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公司注册
栏目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2 16:06:03 热度: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最低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第1篇】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法规定:国内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金3万人民币;

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

各行各业针对注册资金都有一个最低标准,有些行业要求为100万以上,因行业而异。另外,如果你是一个普通公司,但不确定注册资金定在多少最好,我们一般会给你们两个建议因此来判断多少注册资金最适合你公司规模。

1、你的客户圈子会不会在意你公司整体的形象和平时接项目会不会把营业执照对外;

2、会不会用营业执照平时对外进行项目投标;

如果上面2点都有涉及到,我建议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上。相反,如果以上2点都不涉及到,只需要有一个公司抬头和营业执照对外即可,那么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下就足够了,以后公司业务扩大后可以随时追增注册资金(公司后期经营过程中,任何一个内容都可以申请变更)。

注册资金是作为公司的担保额,所以注册资金越大公司对外承担责任风险相对就越高,但对外的实力及形象是有利的,所以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来正确选择注册资金是最重要的。

【第2篇】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最近在跟一个朋友聊天,跟她说某两家保险公司产品责任和服务都还不错,价格也很合适。她听到保险公司名称后说到:保险公司没听过也,小公司万一破产了怎么办,大公司感觉更有保障一些呢。实际上,有这种反应是很正常,截止2023年底,我国有350家保险公司,大部分朋友听过的也就那么几个,绝大部分如果不是在保险行业,都没怎么听过。貌似我们都会认为听过的保险公司更有保障一些。实际真的如此吗?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的十大安全机制

机制一:注册资本雄厚。成立保险公司,首先要有钱。《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这2亿元必须是现金,而且须要实缴。目前成立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是认缴制,但是成立保险公司的话,必须实打实地拿出2亿元。这2亿是个什么概念?我国上市公司的标准是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所以说呢,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某些条件比公司上市要求还高。

况且,实缴2亿元还是最低标准,很多我们没听过的保险公司的实缴资本远远不止2亿比如下面这些我们可能没听过的公司:

保险公司

注册资本金

复星联合

5亿

瑞泰人寿

18.71亿

光大永明

54亿

长城人寿

55.31亿

工银安盛

125.05亿

富德生命

117.52亿

机制二:保险公司成立条件较多,要满足了条件才能成立。保险公司光有钱还不行哦,对股东的持续盈利有要求,对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有规定,审批流程也很复杂,并不是说只要有钱就可以成立一家保险公司的。

每一家保险公司背后的金主爸爸(股东)都不容小觑,要不是央企,要不是中央政府或者国家部分,即使是民企,也是行业翘楚。

机制三:保证金制度。《保险法》97条规定保险公司要按照注册资本的20%提取保证金,并且要存入国家银保监会指定的银行,平时都不能动用,只能在公司要清算的时候才能拿出来偿债。这个就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防止保险公司动用注册资本。打个比方,如果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有20亿,那么就需要拿出4亿的保证金存入银行,这4亿是需要一直摆在银行账户,不到万不得已,比如出于破产边缘了,才能拿出来补偿客户。

那有的朋友就要问了,保险公司取出来自己用了怎么办?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能随意取出来的,想取需要给监管爸爸打报告;甚至连换一家银行存都需要给监管说一声的。

机制四:责任准备金制度。保险责任准备金,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赔付责任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做赔付的准备,这个赔付责任一般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卖出一张保单即提取理赔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提取但未理赔的责任准备金)。注意哦,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机制五:公积金制度。保险公司的公积金相当于给自己留的资金,在每年净利分配的时候,并不会全部会股东分红,而是会留一部分资金。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积累这部分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经营亏损时用于弥补,没有亏损时可以增强其偿付能力,提高公司的信誉,以作为行情遇冷时拿出来平滑公司效益,以达到长期稳健经营的目的。

机制六: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保险的个人保单都关系到各个家庭,意义重大,保险行业属于金融强监管行业。保费收上来后,保险公司是需要去做投资的。那怎么用这些保费,实际上也是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的。

保险公司的资金的投资范围基本都是安全稳建的资产,比如存款、债券、股票等。对于每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多少,都有详细的规定。即使保险公司投资股票,也要求不得高于公司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基本都投资的沪深300的大蓝筹股票。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股票投资比例能投多少、不动产投资投多少、单一资产投资比例等都有详细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投资首先考虑的不是要赚多少钱,而是安全安全。因此也可以看到,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保险的收益并不是很高。

机制七: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每个季度末、年末,保险公司都必须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偿付能力情况,包括核心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随着每个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动,监管机构也会根据偿付能力来实施管理:偿付能力太低,不能开分支机构了(新开分支机构不予通过);某产品存在利差损的风险,以后不准卖了(叫停相关产品销售)。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保单的安全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高越好,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比较高,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这家公司要么开展业务的时间不长,要么资金的运用能力太差。而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很多开业不久的保险公司的偿付率远远超过老牌的保险公司,但随着市场的拓展,监管成本越来越高,客户越来越多,偿付能力就会降下来。其次则是因为偿付能力高说明了保险公司的资产实力增强,但也说明其躺在账上的钱多了,投资能力一般,资本的运作能力不够好。

