社部的政策支持和许可,推动将行业资质分级工作纳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立符合保险行业垂直管理特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模式。

结合建设目标,以上三阶段中前两阶段大概时间为三年左右。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的发布是保证我国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开始。

路漫漫其修远兮,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去探寻,我们拭目以待。

【第10篇】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

前言碎碎念......

今天的呼和浩特已经是封城的第21天,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我们诚信保险人也不例外统一线上工作交流,如果说我们最近给客户解答最多事情是什么?那就是客户已购买保单解读:

“帮我看看,我的保险能取出来吗?

“我买的这个险种合适吗?

“经济形势不好,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的保单是不是就失效了?”

“大的保险公司应该比小的保险公司更安全吧?”

“这家保险公司都没有听说过,实力不太行啊?”

的确,有关于大家提出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这些问题的背后都和保险产品安全性的这个话题相关。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老百姓其实并不了解保险产品的安全性,甚至有很多人会先入为主地认为“保险不靠谱、保险是骗人的”,觉得银行理财比保险还要安全。

今天这篇文章,尽可能用大白话给大家解读下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背后底层逻辑,希望看完了这篇文章,保险能带给您的是更多的安全踏实感哦!

[666]事前把控 条件严苛

​[微风]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碎碎念】

中国近百家寿险公司,很多人知道的不超过5家。首先,先说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公司知名度高,就是公司规模大,或认为自己没听过的都是小公司,即认为“公司知名度高=规模大;没听过=小公司”。

事实上,知名度高≠规模大,没听过≠小公司。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近百家。举个例子,大家经常听说的友邦,注册资金‬‬接近38亿,而那些没听过的,华夏(153亿),富德生命人寿(117.52亿),工银安盛(125亿),光‬‬大永明(54亿)……显‬‬然它们的规模更大,但知名度远远小‬‬于友邦。所以说,知名度跟模规‬‬并没有必然关系。

那么多大小保险公司,知名和不知名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安全性是一样的吗?可以肯定地说,安全性是一样的,中国所有保险公司,都有同一个“爹”——中国银保监会,他们都受到银保监会同样的严格监管。中国所有的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资产、现金、合并、解散、倒闭等,都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银保监会)监督下执行!

事中监管,层层监督

​[微风]机制二、 保证金制度

【碎碎念】

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提取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的、用于担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资金。

打个比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是10亿,那么冻结资金就是2亿。这2亿一般是不能动用的,除非是万不得已的情况,比如说保险公司真到了破产边缘,这些钱才能拿出来补偿消费者。很多其他行业,搞的都是借鸡生蛋的套路,自己没钱了,就去银行融点资来搞生产。但保险行业绝对不允许这样做,不仅要先拿出真金白银来缴纳注册资本,还要在成立之初就要为可能性极小的破产提前冻结资金,这个风险意识绝对要甩其他的行业几条街了。

[微风]机制三、责任准备金制度

【碎碎念】

保险责任准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可以履行保险合同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必须要从所收取的保险费中逐年提取责任准备金。在实际的保险业务中,我们的保险费一般不是一次性缴清,而是会分成很多年去进行分期缴纳,而保险的赔付却是不确定的,往往年龄越大、赔付概率越高,于是就产生了缴费初期保费溢收而末后年份保费歉收的现象。虽然钱是保险公司在掌握,但是实际上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额】却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且,保险公司的业绩水平可能随着市场变动而变动,有业务好的时候也会有不好的时候,所以必须用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保证补足业务不好的时候出现应该赔付的金额的缺损。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保障保单所有人的利益!

