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权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股权变更收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实操中经常会遇到这些问题,因此遇到的就是经验,就得时刻提醒自己还是客户。对于公司来说通俗的跟客户讲需要交三次税,一般情况:
第一、 增值税这个大家熟悉,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经常有免交增值税的政策。比如每月15万或者按季度45万免交增值税,2023年疫情还可以开免税的普通发票。在这之前增值税都是按3%(小规模纳税人),13%(一般纳税人还是保持这个税率)以上内容只是粗略的讲大多数的,让客户知道一下。具体的知识还有很多,需要具体分析。
第二、企业所得税这个税客户也基本知道,就是公式:利润=收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利润*所得税税率所得税税率:是否享受优惠,这个得分情况,前提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标准:员工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且利润不超过300万。(这里的利润按规定应该叫:应纳税所得额,便于客户理解和上面公式一致)
利润 税率
利润<100w 2.5%
100w<利润<300w 5%
利润>300w 25%
交完企业所得税之后,很多人以为剩下的钱就可以直接转走了,其实不是。这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还躺在公司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这里。要转走给股东就得交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人所得税(分红)个人所得税(分红)税率是20%个税由股东承担,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 x 股东占公司股权比例 x 20%个人所得税(分红),在实操中还出现在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资产负债表上面未分配利润有正的金额,税局要求该股东占比例的这部分分红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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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王俊会计
甲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丙作为甲的债权人申请对甲名下的股权强制执行拍卖!乙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是权利人!
乙方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甲名下的股权仍会被强制执行!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只要双方不是恶意串通为了规避股权被拍卖,股权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协议就是有效的。
二、变更登记之前的股权是谁的
甲的!
股权不仅仅是代表财产,更是一种股东身份,同时对应着股东义务。股权的变动不仅仅影响双方当事人,也将对市场交易秩序和其他市场主体带来影响。所以国家对股权转让采取了类似于房屋转让一样的过户变更登记,而且变更的程序比房屋还要复杂。只有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才能认定股权转让交易最终完成,股权才最终转移。
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股权转移的行为还没有实际发生,股权转让的结果并未实现,乙还没有从登记公示层面成为公司股东。
三、乙方为什么不能基于股权转让合同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文件,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应当作为认定股权权属的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对外不具有公信力,而且正如前面所说,真的无法排除双方恶意串通的嫌疑,所以只能以国家的登记公示为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同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是股权代持(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代持股)的关系,也只是在双方之间有一个代持股的协议,同样也不能以代持股关系排除强制执行。
四、乙方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基于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将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退还回来。因为通常的情况下,在没有做股权变更登记的时候,股权转让款是不会全部支付到位的,甚至一分钱也不支付的情况也有。乙方只能根据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主张权利。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做股权转让的时候,首先一定要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其次一定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即办理变更登记以后再支付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支付方式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对于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在进行变更时是需要登记的,可能一些企业在对于时更注重的是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但是往往作为股权变更的登记也是不能忽视的。
网友咨询:
您好,请问我是一家公司法人,无实际出资。公司后来又通过几个月不给我发工资的手段逼迫我收下30%股权。后来我申请离职,公司签字同意我的离职。可是之后几个月公司不给我办理法人股权变更,我该怎么做才能去掉我的法人股权呢?可以通过诉讼公司强制变更吗?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杨馥蔓律师解答:
你好,按照公司法规定,要先召开股东大会,对你转让公司股份做出决议,股东都同意转让的,你和法人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完成股权的完全转让。
一、什么是股权变更登记
杨馥蔓律师普法:
股权属于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为了准确的反映股权的各种法律状态,公司法及其行政法规对股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设定了相应的登记公示方式和程序。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履 行的变更登记行为。
二、股权变更登记程序
杨馥蔓律师普法: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 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 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杨馥蔓律师补充: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众所周知,公司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这是公司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但是,法律上对公司的股权转让也设定了不少的限制。同时,股权转让也有很多的坑,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如何进行股权转让才可以绕开那些坑。
首先,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股权转让。
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从字面上来看就可以理解,说白了就是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将自己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让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那么股权转让都有哪些坑呢?又该如何避开?