因此总体来说,偿付能力越高并不代表着保险公司越好,毕竟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只要大于100%就是具有偿付能力的,企业就属于良好运行。

偿付能力的具体数字怎么算出来的我们普通消费者没有必要深究,在我国现目前的“偿二代”系统数据模型计算下,能通过压力测试的保险公司就能确保有99.5%的概率不会倒闭,也就意味着我们的保单是“绝对”安全的。

机制八:再保险制度。也就是保险公司也是需要买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本身也是种风险,为了达到稳健经营的目标,保险公司也会把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再保险公司。例如,客户一张保单赔付了100万,从消费者角度看这100万全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从保险公司看就只赔了50万,再保险公司赔付了剩余的50万。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经营更加平稳安全,我们的保单也更有保障。

第九,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卖出保单后,从当年收入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保险保障基金其实就是一种救助保险投保人、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以及对保险公司自身的一种行业救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单位是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国务院批准。看到没有,为了保障保险保障基金稳健运行,在保险公司发生极端风险的时候能够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公司成员全部为中央部级单位。

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呢?保险公司依法撤销或者实施破产,或经认定有重大风险时,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在历史上,保险保障基金使用过吗?用过,而且还使用了三次。第一次是接管了新华保险。2007年,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出资近28亿元,接管了新华保险问题股东近40%的股份,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两年后,保险保障基金退出,所持股份作价约40亿,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获利12亿!可以说此次帮扶,不仅使新华保险平稳度过危机,还为未来腾飞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是拯救中华联合。

2023年,中华联合财险陷入绝境。2023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持股57.43%控股中华联合,并接管经营。2023年,保险保障基金注资了60亿,共计接管其91.49%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2023年起逐步退出,以“债转股”的方式引进新股东东方资产,至2023年完成全部股份转让,恢复元气的中华联合保险,于2023年重新组建中华联合人寿。2023年1月,保险保障基金完全退出中华联合,整体获利84亿,帮助险企扭亏为盈同时也赚到了一笔。

最近一次是挽救安邦集团。这是保险保障基金注资最多的一次。

2023年,安邦集团部分股东在筹建申请和增资申请中,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银保监会依法撤销了安邦有关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的行政许可,股东由原本的39家减少到仅剩3家。在同年,保险保障基金累计向安邦集团注资了608.04亿元,持股比例达98.23%。直至2023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再次发布消息: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3.6亿元人民币。目前,还在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中保基金则在引战退出中。

如果说前两次只是帮扶,那么第三次就是直接摘牌重组了,安邦成了“大家”,一次性接管了4家保险机构和2家信托机构,可谓力度空前。

我们知道,在我国强监管下,保险公司发生破产的概率很低,多数濒临破产的险企在政府支持下都可以扭亏为盈,遏制经营危机,这也是我国内地保险业的特殊性。如果真的发生了极端风险,保险保障基金也可以拯救偿付能力不足险企或处理危害社会事项,因而被称为内地保险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十,破产转让制度。保险公司不会轻易破产,即使真的经营不善,那么银保监会也会让其他公保险介入,如果没有其他保险公司接盘,保险公司也会指定其他保险接手。那怎么找接盘的呢?没人接盘咋办?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甲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各项指标显示经营不下去了,这个时候要不就主动跟监管爸爸说,要不监管爸爸看到也会直接指出问题,此时监管爸爸收拢了甲公司的所有人寿保单后提出招标公告,选择接盘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牌照很稀缺,手上有钱有资源的公司一看,哎呀,赶紧的。经过公示后,有三家公司报名,经过一系列的报价评估后,监管最终选择了b公司接手,开始交接流程。

那有的朋友会问,如果这个公司已经没有接盘的价值链,没有公司愿意接手怎么办?此时监管机构就会指定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接盘。这个时候,那些央企背景的保险公司就成了国家队,确保让每一份人寿保单都有归宿。

到现在为止,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还没有出现过。但不管最后结果是谁接盘,所有人寿保险的保单,只要是在保单合同上写明的保障和利益,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跟保险公司大小也仍然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部分】最后的话

银行比保险更安全吗?

实际上,保险跟银行一样安全,甚至在机制的设定上会更严苛一些。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里,银行比保险公司更安全。

我们不会想到,银行也会破产,目前有4家银行宣布破产倒闭,它们分别是:海南发展银行、河南肃宁县尚村信用社、汕头商业银行、包商银行等。

2023年8月26日,银保监会网站对外发布了两则批示,分别为:《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的破产批复》,这意味着这两家银行正式进入了破产程序。2023年开始我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后,其中最主要的一条为我们所熟知:银行破产无法偿还债务时,由银行参加的存款保险给予储户50万元及以下的限额赔偿。也就是说,50万元以内的存款发生风险由保险公司买单,50万元以上的部分只能由储户个人承担损失。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储户无法取款的时候,也是由保险来兜底的。

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存在经营风险,并没有什么大而不倒之说,任何一家大公司或者小公司都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而被撤销或者破产,也并没有什么品牌大的就更有保障一些哦,大品牌的公司也不能保证会一直屹立不倒。比如美国排名前五的美林集团、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公司三大投行,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都宣告破产。最近我国有些排在前三的地产公司也不是处在破产的边缘了么。但实际上,其集团旗下的保险业务的运营并没有因为股东而受到影响。