​[微风]机制四、公积金制度

【碎碎念】

公积金制度,主要是从保险公司的日常运营角度出发,用来保障其平稳运行的。这里的公积金,可以理解为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存粮,每年度当保险公司获得利润后,并不能全部分配给股东,必须得先留存下来一部分,待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这部分存粮就能拿出来,从而平滑掉保险公司的盈亏情况,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可以长期稳健的经营下去。

​[微风]机制五、 偿付能力监管

【碎碎念】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

每个季度末、每年末,保险公司都会向上汇报自身的偿付能力情况,就像我们日常的年终总结。银保监会爸爸审查后,如果发现问题,就会过来敲打一下:你这偿付能力有点低啊,得加钱了?(股东增资)你偿付能力都这样了,还花钱开什么分支机构?(停止新开分支机构)你这产品可能会有利差损,以后不准卖了!(叫停相关产品)......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会随着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情况而变化。

​[微风]机制六、 再保险制度

【碎碎念】

保险公司只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兑付的风险标的,当单一风险金额过高时,必须办理再保险。举个例子:有一位企业家想买份终身寿险,保额为5000万。分别由五家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每家公司承保1000万保额,那么保险公司也会将其中的500万做再保险,由再保险公司来间接承保。所以这个制度可以理解为是为保险公司专门打造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再保险,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

一张保单的理赔,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都是保险公司给理赔的钱。但是,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理赔款可能同时来自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发展也会更稳健。

​[微风]机制七、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碎碎念】

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不会完全放到自己手里,而会拿去用作投资。但投资的范围及标的,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并不是说想投什么就投什么。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太可能有特别高的收益。如果想要通过买保险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那肯定是有人忽悠你了!

​[微风]机制八、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碎碎念】

2008年9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指定颁布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公司每卖出一张保单,就需要拿出一小部分来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旦未来发生极端风险,保险保障基金就会出手相救。下图是保险保障基金规模202年公布规模:1,708,28亿元,我们从企查查也可以查到大股东是财政部!

目前为止,保险保障基金曾经 3次出手,分别于2007年、2023年、2023年先后成功化解过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的风险。(后面附详细的案例)

事后要求 维护消费者

​[微风]九、 资产独立

【碎碎念】

举个例子,大家应该也都知道的,去年恒大地产暴雷事件波及到了很多人,旗下恒大人寿的前身是成立于2006年5月的中新大东方人寿,由新加坡最大的本土保险公司——大东方人寿和中国重庆市地产集团合资组建,2023年经历了一轮股权变更之后,于2023年被恒大集团收购,改名为恒大人寿,其中恒大集团持股50%,大东方人寿持股25%,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持股25%,

首先值得指出的是,恒大人寿属于恒大集团旗下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拥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和经营管理体系,在经营方面是完全不相关的两家公司。重点恒大人寿是一家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在保险资金的使用方面本身就更要遵循银保监会的严格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出现涉嫌内部利益输送的行为,就将会受到银保监会的严厉处罚。正因为有了这条监管制度,恒大旗下的保险公司恒大人寿的运营并没有受到来自恒大地产负面消息的任何影响,所有保单都是一如既往的正常兑付。

​[微风]十、 退出“接盘”机制

【碎碎念】

如果所有的方法都用尽了,还是没有把保险公司救回来,接下来怎么办?

接下来给大家举几个实际案例!新中国成立至今,历史上一共出现过4次接管。2006年接管新华人寿(意外吗?)、2023年接管中华联合保险、2023年2月接管安邦保险集团、2023年7月接管天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保险、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

1、新华人寿处置事件:

2006年,保监会称,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八年间挪用公司资金130亿,于2007年5月,保监会直接接管新华人寿。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收购了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成为新华保险第一大股东,东方系实际控制人关国亮被免职并羁押,后被判处6年。

到了2023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所持股份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完成了新华人寿的风险处置任务,并盈利12.5亿。在2023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排行榜中,新华人寿位列第4名。

2、中华联合接管事件:

中华联合保险因出现巨额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保监会在2023年保监会对其进行了接管,先是注入了60亿的保险保障基金,后又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伙伴化解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后于2023年1月、2023年相继转让所持有的中华联合全部股份,完成退出。截止2023年底,中华联合保险的总资产达到了811.6亿元。