股权转让这3个大坑千万不要踩
第一个大坑:主体有瑕疵的
比如转让方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根本就不同意股权转让,或者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根本不同意转让的等等,这些都是形式主体有问题的。
第二个大坑:程序有瑕疵的
比如没有召开股东会结义就私自进行股权转让,无视企业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转让的等等,这些情形是程序有瑕疵的。
第三个大坑:出资有瑕疵的
比如转让股权的出资不是认缴的,如果后续出现问题,受让人可是要出双份钱的。所以股权转让是一定不能为了贪图省事,就草草把协议给签了,后续给自己惹来一身麻烦
那么怎样才可以避开这些坑呢?下面的操作建议收藏保存。
建议收藏保存
3大避坑操作来了!
首先,去工商局调取一份公司的最新备案信息,实缴认缴股权有没有出质股权的架构,出资比例等等,这些都一目了然。
其次,股东会必须开,而且要会议记录,最终决议是一定要提供的,并且要及时地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还有股东名册也要及时变更。
最后,涉及到特殊资质的,还需要有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比如国有资产的转让,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履行报批义务等等这些情况,都务必要提前做好审批手续,之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以上这些操作都必须要落实到书面上,在股权协议里面写明白写清楚,千万不要相信什么君子协议,口头协议等这些口头承诺,不然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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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大厅办。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企业代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复印件、老的代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办。
4、变更税务登记。
5、变更银行卡信息。
公司股权变更和其他的公司变更差别不大,企业需要注意一下所有的资料中是否有股权的标注,有标注的资料都要在股权变更的时候拿出来变更一下。
移动支付网消息:3月11日,第三方支付机构福建省瑞特商业支付有限公司(简称“瑞特支付”)投资人(股权)发生大规模变更。瑞特支付实际控制者,也顺势发生了改变。
原来法人股东银石信息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股东陈明彬、张冬、张彤伟等悉数退出。福建光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线科技”)、福建智信科技有限公司、程辛格等成为瑞特支付新股东,三者分别持股49.27%、12.00%、7.23%。其中,程辛格又是光线科技持股90%的大股东。透过股权链,程辛格在瑞特支付最终受益股份为51.573%,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在这次变更中,瑞特支付原大股东福建中恒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从70.00%降至31.50%。
公开资料显示,瑞特支付是福州辖区首批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之一,获准在福建省范围内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目前瑞特支付市场主要覆盖福州、厦门、泉州等地,主要经营市民卡的发行与运营、企事业单位的会员忠诚度系统和企业erp信息系统的研发。
光线科技则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基于互联网门店新零售的服务商。凭借互联网渠道建设及运营经验,致力于帮助商家实现在线化和数字化商业模式,通过专业化的建设并运营互联网新零售门店。互联网新零售门店管理平台提供数字商品销售、一站式支付、营销工具、代理商管理、专题活动、积分商域、个人中心等功能模块。此外,从光线科技官网的招商合作内容来看,其业务还包括运营商话费、流量、视频、音频、电费、油卡代理。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机构股权转让需要人民银行批准,而通常到了工商变更时,意味着前述审批已经完成。不过其中的股权转让具体金额,并没有消息。纵观目前被注销的支付牌照,大部分为地方性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类资质,其中还有不少是“业务惨淡、主动退出”的情况。比如同样来自福建省的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就属于此类。
从监管角度来看,对于经营不善或者无业务场景的支付机构,主要有两个方向。首先是完善退出机制,注销牌照让其退出市场;其次是引导其通过引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对于一些没有太大业务量的地方性预付卡类支付机构来说,有人接盘或许已是个不错的归宿。
出品|wemoney研究室
文|刘双霞
股权结构变更,申请新商标,年内新浪小贷迎来新变化。新浪小贷背靠新浪流量优势,是新浪金融业务中的重要一环。
事实上,不仅新浪小贷,今年以来,腾讯、360数科、字节跳动、京东、携程等一众互联网公司加速整合旗下小贷牌照。近两年,小贷机构数量在逐年递减,但小贷行业经过重新洗牌后,呈现向头部集中的趋势。
01.新浪申请新浪小贷商标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多个“新浪小贷”商标,国际分类包括金融物管、网站服务、科学仪器、广告销售等,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新浪小贷是由新浪旗下p2p平台易e贷(运营主体为:东方融信)转型而来。2023年10月,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同意江西东方融信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融信”)依法依规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同意设立抚州市新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小贷”)。
新浪小贷正式成立于2023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李超然,注册资本为10亿元。该公司初期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持股99%,卢建明持股1%。11月16日,新浪股权增加到100%。
今年年初,新浪小贷股权再度迎来变更。目前,新浪小贷由新浪持股95%,江西融拓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5%。江西融拓科技由新浪新媒体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业内人士认为,新浪作为互联网巨头公司,无论是开展小贷还是其他金融业务,最明显的优势就是互联网流量。而且其用户活跃度较高,用户群体与互联网小贷客群也比较吻合,所以新浪做小贷在获客和客户匹配方面有一定优势。
公开资料显示,新浪在2023年就已经开始布局金融科技业务。2023年9月,新浪金融品牌升级为“新浪数科”。
02.互联网大厂加速整合小贷业务
目前,大型互联网公司基本都涉足了金融业,而网络小贷是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务比较核心的部分。
随着监管对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的不断收紧,今年以来,腾讯、360数科、字节跳动、京东、携程等一众互联网公司加速整合旗下小贷牌照。年内多家互联网大厂系小贷公司增资,谋求全国展业。目前,新浪小贷注册金为10亿元,如果想要在全国展业,仍需继续增资。
