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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变更公司质押后的股权(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公司变更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怎么变更公司质押后的股权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怎么变更公司质押后的股权

【第1篇】怎么变更公司质押后的股权

公司股权质押后的变更流程: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2篇】公司变更股权流程

一、股权变更的相关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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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太原公司变更

山西日报记者杨继红报道:商事制度改革目前已经进入“深水区”,注册公司“三证合一”的简化,为创业者带来诸多方便。但是,当经营面临问题,想要注销、变更公司,另起“炉灶”,却至少需要45个工作日之久,繁琐的程序和高额的时间成本令很多中途“退赛者”暗自焦心,此番顾虑丝毫不亚于当初创业的艰辛。

注册注销公司不在一个“跑道”

8月28日,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政务大厅发出山西省首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正是商事登记改革制度的重要内容。过去企业申请营业执照,需要分别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材料,表格需要提交多份,重复填写86条信息。“三证合一”后,企业只需跑一个窗口,准备一套原件、一份表格,填写申报信息也缩减到28项。申请人拿到执照时间也从原来最快9个至11个工作日,压缩到现在的3个至4个工作日。

为方便公司注册,鼓励创业创新,2023年年底开始试行“三证合一”,2023年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省城创业者刘小刚正是此项制度改革的受益者之一,他在太原市工商局刚完成了一家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感叹:“现在注册公司真是方便,不像前几年,办个执照得跑多趟。”

与小刘相比,张天一注销公司就格外费劲。记者从他咨询注销企业登报的电话中了解到,在这之前,他的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将税务、债务债权问题处理清楚,也在网上填过登记备案了各种表格,通过审核之后,他带着相关证件去工商局备过案,不过,这才刚走完注销公司程序的一小步,“我们企业符合注销的条件,为什么开个企业‘死亡证明’要走这么多程序啊?”张天一很苦恼。

按照相关规定,目前我省注销公司的流程:在办理有限公司注销之前,应开股东大会,先行成立公司清算组;再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在银行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到工商局注销执照。这样的一个程序走下来至少要45个工作日。“注销公司什么时候能像注册一样便利就好了。”张天一渴望。

注销不易变更也麻烦

注册公司是“三证合一”了,但注销公司还得分头找各部门,没两个月完不成。既然注销公司太麻烦,那不如将旧公司“脱手”,可以考虑转卖,即通过变更股权关系改变公司所有者。那么,变更这条路走起来是否更容易一些?

记者电话咨询了太原市两家企业事务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变更是比注销好办很多,但是得等是否有客户愿意接手你的公司,找一个合适的客户最少得20天,洽谈好相关事宜也得一个月之久。相对而言,找代理机构会省时省力,因为他们更熟悉这套流程,对于不同的公司遇到的不同问题,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应对能力较强。但是就算是变更,各方面上报的材料也得由原公司提供,代理公司只是负责代办各种手续而已。

不注销、不变更,做“僵尸”公司也不太容易,公司就算没有业务也要继续报税,找代账会计做账,每个月支出几百块,对个人同样是负担。注册和注销、变更不在一个“跑道”上,上道容易,退场难。虽说复杂的“退场”为防止一些企业盲目出市、莽撞转行提供了一些限制,但对于更多的企业来说,延缓了它们转型的步伐,禁锢了退出的脚步,最终会妨碍市场活力的进一步释放。

期望企业“退场”手续更简便

“三证合一”是指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个证件,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直接办理税务登记、银行账户等事宜。张天一建议,“‘三证’既然能合着办,注销的时候最好也能一块儿注销,这样更能激发市场的活力。”

今年以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企业注册更加便利,新登记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呈现“井喷式”增长。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底,我省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35.2万户,有力支撑了就业增长。

不过,创业成功者毕竟是少数。一些新注册的企业可能经营不善、业务开展不起来而不得不退出市场。一个健全的、有序的市场本就应当有进有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全过程的,登记注册环节要便利,变更和注销的环节也要便利。

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目前,国内部分省、市已开展便利化注销的试点工作,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在一些试点地区,企业办理注销手续能减少约一个月时间。我们希望能有更多企业可以享受到简易注销的改革红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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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

公司变更法人需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全体股东身份证;公司公章;法人暂住证原件、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5篇】公司变更转让

