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公司变更
栏目

办理公司变更手续(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4 12:46:01 热度:8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办理公司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办理公司变更手续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办理公司变更手续

【第1篇】办理公司变更手续

从注册公司到后期正式经营,许多企业都会遇到股权变更,合理调整股权结构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那么,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资料? 接下来详细介绍:#股权变更#

一.股权变更程序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并加盖公章,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整理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并加盖公章,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旧代码证原件整理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

4、变更税务登记证(持税务变更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持银行变更通知书到基本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3、股东大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福本(原价)。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并由转让人和被转让人签字 )。

三、股权变更注意事项

公司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由于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小股权变更协议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如何识别这些风险。 本文介绍了防止股票变更于未然应注意的8个事项。

1、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

股权变更中,转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股东,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第三方。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会造成合同主体的混淆。 另外,如果受让人是公司,是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才能通过的自然人,要确认是否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大会或者其他股东的决议或者意见

股东在签订对外转让股权变更协议前,应当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 此外,还应注意履行其他法定前置程序。 否则,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同时,无论是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还是个别股东的意见,都应形成书面材料,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引起纠纷。

3、对预批准程序的关注部分股权变更协议还涉及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的变更等

4、明确股权结构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查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必要文件,详细了解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

5、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认真分析受让方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确认企业所有权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纳税情况调查。

6、股权变更协议的受让人应当尽量了解受让人股权的相关信息,判断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瑕疵,即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是否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受让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全)违约)瑕疵,即股权变更协议中股东出资是否不按时足额缴纳。

3)要注意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流失。

7、股权变更协议要求合同对方有一定的承诺和担保

1)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要求受让人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

2)股权变更协议的受让人应当要求受让人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

8、股权变更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福珍企服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财税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

【第2篇】如何办理公司地址变更

随着企业的发展与扩大,变更公司地址,也很常见。那么,变更公司地址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工商变更

变更公司地址,首先需要做工商变更,如果是变更至深圳宝安,福田,龙华,还需要提供房屋编码,然后在提交变更申请。

换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有体现公司地址,所以在工商变更申请通过之后,要携带原来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到工商局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变更税务所属区域机关

如果变更地址涉及到税务机关的变更,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会在一定时间内自动转入到新税务机关,但是如果公司在变更前进入税务异常或者被税局监控了,必须处理税务异常,人工变更到新所属税务机关。

金税盘变更

如果公司有金税盘,一定要做相应的变更,并且在变更前还需要缴销之前在原来税务机关申请的发票,然后变更到新税务机关重新发行发票。

商标证书变更

根据现行《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所以,如果有申请商标,变更了公司名称后,要做商标证书的变更。

其它涉及到公司地址的证书

比如:对公账户、专利证、著作权证、公司对外签订的长期合同、公司的许可证(如icp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权等)、公司的资质证书(如高新证书)等等,如果公司有上述证件,也要做相应的变更。

所以,不要以为变更公司名称就是网上提交个申请,跑一趟工商局这么简单。如果没有注意到变更公司名称的后续一系列问题,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哦。

【第3篇】如何办理公司股权变更

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a(出资比例7.5%)、b自然人(出资比例7.5%)、c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5%)。

如a拟对外转让股权,b自然人无法联系,c公司不表态。a如何转让其股权?是否必须召开股东会?什么才是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一、股权对外转让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半数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表决(资本决),而是按照一股东一票来表决(人数决),是否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规定并不一致。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进行表决,是否必须要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进行表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召开股东,是要由法定召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的。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公司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召集股东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并不需要法定召集人召集股东会,也不需要按照股东会的要求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所以,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可以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书面通知。

然而现实中,一律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下落不明,拒绝接收书面通知等情形下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该情形做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该规定,股东不一定仅能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

但如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仅仅对股东名单和投资进行修改,则不必召开股东会,即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实践中,如果原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董事或监事,如受让股权的股东成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则属于变更董事、监事等其他修改章程的事项,则应该召开股东会。

二、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享有的权利有两个,即“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该两项权利。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的规定,其他股东首先要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享有“同意权”,同时,在同意的前提下,甚至该股东不同意,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该注意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否则有可能导致对外转让无效。如何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不受侵害?笔者建议,应该至少通知股东两次,第一次通知拟对外转让股权,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提议后,第二次通知转让条件。