2023年11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公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贷款金额和用途、联合贷款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引发行业强烈关注。其中要求,网络小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在严监管之下,八成以上的网络小贷公司都会面临转型、转让、甚至退出的问题。
近两年,小贷机构数量在逐年递减,但小贷行业经过重新洗牌后,呈现向头部集中的趋势。尤其对于手握流量、且不差钱的互联网大厂来说,小贷牌照还是金融业务布局的重要一环。
不过,从这两年的监管趋势来看,小贷业务不能仅仅依靠流量优势,更依赖公司真正的金融科技实力。分析人士认为,网络小贷本质上是金融业务,最终取决于风控能力,能否构建起基于数字化能力的金融服务能力,是小贷业务成功的关键。
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a(出资比例7.5%)、b自然人(出资比例7.5%)、c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5%)。
如a拟对外转让股权,b自然人无法联系,c公司不表态。a如何转让其股权?是否必须召开股东会?什么才是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一、股权对外转让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半数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表决(资本决),而是按照一股东一票来表决(人数决),是否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规定并不一致。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进行表决,是否必须要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进行表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召开股东,是要由法定召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的。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公司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召集股东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并不需要法定召集人召集股东会,也不需要按照股东会的要求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所以,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可以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书面通知。
然而现实中,一律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下落不明,拒绝接收书面通知等情形下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该情形做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该规定,股东不一定仅能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
但如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仅仅对股东名单和投资进行修改,则不必召开股东会,即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实践中,如果原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董事或监事,如受让股权的股东成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则属于变更董事、监事等其他修改章程的事项,则应该召开股东会。
二、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享有的权利有两个,即“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该两项权利。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的规定,其他股东首先要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享有“同意权”,同时,在同意的前提下,甚至该股东不同意,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该注意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否则有可能导致对外转让无效。如何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不受侵害?笔者建议,应该至少通知股东两次,第一次通知拟对外转让股权,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提议后,第二次通知转让条件。
当然,我们如果能够召集股东会,则在股东会上可以将两次通知合并为一,即首先表决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其次表决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召集一次股东会即可。但如果过半数同意,而其他股东未参加会议,则必须以书面方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再次通知该股东,征求其意见。
三、书面方式和“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通知内容。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无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中应该包括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否则有可能视为没有告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而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而通知中的“同等条件”是否包括受让股东的名称,存在争议,一般理解为可以不告知股东具体情况,但应该告知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以及受让股东的数量,因为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公司分类,把有限公司仍然视为人合公司,出于股东人合目的考虑,受让股东以及受让股东人数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与其合作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影响,都应该有所了解。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确认,没有具体条件,应该以是否影响其他股东判断其是否受让股权为判断标准,当然如果通知中附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则几乎可以确认向其他股东通知了“同等条件”,但司法实践中,能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多见。
四、对“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的建议。
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他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那么,司法实践如何掌握?