可以这样说,给我们保障的不是某个公司品牌的“大”,而是这个行业的保障机制。总结一下,保险公司也可能会破产,概率非常低;即使破产了,也不会影响我们的手中持有的保单,我们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有十大保障机制在保护我们手中的保单享有的权益。

具体到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更应该把关注点放到合同的保障责任方面。如果预算充足,中意大品牌,愿意为品牌溢价支付额外的保费(羊毛出在羊身上,广告宣传费、分支机构的运营费等这些都会添加到保费里面,实际这些费用跟保障责任没有关系),那也可以选择一些大品牌公司;如果我们更注重产品责任这个“里子”,那我们就关注保险合同中所记载的保障责任。

【第3篇】注册公司资本最低多少

国家已经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金。并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确定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利公司注册资本额。按照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数量的总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公司资本,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原公司法相比,本法将原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的资本金与其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相适应。

本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使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门槛大为降低,并且不再区分经营方式,方便了公司设立。同时,又考虑到金融、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对注册资本需有较高的要求,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有特殊要求的做了除外规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一:侯亮、攀枝花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侯亮主张聚德公司返还其入股款是基于股权转让形成的债权,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侯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向聚德公司股东岑飞燚、侯志纲、程元波、唐荣玲、施文结、王登还、李顺霖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是基于股东对公司清算责任的法律关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虽然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但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审理裁判。因此,一、二审法院以侯亮一并起诉聚德公司和股东,存在两个法律关系,造成被告混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为由,裁定驳回侯亮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二: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张金诺执行异议

第三,根据有关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债务人今时信合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一审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对张金诺所负的债务,且今时信合公司认可其面临大量诉讼,无能力进行清偿,在今时信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尚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今时信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是正确的。且今时信合公司未申请破产,故已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上述例外规定,债权人张金诺以今时信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翟江梅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今时信合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翟江梅关于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张金诺请求翟江梅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股东清偿责任不应予以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5篇】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其基本特征是:(1)公司资本仅指来源于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那部分公司资产。(2)公司资本数额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登记后确定的。(3)公司资本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法人、而非公司股东。(4)公司资本“为一定不变之计算上数额”,若欲变动其数额,须履行严格的法定增资或减资程序。

我国现行公司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以上措施这大大地方便了普通公司的设立,但是也给许多公司的老板带来了错误的认识,以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以任意填报。现实中,为了装门面,有几个人的小微公司注册资本是两千万元,更有甚者是一亿元。这些公司的老板耍了一个小聪明,把缴纳时间推迟到2050年左右的比较多。可是,很多老板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旦出现问题,未出资的股东是跑不掉的,其他的股东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适当地选择填报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才是可取的!而脱离实际的注册资本数额是不自觉中取消了公司法为了保护投资人而设定的有限责任的底线,到头来要让自己为公司的经营失败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是自己给自己挖坑。法律不是儿戏,出现问题后果严重了,就会悔之晚矣。

【第6篇】公司最低注册资金

现实生活中,无论人们选择注册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必须按规定准备注册资金,一般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那么小微企业的注册资金标准是多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小微企业注册资金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也叫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概念与注册资金无关。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

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注册资金什么时候实缴?

公司注册资金按照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期限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实缴。也就是说,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资金到位,也可以在经营期间资金到位,具体取决于公司的投资款何时到位。只要投资款没有到位,那么公司的注册资金就是认缴,投资款到位后就是实缴。

所以,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实缴注册资金。

三、小微企业最低标准注册资金是多少?

根据注册资本小微企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行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以上是关于“小微企业的注册资金标准是多少?”的介绍。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福珍企服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税筹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

【第7篇】香港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香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享有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再加上本身的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给企业家和商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目前,越来越多的内地商人抱着不同的目,在香港创立自己的公司,通过不同途径,拓展公司业务,树立了公司国际形象,提高自身的进争能力

1、自由取名,容易树立国际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集团、控股、中心等字眼,再加上香港本身的经济金融优势,香港公司容易树立国际品牌形象。

2、税种少,税率低,可合理税务筹划

香港税率低、税种少,无论是实地经营还是对外贸易,国际上有许多机构利用香港的税务优势实现了合理税务筹划。

3、无外汇管理,自由接收外币信用高

香港公司没有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信用高,可用于全球开户收发国际款项,还可以利用香港公司获取国际信贷,进行境外融资上市等。

4、内外优势明显便于拓展海外市场

香港公司可以在国内办理外商合资或独资企业,在内地享有优惠政策。对外利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可以拓展海外市场。

5、经营范围广

香港公司经营范围极少限制,如果你在商业登记证上面没有界定某个行业,你就可以跨行业经营。可以经营的行业很多,比如:电器、电子、化工、轻工、机械、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旅游、学院、文化出版、仪器、服饰、纺织、珠宝、医药、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以及其它的高科技产业。

6、注册资本低、注册资金不需要实资到位

在香港注册公司时,香港公司注册资金无须验资,在香港不论注册资本是多少,都不需要把资金存入香港银行户口。香港政府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0元港币,到位资金1元港币。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缴付注册资本