对于公司老板来说,转让公司是一个特别难以抉择的事情。就仿佛小情侣分手时候的:“大风大浪都是你给的,最后要离开的还是你”一样。公司是我在炎热的夏天,一个地方一个地方的跑办起来的,好不容易开设了公司,现在居然要选择转让,想想自己心里就不由自主的难过。没错,只要不涉及感情,这个问题就简单得多。只可惜,转让公司往往是一项掺杂了太多情感和个人因素的行为。如果决定好了做公司转让,公司转让要做哪些变更呢?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相当于公司的对外代表。在实际情况中,法人往往就是公司的投资者和创办人。当一家公司转让给另外一个主体时,最直接导致的肯定是负责人会发生变化,也就是法人要进行变更,否则根本不能称之为转让。

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要提供申请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以及原法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件等。

银行账户是和企业息息相关的部分,法人变更后,对公账户也需要变更。同时,最重要的是变更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证件,包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等诸多信息。因此,只要法人变更,银行这一块必须变更。

如今实行“五证合一”。但是,公司转让后,仍然需要到税务部门去登记备案。企业在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会取得新的营业执照,此时再凭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

让自己在理智和情感上做好准备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您做好了转让公司的准备,以上是公司转让过程中必须变更的三个部分,当然,实际情况中可能不仅于此。比如建筑业企业,在完成前面这些变更事项之后,还需要变更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带有资质的公司亦是如此。

【第6篇】杭州公司变更登记费用

公司变更登记,是我们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常见的一项事情。其中,变更就有很多了,比如: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法人变更,监事等高管职务变更,名称变更等公司变更了。然而,我们最常见的就有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了,因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时常会换办公室。所以,营业执照也得随之变更哦。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原件一份)(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章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证明文件(详见备注)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常见问题

1:问:问: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答: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2: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以上就是杭州公司变更地址需要的材料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在此感谢你的阅读与支持。

【第7篇】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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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主体条件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财产条件

(1)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但在中小企业改制实务中,一般掌握《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即可。

(2)资本构成要求。这个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等额股份,目前我国每股的面额就是1元人民币。

3.组织条件

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类别、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选定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等。这些内容均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所谓整体改制,就是在改制前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公司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公司,而不是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设不同的是,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改制后的公司与改制前的公司,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仍维持同一公司主体,而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基于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经审计的资产值保留了企业原有的会计基础,使业绩连续计算具有意义。整体变更完成后,企业仍然是同一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首发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那么,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3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何确定其折股的合理性呢?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第10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这样的改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因此,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首发办法》的规定应在股份公司开业3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其他问题

1.产权问题

一般来说,有意寻求改制上市的民营企业,产权往往比较清晰,但理顺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经营机制往往不完善。有些民营企业的历史沿革比较复杂,在由集体企业转化为个人持股、国有企业进行mbo或摘掉红帽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股权纠纷、法律文书欠缺、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在改制与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很好地进行规范。

现阶段,民营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产权问题主要是挂靠关系问题,即一些民营企业创业之初为了某些政策优惠,往往寻求挂靠,戴着集体的帽子。企业要改制发行上市,就必须理清产权关系,解除以前的挂靠关系。实践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如果仅仅是单纯挂靠,应由被挂靠单位出具证明,明确其对企业和企业资产无实际所有权,声明解除挂靠关系,这种解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

(2)如被挂靠单位在民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曾为之提供担保,且担保责任仍未解除的,应尽快支付担保费用,偿还债务,结束担保关系,进而解除挂靠。

(3)如被挂靠单位曾拨入资产且约定不明时,应协商解决,可依情况确认为投资或债权,从而解除挂靠关系,同时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股权问题

关于股权设置。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对于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股权设置应注意均衡持股,防止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时又要防止股权过度分散,从而削弱股东制约机制的情况。在股权结构设计上,应注意股权性质即股东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这有利于深化股东对经营层的约束。对于民营企业改制来说,还应特别重视引导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很多民营企业最初都是主要股东靠单个人的力量拼打出来的,改制之后应注意发挥经营管理层的集体力量。让经营高层和技术骨干持股,能使之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连,增强其对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从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关于职工持股。职工持股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屡见不鲜。实践当中,解决职工股问题的法律方法主要有:

(1)有关股东收购职工股。只要行得通,这种方案应该是首选方式。但企业要改制上市,必然发展前景较好,这种方法便往往因持股职工反对而难以奏效。

(2)设立新公司代职工持股。设立新公司,必然要达到注册资本及其现金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存在费用较高、双重征税等问题,因此也不是最佳方案。

(3)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人持股。该方案因委托财产不能独立于受托人对抗第三人、难以有效监督、容易引发纠纷等问题而不宜采用。