如果因为是否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那么对外转让的股东应该证明两点,其他股东收悉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如何能确认其他股东收悉。
从这两点看,出让股权股东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证明责任较为严格,故,在实践中,出让股权股东在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首先检索全部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有关股东会等资料,审查其他股东是否留下通知地址。
实践中,我们在起草股东投资协议,以及章程时应该对“通知条款”予以重视,一般我们都会作如下约定:“通知: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当以专人递送、ems快递等书面方式按协议首部所示地址送达对方,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通知若以ems快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对方;若以专人递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对方。本协议当事人变更通知地址,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原通知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因任何一方所填地址不明确,对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如双方涉诉或仲裁,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作为诉讼、或仲裁、调解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的送达,无论是拒收或是无此地址等情况,均视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已经有效送达。”
(二)在检索的基础上,首先采用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
(三)如果有通知条款,则应该以通知条款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
(四)如果有证据证明采用口头通知,其他股东已经收悉的,口头通知也是允许的。比如,在其他股东收到口头通知之后书面回复的情形下,就可以认定口头通知合法。
(五)公证送达,或者由公证处公证邮寄送达的内容,邮寄给其他股东。
(六)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其他股东特定系统的日期,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出让股东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七)其他方式都无法通知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通知。
但公告通知方式存在的司法疑问在于,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后,究竟如何证明该股东收悉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理解,既然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都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尤其是民事判决书,那么为什么其他股东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呢?
五、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实践中,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比如通知以及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成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一)如受让方为善意相对方,则即使目标公司的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作出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当然无效。
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所以,如果对外转让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公司与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以及给新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甚至变更了董事、监事,那么该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即新股东的身份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对外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当然,这一观点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和论证。
(二)其他的股东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权利的,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主张的,无论内部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被撤销,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三)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其应该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究竟是“股权”还是“股“出资份额”?
案例:某公司提交修改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转让标的这样描述:“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8%的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1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33%,乙方愿意受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能否写成出资额转让?股权转让和出资额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一)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依照现行《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限责任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的是股份。在现行《公司法》层面上不使用“出资额转让”的法律术语。
而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专章。其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是针对“出资转让”做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之后,《公司法》分别在1999年、2004年做了修正,该条款未作修改,也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专章规定。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专章规定,其中在第七十二条开始使用“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公司法》随后在2023年、2023年又进行过两次修正(两次修改后均为第七十一条),并沿用至今。对该章和该条文未作修改。因此,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二)“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律条款中使用。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公司注册资本;(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出资额”仅仅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这一章,则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就不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使用“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但恰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依照本条规定,实践中仍在“出资额转让”似乎仍合理合法,但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向新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应该载明股东新的出资额,这是股权转让后的后果,而不是对该转让行为的定义。这并不代表“出资额转让”就是“股权转让”,出资额能否转让,出资额转让之后,股东究竟是享有出资额,还是享有股权?我们认为,股权可以转让,出资额不能转让,出资额应该只出现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阶段,股东享有的权利不是出资额权利,而是股权。