7、允许空壳公司的存在

成立香港空壳公司却变成了有力的广告宣传

【第8篇】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

当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那些'一人公司”、”独资公司” 或“独股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这一类型的公司来说 ,由于其具有独特的优势,因而成为不少创业人员的选择。

而在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有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是创业者颇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多少?下面给大家做个具体的介绍。

事实上,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已取消了最低限额。也就是说,创业者可以自行拟定注册资本,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一类型的公司股东需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出于对创业风险的规避以及公司经营运转的需要,创业者不可将注册资本写的过大或者过小。

另外,在注册资本方面,创业人员还需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对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多少”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从上面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注册资本是没有限制的。但由于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关乎到企业运营发展的诸多方面,所以对注册资本进行选择还需创业者综合考虑。

影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数额的因素

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注册资本越大,公司在后续经营期间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就越大,所以,建议创业者在进行注册资本选择时,应量而行,避免出现注册资本“虛高”这一情况。

(2)公司对外形象的塑造。通常,对于公司的客户以及合作伙伴来说,其往往会以注册资本为参考来对公司的经营实力、正规程度作出判断和选择。因此,如若注册资本过小,客户往往会对其经营正规性持怀疑态度。

(3)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写多少,还需参照其所处行业的平均水平。这是因为,行业平均水平反映了行业内公司的普遍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对于公司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了解更多可咨询,免费获取专业建议。

【第9篇】公司注册最低资金

公司设立失败具体表现为该公司未能成立,为什么有些公司会设立失败,设立不成立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因为发起人中途不想设立了或者不符合《公司法》的设立条件等。

具体有哪些原因或者条件会对设立公司产生影响,小编总结了以下几点: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发起的方式去进行设立的,公司在设的过程中发起人自发的决定不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则公司设立失败。

以募集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未在招股说明书上标明募足股份的期限,则公司设立失败。

同样是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募足股份后发起人未在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认购人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本息的,则公司设立失败。

依旧是募集方式,开设公司成立大会之时,各股东决议不设立公司,则公司设立失败。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但是在公司登记之前还未能取得批准的,则公司设立失败。

不符合《公司法》或者登记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则公司设立失败。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之间的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需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才能够正常的运营。股东如未能在规定时间进行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类型不同,注册的最低要求也就不一样,一般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的同意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

(2)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需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时,假设是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经过创立大会一致通过;

(5)设立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实际住所。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参考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

【第10篇】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攻略1:谨慎选择“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

创始人在创设企业时,第一要务就是选择正确的企业法律形态。 不同的企业形态有着不同的法律优势,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风险。 投资主体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是企业法律形态分类的重要标准。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均是“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即创办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追索创办人的个人全部资产甚至家庭资产。选择这种形态,创办人有可能获得少纳税、灵活管理和宽松监管的便利,但面临的风险也可能会导致创办人陷入重大债务陷阱。因此,在选择这些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之前,创办人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与风险意识,并在企业经营中时刻注意防范各种风险,对企业有充分的控制和管理能力。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企业风险也随之加大,应及时将“无限责任”形态变更为“有限责任”企业形态,以控制企业经营做大之后的风险。

攻略2:一人公司须设“连带责任的防火墙”

《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少为两人的限制,人公司成为现实,而且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相对容易。一人公司设立的初衷,是通过有限责任制,将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股东仅以有限的资产承担债务责任。这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比,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

但是由于一人公司缺少很多公司内部机制的制约与监控,为了避免一人公 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我国法律也对一人公司提出了更为严苛的独立性证明要求。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债务连带责任人的判决屡见不鲜,这给一人公司股东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反过来也就凸显出一人公司股东设置“连带责任防火墙”的重要性。

一人公司如何设置“连带责任的防火墙”呢?

选择一:改变公司性质

一人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设置一个小比例的股东(诸如1%),改变自身的公司性质,由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根本上规避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过重的问题。

选择二:提前做好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准备

若一人公司不准备变更自己的公司性质,为了避免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就需要一人公司股东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做好全方位的准备。

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要件在于“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这个举证责任在股东。

当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并不需要提供证据材料,相反,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 个人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财产。因此,股东如何事先做好“财产独立性”的举证准备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一人公司股东若想要最大限度降低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就必须事先做好公司财产独立的规划。

(1)经营场所独立。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避免出现一人公司与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相同或是共用一块牌匾的情况。

(2)保持人员独立。避免自然人股东及股东亲属出任一人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公司职位,避免法人股东的董监高与一人公司的董监高存在交叉与重叠。

(3)保持财产独立。可拟定合法合规的财务制度,并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进行财务审计;避免股东与公司之间出现频繁的资金往来。若确实有必要资金往来,也应当留存银行流水、记录凭证、协议等证据材料,清晰地反映出资金往来的数目及原因。

攻略3:企业扩张: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企业对外扩张,异地开展业务或者有新的业务项目,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这个问题常常困扰着很多创业者。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并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它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亦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名称中有“公司”二字,但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一旦分公司无力清偿对外债务,其相关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以及组织机构,并且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通过股权的占有或者控制协议实现对子公司的支配。

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要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需要来进行决策:

在分支机构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往往发生亏损,宜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若下属企业开设不久就可以盈利,则设立子公司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即母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所以设立子公司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分公司的财产不独立,与总公司在财务上是统一核算。因此, 其经营债务通常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而对分公司所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从风险控制角度来讲,如果公司的人力资源、财务管控都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可建立分公司,以便直接管理;反之,则最好设立子公司,以规避债务风险。

来源:《公司合规:创始人避免败局的法商之道》

作者:战飞扬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账号的观点与看法。

免责声明:文字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11篇】内资贸易公司与外资贸易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

1、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地发展,营商环境的优化,虽然我国已经将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但是在之前,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要求是非常的高的, 不仅对经营范围这些有严厉的要求,对公司注册资金这些也是有要求。而随着经济全球化,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国内进行投资,那么如今外资公司注册的时候还需要进行注册资本的实缴吗?

2、其实就现如今来说,外资公司注册也和其余公司注册一样的,已经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只需要做好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即可,一般主要是公司注册资金的金额和认缴的期限,其次如今也是对最低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进行了取消,对于外资企业投资来说,也是比较的容易了。

实际上早在2023年,公司法进行修改后,公司的注册资金实缴制都改为了认缴制,当然对于某些行业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的要求的, 因此在公司注册的时候也还是需要注意自身的行业是否有具体的要求。

3、然后虽然说公司的注册资金大部分已经由实缴改为了认缴,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影响还是有不少的,一个是对公司实力的一个体现,当然主要还是从企业责任承担的方面,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金尽量的多一些,其次也是需要考虑到自身的一个实际经济能力,以免自身承担不了的债务资金。而且虽然公司的注册资金为认缴,但是在规定了认缴的期限后,对公司来说,也是需要在该期限的时候进行实缴的。

所以现在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大部分都是采用的认缴制进行公司的注册,只是说对于保险、金融这类行业是有一定的实缴需求的。其次如今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所挂钩的,因此,在大家进行公司注册的时候,也是注意对公司注册资金的合理填写。

【第12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公司初始资本制度要求的演变

按照现行主流观点来看,对于公司初始资本要求大体可以分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三类,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初始资本制度的态度也是随着改革开放以及深化改革的力度逐渐持开放态度,这一点毋庸置疑。对此将通过历年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要求的变化来呈现,并通过笔者的角度来进行该变化的原因。

一、公司初始资本制度的演变。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51年)

第五十条 有限公司应以股东全体的同意订立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五)资本总额,及各股东出资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第五十一条 有限公司经核准营业后,应即向股东收集全部出资,不得分期缴纳。经缴足资本后,如采用董事监察人制者,应即进行选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999、2004)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六)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法(2013、2018)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制度演变的各个背景。

众所周知我国初期经济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私营条例中载明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意义上也为地方公有制公司的设立提供了相应的设立标准,而且该条例虽未明确需要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是第五十一条也明确了,有限公司经核准营业后,应即向股东收集全部出资,不得分期缴纳,由此可想对于当时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司设立能具备一次性缴足全部出资的可能出了国有性质的企业,个人可能寥寥无几。

而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背景还要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期国家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当时囿于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体改委开始出台文件支持并鼓励公司这一类经济组织的产生,由此也在八十年代初期公司的数量开始增加,但是在缺乏公司法制度的情况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 1984年《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载明:建筑业可以首先实行全行业的改革。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施工任务的老办法,推行招标承包制;改革建筑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实行民工制度,可进可出;在工资、奖金的分配方面,可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同时,试行组织建工程承包公司和综合开发公司,统一承包建设项目。 又如在1985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载明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按《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但正如前面所述在缺乏制度监管的情形下,公司的出现也导致了一些乱象。

于是在1989年颁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其中载明,在一半左右商品的价格放开、大批新的竞争者涌入市场的情况下,未能相应建立新的市场组织,缺乏完善的市场规则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剧了市场的混乱状态。经营环节多而乱,一些公司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或其他特权倒卖紧俏商品乃至计划指标、批文,牟取私利;层层加价、层层抽头,使流通费用大幅度上升;少数商贩进行非法交易活动,制造和出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秩序紊乱还使大量财富流入少数人手中,一方面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引起群众的广泛不满。继续抓紧抓好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

除国务院授权的极少数公司外,其他所有公司都必须同政府部门脱钩,不得兼有调拨物资、审批投资项目和外经外贸等方面的权力,也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要办成真正的企业。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司兼职、离退休干部不得在其原单位管理的公司任职的规定。各类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入分配和调节政策。尽快颁布公司条例。所有公司都要重新登记注册,严格公司成立的审批制度。各类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禁倒买倒卖,牟取暴利,此为后面1993年公司法出台的系列背景。

而之所以在1993、1994、2004年的公司法中均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实缴且针对不同生产类型的企业要求其注册最低限额,也正是因为八十年代初大量皮包公司的存在导致了公司债务到后期公司无偿付能力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1993公司法才会施行法定资本制并针对不同类型经营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金额,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公司出现债务时能够有偿付来源,而且提高公司设立门槛一定程度上也规避了浑水摸鱼的不法分子,所以可以说针对当时的时代背景当时的法定资本制是有其积极的一面。