(4)通过信托公司或设置民事信托持股。这种方法因证监会承认、能达到解决职工股问题的目的、不会损害职工股东的利益而受到青睐。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股东的投资活动完全可以采用股权信托方式,应注意信托协议要符合《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民事信托行为不得收取报酬。当然,由于我国财产信托的配套规定尚不完善,信托财产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通过信托公司或民事信托的方式固然有效,仍需在实践中和立法中不断完善。

3.税务问题

税务不规范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也是发行上市的重点问题。民营企业改制及发行上市过程中,必须规范不合规的税务行为。除了最典型的所得税欠税问题之外,证监会还关注以下税务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补缴增值税滞纳金问题,企业改制时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折股问题,自然人股东在改制过程中及股利分配中的个税缴纳问题等。

民营企业改制发行上市面临的税务问题需要企业、地方政府、财税部门、中介机构共同妥善处理。对于有些高科技企业而言,必须核实其享受的各项政策和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一般而言,改制时解决税务问题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补缴税金。有欠税情况的,应适当进行税务调整,原则上应补清税款。证监会对能够主动补税的企业,也多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2)在有限公司状态下解决税务问题。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在不影响上市前提下,应设计税务成本较小的改制方案,尽量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解决问题。

(3)寻求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支持。尽量取得税务部门的税务证明或者不予追究延期纳税责任的函,解除行政处罚的风险。以地方税务部门同意缓交解释欠税问题时,也容易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除了改制阶段解决问题以外,发行上市前,股东应作出愿意承担可能补缴纳税风险的承诺,并得到省级税务部门的确认文件。通过这些处理措施,税务问题一般就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

4.土地使用权问题

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也是民营企业常见的一个问题,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必须有合法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践中,应着重注意下以下几点: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民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如果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应进行征用程序,然后履行合法出让手续取得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应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会有一个期限,至迟应在股票发行申报前全额支付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改制初期,只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承诺即可。

(3)土地使用权瑕疵问题。受让土地时,一定要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确保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土地用途有违当地政府规划的情况,另外要确定土地征用批复合法。

5.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企业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根据《首发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上市中,同业竞争是禁止性规定。原典纪法律评论(公众号:原典纪法律评论)认为:实践中,同业竞争可以通过资产收购、股权转让、代销承包等办法解决。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股票发行上市中,关联交易是限制性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作出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在实践中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关联交易,也可以通过收购资产等方式避免关联交易。

6.环保等其它问题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将越来越严格,企业改制时必须考虑并解决环保问题。

此外,诸如知识产权入股、战略投资者引进和风险投资持股等也是容易碰到的问题。

律师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

原典纪法律评论(公众号:原典纪法律评论)认为:介入项目之后,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是各中介机构的首要工作。由于介入的阶段不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律师的这项工作至少应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就是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制定改制方案和确定工作时间,当然也是为日后的发行上市做准备,这次调查应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第二次是在着手发行上市之时,为了正确完成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而展开,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所有要求。第一轮调查是基础,第二轮调查是完善,第二轮调查完成之时,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应基本得到解决。

证监会与司法部2007年3月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 尽职调查的方法

(1)收集文件资料。收集文件资料是

编制调查清单是重要的一步,企业改制阶段,清单应根据公司性质、所处行业、产品或服务类型等特点确定。

(2)与企业管理层和业务人员面谈。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文件资料佐证的或者虽有文件资料,但需要对这些文件资料进一步审查核实。面谈时要制作谈话记录,由谈话的双方在谈话记录上签字,以示对谈话内容的确认。

(3)与相关第三方核对。有些重要事实由于没有文件资料,经公司说明、解释后,仍然不能确定的,

(4)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就是对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查看企业相关项目的厂房设备、办公场地、以确认或证明其确实存在。对于实地考察,要做好实地调查记录和拍照留档。

实践中,

2. 对所收集资料的审查、分析与论证。

3. 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二)协助制定改制方案和工作时间表

一般来说,

总体安排一般包括三个阶段:

改制申请阶段:

(1)制作改制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2)主管部门批复后,进入改制实施阶段。

改制实施阶段包括:

(1)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国有股权管理审批;

(2)有关改制办法文件的起草和订立;

(3)出资验资;

(4)改制辅导。

设立公司申请及审批设立登记阶段包括:

(1)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开业。

此外,

资产重组:哪些资产划转、进入改制企业,哪些资产(如非经营性资产)不应进入,剥离出去的资产如何管理等。

债务重组:哪些债务进入改制企业,哪些债务不应进入,不进入的债务如何管理等。

股权重组:由单一的股权结构变为多元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如何设置。

人员重组:哪些人分流,哪些人进入改制企业。

业务重组:改制企业主管什么业务,同业竞争如何处理,经营许可证如何处理等。

组织结构重组:按公司法设置。

在制定改制方案的过程中。

(三)落实方案

(1)解决股权设置问题。如涉及职工持股超过200人的,应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落实之。涉及国有资产应开始办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对国有股权的管理方案还要报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确定发起人。根据审计、评估的初步结果(可以在正式报告之前),确定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比例,也可以先签订《发起人意向书》。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位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3)解决纳税、环保、知识产权入股等法律问题。

(4)改制辅导。根据需要和中介机构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

(5)准备法律文书。

(四)发起人协议与名称预核

在公司确定股份公司名称的前提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五)股东出资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后,各发起人应根据协议办理有关出资事宜。可以刻制股份公司(新设)筹委会公章,开立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各发起人出资到位,会计师应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办理有关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六)创立大会

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就公司筹备和注册登记召开会议,选举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并就股份公司筹备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职工代表可以由整体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待股份公司成立后,由股份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确认。

(七)完成注册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股份公司成立时应办理公告手续。

如设立股份公司有前置程序,如涉及金融、石油、煤炭、医药等各种特殊行业的,则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批文。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如为募集设立,分两步:首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然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应由证券公司承销和保荐。

(八)成立后事项

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经营资质证书。股份公司成立后可正式发放股票并交付给股东。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的凭证。

完成上述步骤和工作之后,公司改制即顺利完成,对于ipo项目来说,进入辅导即规范运行阶段。

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运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层出不穷,涉及的领域也十分广泛,如旅游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土地合同、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等。

最高院民一庭选取了实践中合同纠纷高发的11个领域中的典型问题,对此做出了分析与解答。

01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问:在实践中有这种情形,即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但实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为第三人,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当事人?

答: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此称为“合同的相对性”。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故一般情形下,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例外情形如职务行为,虽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再如代理行为,虽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诸如此类的例外情形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方可成立。

实践中出现的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形并不属于前述例外情形,在合同的理论分类中,可归为“涉他合同”,具体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是由第三人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但其享有权利的基础仍然来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则要另案处理。

当然,实践中情况纷繁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合同当事人,如是否构成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还应结合当事人的约定判断是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02

催收公告能否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当事人受让的债权在《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刊出前已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新的债权人是否能够因此公告而重新获得胜诉权?

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可见,除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不外乎四种情况:

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但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早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债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旦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则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原典纪法律评论(公众号:原典纪法律评论)认为:认为,《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并无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该条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条件下转让债权,才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误读。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才谈得上中断,而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无所谓中断的。

第二,解读某一具体的司法解释条文,应当注意该条文在整篇司法解释中所处的位置,这样有助于从整体上了解该司法解释条文所在的部分是要解决哪些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恰恰是用于解释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前提条件应当是这些条文的应有之义。

第三,如果《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能够使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起死回生”,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那么,人们岂不是可以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通过转让并公告的方式,重新获得胜诉权?那样的话,诉讼时效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催收公告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03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答: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须由当事人为相应的意思表示,意图即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够有明确的认识。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其意在强调,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该条虽未覆盖约定自动解除条件的情形,但出于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清晰化、明确化的考量,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宜认为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

04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问: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答: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肯定说,认为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当然包括合同内定的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明确的司法政策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是认为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可独立于合同剩余条款之外的合意,该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虽然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其所体现出的违约金条款在效力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的法理,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因此,总体而言,若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05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问:审判实践中,赠与人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及时办理赠与手续,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并未说明他(她)是行使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两种撤销权是有区别的,请问在办案中应如何把握?

答: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无论赠与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人民法院均应搞清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三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06

旅游合同之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问:审判实践中,很多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诉向旅行社主张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请问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从理论上讲,通常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虽然违约可以导致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非财产性损失,但对于生活在市场经济之中的任何一个理性的人来讲,订立合同本身就意味着风险,精神损害的风险应当包括在这种风险之内,不能单独就精神损害再主张一次赔偿。

从法律上讲,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立法者依然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侵权之诉中,并适当放宽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侵权行为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还进一步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六条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涉及人身权利或以精神利益满足为主要目的的合同,因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格权的,造成非违约一方的损失通常为非金钱损失,难以通过市场价值准确衡量,适用财产损害赔偿难以对非违约方进行救济,因而,可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对人格权遭受的侵害实行全面的救济。