但人民法院在使用出资额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这一特定术语时,也给当事者带来困惑,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因《民法典》生效已经废止)则出现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2023年1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仍沿用了“出资额”的概念,即“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目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对“出资额转让”和“股权(股份)转让”术语的使用,在实践中,的确造成了困惑。
(三)实践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使用“股权”转让这一术语。
1、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歧义。
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在出现不同理解时,可以依照立法原因予以解释,避免歧义。
现行《公司法》修订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专章、专门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规定,因此,股东转让的应该使用“股权”转让,而不建议使用“出资额”转让。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转让“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进行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地表现为股权转让的是权利转让,而不仅仅是财产转让。
股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不仅仅转让的是出资额,不但有自益权还有共益权,即转让的还有表决权、知情权等等股东的各种权利。因此,在表述某些股东权利时,往往都以持有股权(股份)的百分比为标准表述。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等。
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公司股东的权利一般要由出资比例确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如果在《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是股权比例以及股份比例,则视为股东的权利全部转让。
当然,股东也可以仅仅转让股东的部分权利,即出资额部分转让,但表决权、分红权可以保留,如果转让的仅仅是股东部分权利,则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专门作出规定,并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
(四)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条款中没有“出资额”一语。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则没有使用“出资额”这个术语。而是使用了“股本总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发行”、“股份发行价格”等术语,如《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因此,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当事人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极少出现纠纷。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出资比例和股份数基本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的差异,但有限责任公司,则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往往差异较大,产生纠纷的比例较多。所以,实践中起草协议时,我们应尽量使用现行法律中的法律术语,以避免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双方涉诉之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因对某术语的不同解释,而产生纠纷。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那么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多少钱?下面企的宝财税就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下
股权变更需要多少费用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其征收税率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3、印花税。非上市公司的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时所记载的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对上市公司出现的股权转让,需要由立据双方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4、由国家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或国有企业改制以及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导致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不收取印花税。
公司股东变更费用多少
1、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2、出售股权的人b以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照成交价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公司股东股权变更费用
一般,法人变更为1000元人民币;股东、股权变更为800元人民币,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代码证正、副本及卡原件税务证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章新、老法人及股东、本人带好身份证原件(到工商所核对身份)签字材料。
有限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公司变更一般多少钱
1、公司名称变更核准:50元
2、公司营业执照变更:120元
3、组织机构代码变更:148元
4、国地税登记证变更:0元
5、开户银行信息变更:100元(各个银行收费标准有所不同,具体以银行收费为准)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财税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多少钱(公司股权转让费用)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温馨提示,上述涉及的费用均是参考价格。
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哪些资料会影响我们的变更流程?
变更股权后又想变回来怎么办?
……
今天我们就来解决这些问题!
01股权变更要交什么税?
♥股权变更会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①☞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股权转让协议上的转让金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是万分之五,很多地方都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②☞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里面的财产转让所得,用转让金额减去股权的原值、相关税费,再乘以20%的税率。
♥0元转让如何处理
0元转让是非常特殊的一种转让方式,我们来看一下怎么处理。
第一,转让金额为0,印花税直接就为0。
第二,转让金额为0,个人所得税✘不一定为0。这种情况下,是否要交个税的标准在于财务报表。
如果资产负债表里面的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那么不用交个税。
反之的话,还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02哪些资料会影响我们的变更流程?
♥财务报表
股权变更最重要的资料就是财务报表,报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不对,就会延长我们的变更时间。
这里举两个典型的例子。
第①个是全部为零的财务报表。如果我们不是3到6个月的新办企业,注册资金也比较大,税务局就会要求我们更改财务报表。
第②个是其他应付款金额明显过大的企业。税务局也会要求我们更改报表,这样很可能增加我们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协议
我们的转让价格一定要符合市场规律,如果是平价转让或者无偿转让,需要提供相应的依据去证明。
比如直接转让给我们的直系亲属。
03变更股权后又变回来怎么办?
分两种情况考虑,看我们的变更流程是否完成。
♥股权变更流程已完成。
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把股权又变回来,只能重新再进行一次变更。也就是说,我们要重新去税务局交税,再去工商局提交资料。
♥股权变更流程没有完成。
如果只是税务变更完成,可以去税务局撤销申请。
股权变更资料比较多,各个地方的处理方法大同小异,我们搞清楚这几点,就可以放心去做变更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05篇文字
投入公司30万元,退出时股权转让收入低于30万,为何要缴纳个税?