而后2005年公司法中明确取消了此前针对不同类型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限制,而是改为全体股首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从05年公司法与04年公司法的规定内容看,很明显05年公司法放宽了个人设立公司的门槛,从此前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的规定到如今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可见其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再行创立公司参与市场经济。

而后关于13年公司法全面取消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的变化来看,并非没有前兆,诸如在2023年中共深圳市委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即规定了,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202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中即明文规定,支持泉州开展企业注册登记改革试点,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企业先登记注册,后完善相关的经营手续。争取国家支持泉州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授予泉州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登记核准权限。

而且相应的在202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也载明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综上,可见不同时代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要求也并不相同,从最低资本限制到最低资本数额的逐渐放宽再到全面取消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的过程来看,公司法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蓬勃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也最终形成了我国独有自主认缴制。

【第13篇】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多少

最近,工商行业比较火爆的话题便是华为将荣耀卖掉。而有意思的是荣耀的新母公司深圳市智信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从开始的1亿元变更到现在的30.7亿元。相信这一个操作,让不少的创业者有点费解。都知道公司注册资金不代表公司的真正实力。但是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有什么影响吗?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比较好呢?下面,专注工商财税领域十五载的源沅财管为大家进行讲解。

公司注册资金多少,在我国的各项法律里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目前国内实行的是认缴制,不需要账目需要实际的资金才能注册。为此,不少人在注册公司时候都填写比较大的注册资金。但是相信也有不少初创者对此感到困扰,到底有没有影响呢?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还是会有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些竞标项目上,会对这个有要求,如业务涉及竞标比较多的,就需要酌情去填写注册资金。另一个是,注册资金太多,交的印花税也越多,还有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

注册公司手续产生的费用是按照注册资金的百分比计算,虽然现在工商免费了,但是税务依然是按照注册资金来收印花税,所以注册资金多,手续费就越高。公司注册资金越高,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越多,因为假如公司不幸走到清算那一步,账户上就一定需要见到钱了。

上文提到不少竞标项目对于公司注册资金有要求,主要原因是注册资金的多少会影响到一些公司资质等级评定以及一些资质的获得。而不同级别资质的企业竞投标的项目等级也不同。比如建筑行业:只有三级建筑资质的公司无法竞投五百万的工程项目,公司注册资金达不到要求,无法获得竞投标资格。

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有什么影响?除了上面的影响外,还有这些。一个影响就是有些行业对于注册资金有最低要求,譬如劳务派遣行业,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不少于200万,低于这个就无法注册。公司注册资金超过50万,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缴税有一定影响,因为这个时候能够开增值税发票。还有一个就是银行贷款,不少银行放款,也会参考公司注册资金。

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比较好?参考以下几个条件:

1、结合自己经营行业的资质要求;

2、结合自身的实际资金和对未来公司发展的规划;

3、结合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客户需求;

4、结合自身所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

以上是对“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比较好”这一问题的具体回答。也许不少小伙伴会抱怨什么都没有说。其实,这个主要是因每个人经营的行业有一定关系的。公司注册资金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不用承担责任。如大家对公司注册资金的相关事项不够了解,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专业客服,源沅财管资深工商财税顾问会给您全面详细的解决方案!

【第14篇】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文|徐晓

关于中国保险史上第一例接管案件以及“事主”永安,网上传言与段子纷飞,教人不敢轻易相信。在此,根据手头原始史料,并参考若干非一手资料,尽量拼出一幅大图样。

1 四道金牌

1997~1998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就同一件事发了四道“金牌”:

——1997年12月1日,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发布公告,宣布接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5月31日止,为期6个月。

接管组由人行陕西省分行有关业务处室的处、科级干部组成,分行季副行长任组长。

接管组的职权包括:接管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权力,代行公司原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精简人员,改革分配制度;人总行授权的其他事项。

人总行给接管组下达的主要任务有八项:

①查实永安原股东虚假出资入股情况;

②纠正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稳健发展;

③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财务管理,清理资产负债,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各项收支的合法、合规性;

⑤在核实公司资产负债真实、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核实公司亏损和资金损失,拟定弥补亏损方案;

⑥依法追回不合理培训支出、董事工资等项支出;

⑦完成公司重组工作,对公司新股东、新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报人总行批准;

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人总行要求,资本金重组工作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实收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资本金重组和公司重组工作可以分步进行,资本金重组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司重组工作应于1998年5月底前全部结束。

——1998年3月,人总行给陕西省分行下达紧急通知,要求抓紧进行接管工作,“务必按预定时间(1998年5月31日)完成,只许提前,不许延后。”并且说:“接管期满,如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永安保险公司的重组工作,总行将以其他方式另行处理。”

虽然接管公告是1997年12月1日发布的,但陕西省分行对永安的调查、检查早已在几个月前展开。即使这样,总行给分行规定的时间也是太紧了。千头万绪,第一步的资本金重组工作即未能按期(1997年12月31日)完成,此次“紧急通知”,总行予以“宽限”到1998年4月30日;并要求在5月15日之前初步确定公司高管人员,报总行审定。