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仅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才能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其他情形下,即便非违约方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其也无权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行为造成非违约方严重精神损害。关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严重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① 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来说,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往往伴随一定的后果,受害人因人身、精神遭受的损害对日常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造成较明显的不利影响。如果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一般人在权利遭受此种侵害的情况下,都承受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则可以认为已经构成了严重后果。

② 精神痛苦的严重性。具体是指,因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痛苦已经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如果这种精神痛苦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已经超出了可以忍受的程度,则可以认定其是严重的。

③ 损害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损害所造成的痛苦不是立即消失的,而是持续了一段时间,如果受害人只是遭受了偶尔的精神痛苦或者心理情绪上的不愉悦,则不属于应予赔偿的精神损害。

07

定作人发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瑕疵,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异议

问:某中介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印刷品加工承揽合同,中介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承印印刷品。双方对承印标的物、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作出约定,但未对质量标准及质量异议期限作出约定。在工作成果交付1年后,因中介公司欠付部分加工费,广告公司诉至法院;中介公司反诉认为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等质量瑕疵,要求退还印刷品。请问,中介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是否超过合理期限,其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法院审理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民法典》对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据此,比照《民法典》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定作人有权在3年内就质量瑕疵提出异议,承揽人在3年内对定作物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民法典》规定,定作人负有验收工作成果的法定义务。如定作人在验收工作成果时,对于明显的质量瑕疵应及时提出异议;对于隐蔽瑕疵,在使用工作成果过程中发现的,也应及时提出异议。如未及时提出异议,应推定质量合格,定作人按约定支付拖欠的加工费。对于最长异议期间的限定,应当参照《民法典》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区分瑕疵的性质以决定定作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定作人要求,还包括查验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定作人应当接受工作成果,并按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经检验,如存在质量瑕疵,定作人有权减少加工费用;如工作成果有严重的质量缺陷的,定作人有权拒收并通知承揽人。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时,定作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揽人。如双方对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争议,可由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鉴定。

一般来讲,质量瑕疵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质量瑕疵是显性的,指这种质量瑕疵在定作人接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通过肉眼或现有技术手段以一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就能检验发现。

另一种质量瑕疵是后续的或者说是隐性的,指在验收时不能或不易发现,在后续使用中才能发现;或随着时间推移才能显现。

对这两种质量瑕疵,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期间应适用不同标准。对于显性瑕疵,定作人验收时应当发现并即时通知承揽人,原则上应当场提出;如承揽人不在场,定作人应立即通知承揽人。如没有通知,则视为工作成果符合要求。对于只能在使用中发现的质量瑕疵,定作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承揽人。

在承揽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时限以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就买卖合同项下规定的最长期限,确定在2年为宜。即2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质量合格。当然,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定作人无权就此提出违约之诉。

本案中,如中介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加工的宣传品存在漏字、错字情形,则属于显性瑕疵,中介公司接收工作成果时应及时提出,而其已使用1年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质量合格。中介公司应当支付欠付的定作费,其提出退货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08

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问: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条通常被称为有关“黑白合同”的规定,其中,中标合同被称为“白合同”,另行签订的合同被称为“黑合同”。依据该条规定,“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黑合同”的签订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不能作为结算根据。

与之相符,《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上述规定均体现相同的立法思路。应当注意的是,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隐含的前提是“白合同”即中标合同应当有效,因为只有有效合同才能直接作为结算根据。

在“白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结算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9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争议

问: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如何确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是均等分配还是实行差别待遇,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司法权无权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正是体现了此种考虑,所以,按照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受到差别待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这种理解正确吗?

答: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是针对土地补偿费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定原则,确定拟在集体成员范围内进行分配的数额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针对该数额提出异议的情形。

比如,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补偿费200万元,经民主议定,该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其中的150万元用于分配,余留50万元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如果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应当把全部的200万元都用于分配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该决定是集体经济组织综合考虑本组织的实际情况,经由民主议定而确定的,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并未超出村民自治的合理界限。对此,司法权无须也无权进行评价乃至审查,否则即属于对村民自治的过度干预。从纠纷性质看,其与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全然不同。

土地补偿费是对经由征收消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据此,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

同时,一般来讲,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替代物价值(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大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没有关系,也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按照成员权理论,就土地补偿费分配而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