不正确的日常操作习惯,带来错误的法律预期,打了一场本来可以避免的官司。
a公司,原来有3个股东,分别是:潘某(40%持股)、施某(30%持股)、费某(30%持股)。其中,潘某的40%持股,出资额为20万元。
为了退出a公司,潘某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另两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大致如下:
潘某将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施某、费某,施某、费某各受让20%的股权,并分别支付潘某转让费141000元,分三笔支付,付款方式为:2023年2月28日前分别支付6000元,2023年7月31日前分别支付35000元;2023年4月30日前分别支付100000元。
约定潘某股权转让手续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施某、费某应积极配合,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某、费某承担。
违约责任约定,等等。
也就是说,潘某把自己所持有的40%股权,以28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两名股东。
事情看上去很顺利。协议签订后,施某、费某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023年6月11日,潘某与施某、费某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潘某退出a公司。
但是,到了要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5000元的时候,争议产生了,施某、费某二人分别仅仅向潘某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000元,支付的款项数额不到第二期约定金额的一半。
施某和费某二人的理由是:他们代潘某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潘某因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56400元,所以在第二期款项中扣除了代缴税金额。
经相关证据显示,确有以潘某为纳税义务人、金额为56400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确实有税务机关从a公司的账户扣收税款56400元的记录。代缴税的情况显然是属实的。
但是,这个情况,好像并不在潘某原来的预期之内。潘某认为施某和费某二人违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上显示的转让金额支付给原告潘某。
实质上,潘某是不认可自己这次股权转让所得会产生个人所得税。潘某的主要理由有2条:
潘某投入a公司的资金有30多万,所以以28万元转出股权,不存在溢价,不应当产生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税,是因为两被告未规范做账导致的。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买受方承担,那么,即便有个人所得税,这个税费也应当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
……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在未明确约定由两被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原告承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个人所得税的支付义务进行了协商明确,或双方间存在类似的交易惯例,并且两被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已经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原告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费,故原告主张税费由两被告承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对此认为:
……潘某持股期间a公司工商登记的潘某持股比例为40%,认缴出资20万元,其主张向a公司实际投资30万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部分被计入股东投资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收取该笔个人所得税,系税务机关的税务核定事项,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税务机关核税不当。……
就这个案件,来分析一下,看看从中可以学到什么经营和教训。
首先,潘某投入公司的资金据称有30多万,这从经验上来推测是有可能的。但是,和相当多的公司的大股东类似,都没有把这些资金从法律上“转换”为注册资本或者资本金性质。
通常的情况下,我都建议股东在投入资金之前要明确资金性质,要么是借款,要么是资本金。是借款的话,就应当与公司签订合规的借款合同。假如是资本金的话,原则上应当直接转为注册资本,同时调整股权比例和公司章程的记载。
潘某没有及时把投入的资金转换定性,也是造成税务机关只能按照现有注册资本数额来确定股权的“原值”的重要原因之一,进而产生了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股权转让协议的文本内容上,潘某把关不足,所谓“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某、费某承担”的表述,并不能够涵盖转让方溢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潘某很可能是认为不应当有个税产生所以忽视了对协议条款的审查。
上面这两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认知和操作习惯的问题,即在平时忽视那些看上去没什么用的法律管理习惯,以为这样操作比较自由,其实,暗暗给自己套了许多的绳索而不自知。
如果您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以后,需要变更股权,您不清楚应该怎么办,下面小编就具体介绍一下深圳公司股权变更流程吧。
建议每个公司在变更股东的时候都做一下税务正规的股权转让手续,虽然流程以及操作比较复杂,但是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而且对下次再做股权转让的时候也可以进行此操作,如果只是调信息的形式转股,下次变更股权还是只能调信息,而不能做真正的股权转让。
深圳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准备的资料
1、利润表,负债表
2、验资报告原件 (2023年3月份之前的,之后实缴的要银行的入资单或银行凭证)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五证合一的)
4、公章
5、所有转让方、受让方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6、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一次股权转让的)