当然,我们如果能够召集股东会,则在股东会上可以将两次通知合并为一,即首先表决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其次表决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召集一次股东会即可。但如果过半数同意,而其他股东未参加会议,则必须以书面方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再次通知该股东,征求其意见。

三、书面方式和“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通知内容。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无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中应该包括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否则有可能视为没有告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而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而通知中的“同等条件”是否包括受让股东的名称,存在争议,一般理解为可以不告知股东具体情况,但应该告知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以及受让股东的数量,因为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公司分类,把有限公司仍然视为人合公司,出于股东人合目的考虑,受让股东以及受让股东人数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与其合作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影响,都应该有所了解。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确认,没有具体条件,应该以是否影响其他股东判断其是否受让股权为判断标准,当然如果通知中附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则几乎可以确认向其他股东通知了“同等条件”,但司法实践中,能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多见。

四、对“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的建议。

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他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那么,司法实践如何掌握?

如果因为是否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那么对外转让的股东应该证明两点,其他股东收悉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如何能确认其他股东收悉。

从这两点看,出让股权股东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证明责任较为严格,故,在实践中,出让股权股东在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首先检索全部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有关股东会等资料,审查其他股东是否留下通知地址。

实践中,我们在起草股东投资协议,以及章程时应该对“通知条款”予以重视,一般我们都会作如下约定:“通知: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当以专人递送、ems快递等书面方式按协议首部所示地址送达对方,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通知若以ems快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对方;若以专人递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对方。本协议当事人变更通知地址,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原通知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因任何一方所填地址不明确,对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如双方涉诉或仲裁,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作为诉讼、或仲裁、调解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的送达,无论是拒收或是无此地址等情况,均视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已经有效送达。”

(二)在检索的基础上,首先采用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

(三)如果有通知条款,则应该以通知条款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

(四)如果有证据证明采用口头通知,其他股东已经收悉的,口头通知也是允许的。比如,在其他股东收到口头通知之后书面回复的情形下,就可以认定口头通知合法。

(五)公证送达,或者由公证处公证邮寄送达的内容,邮寄给其他股东。

(六)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其他股东特定系统的日期,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出让股东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七)其他方式都无法通知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通知。

但公告通知方式存在的司法疑问在于,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后,究竟如何证明该股东收悉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理解,既然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都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尤其是民事判决书,那么为什么其他股东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呢?

五、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实践中,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比如通知以及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成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一)如受让方为善意相对方,则即使目标公司的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作出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当然无效。

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所以,如果对外转让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公司与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以及给新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甚至变更了董事、监事,那么该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即新股东的身份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对外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当然,这一观点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和论证。

(二)其他的股东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权利的,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主张的,无论内部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被撤销,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三)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其应该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究竟是“股权”还是“股“出资份额”?

案例:某公司提交修改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转让标的这样描述:“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8%的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1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33%,乙方愿意受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能否写成出资额转让?股权转让和出资额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一)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依照现行《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限责任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的是股份。在现行《公司法》层面上不使用“出资额转让”的法律术语。

而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专章。其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是针对“出资转让”做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之后,《公司法》分别在1999年、2004年做了修正,该条款未作修改,也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专章规定。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专章规定,其中在第七十二条开始使用“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公司法》随后在2023年、2023年又进行过两次修正(两次修改后均为第七十一条),并沿用至今。对该章和该条文未作修改。因此,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二)“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律条款中使用。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公司注册资本;(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出资额”仅仅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这一章,则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就不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使用“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但恰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依照本条规定,实践中仍在“出资额转让”似乎仍合理合法,但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向新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应该载明股东新的出资额,这是股权转让后的后果,而不是对该转让行为的定义。这并不代表“出资额转让”就是“股权转让”,出资额能否转让,出资额转让之后,股东究竟是享有出资额,还是享有股权?我们认为,股权可以转让,出资额不能转让,出资额应该只出现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阶段,股东享有的权利不是出资额权利,而是股权。