因此,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虽然该分配方案系经民主议定,但对权利受到侵害的特定人群来说,显然构成“多数人的暴政”。村民自治决议并不是绝对地不容任何司法审查和评价的,其效力应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该决议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对此,《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不予受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是对司法解释规定的错误适用。该类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问:2023年,张某通过房屋中介,与产权人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当地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李某意欲反悔,便多次找借口拖延时间,一直未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张某丧失了购房资格。现在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其损失,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为遏制当前一、二线城市及部分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相关政策不断升级且陆续出台,实务中因合同订立、履行等遇到阻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还诉至法院。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本案中,由于张某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张某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李某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因此,对张某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虽不能支持,但是张某主张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护。

11

出租方未按约定开发土地,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将部分土地出租用于建造仓库,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问: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后乙公司一直未进行开发投入,还就其中部分土地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土地用于建仓库存放货物。现两公司因租金给付问题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因乙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开发投入,故对《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存在不同看法。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乙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用途进行开发和资金等的投入,否则其在就土地进行转让时将会受到限制,甚至在满2年未动工开发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政府可以作出无偿收回土地等处理决定。

原典纪法律评论(公众号:原典纪法律评论)认为:认为,针对上述种种现象,法律更多是从政府行政管理角度作出规范,相关规定并不应理解为系对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的效力型规范。特别是像本案所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用于出租的,对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法律并无明确条文直接规定。如果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至于对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则应另当别论。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公众号:原典纪法律评论

【第8篇】公司变更法人费用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那么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多少钱?下面企的宝财税就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下

股权变更需要多少费用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其征收税率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3、印花税。非上市公司的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时所记载的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对上市公司出现的股权转让,需要由立据双方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4、由国家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或国有企业改制以及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导致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不收取印花税。

公司股东变更费用多少

1、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2、出售股权的人b以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照成交价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公司股东股权变更费用

一般,法人变更为1000元人民币;股东、股权变更为800元人民币,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代码证正、副本及卡原件税务证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章新、老法人及股东、本人带好身份证原件(到工商所核对身份)签字材料。

有限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公司变更一般多少钱

1、公司名称变更核准:50元

2、公司营业执照变更:120元

3、组织机构代码变更:148元

4、国地税登记证变更:0元

5、开户银行信息变更:100元(各个银行收费标准有所不同,具体以银行收费为准)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财税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多少钱(公司股权转让费用)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温馨提示,上述涉及的费用均是参考价格。

【第9篇】上海公司变更信息

如果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变更了,也需要把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变更是最新的实际经营地址:

上海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新的店面或者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等等),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10篇】公司变更登记办理

申请材料北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一)、基础材料(1.变更名称、增加注册资本、延长营业期限,只需提交以下5条基础材料,如变更其他事项除提交(一)以外,还应提交下述(二)至(八)对应材料;2.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进行筛查、比对,反馈结果。)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6,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7,(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变更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的,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提交的登记材料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提交材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注明“翻译准确”,并由申请人签署。

5、若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第11篇】公司变更地址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公司经营地址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看似意义不大,因为一般的人并不会去关心公司的地址在哪,包括许多知名企业的地址也很少有人去关注。但是从管理的意义上来讲那就很不一样了。因此,如果公司的地址需要变更,那就必须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需要提交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2、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5、变更后住所地使用证明-房租租赁协议,最好将房产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也带着;

6、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盖章)

很多客户跟联兴财税的小编反映,可能有些资料不知道该怎么准备,或者准备好资料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变更登记,那您可以咨询小编,我们在这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能指导或者帮助您快速解决在企业变更信息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12篇】公司变更情况说明

其实关于公司的名字,人们很少听说公司会改名。像阿里巴巴这样的公司,名字从诞生到现在都没有变过。对于大公司来说,即使公司名字变了,可能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改了下面的名字,会流失很多客户。实际上,公司名称变更经常会因为一些不受欢迎的原因而发生。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公司更名的主要原因。你知道吗?

公司名称变更是什么原因,有什么影响?

公司名称变更

公司更名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本来想用但没通过的名字,现在通过了;

2.公司主营业务变更、扩大后,不能完全表达原公司名称的;

3.想一个更好更合适的公司名字;

4.公司类型变更,比如有可能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其他公司被本公司收购等。

公司名称变更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一般来说,企业更名可能涉及公司整体更名或子公司更名,也可能只是单纯的想换商标。如果只是单纯的改变商标,一般是企业某项业务营销策略的改变,影响比较小。但是改名的影响面一般比较广,也会导致商标变更。

三、企业变更的主要原因如下。

如果一个企业的新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因为技术、组织机制、金融、产业等。,由于这些原因,公司需要推出一个新的品牌来加强其独立性,从而给新的业务子公司一个新的名字。还有一种可能是企业为了实施战略而转型,改变原有的带有行业或产品特色的名称。