接管公司,对于监管机构、当事公司、地方政府来说,都是开天辟地第一遭,黑黢黢的摸着石头过河,哪有这么容易?于是,这项任务成了mission: impossible!完全无法克期完成。

很快,又有了第三道金牌。

1998年6月1日,人总行批准陕西省分行延长接管期限3个月,至当年8月31日止;

1998年9月1日,人行陕西省分行再发公告,宣布结束接管,接管组将原接管的一切权利移交给重组后的永安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2 “史上最严厉”

1990年代中期,中国保险业进入加快发展、强化监管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通道,说是“躬逢盛世”实不为过;

1995年,被称为“金融立法年”,包括第一部保险大法在内的金融“五法一决定”得以通过、颁布、施行;

1995年,人民银行将非银司下设的保险处扩容、升格、独立为保险司,被认为是加强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信号;

1996年初,人民银行一次性批设五家新公司入场,其中新华、泰康为寿险公司,华泰、华安、永安为产险公司;新华、泰康、华泰为全国性公司,华安、永安为区域性公司。

有消息说,原打算一次批设十家新公司,报到行长那儿,领导考虑还是慎重一点吧,加了个条件:新设公司拟任负责人必须由(相当于)人保部门级以上干部担任。就这一条,卡掉了一大批。一次性批设五家,不但前所未有,似乎也是“绝后”的。官方促进市场发育、鼓励竞争的意图十分明显。

所以,永安拿牌,实非易事。

五路新军都在当年秋天开张,永安也在1996年9月28日点燃开业的鞭炮。

仅仅一年之后,新设立的监管机构就拿新成立的公司给新实施的《保险法》祭了旗,不啻一声炸雷。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也是迄今为止,中央银行对违规保险公司采取的最严厉的监管措施。”

3 问题很严重,措施很严厉

永安究竟犯了什么事儿?

当年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没那么严格,所以公开的官方文件不多。据事后媒体报道,永安主要涉及两宗罪:虚假出资、非法经营。

官方对永安事件的定性为:

“资本金严重弄虚作假、业务经营严重违规。”散见于官方文件的描述有:永安在筹建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贷款、融资方式虚增资本,骗取总行批文;虚假出资、私刻公章、伪造批文和营业执照、提供假验资证明;在公司成立后,又大搞违规经营,未经批准擅自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并开办业务,账务混乱。鉴于以上情况,人民银行对其“采取了全面接管的措施”。

有媒体报道称:成立之初,永安揽得电力、电子、邮电、航空和有色金属等十余家国企股东入主,号称注册资本6.8亿元。成立一年之后的调查却发现,只有西安飞机制造公司、彩虹集团和西北电力管理局分别注资1000万元、6800万元和1000万元,合计的实缴资本仅有8800万元,远不及《保险法》要求2亿元的最低门槛,更与其号称的6.8亿元相距甚远。

此外,永安名义上由众多国企股东组成,背后的实控人却是一家由四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神秘公司——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其中王建才持股58%。永安成立后,王建才出任董事长。

这还只是浮在水面上的表象,部分股东似有神秘背景。监管主官曾在某个场合说起,彼时,有部队“首长”屈尊守候一夜,单等他出门时寻机说项。

虚假出资、非法经营,这两条已经足够严重了。

《保险法》第72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并特别指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1996年人民银行颁行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7条则规定:“未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只能在该公司注册地开展业务。其他保险机构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

永安直接触犯了这两条法律法规,更遑论私刻公章、伪造批文和营业执照、提供假验资证明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了。

所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永安实行接管。

法律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整顿的结果,是重组股东、重组资本金、重组领导班子。

9个月后,接管结束。取消了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西北兴秦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王建才被禁入金融业11年。

据媒体报道,重组后的永安保险股东单位共12家,注册资本金为3.1亿元人民币。

人民银行关于结束接管的公告称:按照法定程序,永安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举邱淼贵为公司董事长,聘任汪海洋为公司总经理,梁国财、徐明林为公司副总经理。经人民银行审查,上述四人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 “余震”不绝

1998年9月1日,新班子走马上任。然而前路崎岖,颇费脚力。

邱淼贵原系人保河北省邯郸地区中心支公司经理,出任永安董事长之后,“没有睡过一个囫囵觉,没有休过一个星期天”,坦言“在这里干一年,比在人保干十年都累!”酸甜苦辣,许多事不足为外人道也。

关于永安存在的问题,邱淼贵叙述中提到的两个点值得关注:

一是对永安这样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尚需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永安的体制危机、管理危机,“最终还是选择了人事冲突这种最激化的爆发方式。”

人事冲突,以及背后的资本角力,这两大痼疾如噩梦一般始终缠绕着永安,“宫斗”二字时常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2002年12月,执掌永安四年四个月之后,邱淼贵挂冠而去。在其后的20年中,5任董事长走马永安。2006年,居然还上演了三家股东主动要求保监会接管公司的闹剧。

经营业绩呢?按照永安自己的叙述,1999年打了“翻身仗”,自成立以来首度扭亏为盈。蹊跷的是,到2023年又来了个“首度扭亏为盈”。外部人不明所以。

……

性格即命运。有些人,生而折腾,一生折腾。

【第15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什么是公司?定义上的争论很多,按照《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由此可见公司的本质即为营利性法人,这一点与传统大陆法的定义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或者营利性社团法人相吻合,也是目前主流观点。