3、2023年7月,银保监会对天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保险、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两家信托公司接管,是监管层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清理明天系资本而接管的明天系保险公司,4家保险公司本身没有风险问题,目前接管延长1年,尚未结束。

4、安邦保险接管事件——这里重点为大家说一下安邦保险接管事件。

很多人可能不了解安邦保险, 安邦集团自2004年成立以来,迅猛崛起,2023年已经位列《财富》世界500强第139位。安邦官网显示安邦保险总资产约为19710亿人民币,安邦在全球聘用了3万多名员工,拥有超过3500万客户和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业务领域涵盖寿险、财产险和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银行和资产管理。是我国第三大保险公司,是注册资本最高的保险公司,

①接管原因:

2023年,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 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等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于2023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前后共接管2年,2023年2月结束接管。

②接管后的处置方式:

银保监会接管安邦集团后,引入保险保障基金注资608.04亿元,清除安邦系资本,完成控股;

进行资产处置、业务转型和拆分重组, 通过公开挂牌等形式,坚决处置出清与保险主业协同性不强的海外资产,目前已经有超过1万亿的各类资产已经或正在剥离,完成世纪证券、邦银金租、和谐健康等非核心金融牌照处置,成都农商行已完成挂牌;

银保监会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资产追缴,最大程度减少了原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违法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剥离了安邦集团非涉案涉诉资产。

批准由保险保障基金、中石化、上汽集团出资203亿元设立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安邦资管的股权;新设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安邦财险的合规保险业务、资产和负债。

受让完成后,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安邦资管、安邦财险更名为大家人寿、大家养老、大家资管、大家财险,原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将依法予以清算注销。

③安邦保险风险事件处置结果

安邦保险风险事件得以完美化解,安邦集团接管前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未影响安邦保险和大家保险的正常经营活动,保险消费者和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大家保险集团完成受让后,目前总资产也达1.2万亿,是目前我国第四大保险集团。

碎碎念完了,是不有些累了呢?来些帅哥美女养养眼吧!关注我!下期再见哦!

【第11篇】保险注册资本金排名

微信 ∣明亚初蕾团队

中国有80多家寿险公司,在很多人心中,会认为买保险一定要买大公司的才靠谱,那么哪些算是大公司呢?是规模大?注册资本金大?还是股东强?还是偿付能力最高?

如果偏重从大与小的角度,我们可以分析的指标有:注册资本金、保费规模排名、股东背景分析。

保费规模排名:反映市场的占有率,也是一家保险公司营销综合能力体现;

注册资本金:直接与偿付能力有关,保险公司成立时都是实缴资本,所以出资能力很重要。

股东背景分析:也很重要,因为如果亏损,后面就考验股东持续的出资能力。另外经常会见到一些保险公司有股东之间纠纷,所以股东经营的好,公司稳定性自然基础也会好。

01

保费规模排名、注册资本金、股东背景分析

下图有点大,可以逐一打开,看大图:

从上面的对比表可以看出,在中国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门槛真的是非常高的,有一些听过的保险公司,可能规模上并没有进入前十,由于开业早,所以注册资本金没有增资过也比较低了。很多人眼中的大公司,往往依靠于广告和周围网点的数量来判断,比如国寿、平安、太平、泰康等。

这些老牌公司的确成立时间稍早一些,但不能简单的以为只有这些保险公司才算大公司,其他的都是小公司,因为还有很多因素要考虑,例如:

每年保费收入

公司股东的背景

成立时间的长短

注册资本金数量

以很多人没听过的工银安盛为例,百度百科资料如下:

工银安盛由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球最大保险集团 axa 安盛集团、全球 500 强央企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强强携手打造。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持股 60%,axa安盛集团持股 27.5%,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持股 12.5%。

从公司的介绍中就能看到,工银安盛怎么都无法说是家小公司。所以说并不是听过的就是大公司,没听过的公司就小。

同样一些合资公司,也出身名门,比如:

英大人寿是国家电网公司控股,国家电网是实际控制人、美国万通人寿参股。

中英人寿是英国英杰华集团与 中国中粮集团合资,中粮集团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中央企业,也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

中意人寿是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中石油这样的企业,估计在中国是可以达到妇孺皆知的程度了。

02

购买保险:找保险经纪人

在这里,再说一下保险经纪公司各保险公司的关系。

我们用了下面这个图,并不是代表保险经纪公司就是核心地位。各位童靴不要骂我们无知哈。

而是说,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人,有一种特殊的视角,这种视角,就是站在“投保人”的角度,去一眼看透n多家保险公司。

其实做为一个消费者,如果只找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聊天,肯定得到的结论是“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品牌”都是最好的。

许多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都在吹捧自己公司的实力和产品优点,无一例外地贬低对方选手。其实如果找经纪人列对比表,或自己进行研究,就会发现,一家公司不太可能满足每一位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的,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不像他们说的完美,而彼此对手之间的产品也不像他们说的那么差。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出发?

在保险行业,有非常深的信息不对称性,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于2023年1月8日做客新浪《保险会客厅》回答保险热门话题,在回答网友(消费者)提出的如何选择保险问题上,黄主席如是说。

需求导向

黄主席:这位网友的问题是很多消费者想问的一个问题,也是很多消费者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应该讲我认为我们每一个人购买保险,我说第一位的因素一定要弄清楚自己需求,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保障。

我们买保险应该就像我们买衣服买鞋子一样,要合脚的才是最好的合身的才是最好的

大公司有大公司的优势,小公司有小公司的优势,只要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我认为都可以去买。

我的建议就是需求导向,你就去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哪一个产品最适合你,你就买哪一个产品。

公司之间没有说外资和中资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大公司和小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国有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不能这样简单去比。

而是每一家公司的产品是有差异化,哪一款产品更适合你,最适合你想要的你就去买哪家公司的,这就是我刚才打的一个比方,只有合适自己的东西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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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注册保险代理公司费用

安防资质主要是指安防工程的工程资质。安防资质的申请及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形式推出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安防资质证书是引导安防工程企业规范经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证书。

自己申报: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提供资质评价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在中安协指导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报中安协备案。

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可根据资质评定发生成本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省安协和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评审过程发生的评审员差旅费、食宿费用由委托资质评定的企业承担,实报实销。

安防资质代办:

找代办公司代办需要的费用:

1、人员费用

人员费用在建筑资质代办所需的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办理资质需要许多专业人员:建造师、工程师、建筑师、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等。每种人员的需要的费用不一样,等级不一样费用也会不一样。

办理资质人员费用在资质总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资质所需人员数量少则十几个,多则上几十个人员。具体需要多少费用,得看企业差多少人员。

2、办理社保费用

办理社保缴费是不可缺少的,建筑资质代公司要为办资质所需的每个人员交3个月左右的社保。等到资质办理下来之后就可停掉了,但是没有办理下来之前还是需要继续交的,所以社保费用是必须出的。

3、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就是安防资质代办公司帮助企业办理资质过程中的辛苦费用,包括:准备材料费;办理证件费用;人员劳务交通费用;.政府部门收取相关费用等。一般情况下,安防资质代办费用是可以协商的。

【第13篇】保险公司注册资金

保险都是骗人的!

保险最不保险!

遇到卖保险的赶紧躲!

保险买的时候容易,理赔时候难!

保险这不赔那不赔,千万别买保险!以上说的是您的心声吧?如果是,有没有问过自己,到底为什么会这样认为,自己是跟风的人云亦云,还是真的求证过,保险确实骗人!

不管有没有求证过,我也相信,大多数人并不想跟风人云亦云,也想求证,只是不知道用什么方式来求证。所以,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来查一些相关信息,求证一下保险到底是什么样子的!首先,请大家在网上查一下:'输入金融三驾马车',我们看到,得到的答案是:国家金融三驾马车是指:银行、证券、保险!