企业更名的管理非常谨慎。其实公司名称变更带来的积极意义其实大于其负面影响。公司名称变更不仅会提高公司形象,还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改制后的企业。

以上就是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对公司名称变更是什么原因,有什么影响?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第13篇】公司变更注册地址攻略

历时15天终于完成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现在介绍一下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流程:

1、到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准予迁入文件

委托代理人带上委托代理证明或者协议、身份证、变更申请报告、原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租赁合同及不动产证、委托代理人证明或者协议、公章。

2、到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工商档案

凭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准予迁入文件到到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调工商档案手续(带上公章),工商档案由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封袋交由企业委托代理人押本人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后提交迁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凭迁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局收到工商档案的文件到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回自己押的身份证或者驾驶证。

3、在网上提交变更申请相关资料

登陆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填写或者提交诸如股东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变更等文件,还要网上签名等,然后等待网上审核。

4、领取新营业执照

网上审核通过后,委托代理人带上委托代理证明或者协议、身份证、原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公章到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新营业执照。

5、办理银行变更手续

电话预约原开户行银行工作人员到新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尽职调查,要求营业执照地址、不动产地址和实际地址三者必须一致,银行来现场两个工作人员,公司要出示新营业执照副本、不动产证原件,要有法定代表人与银行工作人员在挂有公司牌子的注册地门前合影拍照,法定代表人签调查文件的拍照。

第二天,法定代表人要带上新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公章、身份证到开户银行柜台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6、税务变更

(1)迁出变更

委托代理人带上委托代理证明或者协议、身份证、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控盘、未用完的纸质发票等到迁出地税务局办理迁出注销手续,若税务上没有问题,办的快,若有少缴税或者多交税,这只有不交税或者退税完成以后,才能注销。如有退税,只有退税到企业账上以后才能注销。以上事务完成后,迁出地税务局即出局一个《税务事项通知书》。

(2)迁入变更

企业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副本到迁出地税务局办理迁入手续,其中包括在税务局网厅的电脑上登陆新疆电子税务局将经营地址变更成新的注册地址。

(3)发行领发票

带上税控盘到迁入地新的税务所重新发行领发票。发票是万元版的,一周后,可以申请扩版,到时要看经营现场。

(7)社保的变更

若要进行社保变更,先到迁出地社保局办理,要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情况说明和公章,若以前有未交社保问题,只有等它们处理完以后才能迁出。然后到迁入地社保局,最后,到迁出地税务局做一个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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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不仅能够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而且一般也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行政首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司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是维护投资者利益,贯彻投资者意志的重要保障。即使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的决议,也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所领导的公司管理机构予以执行。法定代表人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定代表人也是投资者在公司各机构中所争夺的席位。

一、争议焦点

法定代表人于公司设立之后并非一成不变,基于公司人事调整、股权变动、控制权争夺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然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经股东表决权多少比例通过,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争议。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在公司章程无约定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是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即可,还是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成为学术界所争论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过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即可。理由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中并未出现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为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该条规定并未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种观点: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经过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理由为《公司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司七大重要事项中,虽然没有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更换法定代表人就等于修改了公司章程,因此应当经过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相关判例要旨

1、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中法民二终字第79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公司法仅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至于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而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未作出过特别约定。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至于该股东会决议中有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事项,因上诉人并未修改公司章程,即使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无效,也不影响其他决议事项的效力”。

2、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1760号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公司法仅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至于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而被告的章程对此也未作出过特别约定”。

3、宁夏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朱泽民与被申请人刘志秀、姬鹏、王旭、路立新、张淑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经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4)兴民商初字第1121号一审、银川市中级法院(2015)银民商终字第79号二审、宁夏自治区高级法院(2015)宁民申字第269号再审,法院认为因公司的章程并没有明确选举执行董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修改公司章程之后进行,故法院受理该案并依据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作出相应判决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三、结语

笔者的倾向性意见是第一种观点,并赞同相关判例的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确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所决定的,只要公司章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没有特别约定,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可。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旨在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性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所限制,如没有特别约定,是有悖公司法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

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姜洋律师

【第15篇】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有哪一些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流程:

1. 首先到工商局取表格。表格包括:股东会协议、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表、章程修正案、委托授权书。