7、净资产评估报告
深圳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以上就是小编对深圳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准备的资料的讲解,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变更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过大,想要进行减资,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减资、一种是赎回或回购自身的股票,这两种减资方法,法律程序与法律效果均不太相同,且各有各的限制,当然所支付的成本费用也不一样。
直接减资是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58 (1)条规定,进行减少已发行的过多股本。
赎回或回购股份是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49 至 第 49g 条规定,进行回购式购回自身股票。
以前香港公司的减资是需要通过法院的,但香港公司条例变更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直接通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至注册处进行减资,具体参考如下:
1、召开股东会议,确认减资事宜,并签署减资的相关文件,如《偿付能力陈述书》、《藉着以偿付能力陈述支持的特别决议》、减资的特别决议等;
2、减资的文件递交给注册处;
3、文件通过后两周内,需在香港登陆两份减资公告,一份可以是香港的任意商业报刊,另一份是香港的宪报刊登减登减资公告;
4、公告刊登大约4-5周后,可再次递交减资的相交文件给注册处,约于1-2周即可;
5、整体的香港公司减资时间约为:5-8周;
更多香港公司的资讯,请参考晨铎企服。
广州税务稽查局7月公告了某一自然人因股权转让未缴纳个税与印花税,最终要求其补缴税额1874万的税务文书。文书中认定该自然人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涉案人伍某某在2023年将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的15%股权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1.1个亿,接受了受让方5千万的转让款,也配合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但却未就这笔股权转让的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现在小编就借此案例跟大家聊一下关于自然人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需关注的几个税务处理点。
壹、税目及税率:
1、增值税:
非上市股权转让不是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股权转让按照股权转让书据所列的金额确定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贰、纳税义务:
1、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股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在书立股权转让合同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贴花申报。
2、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在支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时应履行全额个税的代扣义务,并在支付次月的15日内申报纳税。
️ps:上述案例中受让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时,作为纳税人的转让方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个税。
叁、纳税地点:
1、印花税:
由转让方、受让方分别向各自所在地或股权转让合同书立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
2、个人所得税:
受让人(在受让人未履行代扣义务时由转让方)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个税。
所以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把握上述的三个税务处理要点,就不至于出现像案例中的伍某某一样,即使转让事实已过了四年多,税局仍就其股权转让事由要求补缴相关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还产生了一笔不菲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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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胡博晗 理道税筹
2023年8月8日-14日,据掌链•第一物流网《一周物流投融资》不完全统计,国内外物流与供应链投融资市场发生17起相关品牌企业的投融资事件。
一、国内物流与供应链
1、韵达股份收购聂腾云旗下两家公司股权
8月10日,韵达股份宣布,为提升运力运能,向客户提供稳定、高效的快递物流运输服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快商物流有限公司(“快商物流”)拟于2023年8月与上海韵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韵洁”)在上海市签署《上海快商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韵洁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洪韵物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快商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韵洁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韵必通物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快商物流以31.31万元收购上海韵洁持有的上海洪韵100%的股权,以27.60万元收购上海韵洁持有的江西韵必通100%的股权,此次交易合计转让款58.91万元。交易完成后,公司间接持有上海洪韵和江西韵必通100%的股权,上海洪韵和江西韵必通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韵达股份实际控制人聂腾云、陈立英夫妇系上海韵洁实际控制人,该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200万元!极兔国际物流成立科技公司