但人民法院在使用出资额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这一特定术语时,也给当事者带来困惑,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因《民法典》生效已经废止)则出现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2023年1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仍沿用了“出资额”的概念,即“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目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对“出资额转让”和“股权(股份)转让”术语的使用,在实践中,的确造成了困惑。

(三)实践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使用“股权”转让这一术语。

1、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歧义。

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在出现不同理解时,可以依照立法原因予以解释,避免歧义。

现行《公司法》修订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专章、专门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规定,因此,股东转让的应该使用“股权”转让,而不建议使用“出资额”转让。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转让“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进行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地表现为股权转让的是权利转让,而不仅仅是财产转让。

股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不仅仅转让的是出资额,不但有自益权还有共益权,即转让的还有表决权、知情权等等股东的各种权利。因此,在表述某些股东权利时,往往都以持有股权(股份)的百分比为标准表述。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等。

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公司股东的权利一般要由出资比例确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如果在《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是股权比例以及股份比例,则视为股东的权利全部转让。

当然,股东也可以仅仅转让股东的部分权利,即出资额部分转让,但表决权、分红权可以保留,如果转让的仅仅是股东部分权利,则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专门作出规定,并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

(四)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条款中没有“出资额”一语。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则没有使用“出资额”这个术语。而是使用了“股本总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发行”、“股份发行价格”等术语,如《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因此,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当事人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极少出现纠纷。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出资比例和股份数基本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的差异,但有限责任公司,则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往往差异较大,产生纠纷的比例较多。所以,实践中起草协议时,我们应尽量使用现行法律中的法律术语,以避免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双方涉诉之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因对某术语的不同解释,而产生纠纷。

【第4篇】办理公司地址异常变更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展,很多公司会搬迁办公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公司必须要提供真实办公地址,工商登记地址要和真实办公地址保持一致,一方发生变化,必须要到市场监督管理网站进行变更,很多公司没有进行地址变更,被加入地址异常名单,那么公司地址异常变更难吗?接下来小编做了相关整理,一起来看下吧。

公司地址异常变更

一、哪些情况下公司地址会被加入异常?

1、有关部门随机抽查

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工商、税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注册地址进行抽查。因此,如果您公司出现在抽查的名单上,那么注册地址必然是会被查的。

2、地址在“黑名单”上

有些地区为了判断注册地址是否符合标准,会建立了一个“统一地址库”,虚假的地址会被列入“负面清单”。如果您使用的注册地址,刚好在这个黑名单上,那么必然会被有关部门核查。定期发信函到注册地,或是打电话过去,如果多次无人收信,或是无人接听电话,那么很可能被列入地址异常。

二、公司异常处理方法

进行地址变更,使新地址和工商地址保持一致,工商地址变更有两种常见形式分别是同区域内地址变更和跨区域地址变更,两者流程不同。

三、跨区域地址变更流程

先办理变更营业执照:

1.到原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该企业工商“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并销原工商营业执照。

2.新注册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入手续,并直接申请新的营业执照。

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到原税务局去办理原税务登记注销,并申请税务迁出。

到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在进行公司异常处理之前,我们要确定是什么原因造成异常,公司经营异常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工商异常,二是税务异常。

【第5篇】怎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

股权,其实就是用你的钱购买一家公司赋予你的权利。特别是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公司的股权必然是最重要的。公司股权变更也很常见,本期文章就给大家谈谈公司股权变更的事项吧~

公司的股权变更是非常繁琐的,除非必要,否则一般很少人会进行变更。那么,下面给大家展示股权变更的流程,如果大家看完本篇文章有不懂的可找小编咨询哟~

一、公司股权变更流程如下:

1、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

a.填【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

b .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

c .股东会决议;

d .股权转让协议;

e .带着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a .填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盖公章;

b .制作公司变更通知书;

c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e .带上【老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

带上【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二、公司股权变更后咋做账?

1、公司全部股东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

2、工商材料准备工作:

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3、工商局会将公司股权变更进行备案。

4、工商变更好以后如涉及法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变更。

5、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股权前要进行税务核算。

6、查看财务报表有没有未进行分配的利润,若有数字,需要让会计在下个月做账时充掉,否则将要缴纳个税25%。

三、公司做股权变更需要的资料:

1、由公司法人签署并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流程、以及准备资料的内容,有什么不懂的可向我咨询或留言在评论区,跟大家讨论讨论~需要帮忙的请认准我们~找我领办理资料哟~

本期文章就到这里了,点个关注下期更精彩!