第二个要查的内容是:'保险的监管机构是哪个?'

大家会得到答案,监管保险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大家会看到,银保监会是2018成立的,成立时间很晚对吧。那之前的保险就没有监管机构了吗?不是的,在2023年之前 ,有一个专门监管保险的机构叫保监会,国家为了统一金融行业的监管标准,减少沟通成本,在2023年把保监会和银监会进行合并。

您在网上输入“银监会和保监会什么时候合并”,会得到这样的答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时间为2023年4月,合并后全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整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再查三个字:“保险法”,第一个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打开它,您会看到各种保险法律条文。也就是,我们国家专门有本针对保险的法律,叫《保险法》!

拉到保险法67条,会看到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等一堆要求!总之就是要拿到保险牌照,不那么简单,注册其它性质的公司可能,十万八万的就可以,但是保险,不得低于2亿,对股东还各种要求!

以上这些,我们知道了,保险是国家金融三驾马车之一;国家还有专门监管保险的机构,以前叫保监会,2023年后叫银保监会;另外,国家还有专门针对保险的一部法律叫《保险法》!在保险法里,我们还知道了,保险公司的成立条件很高。到这里,我们要问自己了,如果保险是骗子,国家为什么不直接让这个行业消失,还这么重视,把它看成是国家金融的三驾马车之一、为它成立监管机构、为它编撰法律!为什么现实情况跟我们认知的不一样?是哪出了问题?现实跟认知不同步,而且是跟国家层面的现实情况不一致,作为个人,应该怎么办?

唯一的办法就是深入地了解一下,保险这东西到底是干什么的,了解它能帮助我们什么。

保险其实人人需要,只是这东西他太专业,不是随便就能懂的。而且这东西还有点反人性,保险是帮助我们规划钱的,是规划我们的钱在风险发生时不损失;把我们有限时间赚到的钱平滑至我们的一生,让我们一生都可以有现金流;还帮助我们低成本的传承。

也就是,保险需要我们在健康时考虑生老病死残。需要我们做长远规划!但是,人好好的时候谁也不愿意聊这些糟心事呀。也不愿意考虑那么长远,所以,一般人真不愿意多聊保险。

而且大多数人,没事的时候觉得那些坏事离自己可远了。不会在自己身上发生,于是,许多人直接觉得保险没用,不买保险,有些人买保险,但买的时候,会觉得这个不需要。哪个不需要,然后,好多该买的没买。但是一出点事吧,还真就希望这东西能帮上忙,也就是出事后对保险的期待值老高老高的,忘记自己买保险的时候剔除了好多,然后就特别容易出现,出险了,这不赔那不赔。当然,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销售员自己也没弄清楚保险责任,没有明白保险的功能与意义,没有给客户讲明白,导致保险没有配置到位。我们的生活水平已经过了解决温饱的阶段,现在的人们考虑的已经不再是如何吃饱穿暖的问题,现在大家考虑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生活水平。而要让自己的一生都维持某种水平的生活质量,就需要有维持生活质量的经济基础,而这经济基础的保障,需要保险来帮助实现。所以,是否正确认知保险,是否配置好保险,将会直接影响我们未来的生活状态。说了这么多,关于保险,您现在又是怎么想的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第14篇】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文|徐晓

关于中国保险史上第一例接管案件以及“事主”永安,网上传言与段子纷飞,教人不敢轻易相信。在此,根据手头原始史料,并参考若干非一手资料,尽量拼出一幅大图样。

1 四道金牌

1997~1998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就同一件事发了四道“金牌”:

——1997年12月1日,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发布公告,宣布接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5月31日止,为期6个月。

接管组由人行陕西省分行有关业务处室的处、科级干部组成,分行季副行长任组长。

接管组的职权包括:接管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权力,代行公司原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精简人员,改革分配制度;人总行授权的其他事项。