8月10日,深圳辰山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章涵滨,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股权穿透图显示,该公司由极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3、10亿元!顺丰子公司泰森控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8月14日消息,顺丰控股公布,公司全资子公司泰森控股于2023年8月11日发行了2023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发行利率1.78%,期限270天,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2日到账。
4、持股比例降至14.6%!软银再度减持阿里巴巴
8月10日,阿里巴巴大股东软银集团宣布,董事会同意结算至多2.42亿份阿里巴巴adr(“美国存托股份”)的远期合约,预计交易总收益达4.6万亿日元(约合340亿美元),持股比例降至14.6%。
5、数亿元!智能驾驶系统供应商格陆博完成pre-c轮融资
8月14日消息,格陆博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已完成数亿元的pre-c轮融资,本轮融资由企兴资本、和高资本、中信建投资本等联合投资,新鼎资本持续追加投资。
格陆博创始人刘兆勇表示,本轮融资完成后,格陆博将加快新产品全液压解耦式gibc(onebox)的生产,按计划2023年底达到量产规模;高性能线性电磁阀、液压单元hcu、电控总成ehcu等全自动生产线也将全部到位。
6、4亿元!广汇物流投资成立物流发展新公司
8月13日消息,广元广汇宏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花树胜,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公共铁路运输;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广汇物流全资子公司四川汇晟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持股。
7、1000万元!吉利成立吉速供应链管理公司
8月13日消息,浙江吉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浩,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供应链管理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二手车经纪;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
8、不超108.7亿元!st海航拟向瀚巍投资定增募资
8月12日消息,st海航公告,拟向瀚巍投资定增募资不超过108.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瀚巍投资,但实际控制人仍为方威。
9、近亿元!快成物流科技获中金资本投资
8月11日消息,快成物流科技宣布完成近亿元融资,由知名投资机构中金公司旗下基金投资。本次融资款将用于提升数智货运平台算法效能,拓展数字物流服务网络,持续释放业务协同发展效应。
未来,将进一步延伸平台触角,推动新技术力量下沉,打造大宗商品新能源智慧数字平台,布局新能源电动重卡市场及进行换电站建设。
10、30亿元!斯凯奇建设中国物流中心
8月9日,斯凯奇中国物流中心一期开仓暨二期奠基仪式在江苏太仓举行。两期项目总投资超过30亿元,全部建成投运后,太仓将成为斯凯奇在中国线上线下的双总仓。
斯凯奇中国物流中心二期项目也于当日正式奠基,投资额预计超过16.5亿元,建筑面积达26.4万平方米,预计将于2024年竣工。物流中心二期将配备现代化、智能化、数字化的自动化物流设备,设计存储能力2200万件产品,每日订单履行能力最高峰值预计可达60万件。
11、底价2.7亿元!宝湾物流中止挂牌义乌子公司100%股权
8月9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称,收到宝湾物流控股有限公司的中止申请,决定中止浙江义乌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转让。
据了解,6月29日,宝湾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挂牌浙江义乌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底价2.7亿元。
12、1.45亿元!海程邦达收购加拿大空运货代haptrans
8月9日消息,海程邦达公告称,公司收购标的公司haptrans的75%股权的交割先决条件均已满足,haptrans holdings ltd. 75%的股权已过户至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海程名下。据悉,该次收购将助力海程邦达快速切入生鲜冷链物流领域,导入优势空运资源,完善北美区域业务能力。
13、超亿元!箱信科技获洪泰基金a2轮融资
8月9日,港口集装箱物流陆运服务平台箱信科技宣布完成a2轮融资,累计融资金额已超亿元,本轮融资由洪泰基金独家投资。箱信科技创始人兼ceo俞萧表示,本轮融资主要用于科研投入、业务拓展,并持续对港口集装箱陆运全链路进行系统升级,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14、1亿美元!极智嘉完成e1轮融资
8月8日消息,全球物流机器人行业引领者极智嘉 (geek+) 近期宣布完成1亿美元新一轮融资,由英特尔资本、祥峰成长基金和清悦资本等共同出资,投后估值超20亿美元。极智嘉本轮融资金额主要用于加速全球市场拓展,持续推进底层技术研发和重点产品创新。
15、l4级无人驾驶公司行深智能完成a+轮融资
8月8日消息,行深智能完成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兴湘资本与睿住资本联合领投,三一创投、湖南财信、嘉远资本等参与投资。本轮融资后,行深智能将继续加大产品研发和市场投入,致力于城域级共享共配运力平台打造。
16、智驾科技完成韦豪创芯等c1轮战略融资
8月8日,智能驾驶公司智驾科技maxieye宣布获得了韦豪创芯、沄柏资本、爱芯元智c1轮联合战略投资。同时,几方将在战略资源上互相协同,共同为汽车智能化及未来出行创造价值。据悉,本轮资金将主要用于智能驾驶高阶技术研发投入及乘用车l2以上规模化量产供应链储备。
二、国际物流与供应链
17、亚马逊拟收购印度ecom express超51%股权
8月10日消息,为建立印度地区内部物流部门,全球电商巨头亚马逊(amzn)拟以5-6亿美元收购印度物流公司ecom express超51%股权。目前,双方谈判仍在早期阶段。
据了解,如果交易通过,亚马逊印度将获得一个内部供应链,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其交付速度,同时降低其成本。此外,这宗潜在的交易意味着,持股52.2%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华平投资集团(warburg pincus)有望趁机退出。
(编辑柠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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