2. 表格拿到公司填写。由于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协议要股东和法人签名。(1)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表,在营业范围变更一栏填写,并在最后面法人签字、盖公章。委托授权书应该在表的背后,没有的话就取新表,填写相关内容、贴上经办人身份证和盖上公章;(2)章程修正案,因为工商局拿回来的只是模板,所以可以按照模板在文档中重新写一次。增加一句:公司原营业范围为xxx,现变更为xxx。最后法人签字、盖公章和写日期。(3)股东会协议,因为工商局拿回来的只是模板,你可以按照模板在word文档重新写一次。增加一句:公司原营业范围为xxx,现变更为xxx。最后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和写日期。

3. 当所有表都搞好之后,带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排位做变更。

4. 取回新工商执照后,带上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地税正副本、公章到国地税做公司变更备案。

【第16篇】公司变更工作地点补偿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市,岗位为“后勤岗位”,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入职后,孙某被安排在公司位于a区的研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

2023年11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公司将各中心的财务工作统一转回公司总部的财务处统一管理。为此,孙某办理了财务交接,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研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后公司安排孙某到位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后孙某要求公司将其调回原工作地点,岗位工作,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要求模具公司按原工作地点及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岗',该岗位不属固定或专业岗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当调整孙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基于管理的需要,对孙某并无针对性;

同时,该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调整模具公司亦与孙某进行了沟通协商,给出了包括在原工作地点适当调整岗位等多种选择方案,体现了对孙某劳动权益的尊重;

最后,孙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处于交通便利的城区,上下班时间虽有所增加,但该地点变更不足以认定对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对其劳动权益也构不成侵害。

综上,仲裁委依法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合规建议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属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但是,用人单位应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在此,给出合规建议:

1、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对调岗进行妥善、具体的约定。

(1)“甲方因单位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跨国家或地区变更工作地点(或多个地点),不视为甲方违反合同,经协商可变更本合同主体或部分内容,合同其他内容仍然有效,变更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经乙方签认后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

(2)“乙方理解和认同甲方所在单位跨地区分散经营的特点,愿意配合甲方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跨地区调动或国外派驻。同时,甲方视情形提供异地安家搬迁等不便利方面的协助或者经济补偿……”。

2、保留调岗具有合理性的证据。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

(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若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等为由作出辞退行为,可能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金的风险。

【第17篇】公司变更法人需要的流程和手续有哪些?

每个公司都有一名法定负责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但随着公司的发展有时法人不得已要作出一些调整,这时候就涉及到营业执照法人变更,那么变更法人需要的流程和手续您都清楚吗?

变更法人的具体流程和手续如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最后总结一下:变更公司法人,需要变更银行法人资料,公司社保公积金资料,税务部门备案资料等都是需要变更为新法人。以及公司的法人章也是需要注销,重新刻制新法人的哦。

以上就是变更法人需要具体的流程和手续,如您有变更方面的疑难问题,欢迎咨询~

【第18篇】公司变更通知函

【蒋太葵】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函

各合作伙伴: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某某批准同意,现将公司名称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名称由“********”变更为“**********”,英文名称由“**********”变更为“**********”。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面使用新公司名称。

二、公司的基本账户已经发生变更,新账户自2023年7月16日正式启用:

户名:****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银行**分行

三、公司更名后,不影响我司原有的各项权利及义务,原来以“****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的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贵单位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

特此函告。

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年*月**日

(联系人:蒋太葵,联系电话:7336***)

【第19篇】公司变更需要资料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哪些资料呢?贝特尔来告诉您。

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不同类目需要提交的资料不同,那么股权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您只需提供以下资料给贝特尔即可办理。提交资料:

(1)刻章材质(法人发生变化,私章重刻的情况)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公章、财务章、发票章、私章

(4)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

(5)股东及法人签名字样

(6)旧章程

贝特尔专业代办公司注册、工商变更、代理记账、税收筹划,一站式企业服务,快速办理。

【第20篇】公司变更法人需要资料

现在社会发展是机遇和风险并存的,有且仅有不断的变更公司内容,改善公司经营发展,才能顺利获得发展,因此,今天,众致君就来讲解一下,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变更法人准备材料公司变更法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

2.《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企业涉税信息采集表》;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需提交国地税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4.新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变更公司法方法人

1.在红盾网下载表格

在红盾网下载表格《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公司章程》《企业涉税信息采集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没有办理五证合一的还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国地税正副本原件、法人、新旧股东身份证各三份,以上表格法人、股东签名。

2.去红盾网预约号窗口办理预约。

3.取号

凭预约人身份证原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取号。

4.市政府予以受理

当材料符合要求之后将会予以受理,委托代理人可以根据之前预约的时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核准通知书(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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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变更公司质押后的股权(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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