人总行给接管组下达的主要任务有八项:

①查实永安原股东虚假出资入股情况;

②纠正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稳健发展;

③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财务管理,清理资产负债,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各项收支的合法、合规性;

⑤在核实公司资产负债真实、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核实公司亏损和资金损失,拟定弥补亏损方案;

⑥依法追回不合理培训支出、董事工资等项支出;

⑦完成公司重组工作,对公司新股东、新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报人总行批准;

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人总行要求,资本金重组工作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实收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资本金重组和公司重组工作可以分步进行,资本金重组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司重组工作应于1998年5月底前全部结束。

——1998年3月,人总行给陕西省分行下达紧急通知,要求抓紧进行接管工作,“务必按预定时间(1998年5月31日)完成,只许提前,不许延后。”并且说:“接管期满,如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永安保险公司的重组工作,总行将以其他方式另行处理。”

虽然接管公告是1997年12月1日发布的,但陕西省分行对永安的调查、检查早已在几个月前展开。即使这样,总行给分行规定的时间也是太紧了。千头万绪,第一步的资本金重组工作即未能按期(1997年12月31日)完成,此次“紧急通知”,总行予以“宽限”到1998年4月30日;并要求在5月15日之前初步确定公司高管人员,报总行审定。

接管公司,对于监管机构、当事公司、地方政府来说,都是开天辟地第一遭,黑黢黢的摸着石头过河,哪有这么容易?于是,这项任务成了mission: impossible!完全无法克期完成。

很快,又有了第三道金牌。

1998年6月1日,人总行批准陕西省分行延长接管期限3个月,至当年8月31日止;

1998年9月1日,人行陕西省分行再发公告,宣布结束接管,接管组将原接管的一切权利移交给重组后的永安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2 “史上最严厉”

1990年代中期,中国保险业进入加快发展、强化监管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通道,说是“躬逢盛世”实不为过;

1995年,被称为“金融立法年”,包括第一部保险大法在内的金融“五法一决定”得以通过、颁布、施行;

1995年,人民银行将非银司下设的保险处扩容、升格、独立为保险司,被认为是加强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信号;

1996年初,人民银行一次性批设五家新公司入场,其中新华、泰康为寿险公司,华泰、华安、永安为产险公司;新华、泰康、华泰为全国性公司,华安、永安为区域性公司。

有消息说,原打算一次批设十家新公司,报到行长那儿,领导考虑还是慎重一点吧,加了个条件:新设公司拟任负责人必须由(相当于)人保部门级以上干部担任。就这一条,卡掉了一大批。一次性批设五家,不但前所未有,似乎也是“绝后”的。官方促进市场发育、鼓励竞争的意图十分明显。

所以,永安拿牌,实非易事。

五路新军都在当年秋天开张,永安也在1996年9月28日点燃开业的鞭炮。

仅仅一年之后,新设立的监管机构就拿新成立的公司给新实施的《保险法》祭了旗,不啻一声炸雷。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也是迄今为止,中央银行对违规保险公司采取的最严厉的监管措施。”

3 问题很严重,措施很严厉

永安究竟犯了什么事儿?

当年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没那么严格,所以公开的官方文件不多。据事后媒体报道,永安主要涉及两宗罪:虚假出资、非法经营。

官方对永安事件的定性为:

“资本金严重弄虚作假、业务经营严重违规。”散见于官方文件的描述有:永安在筹建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贷款、融资方式虚增资本,骗取总行批文;虚假出资、私刻公章、伪造批文和营业执照、提供假验资证明;在公司成立后,又大搞违规经营,未经批准擅自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并开办业务,账务混乱。鉴于以上情况,人民银行对其“采取了全面接管的措施”。

