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手续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注册公司手续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于想在北京创业的人来说,如何注册公司和注册费用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那么在北京注册公司一般多少钱?资料和流程是怎样?下面给大家做个详细的介绍。
一、北京注册公司一般多少钱?
1、北京注册公司是免费的,执照正副本和4个公章都是工商局免费给的,不需要花一分钱。
2、在北京注册公司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注册地址,这个地址必须是商业或者商住两用的产权性质才行,所以在租写字楼时一定要注意,看房东是否能提供房本等材料。
3、如果前期没有租写字楼的话就需要租用可用于注册公司的地址,这个地址价格根据区域不同而不同,基本在4000-10000元左右。
4、公司注册好后需要记账报税,可以找专职会计也可以找代账公司代记账。专职会计公司基本在5000-8000元,代记账价格在200-1000每月不等,根据公司是小规模还是一般人而定。
二、北京注册公司所需资料
1、有核准通过的公司名字,这是注册公司的第一步。去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网提交核名申请。
2、有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地区不允许民房用于注册,只能是商业或者商住两用的产权房屋用于注册。需要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很多人说我没有这样的注册地址,又不想花费高昂的租金去租地址,可以找提供经工商局备案的提供地址。
3、需要法人、监事人2个人的身份证信息。
4、确定好股东分配比例
5、确定好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以上五项都准备好了,就可以开始注册公司了。
三、北京注册公司流程
第一、名称核准:拟定企业的名称(字号),字号要2个中文字以上(包含2个字),先拟定三到五个字号,以备选用。
第二、经营场所:就目前北京来说,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或者办公用途,需要的材料有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三、公司章程: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就可以,修改一些必备信息,另外,公司章程需要所有股东签字。
第四、网上申请:在工商局网站上进行企业网上登记申请;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比例、任职分配、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
现场办理:工商局网站上预约提交缴材料的时间,按照约定时间去现场提交资料。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投资人身份证、章程、股东会决议、租赁协议、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法人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高管身份证复印件、章程、房产证复印件、住所证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书(以上材料需要股东和法人亲笔签字)
第五、领取营业执照:工商局受理后,等待大概3-5个工作日后,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可以选择邮寄方式,不用去现场领取执照)
第六、刻制印章: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五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
至此,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完成大约需要3-5个工作日。营业执照下来以后,还需要核定税种、银行开户、申领税控、申领发票、社保和公积金开户。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记得记账报税,即使没有收入,每月也要定期向税务局申报。
在北京注册公司和代理记账可私代办,当天核名,3天下证!提供地址,目前有代理记账免费送公司注册的优惠活动。
到工商局注册新公司的流程如下:
1、名称核准: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2、提交资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3、领取执照: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刻章等事项: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
需要的材料及证件如下:
1、股东、法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2、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等等。
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办理需要什么手续的详细内容,详细介绍如下:
一、办理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需要的资料:
1.劳务派遣公司名称尽量要三个字以上,两个字容易重名,不容易通过审核;
2.全体股东出资比例;
3.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范围;
4.注册资金;
5.营业执照经营地址。
二、注册劳务派遣公司名称参考:
匹逾钾龄劳务派遣、刮触劳务派遣、眯庭绰劳务派遣、佃屿努涨劳务派遣、檀藕劳务派遣、汇凫斧劳务派遣、持烤淤挡劳务派遣、葡况故侨劳务派遣、钠世劳务派遣、四砸炮劳务派遣、庆散燎价劳务派遣、怨沾劳务派遣、摸止畸劳务派遣等等。
三、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劳务派遣公司可参考:劳务派遣销售服务、水族馆管理服务、新型膜材料销售、娱乐性展览、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测试仪器销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机电耦合系统研发、喷枪及类似器具销售、中医诊所服务、日用电器修理、楼梯销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劳务派遣服务、光学玻璃销售、药物临床试验服务、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劳务派遣服务、润滑油销售、玻璃仪器销售、皮革销售、散装食品零售等。
四、办理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如下内容要注意:
填写注册资金需要注意哪些:
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久越好,由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身约定的,因此一些创业人就觉得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否越久越好呢,其实不是,由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内容是要向社会发展公示公告的信息内容。比如:你一直在规章里设定为2年,那么股东就需要按约定時间内把资产及时。
二、注册资本认缴很有可能会出現的难题,推行认缴制也相对配套设施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章要求公司必在公示系统属实公示公告认缴、认缴出资额额,有利于群众查看。认缴资产也并不是愈多愈好,假如在约定期限内没完成注资,必须担负相对义务,可是能够在约定注资期限期满前做销户备案。
五、注册公司代办的优势:
第一,节省时间,一方面,代办机构有经验,知道什么环节需要花几天时间,知道怎么走流程更合理,能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公司注册。另一方面,代办机构代办公司注册,期间所有的流程都由代办人员跑,不耽误创业者一分钟时间。
第二,服务更多、更全面,除了代理注册公司,还能代办工商变更、记账报税等企业必需的税务。
第三,能提供一些公司经营、税务方面的建议,对新手老板来说价值非常高,能少走很多弯路。
有关劳务派遣公司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内容我们飞酷科技就为您总结到这里,我们可为您免费解答相关问题。
无论是注册个体户还是公司营业执照都是必要的,但有些第一次注册的朋友不知道注册公司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
以下是前海天盈为您准备的内容。
一、注册公司的材料
1.所有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金额和所有投资者的投资金额;
3.公司名称(最好提供5个以上)和公司大致业务范围;
4.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5.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
6.财务监事身份证明;
7.居住证(租赁协议和产权证)。
二、办理公司营业资格手续
1.进入市场监管局开设企业窗口平台,点击申报登录,登录后无账号登录。
2.选择注册公司形式、国内公司,阅读名称验证规则。
3.大多数直播行业不需要预审批。
4.填写字号、行业、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
5.选择你喜欢的名字。
6.提交名称后未被驳回,说明核名通过,下面填写详细的注册资料。
7.下载签名文件,使用u盾签名,不能操作的请咨询网站客服,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三、注册公司的好处。