【第6篇】办理公司变更

今天就给大家聊聊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儿,公司注册下来后,可能觉得名字没选好,或者名字和业务相关性不高,想要换个名字,这就不得不进行名称变更。下面就和西格小编一起看看公司名称变更怎么办理!

公司名称变更的前提:

公司必须注册满一年后才可以变更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建议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3、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

4、篆刻公司章;

5、税务变更;

6、银行变更;

7、社保变更等。

公司变更名称需要的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章;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就是公司名称变更怎么办理的介绍了,更多工商注册问题,可随时找西格集团咨询哦!

【第7篇】怎么办理公司变更

不论为何,事物发展一定是一个不断变化着的过程,也以此可见,企业也不例外,它会因为自身经营的需要,变更其经营的地址,许多人都不了解变更的程序,今天小编就来谈一谈。

1、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变更,首先需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

表格可到公司所归属的工商局注册登记处领取,也可以网上下载,但必须双面打印。申请表只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和申请人声明三个部分。申请人声明需法人本人签字并盖公司公章,工商局会校对签字笔迹,最好不要代签,以免影响办理。

2、准备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要注意公司股东组成,如果就是自然人的话,就写名字,下面签名即可;如果是公司股东的话,要写股东公司全称,下面盖公司公章,不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章程修正案比较简单,写清楚住所变更内容,法人代表签字就可以了。

3、填写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领取,也可下载)。委托书只需填写清楚,粘贴上代理人身份证,盖公司公章即可。另外为了给办理留充裕的时间,有效期限可以适当的写久一些,以免因超过期限导致重新准备。去办理时,代理人需带上身份证原件。

4、提供新住所证明资料。如果公司新的住所是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并附房产证复印件,合同或协议书中租赁期限应在一年以上;如公司住所是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并附房产证复印件;如果该房产为自己公司所有,就无需使用证明资料,只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即可。注房产证复印件需有房屋所有人证明与原件一致章。

5、去公司所属工商局办理,需带上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原件。去工商所办理时,需先去办事预约窗口进行预约,预约后可去企业注册变更窗口进行办理,将准备的材料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证一并交给柜台,办理人员办理后,将所有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都收进去,并打印一份《企业注册登记材料收取通知书》给你,新的营业执照可在7个工作日后,拿通知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去柜台领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办理的具体流程,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您到小微律政咨询。

【第8篇】网上办理公司名称变更

本期众致君给大家带来公司名称如何变更如何办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公司名称变更的具体流程: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6、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具体的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就是公司名称变更如何做的全部内容,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公司的名称是一个公司的代号,一般情况不要随意进行更改,的确是需要更改的就要到相关的部门去办理变更手续。

【第9篇】办理公司地址变更流程

在公司的运营发展中,很容易发生一些变化,而这其中的一些变化,需要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尤其是公司搬家这件事,如果做不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今天就讲一讲,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流程:

1、网登做材料、交件。

2、到工商局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到质量监督局进行变更组织结构代码证、ic卡,记得带上公章。

4、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5、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6、很重要且比较容易忽视的一个步骤是:拿出企业之前申请的全部资质,看看有没有对注册地址的标注,如果有,必须要去申请变更,要是不变更,会留下隐患的。

如果企业搬家之后,谁都没有通知,更没有申请公司注册地址变更,那会怎么样呢?

因为相关部门每年都会抽查企业,如果找不到企业了,那么会将企业纳入异常名单之中,企业需要交罚款才能够提出异常,如若长时间没有提出异常,那么企业就会被吊销,对企业来说影响还是很大的。

另外,合作伙伴在找不到企业的情况下,当然是不会信任企业,不愿意再与企业产生合作,那么企业就会失去很多的发展机会。如果消费者找不到企业,那么企业就失去很多的老客户。

所以,企业想要改变现有的公司注册地址,就得去申请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不仅要变更营业执照,以前的资质上如果有地址的标注,那企业也必须要去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尤其是商标证书,千万不要忘了一块变更。

《办理公司变更手续(9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