有媒体报道称:成立之初,永安揽得电力、电子、邮电、航空和有色金属等十余家国企股东入主,号称注册资本6.8亿元。成立一年之后的调查却发现,只有西安飞机制造公司、彩虹集团和西北电力管理局分别注资1000万元、6800万元和1000万元,合计的实缴资本仅有8800万元,远不及《保险法》要求2亿元的最低门槛,更与其号称的6.8亿元相距甚远。

此外,永安名义上由众多国企股东组成,背后的实控人却是一家由四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神秘公司——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其中王建才持股58%。永安成立后,王建才出任董事长。

这还只是浮在水面上的表象,部分股东似有神秘背景。监管主官曾在某个场合说起,彼时,有部队“首长”屈尊守候一夜,单等他出门时寻机说项。

虚假出资、非法经营,这两条已经足够严重了。

《保险法》第72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并特别指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1996年人民银行颁行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7条则规定:“未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只能在该公司注册地开展业务。其他保险机构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

永安直接触犯了这两条法律法规,更遑论私刻公章、伪造批文和营业执照、提供假验资证明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了。

所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永安实行接管。

法律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整顿的结果,是重组股东、重组资本金、重组领导班子。

9个月后,接管结束。取消了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西北兴秦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王建才被禁入金融业11年。

据媒体报道,重组后的永安保险股东单位共12家,注册资本金为3.1亿元人民币。

人民银行关于结束接管的公告称:按照法定程序,永安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举邱淼贵为公司董事长,聘任汪海洋为公司总经理,梁国财、徐明林为公司副总经理。经人民银行审查,上述四人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 “余震”不绝

1998年9月1日,新班子走马上任。然而前路崎岖,颇费脚力。

邱淼贵原系人保河北省邯郸地区中心支公司经理,出任永安董事长之后,“没有睡过一个囫囵觉,没有休过一个星期天”,坦言“在这里干一年,比在人保干十年都累!”酸甜苦辣,许多事不足为外人道也。

关于永安存在的问题,邱淼贵叙述中提到的两个点值得关注:

一是对永安这样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尚需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永安的体制危机、管理危机,“最终还是选择了人事冲突这种最激化的爆发方式。”

人事冲突,以及背后的资本角力,这两大痼疾如噩梦一般始终缠绕着永安,“宫斗”二字时常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2002年12月,执掌永安四年四个月之后,邱淼贵挂冠而去。在其后的20年中,5任董事长走马永安。2006年,居然还上演了三家股东主动要求保监会接管公司的闹剧。

经营业绩呢?按照永安自己的叙述,1999年打了“翻身仗”,自成立以来首度扭亏为盈。蹊跷的是,到2023年又来了个“首度扭亏为盈”。外部人不明所以。

……

性格即命运。有些人,生而折腾,一生折腾。

【第15篇】保险中介公司注册条件

一、中国寿险的发展与变革

需求侧变化(买保险的人)

供给侧变化(保险公司)

底层逻辑

郑荣禄博士观点

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中介公司(经代公司)、独立代理人、银行保险、互联网保险,各渠道竞争的本质就是成本之争、效率之争,归根到底就是专业技能之争。

欧洲、美国的经验已然证明,没有专业的销售人才,银行渠道也很难把银行名单转化为客户,所以大家一定要理解,银行保险渠道也好,互联网渠道也好,都离不开专业销售人才的支撑。

几个基本结论与预测

个人的观点和看法,不一定完全正确,也非常欢迎大家与我一起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与交流:

结论一:百元标保综合费用控制在120元以内,是任何渠道生存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无论是什么渠道,只要超过这条成本线,就难以生存。所以能否生存,生存的好不好与销售渠道无关,与百元标保综合费用的成本控制有关。

结论二:“人海战术”的实质性后果是劣币驱逐良币,高产能人员创造的费差益补贴了低产能的费差损。

因为高产能的团队或个人创造的费差益被拿来补贴了低产能的人,这会导致高产能的团队或个人的利益受损。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创造费差益的团队和个人自然会离开,结果留下的全部都是低产能的团队或个人,这是“人海战术”未来发展的必然。