1.个人经营,承担无限责任的;注册公司后,承担的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控制风险。大大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2.具有公司性质,可以公开合法经营。公司正式运营后,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与客户的合作。并可以建立公司完美的公众形象。作为一家合法的公司,客户之间的合作更有保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签订有效的合作合同,并受到市场监督的管理和保护。
3.有了公司后,你可以在银行开对公账户。企业成立后,可以持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企业对公账户。与企业合作的客户可以更信任企业,支付的资金也可以由银行监督。
(4)您可以购买社会保障、公积金等。公司成立后,如果雇佣公司员工,可以以公司名义购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保护员工的社会权益。
(5)该公司可以申请该商标。公司成立后,为了更好地宣传业务,在消费者眼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公司可以申请产品商标,使消费者得到更好的认可,加深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根据多年的注册经验,大多数公司被拒绝的原因是地址问题,如提供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符,将使公司注册被拒绝,即使注册成功,后期检查出来也将面临惩罚,因此有必要找到正式的注册地址,建议找到公司注册代理平台提供有效地址!
以上就是注册公司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的解答,希望对各位老板有所帮助!
办理道路运输前提要求:
1、车辆:货运车辆至少一台,其证件齐全
2、人员:2个安全员证件,包含法人在内
3、场地:商业性质的,有停车场,有产权证
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
1、填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机动车辆行车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5、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业务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鉴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消防制度、安全生产学习制度、档案基础材料管理制度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包括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8、办公场地有效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成都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详细资料介绍,如需了解更多,请来电咨询小编……
对于排污许可证审批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排污许可证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排污许可证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进行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国家排污许可合法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经环保局相关科室会签、主管局长签批、主要领导签批后依法作出许可证核发;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排污许可证审批所需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排污许可申请表;
3.承诺书;
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复文件;
6.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说明中需列出企业所有排口及其相应编号,并附对应现场照片);
7.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确定企业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企业现有排污许可证及企业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文书;
8.对于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
9.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实际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不相符的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0.企业自备电厂监测数据等能够证明其自备发电机组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时数或供热主体设施运行小时数的材料;
11.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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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第二十七条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第二十八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但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种子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种子质量。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第四十二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四十三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五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六条 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进口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六十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二条 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国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十六条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六)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1.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2.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七)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八)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九)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十)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十一)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十二)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九十一条 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供普法参考
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1、投资者的身份证
创业者的个数不受限制,要提供身份证。
2、企业名字
如今企业较多,公司名字相当容易重复,一定要在本地的同行中不可以存在相同的企业字号,建议取名的时候,尽量多想一些字号。
3、企业经营范围
确定企业经营范围,相对来说很好解决,正常情况下,想创业的朋友具体进行啥行业,写什么就能行了,公司成立后如若新增加行业也相当简单,进行个经营范围变更就能行了。
但是要符合国家经济分类中的标准,具体不清楚的可以参考同行。
4、注册地址的证明
在设定工商系统注册场地的时候,可以租赁办公室,或者寻找代理公司挂靠地址。总之想创业的朋友只要有场地就可以。
5、设定企业投入资本数额,以及出资者的股份比例。
如今企业注册无需验资,但企业章程中所需载明投入资本数额,而且所需载明投资者的股份比例。
办理前需要准备的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7、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注:委托别人办理的需要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很多人去代理注册公司的时候,以为提供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人股东等信息就完了。其实门道很多。今天我就来告诉大家注意事项,以及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1.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首先这样看起来公司不够专业,其次还会增加你的税收,带来不必要的纳税申报。
2.注册资金现在是认缴的形式,并不是写的越多越好,写的越多责任越重
3.公司的名称并非固定不变,注册后也可更改。
4.选择法定代表人,最好检查该人是否有黑名单,有的话不能办理登记手续。
5.必须做好股权分配比例,注意67%、51%、34%,这三个比例不能糊涂。
6.申领了营业执照后,请务必在30天内到税务部门纳税申报。
会计公司该如何选择呢?