外国公司制度起源。

说到定义不得不追溯到公司的起源,公司的起源虽然众说纷纭,但是都认可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源于欧洲,诸如古罗马时代的索西艾塔斯即类似于现代的民事合伙制度,以协议为基础成员之间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以及风险,但是各成员之间没有代理权限,各自对各自签署的协议负责,不因其他成员签署的协议而负担义务;而后因为大型政府工程的出现,小型的索西艾塔斯已经无法满足投资的需求,方才出现公共索西艾塔斯的组织,随后随着古罗马的陨落商事活动陷入停滞。

而后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开始出现康帕尼的商事组织,其原理即各成员财产责任无限连带而非按比例分摊,之后发展成为成员之间相互拥有代理权限,均需要对成员之间签署的协议负责,只是这种组织前期存续的时间较短。之后又出现康孟达的商事组织,其原理即为航海贸易的人缺少至今的支持,而内陆的资金方缺少较好地投资机会,两者之间的碰撞就产生了康孟达组织,由船长负责航海以及贸易具体事务,待航海贸易返程后按照船上售卖的货物利润然后由投资方以及船长进行分配,但是这种组织的存续仅限一次航海贸易。之后随着航海贸易距离的越来越远,原有的航海康孟达组织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经济发展,后来荷兰率先赋予其东印度公司永久存续权,股东们不能每次航海贸易结束后要求清算资产,而是通过售卖其航海贸易的份额来获取其投资的利润需求,可以说英国与荷兰特许存续的联合股份公司基本已经具备了现代公司的诸多特征。

而后联合股份公司的优势逐步体现出来,民间商人因为无法获得政府的特许经营许可,故而仿照该模式执行建立相应的“联合股份公司”将合伙与信托结合起来,这也就形成了代理经营的理念,最终英国国会于1885年通过了第一步公司法,是的组建公司成为普通权利而不再需要国家特许。美国作为因果的殖民地模仿英国通过特许设立公司,但各州享有独立的决策权限下,反倒使得美国的公司数量急剧增加,而后衍生出固定的公司设立格式文书,也就是近代公司法制度的最早的模样。

我国公司制度起源

我国的公司制度发展大抵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因为受到清末外国侵略被迫改变原有重农抑商格局后出现的系列公司制度;而后即中华民国以资本主义为代表的公司制度;最后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社会主义为代表的公司制度,前两个阶段并非本文重点,关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公司制度的发展是本文的重点。

第一阶段:

1903年,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计13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交的公司法,其中诸多内容涉及到公司类别、股份、股东权利各适宜章节等内容,该规定历史上首次对公司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公司章程也进入我国公司法律之中,“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此外还纳入了“股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法面前所有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则”,公司制企业模式由此开始在中国发展,但很遗憾因为清末的灭亡该决议未决。

第二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在1914年《公司条例》基础上参酌德法等国公司立法制定《公司法》,并于1929年12月颁布,该法是一部比较完整的现代公司立法,于1931年7月1日施行。

而后1946年4月由立法院商法委员会修订公布的《公司法》引进了有限公司制度,并首次增设了外国公司章节,为规制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提供了便利,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最为完整、成熟的公司法。

而我国台湾省对该法进行多次修改,至1970年修正后的公司法是台湾现行公司法,计9章449条

第三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基于新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的性质,1950年12月30日由中央政务院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营条例》施行,条文之首即规定该条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济政策的规定,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特制定本条例,而该条例对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也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组织方式及责任承担方式分别为“一人独资”、“二人以上合伙”、“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七种方式,放到如今看该分类受限于当时国内对于公司制度的认知水平,尽管分类上不科学,但从该规定来看至少当时对于公司制度的存在已经初见雏形。

然而很遗憾的是随着公有制改革以及随后的文革活动可以说我国公司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停滞阶段,这一点可以通过1954年后宪法的颁行以及逐步修订即可窥见,幸得1999年《宪法》认识到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重要性通过宪法予以认可其社会主义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从原先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变更转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

《宪法》(1954年)

第十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宪法》(1975年)

第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宪法》(1978年)

第五条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宪法》(1988年)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1993年)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宪法》(1999年)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2004年)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相应的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首部意义上的《公司法》,1994年7月1日施行,公司立法也逐步趋于规范化,该部公司法明确了公司法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同时为填补空白相应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算是填补了我国整体的公司制度的空白,虽然首部公司法从现在的角度看,设计较为僵硬,操作性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立法技术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而后的公司法历年的修订已经逐步开始将上述缺点予以完善,诸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到认缴制度的出现即为最显著表现,同样最高院相继出台五部公司法司法解释也将实务中公司法的诸多问题予以完善。

同样值得期待的是2023年12月20日出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该草案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法律后果并细化了股东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失权制度、明确了董监高人员监督股东出资责任、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扩大董事会职权引入职工董事以及设立审计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可取消监事选项、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并配合民法典明确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尽管正式文本尚未出台,但是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立法技术、立法环境以及经济环境的进步,我国公司制度的也必将保有其强大生命力为新的十年规划注入新的动力。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