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合同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变更合同怎么办如何变更合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变更合同怎么办的情况分为以下两类:若在未告知情况下,公司变更合同视为无效,可以通过法律的诉诸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投诉。若是在双方共同赞成情况下则视为有效。
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如下:
(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承诺: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主体变更属于重大事项改变,需要和员工协商,员工不同意续签,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六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主体变更属于重大事项改变,需要和员工协商,员工不同意续签,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六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纠纷疑难问题轻松解(二十一)》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韦晓波自东三公司成立至2023年11月26日,一直都是东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参与案涉《借款协议书》的签订,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之后的2023年1月1日,其作为东三公司董事长,亦参与了与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之间《预借款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即韦晓波一直代表东三公司处理与崇礼政府之间就500万元案涉借款以及预申请土地事项。
即使在2023年3月6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崇礼政府归还案涉500万元资金之时,韦晓波仍是东三公司董事长,周毅为东三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在东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韦晓波变更为余鹏的事实告知崇礼政府情况下,崇礼政府基于对韦晓波之前代表公司行为的信任,按照其委托将款项支付至其指定账户(且该账户与之前500万元转出账户为同一账户),并不存在未尽审查义务等严重过错的情形,韦晓波、周毅在出具《委托书》事宜上构成表见代理,对东三公司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2016)川民终280号
实务指引: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定权利,即使不使用公司印章其行为如能与个人行为区分开的话,也应约束公司。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及时以合理的方式在最大范围内通知交易相对人,并以除办理变更登记以外的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公示。否则,法院一般会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因而要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关于合同主体变更事宜,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签订了《xxxxxxxx》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统一简称“原合同”),丙方对甲乙双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知悉。
二、甲方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现将原合同中甲方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丙方自愿接受甲方转让的所有权利义务。乙方同意甲方的转让行为。
三、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原合同项下甲方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承担,丙方作为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甲方不再是合同主体,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四、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所引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需要向甲方履行任何义务。
五、本协议签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移交、文件档案移交、费用,由甲丙方自行协商。
六、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壹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一、法人变更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法人代表变更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法人代表变更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公司股东变更原合同有效。公司法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的,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需承担责任,对原法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不需要重签。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法人变更,原合同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如果公司有变更,则工商局是有登记备案可以查阅的,无论是变更前变更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法人变更,原合同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如果公司有变更,则工商局是有登记备案可以查阅的,无论是变更前变更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名称变更的,劳动合同不需要重签,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进行名称变更的,变更前的公司和变更后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同一个民事主体,也就是说仍然是同一个公司。所以,作为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合同主体仍然是同一个主体,合同是不需要重签的。
公司名称变更的,劳动合同不需要重签,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进行名称变更的,变更前的公司和变更后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同一个民事主体,也就是说仍然是同一个公司。所以,作为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合同主体仍然是同一个主体,合同是不需要重签的。
公司名称变更并不影响其在变更前签订的合同效力。合同如于公司名称变更前已生效,名称变更后仍有效,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此不履行其合同义务。
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
小张向a合作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协议,为期3年。不久,a合作社改为a农商银行。贷款到期后,小张以合作社改为商业银行,原先的贷款机构不存在为由拒绝还款。小张的理由成立吗?
以案说法
不成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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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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