我相信大家一定听说过这个广告语,不要298,不要198,代账只要98,价格看似便宜,服务内容也都差不多,可是里边的门路您了解过吗?
我们先算一笔经济账,会计公司招一个会计,他的工资最少一个月6000起,加上社保、公积金、年终奖等各项福利,再加上公司的各项成本支出,一个会计最少需要做一百多家账公司才能有利润,会计也是普通人,一个会计做这么多家的账,您仔细想想效率会高吗,或者招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来接管您公司的税,您想想能放心吗?做错任何一步,税务机关罚的是您的公司可不是代账公司啊。
所以低价签财务合同就是套路的开始,营销型代账公司前期低价引来客户,后期绝对是有隐形消费的,一分价钱一分货,在任何行业都是适用的。目前还有一部分代账公司他自己本身不会做账报税,和您说是互联网代账,实际就是接到业务然后再外包出去,他只是个中间商中间赚一部分差价,想想都不安全啊!
所以一定要选择有实体经营的公司,实力过硬,专业能力强的代账公司,才能免除您的后顾之忧,千万不要让低价毁了你苦心经营的事业!
接下来恒达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注册香港公司的知识点!
一、经营范围:
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并没有太大的限制。不管公司名称如何只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可经营任何性质的业务,如:财务、医疗保健、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服装纺织、旅游、文化出版等;一些在国内比较难注册的公司在香港都可以得到注册。所以,经营范围不用过多操心,可以选择不受限制。
二、名称选择:
香港公司起名较自由,不论注册资金大小,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集团、控股、实业、投资、学院、协会、基金会、研究所等字眼;公司名称前面还可以加上自己喜欢的地名,如:法国、美国、意大利、日本、上海等;为您的新公司取个好的名字在香港很容易做到。
三、确定公司组织架构:
董事股东最少1个(任何国籍人士均可,股东与董事可为同一人)
1位公司秘书
四、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全新公司名--您确定公司名称以后委托威尼查名,15分钟出结果
2.提供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至少1个股东,年满18岁,任何国籍都可以)
3.确定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不用验资--资金不用到位)。
4.确定股东的股份分配
5.提供国内的联系地址及电话
五、办理手续--办理过程(以上资料到位后要办理以下手续):
1.签订委托合同
2.收取办理费用
3.将资料传真到我公司,由我公司根据资料出法定文件。
4.速递法定文件到香港办理
5.提供以上资料我方在8--15个工作日完成新公司(我司依据为收到付款作为起始计算日)
六、办理完毕我司将为客户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文件(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
2)16本公司章程
3)新注册的香港公司印章3个(1个钢印,1个小圆章,1个签名章)
4)股票本
5)董事会议记录本
6)申请公司资料(客户签署的法定文件)
7)空白收据
8)绿盒(存放上述文件物品之用)
七、银行开户:
银行账号必须在成立公司后才能申请。
开户要求根据银行所需资料董事着手准备好资料后再找秘书公司办理
秘书公司会作出配合,如:推荐开户银行/安排开户行向内地分行发出签名见证指示函/准备由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档/会议记录/银行开户申请书/安排介绍人/专人到开户行协助办理开户
八、年审年报:
香港公司每年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申报并续证一次。政府费用每年不同,我司此项服务费用随政府的调整而浮动;
九、会计审计:
有发生业务的香港公司就必须做帐、审计。企业可以选择自己做帐,但审计必须由执业会计师或核数师审计,透过我公司做帐费用具体价格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发生业务的公司不必做帐审计,可以节省做帐、审计的费用;
如果您想要注册香港公司或开香港银行账户,海外公司注册或海外银行开户,年审、审计。可以联系我们的在线客服,或者私信我,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客服经理和您对接,为您解答问题和提供服务,谢谢您的阅读。
2023年,想要入驻亚马逊开店,那这篇文章你可得好好看看。
手把手教你注册亚马逊店铺,看完基本都能过审。
内容分为两个部分:1.注册需要的材料、2.注册步骤实操
都是我一个字一个字整理出来的,点个赞再看吧,不说废话了,直接上干货。
一、注册需要的材料1.营业执照(建议用企业执照注册)
只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销售性质就可以注册亚马逊店铺。
如果你没有营业执照,可以去当地的工商局办理,建议注册一个商贸公司。
如果你已经有营业执照,只要经营范围有销售性质,且距离营业执执照到期超过45天即可。