结论三:采用“人海战术”的保险公司对创造费差益的部分优秀人才有挤出效应;同理,采用“人海战术”的中介公司很难盈利,也很难吸引优秀人才的加盟。

所以对于中介公司而言,更不能搞“人海战术”,因为中介公司作为产销分离的产物,专业化经营才是生存之道。

结论四:现阶段中介公司的成本和效率总体上还不如传统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队伍,这也是为什么现阶段大多数的中介产品提供商主要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原因。

当中介公司的专业化经营程度无法高过保险公司时,中介公司很难生存。

结论五:传统保险公司人海导向的运动式、压迫式的发展模式进入最后的疯狂阶段,客观上短期内会使部分人才流入中介,但反过来这会倒逼保险公司的变革和转型升级;从长期来看,专业的保险公司代理人队伍与专业的中介公司没有本质上的差别,竞争力都要来自于高产能和低成本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队伍可以理解为自己组建的中介队伍)。

毋庸讳言,当前,还是有很多保险公司仍旧沉迷于传统的增员模式中,在此,我特别希望我们的团队长能在这种疯狂中保持冷静与理性,不要只看眼前,风物长宜放眼量,高产能、低成本一定是销售团队永远不变的竞争力。

结论六:自主经营能力差的营业部(或业务人员)在中介很难取得成功。中介公司的营业单位拥有大部分业务费用(激励费、培训费)、人力费用和职场费用的配置权,但同样也承担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责任!因为长期在保险公司养成的依赖习惯,很多人去中介公司并不成功!

这个世界的规则永远是责、权、利对等,你拥有了大部分业务费用的配置权,就要承担经营管理不善的后果,如果你不能带领团队提高销售效率,那你在中介公司会过的更为艰难。

二、海外以及台湾省发展情况

平安、太保、太平3家公司个险渠道2023年代理人数量分别较 2018 年末减少12万、5.7万人、12.7万

欧美市场

美国:代理和经纪并存,以经纪人为主的中介模式

2023年,美国保险市场有41.8万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人数已经超越代理人的数量;

2023年,累计个人寿险保费112亿美元,独立 代理人的保费占比48%;专属代理人为40%。

1973-2023年美国专属代理人总人数从25万多人下降到14.5万人,下降了11.2万人

保险经纪人先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产生,进而形成了以保险经 纪人制度为中心的保险中介人模式

• 劳合社在英国保险历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自创建以来逐渐发展为 全球最大的非寿险市场,按照劳合社的商业习惯和规定,承保人不直 接与被保险人打交道,而仅接受保险经纪人招揽的业务 ;

• 于1986年颁布《金融服务法》,要求保险中介人不能同时兼任保险 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代理人只能销售所代理公司一家的寿险产品, 而经纪人能够销售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 ;

• 对保险经纪人也实施严格的监管政策,适用的法律主要有1977年颁 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保险经纪人行为法》、英国保险人 协会的《实务法》及《金融服务法》等

根据insurance europe统计,2023年英国寿险行业新单保费收入中,由保险经纪渠道贡献的保费收入占比达到73%,非寿 险业务中,经纪渠道贡献保费收入占比52%。

中国台湾省

参考国外成熟保险市场业务人员发展为独立财务顾问的趋 势,为协助业务人员转型并发展为精英的经代人员,即日 停止新进业务员,并将在2023年2月1日前终止所有业务员 的合同。

经公司对现有合作伙伴的评估,推荐由定律保险经纪人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业务员转任的公司,同意转任的业务员, 务必在2023年12月29日前签回转任同意书,并配合经纪公 司办理后续的合约签订等事宜。

三、保险下一阶段:精英化发展趋势

《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

1、最大的风险,是没有看到风险;

2、许多人想让财富成为对家人的祝福,往往却成为了他们的枷锁;

3、最好的做法是控制财富并从中受益,而不是拥有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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