注册前要确保你的公司处于存续状态,简单来说,就是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你的公司,查询网址我贴过来了: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没有问题,带营业执照去打印店打印一份彩色扫描件即可。
2.法人身份证
法人身份证就是营业执照上对于的企业法人,身份证没有过期就可以。
没有问题,带身份证去打印店打印正反面的彩色扫描件即可。
3.国际信用卡(也称之为双币信用卡)
这种信用卡可以在线上银行app办理,也可以营业厅找银行业务员办理。
开通国际币种支付功能即可(可以用于美元、日元、欧元消费等等)。
主要作用就是用于支付店铺月租,通过亚马逊全球开店,成为专业卖家,每个月固定月租39.99美元。
4.联系方式(没有注册过亚马逊)
电子邮箱地址(建议使用网易云)、法人的电话号码、公司的地址。
5.收款账户
由于亚马逊是跨境电商,销售产品的货款都是外币(美元、日元、欧元),无法直接转为人民币打到我们国内的银行账户上。这时候就需要一个支持外币收款的中转账户。
再通过中转账户转为人民币,打到国内银行账户上。
目前亚马逊卖家常用的收款方式有两个:
(1)注册第三方收款
第三方常见的有:万里汇、派安盈、连连支付、pingpong等等,类似于支付宝是一个第三方的账户。你可以手动选择将外币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再将人民币提现到国内银行。
需要扣除1%左右的手续费。(会根据金额调整费率)
(2)使用亚马逊全球开店收款
简单来说,亚马逊全球开店自己也做收款服务,你直接使用国内银行就可以收款,亚马逊会根据当时的汇率自动转换为人民币给你打款。
需要扣除1%左右的手续费。(会根据金额调整费率)
第一部分(完)
二、注册步骤实操1.开始注册
进入亚马逊全球开店官网(http://gs.amazon.cn),打开,点击右上角的“立即注册”,选择“北美注册”。
进入登录页面,点击下方的“创建您的 amazon 账户”。
2.输入姓名和邮箱地址
有三个信息需要填写,姓名(法人姓名的拼音)、邮箱地址、密码。
按照要求填写完成之后,点击“下一步”,亚马逊会给你填写的邮箱发送验证邮件。
3.验证邮箱
进入你的邮箱,正常情况下你会收到亚马逊给你发的邮件,里面有6位数的验证码。
填写验证码之后,点击“创建您的亚马逊账户”就可以开始正式地开始注册亚马逊店铺了。
如果没有收到验证码可以点击下方的“重新发送验证”,或者看看垃圾邮箱。
4.填写公司所在地、类型、名称
公司地址选择“中国”即可,业务类型选择“私有企业”。
最后将你的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按照中文、拼音各自输入一遍即可。
5.填写公司信息
依次输入公司的相关信息:注册号、公司经营地址、法人手机号码、法人姓名
注册号就是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可以选择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也可以选择实际经验地址(建议实际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用拼音填写
6.填写法人个人信息
国际、出生地、身份证号、名称、居住地址、手机号码
最后,你还需要填写公司受益人信息(股份大于25%的股东),
勾选“是企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两个勾选框。
如果受益人只有法人一个,“我已新增该公司所有的受益人”勾选“是”即可。
如果还有其他人,你就需要进一步输入其他受益人信息。
7.填写收款账户和国际信用卡信息
填写你的收款账户信息
如果你用的全球开店收款,按照国内的银行信息填写即可。
如果你用的是第三方收款,咨询第三方收款的客户经理。
填写国际信用卡信息
推荐使用visa卡,检查默认地址信息是否与信用卡账单地址相同,如果不亚于,你需要点击“添加新地址”,然填写新的地址信息,要使用英文或者配音填写。
除了欧洲站之外,其他站点信用卡并不要求一定要法人名下
8.填写店铺信息
接下来你需要填写店铺信息,主要就是店铺的名称以及商品编码和品牌的一些信息,店铺名称建议用英文写。
9.提交身份验证信息
接下来,到了注册的关键阶段了,提交你之前打印的彩色扫描件(身份证、营业执照)
10.地址验证
正常情况下,你只需要完成地址验证就行了。
亚马逊会根据你之前填写的公司经营地址发送一封含有地址验证码的明信片,填写验证码就可以完成注册。
还有一种情况,你也有可能会遇到视频验证。
你预约一个时间出席视频通话即可,记得准备好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原件。
完成以上步骤之后,你等待亚马逊的审核结果即可。
获知审核结果的方式有两种:
(1)等待亚马逊邮件告知
(2)登录亚马逊卖家后台界面查看审核结果。
以上,希望有帮到你。
注册香港公司依然是热门。
适逢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一组数字可以看出香港经济发展很有前景!25年来,香港gdp从1997年的1.32万亿港元增长到2023年的2.87万亿港元,人均gdp从19.2万港元增长到38.7万港元,进出口总额从3.07万亿港元增长10.27万亿港元,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也得到进一步巩固。
随着投资者对香港经济的信心增强,公司注册数量持续增长! 据统计,2023年,香港新成立的本地公司总数超过13万家,而吸引注册香港公司主要原因,就是超低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们判断,未来香港仍然是注册公司热门地。
我迫切的希望你能阅读这篇关于惠州经商落户流程的文章,你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是否忽略了显而易见的东西?
一、惠州各区域人才落户条件
(一)惠城中心区(包括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龙丰街道、河南岸街道、水口街道、小金口街道)
1.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
2.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承认的非全日制教育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和技能型人才,已与市直属或惠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合法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引进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二、必须提前准备的原材料:
1、二代身份证;
2、二代证身份证相片2张;
3、如果是集体户要出示企业愿意迁入的证实;
4、房本或是(按揭贷款合同书和首期款还房贷金融机构划帐税票)正本和影印件。
三、入户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如何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引进人才入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有:本人身份证、大一寸的彩色相片两张、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四级以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惠州的工作证明材料(根据地区不一样需要3-6月以上的社保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申请人带齐上述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填写《惠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核准表》,向该科进行申请。资料通过审批后,申请人便可携带审批材料***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小编为您解析公司注册流程:
作为一个即将打算创业的创业老板们来说,创业的第一步当然是注册公司啦
那么怎么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需要哪些资料呢?
注册公司流程是怎么样的?
怎么提交公司核名,核名有哪些要求呢?
可能看到这就会难倒大家,所谓“术业有专攻”今天小编为大家做一个解析;搬小板凳坐好啦
怎么线上申请提交公司核名?以重庆市“重庆政务网”为例,简述线上提交核名操作流程。
首先在浏览器搜索您所在区域的政府服务网,以重庆市“重庆政务网”操作为例,提供参考。
第一步:左上方选择“城市”-“重庆市”
第二步:右上方注册“登录”,未注册的用户需要注册后再登录
第三步:首页横幅下方滑动部分,找到“企业开办”并点击进入
第四步:进入“企业开办”界面,左下方点击“我要开办企业”
第五步:点击左侧“业务办理”,点击进入“名称自主申报”
第六步:进入“名称自主申报”界面后,右上方点击“新办”
第七步:在“申请企业名称”界面,选择公司注册的“企业类型”参考右侧企业类型说明。
第八步:下方有四个板块可以选择,选择输入“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就可以合成您需要注册的公司名称了;可以参考上方实例,其中“字号”就是我们俗话常说的公司名称。
第九步:合成名称后,点击“查重”。
此步骤,就是我们财税人员常说的“核名”,取的名能不能用,通过这个步骤检测,是否合适申请注册。(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同行业内,同名同音的字号都不予通过:驰名商标不能使用;)
另提示:如果是申请注册分公司,第七步选择右上方“申请分支机构名称”
第十步:“查重”结果提示“初步筛选通过”;可以“关闭”窗口,返回提交材料申请核名(有该提示,合成的公司名称注册通过率99%。此时的结果就是我们财税人员常说的“核名”,先核准这个名称是否能用,再提交申请注册公司)
第十一步:返回到“申请企业名称界面”,点击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保存下一步”;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等待审核,此时,您也完成了注册公司的第一步.
以上是小编为您梳理的注册公司的第一步“名称自主申报',通过此步骤,您的公司名称基本就落实了,后续提交资料即可设立登记。
地域不同,可能平台操作细节有所区别;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也可以咨询“丹丹的财税圈”为您解惑,每天分享财税小知识,带领大家了解最新动向!更多税筹、招商服务,也可以点赞+关注小编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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